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汇编(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21年7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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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汇编(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21年7月).pdf

准详见附件3。 2、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中的省级标化工地增加费调整自发文之日起实 施。本公告发布前已经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 周整省级标化工地增加费;本公告发布后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投标工程和签 订施工合同的依法不招标工程,按照本公告计列省级标化工地增加费。 四、“工程排污费”调整为“环境保护税”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从2018年1 月1日起,不再征收“工程排污费”,改征“环境保护税”,建设工程费 用定额中的“工程排污费”名称相应调整为“环境保护税”。 2、“环境保护税”仍按照工程造价中的规费计列。因各设区市“环境 呆护税”征收*法和征收标准不同,具体在工程造价中的计列*法,由各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环保和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附件:1.工程按质论价费取费标准表 2.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取费标准表 3.省级标化工地增加费取费标准表

合肥京东*医院临水施工*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22日

质论价费取费标准表(一般计

工程按质论价费取费标准表(简易计税)

2.获得多个奖项时,按可计列的最高等次计算工程按质论价费用,不 重复计列。

苏建函价【2019】178号

各设区市任房城乡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规定, 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调整如下。 一、采用一般计税*法的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从10%调整为9%,工 程造价计算公*调整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9%)。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增值税计价政策调整的通知》(苏 建函价【2018】298号)中原适用增值税税率16%、10%的材料,其增值税 税率分别调整为13%、9%。材料和机械台班价格调整表格以电子版形*发 布,其中含税价调整,除税价不变。 三、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整材料指导价、信息价和指数指标价 格。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及时调整电子评标系统。 四、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计价软件应按本通知要求调整工料机数 据库和计价程序。 五、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 税税率的通知》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 税率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9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企业

为贯彻国家工商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十三部门印发的《关于推进 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自本 公告发布之日起,对于工程造价**企业在我省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 其在分支机构执业的造价从业人员要求,无论甲级、乙级企业均调整为不 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 则>的通知》(苏建价【2006】433号)中有关分支机构备案人数的要求不 再执行。 特此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 年1月2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计价定额》《江苏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费用定额》和 《江苏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量计算规范》的通知

苏建价【2019】2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月2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江苏省市政工程造价估算指标

苏建价【2019】244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省有关部门: 为了合理确定我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建设工程投资,我 丁依据省内2019年一季度市政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水平,结合安全 文明施工费标准的调整,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市政工程造价估算指标(2019 年》,现予发布。 上述估算指标作为编制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的参考指标,由江苏省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和管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24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综合性全过程

苏发改投资发【2019】655号

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委):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 《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 515号),现随文转发,并结合我省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工作实 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鼓励支持工程**行业改革创新 1.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以及项目审批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学 习两部委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推进综合性**和全过程**对于进一步深 化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优化项目报建审 批流程,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建设效率的重要意 义。要支持工程**行业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具备条件的领域,鼓 励工程**服务理念创新、**创新和业务创新,加快发展以市场需求为 导向、满足委托*多样化需求、契合“放管服”改革精神的工程**服务 新模*,为江苏投资和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工程**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第9号令)规定,负责指导和规范本地区工程**行业发展。当前, 要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实施两个阶段,着 力破除制度性障碍,重点培育发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和工程建设全过程 **。 二、注重部门协同,合力推进综合性全过程**发展 3.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进本地区综合性**服务发展,以投资决策 综合性**促进投资决策科学化。鼓励投资者在投资决策阶段委托工程* *单位提供综合性**服务,鼓励项目单位加强可行性研究并将相关专项 评价评估一并纳入统筹综合研究,鼓励工程**单位率头提供或会同具备

10.省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相关政 策和标准体系研究,引导工程**单位提升综合性全过程工程**服务能 力,加强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规范工程**单位及其人员从业执业行 为,促进工程**行业健康发展。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停止实施我省工程造价**企业在全省范围内跨地区

【2019】第16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2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

【2019】第19号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 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要求,切实维护 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保障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的投入,现就《江苏省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的费用组成中增列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及 相关计取*法公告如下。 一、“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为总价措施项目,相应的工程量清单详 见附件1。 二、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包含:封闭*施工现场的进出场门禁系统和 生物识别电子打卡设备,非封闭*施工现场的移动定位、电子围栏考勤管 理设各,现场显示屏,实名制系统使用以及管理费用等。 三、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费标准见附件2。 四、本公告从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本公告实施后发布招标公告的 工程和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法不招标工程按照本公告计列建筑工人实名制管 理费用。在本公告实施前已经开展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设工 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投入情况计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施工合同有 约定的除外

