GB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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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5014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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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41-2008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pdf

9.1.4各种功能性试验应按附录D、附录E填写试验记

9.2.1满水试验的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定洁净、充足的水源;注水和放水系统设施及安全措 施准备完毕; 2有盖池体顶部的通气孔、人孔盖已安装完毕,必要的防 护设施和照明等标志已配备齐全; 3安装水位观测标尺,标定水位测针; 4现场测定蒸发量的设备应选用不透水材料制成,试验时

固定在水池中; 5对池体有观测沉降要求时,应选定观测点,并测量记 池体各观测点初始高程,

超音速电弧喷涂施工方案9.2.2池内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向池内注水应分三次进行,每次注水为设计水深的1/3; 对大、中型池体,可先注水至池壁底部施工缝以上,检查底板抗 渗质量,无明显渗漏时,再继续注水至第一次注水深度; 2注水时水位上升速度不宜超过2m/d:相邻两次注水的 间隔时间不应小于24h; 3每次注水应读24h的水位下降值,计算渗水量,在注水 过程中和注水以后,应对池体作外观和沉降量检测;发现渗水量 或沉降量过大时,应停止注水,待作出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 注水; 4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9.2.3水位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利用水位标尺测针观测、记录注水时的水位值; 2注水至设计水深进行水量测定时,应采用水位测针测定 水位,水位测针的读数精确度应达1/10mm; 3注水至设计水深24h后,开始测读水位测针的初读数; 4测读水位的初读数与未读数之间的间隔时间应不少 于24h; 5测定时简必须连续。测定的渗水量符合标准时,须连续 测定两次以上;测定的渗水量超过充许标准,而以后的渗水量逐 渐减少时,可继续延长观测;延长观测的时间应在渗水量符合标 准时止

9.2.4蒸发量测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池体有盖时蒸发量忽略不计; 2池体无盖时,必须进行蒸发量测定; 3每次测定水池中水位时,同时测定水箱中的水位。 9.2.5渗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池渗水量按下式计算:

9.2.6满水试验合格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2钢筋混凝土结构水池渗水量不得超过2L/(m²·d);砌 体结构水池渗水量不得超过3L/(m²·d)。

9.3.1气密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要

3.1气密性试验应符信下列要求: 1需进行满水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的池体,应在满水试验合 格后,再进行气密性试验; 2工艺测温孔的加堵封闭、池顶盖板的封闭、安装测温仪 测压仪及充气截门等均已完成; 3所需的空气压缩机等设备已准备就绪。 9.3.2.试验精确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气压的U形管刻度精确至毫米水柱; 2 测气温的温度计刻度精确至1℃; 3 测量池外大气压力的大气压力计刻度精确至10Pa。 9.3.3 测读气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读池内气压值的初读数与未读数之间的间隔时间应不 4

1测读池内气压值的初读数与未读数之间的间隔时间应不 少于24h;

2每次测读池内气压的同时,测读池内气温和池外大气压 力,并换算成同于池内气压的单位,

9.3.4池内气压降应按下式计算

9.3.5气密性试验达到下列要求时,应判定为合格

附录A给排水构筑物单位工程、

表A给排水构筑物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表

附录B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B.0.1分项工程(验收批)的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项目部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建设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部专业质量检查员进行验收,并按表B.0.1记录。表B.0.1分项工程(验收批)质量验收记录表编号:工程名称分部工程名称分项工程名称施工单位专业工长项目经理验收批名称、部位分包单位分包项目经理施工班组长主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监理 (建设)施工单位检查评定记录检查项目及验收标准单位验收记录控123项45合格率6合格率12般3项4合格率合格率6合格率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年月日监理 (建设)单位验收监理工程师结论(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年月日162

B.0.2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经理和有关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并按表B.0.2记录。表B.0.2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编号:工程名称分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技术部门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分包单位分包单位负责人分包技术负责人序号分项工程名称验收批数施工单位检查评定验收意见123456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报告观感质量验收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年月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验日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日单位监理 (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年月日单位(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163

