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带附表完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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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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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已经2016年1 月29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6年6月10日起施行,

2016年3月27日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

动力保障中心静压桩施工方案.doc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章 建筑间距 賀 第四章 建筑退让 10 第五章 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17 第六章 道路交通与停车设置 .19 第七章 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 .24 第八章 市政工程 .27 第九章 乡村规划建设 .36 第十章 附则. .39 附录一 名词解释 40 附录二 计算规则 附录三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 ...46 附录四 道路红线切角示意 ..54 附图 城市规划区各类范围线示意图 .55 附表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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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管理,改善城 乡人居环境,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 化,保障依法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 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 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其 也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准的控 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第三条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保 护、各项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以批准的保护规划为依据。 第四条编制各项城乡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采 用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统一的独立坐标系与高程体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集约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环境”的原则合理布局。 第六条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 定使用性质,其适建范围应当符合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 围表》的规定。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调整中,可将使用性质互补、 环境要求相容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各种使 用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应当按用地的混合比例分别计算。 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当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建筑性质作 为归类的依据。 第七条地块开发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规划建设,对 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原则上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 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 (二)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商品住宅项自建设地块面积 不得小于6700平方米。非住宅项自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2000 平方米,其中涉及高层建筑开发项自的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 3000平方米。 (三)不能被整合,且地块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或地块宽 度(进深)小于30米的畸零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单独开发, 原则上用于公共绿地、城市道路、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 等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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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涉及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 编制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后方可分 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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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地块内配建的地上商业配套、服务建筑面积,商品住房项目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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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新建学校原则上应达到本表的合格标准,改建和扩建学校参照基 本合格的标准执行。 2.学校办学条件受到制约的情况下,经教育部门同意用地标准可适 当降低。 3.单个幼儿园规模一般不超过360人, 第十二条在商业和商务办公项目中,应当临城市道路设 置对外开放的公共厕所。每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 米。

3.建筑间距不得小于本表规定的最小值,有建筑间间距与其高度比例控制要求的需同时满足,但对超高层建筑的间距可不大于其最大值

第十四条拟建项目内部有日照影响或拟建项目对周边建 筑有日照影响的应当进行日照分析,日照分析应当按附录三《建 设项目照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宿舍、老年人居住建筑、 残疾人居住建筑等)、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 要求的建筑,有效目照时间应当满足以下规定: (一)住宅建筑中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 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二)宿舍建筑半数以上的居住空间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 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 (三)老年人居住建筑、残疾人居住建筑的居住空间冬至巨 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四)医院、疗养院建筑50%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 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五)中小学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二 小时。 (六)幼八园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 于三小时。

第十六条 沿建设地块边界和沿公路、铁路、河道、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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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块边界另一侧为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绚 地、城市场的,其退让地块边界的距离不小于6米,并有不少 于1/3面积的公共空间满足冬至日一小时日照时间。重要的城币 户场或其他开放空间应依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其周边 建筑的退让距离

第十八条沿绕城高速外环范围内主要公路两侧的新建、 改建建筑,按以下要求进行退让: (一)无高架桥或路堤的地面路段,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 不小于50米。 (二)有高架桥或路堤的路段,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按不 小于50米加建设项目地块对应的高架桥或路堤最高点的高度控 制。 (三)昆曲、昆嵩、昆石、昆玉、高海、昆楚、昆武、机场 高速等高速公路建筑退让公路路面边线的距离在绕城高速内环 以内的路段按上述要求控制;在绕城高速内环以外穿越城区段按 不小于50米加建设项目地块对应的高架桥或路堤最高点的高度 控制,其他路段按不小于100米控制;绕城高速内环、外环建筑 退让按不小于100米控制。 (四)主要公路路段现状未达到双向六车道的,均按不小于 35米进行公路路面宽度控制,其起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五)在立交桥区域,建筑退让按立交红线执行,但是不得 小于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十九条在绕城高速外环范围以外不穿越村镇、城镇的 公路用地界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现状及规划确定为一级公路、高速公路的两侧各不小 于50米。

(二)现状及规划确定为二级公路的两侧各不小于30米。 (三)现状及规划确定为二级以下公路(不含乡村道路)的 两侧各不小于10米。 第二十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在满足《铁 路安全管理条例》要求下,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退让最近一侧铁路边轨的距离应当满足以下要 求: 高速铁路不小于50米;准轨干线不小于40米;准轨支线、 专用线、米轨不小于30米。 (二)高速铁路两侧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不小于20 米,其他铁路两侧围墙与铁路最近一侧边轨距离不小于15米。 (三)退让距离内以绿化为主,形成防护隔离带。 (四)铁路两侧沿线200米范围内的危险品厂房及仓库与轨 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安监、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饮用水源水库和可提供休闲娱乐场所的非饮 用水源水库的沿岸建筑,沿地表向外退让其正常水位线水平距离 不小于200米:其它水库的沿岸建筑沿地表向外退让其正常水位 线水平距离不小于150米;特殊水库的退让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 行。 第二十二条建筑退让河道应当满足以下规定: (一)沿滇池主要出入湖河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退 让同侧蓝线的距离不小干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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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