付件:1.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工程量清单 2.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取费标准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19日

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工程量清单

工作内容及 包含范围 封闭*施工现场 为进出场门禁系统 中生物识别电子打 卡设备,非封闭*施 工现场的移动定位、 电子围栏考勤管理 设备,现场显示屏, 实名制系统使用以 及管理费用等。

附件2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取费标准表计费基础序号工程名称一般简易费率(%)计税计税建筑工程0.05建筑单独构件吊装、打预制0.02工程桩/制作兼打桩人工挖孔桩0.04单独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分部分项分部分项0.03市政工程工程费工程费+单价措+单价措三仿古建筑与园林绿化工程0.04施项目费施项目费,四修工程0.05除税工程工程设备五单独加固工程0.04设备费费城市轨土建工程0.02六道交通轨道工程0.01工程安装工程0.01七大型土石*工程0.02注:1.建筑工人实名制设备由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提供的,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按表中费率乘以0.5系数计取。2.装配*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按建筑工程标准计取。—260

苏建价【2020】20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4日

【2020】第11号

为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有效落实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号)、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实施安全文明 施工措施费动态计价管理公告如下: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列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 价时,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省住房城乡建设 亍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法的公告》(【2018】第24号 的标准足额计列。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和使用要求 周整**等内容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对费用预 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合同工期在 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 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 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的规定支付。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施工企业负责使用,并执行建设部《建筑工程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确 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的规定。

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检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 查,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由各地安全监督机构通过“双随机”抽查、日常巡 查、专项检查等**进行。每个工程项目在建设周期内监督检查的次数不 超过3次,各地实施监督检查的项目比例不低于20%。监督检查应当主要 安排在项目危大工程实施阶段,一般以工程时序进度的20%、60%左右阶 段为宜,实施监督检查的人员不少于2人。监督检查的内容见《江苏省建 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督检查表》(附件)。监督检查结 果应当告知被检查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建设单位,抄送同级造价管理 机构,并予以公开。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结算 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在 工程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 施工措施费监督检查表》予以扣减。非国有投资资金为主的项目可以参照 执行,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在建设工程造 价**质量“双随机”检查中,发现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扣减的,要及时告知项目财政主 管部门。 五、执行时间和适用范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公告实施后发布招标文件的依法必 须招标项目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项目。 各地可根据本公告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推进房屋

苏建规字【2020】5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发展改革委: 《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 见》已经2020年6月1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 发展改革委同意,现予印发。意见自2020年8月24日施行,请各地认真 落实。 特此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23日