附录C预应力筋张拉记录C. 0.1预应力筋张拉应按表C.0.1记录。表C.0.1预应力筋张拉记录表预应力筋张拉记录表编号构筑物名称预应力束编号张拉日期年月日预应力钢筋标准抗拉张拉时混规格强度种类凝土强度MPa(MPa)张拉控制应力k=fptk MPa张拉时混凝土构件龄期d张拉机具A端千斤油泵设备编号压力表B端顶压力值(MPa)超张初始控制张拉力(kN)拉应应力应力压力表读数A端阶段阶段力阶(MPa)B端段顶楔时压力表理论读数理论伸长值(mm)计算伸长值(mm)(MPa)实测伸长值(mm)A端B端阶段活塞伸出量油表读数活塞伸出量油表读数(mm)(MPa)(mm)(MPa)初始应力阶段(o)相邻级别阶段(200)倒顶二次张拉超张拉应力阶段控制应力阶段伸出量差值(mm)ALA=ALB顶楔时压力表读数实测伸长值(mm)伸长值偏差(mm)张拉应力偏差(%)滑丝、断丝情况施工项目监理(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记录人168

C.0.2缠绕钢丝应力测量应按表C.0.2记录。表C.0.2缠绕钢丝应力测量记录表缠绕钢丝应力测量记录表编号工程名称构筑物名称施工单位施工日期年月日构筑物外径壁板施工锚固肋数钢丝直径钢丝环数每段钢筋长度(m)平均应力应力损失应力损失率环号肋号(N/mm²)(N/mm²)(%)施工项目监理(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测量人169

C.0.3电热张拉钢筋应按表C.0.3记录。

表C.0.3电热张拉钢筋记录表

C.0.4电热张拉钢筋应力测量应按表C.0.4记录,

表C.0.4电热张拉钢筋应力测记录表

附录 D满水试验记录表D满水试验记录表构筑物满水试验记录表编号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构筑物名称注水日期年月日构筑物结构允许渗水量L/(m² · d)构筑物平面尺寸水面面积A1m?水深湿润面积A2m?测读记录初读数末读数两次读数差测读时间(年月日时分)构筑物水位E(mm)蒸发水箱水位e(mm)大气温度(℃)水温 (℃)m3/dL/(m² . d)占允许量的百分率(%)实际渗水量9试验结论:施工项目监理(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测量人172

附录 E气密性试验记录表E气密性试验记录表气密性试验记录表编号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池号试验日期年月日气室顶面直径(m)顶面面积(m²)气室底面直径(m)底面面积(m²)气室高度(m)气室体积(m²)测读记录初读数末读数两次读数差测读时间(年月日时分)池内气压(Pa)大气压力(Pa)池内气温(℃)池内水位E(mm)压力降(Pa)压力降占试验压力(%)备注:试验结论:施工项目监理(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测量人173

筋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

F.0.1钢筋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应根据其对结构性能和 使用功能影响的严重程度,按表F.0.1的规定进行评定。

D.1钢筋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评定

G.0.1渗漏水程度应按表G.0.1规定进行评定。

G.0.1渗漏水程度应按表 G.0. 1规定进行评定

混凝土构筑物渗漏水程度

表 G.0.1渗漏水程度评定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规范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了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规范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

总则 8 术语 183 基本规定 184 3.1施工基本规定 184 3.2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185 土石方与地基基础 187 187 4.1 一般规定 187 4. 2 围堰 施工降排水 187 4.3 基坑开挖与支护 188 4.4 4.5 地基基础 189 4.6 基坑回填 189 4.7 质量验收标准 190 5取水与排放构筑物 191 5. 1 一般规定 191 5.2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191 192 5.3地表水固定式取水构筑物 5.4地表水活动式取水构筑物 192 192 5.5排放构筑物 5.6进、出水管渠 193 5.7质量验收标准 193 6水处理构筑物 194 6.1 一般规定 194 6.2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194 6.3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196