注:1.二环路、三环路、环湖东路、环湖南路全线建筑退让按不小于50 米控制,有高架桥的路段,建筑退让按不小于50米加建设项目地块所对 应的高架桥段最高点的高度控制。 2..在用地条件受到限制的情况时,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新建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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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第五章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当符 合本章的规定。提倡提高路网密度与绿地率,增加公共升散空间 新建和改造建筑应体现昆明优秀传统建筑风格内涵与地域 文化特色,注重城市文脉的延续与城市风貌的整体协调;提倡采 用新材料、新技术,表现新的建筑美学与时代特征。高层建筑应 注重顶部设计,多层、低层住宅建筑提倡采用坡顶屋面。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主要山体、水体、公园等周边区域和 城市重点片区,应当编制专项规划,采用城市设计方法,通过视 线、天际线和景观分析合理确定建筑高度和空间组合形式。 第二十九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 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 和历史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十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 外,应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市主于道、主要景观路、河流两侧,以及广场和其 它开空间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 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应当为主 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户场景观相协 调。 (二)临湖、临河、临山体地区、临景观路、临公共绿地第

一界面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面的宽度总和不宜小于其规划 用地相应一侧宽度的50%:临宽度30米以上(含30米)道路 第一界面布置的主体建筑之间开散面的宽度总和不宜小于其规 划用地临路一侧宽度的40%。 (三)居住建筑布局应当高低错落,点板结合,使城市景观 多样化,空间层次丰富,并满足以下规定: 临规划宽度30米以上(含30米)道路、主要出入滇河道、 公共广场和公共绿地的第一界面的高度24米以上的以居住为主 的建筑,其主要朝向面宽不宜大于45米;高度24米以下居住建 筑和配套临街商铺的面宽不宜大于60米。 主体建筑3栋以上(含3栋)的地块,主体建筑应采用2种 高度变化;主体建筑5栋以上(含5栋)的地块,主体建筑应采 用3种以上(含3种)高度变化。主体建筑高度差应大于最高建 筑高度的10%。 第三十一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昆明市户外广告 管理条例》和户外产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有关规定。需进行建 筑附属产告设置的,应结合建筑设计整体考虑,同时还应当符合 下列规定: (一)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应当与建筑 物的风格、形式、色彩等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 消防安全。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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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预留广告位置。 (三)户外户告牌的设置不得遮挡建筑的外窗。 第三十二条建筑物的太阳能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空调器 室外机等,应当结合建筑造型,进行一体化设计。 第三十三条为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和城市景观的优化、 美化而进行的危旧房屋维修,不得移动基础、不得增加建筑面积 层数、高度和体量等,其维修后的建筑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风象 和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四条居住项目应当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设置中心绿地,并宜紧邻城市公共空间布局,布局 的优先顺序宜为入滇河道、广场、主干道、文物保护单位、绿地 次支道路。 第三十五条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适当配植灌木、地被 草地。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 规划设计中应当保护古树名木。 第三十六条地面停车场地的铺装宜采用透水材料或植草 砖,鼓励采用乔木进行绿化,

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凡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一)对外停车场(库)和各类市场、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 物流中心、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交通需求量较大的建设项目; 对外交通枢纽、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大型停车场、大型加油站等 交通设施项目;轨道交通站点周边500米范围内地区。 (二)二环路内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 自及超过50000平方米的居住类项自;二环路外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00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0000平方米的居住类项 目。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 目。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应当在其内部解决交通及消防通行 需求,避免干扰外部交通。 内部机动车道单向通行的宽度不得小于4米,双向通行的宽 度不得小于6米。 第三十九条当地块主要出入口与规划道路直接连接时, 应选择在道路级别低的、对城市交通影响小的道路上。特殊情况 下向城市更高等级道路(次十道以上)的升口不宜超过2个,禁 上向城市快速路主车道开口。升口位置在主十道上距道路交叉口 切角红线不得小于8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次十路上距道路交叉 切角红线不得小于5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支路距道路交义口 切角红线不得小于3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距离桥、隧道、立体 交又口的起坡点不宜小于80米或地块的最远端;距离公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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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住宅项自机动车停车位泊位应设置于地下空间或专业停车楼华裕商贸楼施工组织设计,其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宜配建地面出租车位,装卸泊位 不得直接临规划道路设置。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及车道的设置,在

满足《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O0O)的要求下,还应当符合以 下规定: (一)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并宜右进右出 (二)出入口应距离道路交叉口红线切角端点、桥隧道坡道 起止线80米以上。建设项自沿规划道路最长边长度小于上述规 定距离时,经规划和相关主管部门核准可在适当位置设置出入 口。 (三)每个街坊最大停车泊位设置不宜超过1500个,若超 过1500个,则须要增加不小于12米宽的车行通道与规划道路相 连通。 (四)机动车库出入口和车道数量应当符合《车库建筑设计 规范》(JGJ100)4.2.6的规定。车辆出入口宽度应当符合《车库 建筑设计规范》(JGJ100)4.2.4的规定。 (五)停车场与规划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规划道路,宜 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其交角不宜小于75度。 第四十三条地下停车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地下公共停车库的建设应当考虑到城市动态交通、静 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以及个体交通工具与公共交通工具的换乘与 接。地下停车库宜与地下街及地铁车站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 设,并与相邻地下停车库相互连通。 (二)地下停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宜布置在次十道或支 路,距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7.5米,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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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幕墙安全技术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作视点的120度范围内至边线外7.5米以上不得有遮挡视线的降 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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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允许建设;○为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建设;×为不 允许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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