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

(建市规【2019]12号,以下简称《通知》),积极推动工程建设组织* *改革,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提出如下 实施意见。 一、明确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按照国资先行、稳步推进原则,在建 设内容明确、技术*案成熟的前提下,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 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率先推行工程总承包**。实行集中建设的政府投资项 目应当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 **。建设单位在选择工程总承包**的同时可以委托全过程工程**服 务。各地每年要明确不少于20%的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的项目实施工程总 承包。至2025年,政府投资装配*建筑项目全部采用工程总承包**,全 省培育发展200家以上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单位。 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以政府投资项目作为突破口,从政府投资项 目开始组织试点,开展多形*多层面的试点示范工作,鼓励和指导企业积 极探索,大胆尝试,不断提升工程建设质量、效益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 全省现有工程总承包试点单位和试点项目引领作用,探索开展信用评价工 作,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对工程总承包示范项目的参与单位和项目在评优 评奖中予以优先支持,推动工程总承包**从试点到示范过程转变。建立 江苏省工程总承包单位和项目信息库。在全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中开 展工程总承包项目观摩活动。 三、培育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 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 工单位组成联合体。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施工单位申请取得 设计资质。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申请相应资质,各地在市场准入和人员 从业条件上不得增设门槛和条件。支持各地将已经承担了工程总承包任务 且综合实力较强、合同履约情况良好、质量安全水平较高的单位培育成工 程总承包骨于单位。指导符合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 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完善工程总承包业绩信息。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智慧工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苏建质安【2020】78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 智慧工地是基于信息技术,围绕建筑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建立支撑 现场管理、互联协同、智能决策、数据共享的信息化系统。随着智能技术 发展,特别是互联网、物联网和数字技术加速应用,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已 成为加快江苏建造**转型升级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助力建筑业高质量发 展的重要路径,实现施工安全生产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法。近 年来,我省积极探索智慧工地建设,但还存在着系统集成度低、“信息孤 岛”现象较为突出、用户端与监管层数据融通度不高、软硬件集成难等应 用技术难点。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 政发【2017」151号),围绕打造“江苏建造”品牌,推行精益建造、数字 建造、绿色建造、装配式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助推建筑产业优化升级, 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提升行业监管和企业综合管理能力、驱动建筑企业智能化变革 引领项目全过程升级”的总体要求,将施工现场所应用的各类小而精(杂 的专业化系统集成整合,利用物联网等先进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数据获 取的准确性、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实现施工过程相关信息的全面感 知、互联互通、智能处理和协同工作。采集、集成和应用散落在项目、企 业、政府等各个层级的建筑施工海量数据,利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 分析等技术助力建筑产业的数字化、信息化变革,驱动产业转型升级,建 设形成涵盖现场应用、集成监管、决策分析、数据中心和行业监管等五个 方面内容的智慧工地。 (二) 基本原则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测预警、现场安全隐惠排查、人员信息动态管理、 高处作业防护预警、扬尘监测管控等五个方面内容的《江苏省建设工程智 慧安监技术标准》(该标准出台前,智慧工地建设标准参考附件《江苏省 智慧工地(安全部分)实施指南》);2020年底,全省范围推进一批智慧 工地项目建设外,建成一批特色鲜明智慧工地示范片区,并实现数据互联 互通,与政府监管平台数据对接全覆盖,示范引领作用由点到面进一步聚 力提升;2021年所有政府投资规模以上新建工程实现智慧工地全覆盖,逐 步实现基于智慧工地安全相关的大数据分析:2022年后,在智慧工地优先 发展安全应用的基础上,逐步推进BIM技术、材料管控、质量管控、绿色 施工等关键技术应用全覆盖,逐步形成完善的技术标准和应用体系。 二、重点任务 (四)加强顶层架构设计。加快编制智慧工地技术标准,支持企业编 制标准、加强技术创新,促进智慧工地关键技术和成套技术研究成果转化 为标准规范。加强智慧工地应用现状调查与分析,找准智慧工地技术应用 在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方面关键需求,避免出现设计开发与实际应用 价值间的脱节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技术应用体系和措施。 (五)建立智慧工地标准。提高智慧工地各类技术应用软件和系统的 集成度,根据智慧工地各阶段目标要求,统一五项标准,形成各功能模块 集成统一的系统平台,实现项目端数据与企业端、政府监管层的互融互通 制定统一的功能模块标准,确定智慧工地模块具备的主要功能;制定统一 的设备参数标准,确定智慧工地模块所采用设备参数;制定统一的数据格 式标准,确定各实施内容应包含的数据项;制定统一的平台对接标准,确 定与政府端平台对接的数据格式;制定统一的数据看板标准,确定各集成 平台应显示的数据内容。解决市场存在的软硬件集成难、市场系统众多, 选型难、数据融通度不高等问题。 (六)鼓励多种运营模式。智慧工地集成服务商在提供面向单位工程 服务外,鼓励其面向某一施工企业或某一地区政府提供一揽子技术服务; 鼓励有信息技术研发能力的大型施工企业,在探索应用智慧工地技术解决