6.4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196 6.5砌体结构 197 6.6 塘体结构 198 6.7 附属构筑物 198 6.8 质量验收标准 199 7 泵房 201 7.2泵房结构· 201 7.3 沉井 201 7.4质量验收标准 202 8 调蓄构筑物 203 8.1般规定 203 8.2水塔 203 8.3水柜·.. 203 9功能性试验 204 9.2满水试验 204 9.3气密性试验 204 附录A给排水构筑物单位工程、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划分 205 附录B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06 附录F 钢筋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评定方法 207 附录G混凝土构筑物渗漏水程度评定方法 208

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定位于指导 全国各地区进行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工作的通用性标 准,需确定施工技术、质量、安全要求,并规定检验与验收内 容、合格标准及程序,以便指导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与验收 工作。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公用设施和工业 区常用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 的给排水构筑工程施工及验收,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可参照本规 范的规定执行。 1.0.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 半成品、成品等产品质量会直接影响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及

区常用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 的给排水构筑工程施工及验收,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可参照本规 范的规定执行。

1.0.3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

1.0.4给排水构筑物工程建设与施工必须遵守国家的

规。工程有具体要求而本规范又无规定时,应执行国家相关规 范、标准,或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方面协商 解决。

本章给出的18个术语(专用名词),均为本规范有关章节中 所引用的。本规范从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过程和质量验收实际 应用的角度,参照《中国土木建筑百科辞典:工程施工》,全国 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土木工程名词》(科学出版社, 2003版)及有关标准、规程的术语赋予其涵义,但涵义不一定 是术语的定义。同时还分别给出了相应的推荐性英文术语,该英 文术语也不一定是国际通用的标准术语,仅供参考。

3. 1 施工基本规定

3.1.4本条规定了用于指导工程施工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关键 的分项、分部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求和审批的规定。 施工组织设计的核心是施工方案,本规范对施工方案编制主 要内容作出规定;对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批程序,各 地、各行业均有不同的具体规定;本规范不便对此进行统一的规 定,而强调其内容要求和“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3.1.8、3.1.9此两条文保留了原规范关于施工测量的规定 没有增补内容;主要考虑施工测量已有《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CJJ8等专业规范的具体规定,本 规范不便摘录,仅列出行业或专业的基本规定。 3.1.10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所用的主要 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等产品进人施工现场时必须 进行进场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 可使用。施工现场配制的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等应经检测合 格后使用。

3.1.16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给出了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基本

第1款强调工程施工中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 质量控制,且在完成后进行检验(自检); 第2款强调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互检),所有 隐蔽分项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规定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 进行其后分项工程或下道工序。分项工程和工序在概念上应有所 不同的,一项分项工程由一一道或若干工序组成,不应视同使用。 第3款规定设备安装前必须对基础性工作进行复核检验

3.2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3.2.1本条规定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基础条件是施 工单位自检合格,并应按验收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 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依序进行。 本条第7款规定分项工程(验收批)是工程项目验收的基 础,分项工程(验收批)验收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主控项 自,即在构筑工程中的对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 验项目;一般项目,即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通常为现场 实测实量的检验项目又称为允许偏差项目。检查方法和检查数量 在相关条文中规定,检查数量未规定者,即为全数检查。 本条第10款强调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 场检查共同确认,这是考虑外观通常是定性的结论,需要验收人 员共同确认。

3.2.2本规范依据各地的工程实践经验将给排水构筑物单位 (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批)的 原则划分列人附录A,有关的质量验收记录表式样列入附录B, 以供工程使用时参考。

3.2.3本条规定了分项工程(验收批)质量验收合格的4项

第1款主控项目,抽样检验或全数检查100%合格。 第2款一般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 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 “合格率”的计算公式为:

同一实测项目的应检点(组数)

抽样检查必须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依据本规范所给出的检 查数量),随机地从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检验项目中, 按验收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查。 第3款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

验合格。 第4款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 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2.4本规范规定按不向单体构筑物分别设直分项工性;单体

置、施工作业面、标高等分为若干个验收批。 不设验收批时,分项工程为施工质量验收的基础;分部(子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是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的分 项工程均验收合格。

3.2.7本条规定了给排水构筑物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品处理

具体规定:返修,系指对工程不符合标准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 施;返工,系指对不符合标准的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 等措施。返修或返工的验收批或分项工程可以重新验收和评定质 量合格。正常情况下,不合格品应在验收批检验或验收时发现, 并应及时得到处理,否则将影响后续验收批和相关的分项、分部 工程的验收。本规范从“强化验收”促进“过程控制”原则出 发,规定施工中所有质量隐患必须消灭在萌芽状态。 但是,由于特定原因在验收批检验或验收时未能及时发现质 量不符合标准规定,且未能及时处理或为了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 时,在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根据不符合规定的 程度按本条规定进行处理。采用本条第4款时,验收结论必须说 明原因和附相关单位出具的书面文件资料,并且该单位工程不应 评定质量合格,只能写明“通过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经 济责任。

4.2.3本规范在原规范基础上增加了工程常用的围堰类型,如 双层型钢板桩填芯围堰、止水钢板桩、抛石围堰、钻孔桩围堰, 抛石夯筑芯墙止水围堰。土、草捆土、袋装土围堰适用于土质透 水性较小的河床;袋装土围堰用袋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草袋、麻 袋、编织袋等。

4.3.2地下水位降低,底层结构会受到一定影响。如果降水期 间有泥沙带出,还会引起地层下沉,影响建筑物安全。本条第5 款规定设置变形观测点;水位观测是掌握降水效果,保证施工顺 利进行的重要环节;因此在设计井点时应同时考虑观测孔的设 置。本条第6款规定基坑地下水位应降至坑底以下,通常应不小

4.3.7本条第4款,集水井处于细砂、粉砂、粉王或粉质黏王 等土层时,应采取过滤或封闭措施,并壁过滤可采用无砂混凝土 管等措施,井底封闭可用木盘或水下浇筑混凝土等措施。

管等措施,井底封闭可用木盘或水下浇筑混凝土等措施。 4.3.8本条文中表4.3.8给出了并点系统选用的主要条件,井 点通常分为真空井点、喷射井点、管井三类进行设计,降排水施 工应根据设计降水深度(或基坑开挖深度)、地下静水位、土层 渗透系数及涌水量等因素,综合考虑选用经济合理、技术可靠、 施工方便的降水方法。

4.3.9本条强调了施工降排水终止抽水后,应及时用砂、石等 材料填充排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防止人、动物不慎 坠落。

4.4.4本条的表4.4.4给出开挖深度在5m以内的基坑可不加 支撑时的坡度控制值,以便施工时参考;有成熟施工经验时,可 不受本表限制。

4.4.4本条的表4.4.4给出开挖深度在5m以内的基坑可不加

支撑时的坡度控制值,以便施工时参考;有成熟施工经验时,可 不受本表限制。 本条强调开挖基坑的边坡应通过稳定性分析计算来确定,而 不能仅依据施工经验确定;在软土基坑坡顶不宜设置静载或动 载,需要设置时,应对土的承载力和边坡的稳定性进行验算

4.4.8土质条件或工程环境条件较差设有支撑的基坑,开挖时 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和严禁超挖”的施工原 则。施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基坑边堆置土方不得超过施工方案 的设计荷载和堆置高度,以保证支撑结构的安全

4.4.9本条规定了基坑开挖前的降排水时限和基本要习

依据基坑深度、土质、侧壁安全等级选用支护结构形式。护坡桩 一般分为四大类,即水泥土类:粉喷桩、深层搅拌桩;钢筋混凝

土类:预制桩、钻孔桩、地下连续墙;钢板桩类:钢组合桩、拉 森式专用钢板桩;木板桩类:木桩、企口板桩。除此之外,目前 已在工程中应用的还有SMW桩等形式。

4.4.15鉴于工程实践中支护结构设计有时由施工单位进行具体

4.5.3工程基础桩通常称为“基桩”,本规范指不需与地基共同 承载的桩,

4.5.6本规范规定了复合地基和桩基施工具体规定,如

搅拌桩、高压旋喷桩、振冲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砂桩、土和 灰土挤密桩、预制桩及灌注桩,参考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相关内容。

4.6.4回填作业技术参数,如每层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 据土质情况及所用机具,经过现场试验确定,以保证回填压实满 足要求。

4.6.4回填作业技术参数,如每层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 据土质情况及所用机具,经过现场试验确定,以保证回填压实满 足要求。 4.6.5压实度,有的规范称为“压实系数”;本规范中的压实度 除注明者外,皆以轻型击实试验法求得的最大干密度为100%。 4.6.6钢、木板桩支护的基坑回填时,应按本条规定拆除钢、 木板桩,并对拆除后孔洞及拔出板桩后的孔洞应用砂填实。 4.6.9本条强调基坑回填后,必须保持原有的测量控制桩点以 及沉降观测桩点;并应继续进行观测直至确认沉降趋于稳定,四 周建(构)筑物安全无损为止。

5.1.2取水与排放构筑物中进、出水管渠工程,包括现浇钢筋 混凝土管渠、涵渠和预制管铺设的管渠、涵渠;本规范统称为 管渠。

管渠。 5.1.5本条规定了工程施工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特别是临近 水体作业,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预制件驳运、浮运和 施工作业时,应制定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 行试挖或试爆;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 筑物的防冲撞设施。

5.1.5本条规定了工程施工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特另

5.2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5.2.1地下水取水构筑物施工期间应避免地面污水及非取水层 水渗入取水层。如不慎造成取水层污染,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2.2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大口井施工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应 按本条规定进行抽水清洗至水中的含砂量小于或等于1/200000 (体积比),方可停止抽水清洗。 5.2.4本条第1款管节为工厂预制的成品管节;采用无砂混凝 土现场制作大口井井筒或渗渠集水管时,应经试验确定其骨料粒 径、灰石比和水灰比,并应制定搅拌、浇筑和养护的施工措施, 其渗透系数、阻砂能力和强度应不低于设计要求。 5.2.6本条第1款施工方法有锤打法、顶管法、机械水平钻进 法、水射法、水射法与锤打法或顶管法的联合以及其他方法;第 4款(2)要求锤打施力中心线或顶进千斤顶的合力作用中心线 与所施做的辐射管的中心线同轴。

5.3地表水固定式取水构筑物

5.3地表水固定式取水构筑物

5.3.1本条第3款水下基坑(槽)开挖,可采用挖泥船、空气 吸泥机或爆破法开挖;主体结构施工,可采用围堰法、沉井法等 方法;沉井法施工,可采用筑岛法、浮运法施工;沉井的制作 下沉及封底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的要求,

5.4地表水活动式取水构筑物

5.4.2本条对水下抛石作业作出具体规定。由于地表水活动式 取水构筑物所处河段都是冲刷河段,河岸受水流冲击很大,为保 证取水设施的安全,一般都要抛石护岸。护岸区是有一定范围 的,施工中要根据设计要求在岸上设置控制标杆,抛石船对着岸 上的标杆来控制抛石的位置。

5.4.11水压试验应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5.5.3本条对翼墙背后填土规定:在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达到设 计抗压强度后方可进行;填土时,墙后不得有积水;墙后反滤层 与填土应同时进行。

5.5.3本条对翼墙背后填土规定:在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达到设 计抗压强度后方可进行;填土时,墙后不得有积水;墙后反滤层 与填土应同时进行。 5.5.4本条对岸边排放的出水口护坡、护坦砌筑施工作出规定。 石料不得有翘口石、飞口石,翘口石系指顶面不平的砌石,飞口 石系指外棱不齐的砌石。浆砌法一般指铺浆法砌筑,要求灰浆饱 满、嵌缝严密,无掏空、松动现象;干砌即不用砂浆铺砌,大多 采用立砌法,要求砌体缝口紧固,底部应垫稳、填实,严禁 架空。 通缝指砌体中上下皮块材搭接长度小于规定数值的竖向灰 缝;假缝指砌体仅在表面做灰缝处理的灰缝;丢缝指砌体未做灰 缝处理的灰缝。

规定:浆砌石采用细石混凝土,每100m的砌体为一个验收批, 应至少检验一次强度;每次应制作试块一组,每组三块。

5.6.2进、出水管渠铺设可采用开槽法、沉管法或非开槽法施 工。沉管法施工可采用浮拖法、船吊法等进行管道就位;预制管 段的拖运、浮运、吊运及下沉应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 收规范》GB50268的相关规定执行。

5.7.1本规范将钢筋混凝土结构、砖石砌体结构工程的各分项 工程质量验收具体规定列人第6.8.1~6.8.9条;各单体构筑物 工程的质量验收仅列出其专项规定,

5.7.8本规范参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E 50204-2002第8.2节规定:混凝土结构主控项目中,外观质量 无严重缺陷;给排水构筑物混凝土结构应比其他构(建)筑物要 求严格。

6.1.1水处理包括给水处理和污水处理,由于工艺要求,每个 单体构筑物都有其相应的、专一的功能要求,并在土建工程结构 结束后安装相应处理装置和设备。本章依照分项工程(工序)施 工顺序对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及验收作出详细的规定。 6.1.3本条规定了水处理构筑物的满水试验前应具备的基本要 求,并规定了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士结构、砌体结构 等水处理构筑物满水试验、池壁外和池顶的回填土方等施工顺 序;如需倒序施工,必须征得设计等方面同意方可进行。 6.1.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完毕必须进 行满水试验,消化池满水试验合格后,还应按本规范第9.3节的 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

6.1.7砂浆的流动性也称为稠度,现场测试采用10s的沉

6.1.8本条规定了位于构筑物基坑影响范围内的管道施工应符

合的具体要求,强调应在回填前进行隐蔽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回填施工;为保证管道地基承载能力,必要时经过设计的同意, 可进行地基加固处理或提高管道结构的强度。 5.1.9管道穿墙部位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 求时应按本条规定处理,

DN250DN125供热管网施工组织设计6.2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6.2.2本条规定了水处理构筑物的混凝土模板安装不同于其他 行业的具体要求。第6款强调了池体混凝土模板对拉螺栓设置的 要求。

6.2.8本规范结合行业特点,在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基础上,并

参考了北京、上海等地方标准给出了混凝土试块的留置、混凝土 试块的验收批和混凝土试块的抗压强度、抗渗性能、抗冻性能的 评定应遵循的具体规定;其中试块留置和验收批的规定视不同结 构或不同构筑物有所变化;但是试块的抗压强度、抗渗性能、抗 冻性能的评定验收应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 6.2.19水工构筑物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按施工方案及时采取 有效的养护措施。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时,不得浇水;通常采 用塑料布或土工布覆盖酒水养护的方法;混凝土表面不便浇水或 使用塑料布时,宜涂刷养护剂;对大体积混凝士的养护,应根据 气候条件按施工技术方案采用控温措施;冬期施工环境最低温度 不低于一15℃时,可采取蓄热法养护或带模养护等措施

参考了北京、上海等地方标准给出了混凝土试块的留置、混凝 试块的验收批和混凝土试块的抗压强度、抗渗性能、抗冻性能 评定应遵循的具体规定;其中试块留置和验收批的规定视不同 构或不同构筑物有所变化;但是试块的抗压强度、抗渗性能、 冻性能的评定验收应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

6.3装配式混凝士结构

6.3.7有裂缝的构件应进行技术鉴定,判定其是否属于严重质 量缺陷,经过有关处理后能否使用。施工单位提出的技术处理方 案,需有关方面进行确认

福建高等专科学校图书馆系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6.4.9预应力钢丝接头应采用18~20号绑丝绑扎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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