现场实际问题和实现关键环节管控等方面先行先试,鼓励其制定相应技术 标准:鼓励集成服务商提供总体解决方案(软硬件和技术服务)、单纯技 术服务、租赁服务等多种服务承包模式。上述服务承包模式必须按照五项 标准要求提供技术服务,并实现与政府监管平台数据的对接。 (七)规范行业服务市场。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形成行业自律的规范 性技术服务市场秩序,制定智慧工地现场硬件安装、系统调试、日常维护 等技术标准,制定统一的智慧工地技术服务合同文本,规范技术服务内容 服务要求、服务质量、违约内容、违约责任等。建立技术服务商名录制, 供市场自由选择。动态掌握技术服务商的服务质量、技术能力等情况和施 工企业、区域政府相应投诉处理情况,建立相应名录的动态调整机制。制 定供市场参考的技术服务、租赁服务指导价。建立服务质量巡查发现、问 题处理、异议核实等工作机制。 (八)强化智慧安监应用。稳步推进智慧工地建设,确定各发展阶段 重点任务,逐步全面实施,不求一而就。当前,智慧工地技术应用重点 应集中在起重机械设备管理、高支模、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监测预警,以及现场安全隐惠排查、、高处作业防护预警、人员信息动 态管理、扬尘监测管控等五个方面和统一集成平台。逐步将智慧工地技术 应用重点向提高施工组织策划、强化质量管控、提高项目精益管理、优化 现场资源配置、增强生产综合管控能力等方面延伸拓展。 (九)构建在线教育平台。通过云技术及移动互联技术,采用在线学 习、在线考试、在线解析以及在线直播等手机端在线教育方式,提高务工 人员专业技能和劳动保护、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意识,实现实时教育、主 动教育,结合学习成绩优秀评比奖励机制,将学习积分和行业准入相联动, 丰富劳务人员休息时段精神文化生活。利用大数据分析统计等技术手段, 结合人员成绩题目正确率等数据信息,分析相关劳务人员安全意识的薄弱 环节,及时消除现场安全隐惠。系统自动建立劳务实名制安全教育纪录信 息,学习能力作为重要信息纳入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平台。 (十)基于大数据避免用工风险。加快系统互联互通,推进智慧工地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6日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

苏建价协【2020】4号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会员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 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0号)和前 四轮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实践经验,经与江苏省建设工程造 价管理总站共同调查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17年7月印发 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进行了修订。经省造价管理总站、省造 价协会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印发修订的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 办法(2020年8月24日第四次修订)。 2017年7月印发的《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同时废 正。 附件: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2020年8月24日第四 次修订

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0年8月31日

GB/T51431-2020 移动通信基站工程技术标准及条文说明.pdf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

(2020年8月24日第四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提高行业信用,促进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进步,推进我省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升信用水平和 履约能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

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0号)、国家 民政部等八部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 发【2014225号)、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 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 办法。 第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是企业履约能力、履约意愿和历史 信用记录的综合反映,是企业能够履行承诺取得信任的程度。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行业社团组织对造价咨询企业的资产信用 资质信用、经营业绩、社会保险责任、咨询管理信用、咨询成果质量信用 咨询档案信用、企业统计信用、行业责任信用、企业历史信用记录等有关 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发布、评价和信用等级确定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企业的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实行申请自愿、评价公开、信息共享。 信用评价活动接受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满1年及其以上,并 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或乙级(不含暂定期)资质的省工程造价管理 协会会员企业,自愿申请信用评价。 申请参加信用评价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提供有关评价资料和证明性 材料,承诺对评价资料和证明性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信用评价,其分支机构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 纳入企业法人一并评价。 申请参加信用评价企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评价资料和证明性材料, 作为严重失信行为,承担相应评价责任。 第五条信用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政府、政府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表彰、表扬、奖励文 书; (三)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的规范、标准、规程、规

贝则; (四)国家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报表制度:(五)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咨询监管系统中的有关信息; (六)已生效的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七)各级 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通报批评、“黄牌警告” 等文书和官网信息: (八)造价管理机构组织专项检查、核查、抽查,有关表扬、批评和 责令整改的文书; (九)各级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征信机构有关造价咨询企业的历史 信用记录; (十)企业上传的信用评价资料和证明性材料。 第六条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开发并投入使用“江苏省工程造价询企 业信用评价管理平台”,在全省范围内分地区建立各个造价咨询企业的“信 用档案”IBM(上海)微科厂房工程钢结构施工组织设计,采集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评价信息,对企业的资产信用、资质 信用、经营业绩、社会保险责任、咨询管理信用、咨询成果质量信用、咨 询档案信用、企业统计信用、行业责任信用、企业历史信用给予逐项评价 和赋分。 “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平台”按信用评价流程和评 价标准、评价细则实施信用评价。 各级造价管理协会应加强对辖区内的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管理。 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应配合信用管理平台的企业信用档案管理,按规 定要求维护信用信息。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登录“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平台”,按“信用评价申请”界面的提示和步骤在线提出申请、填写信息, 上传有关评价资料和证明性材料。企业在线填写的信息和上传的有关评价 资料和证明性材料可供查证。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名单,由“江苏省工程 造价管理协会网”和“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平台”予以

公布。 (二)市级评价。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成立若于个信用评价专家 小组对信用评价申请企业开展评价。每一个信用评价专家小组人数不得少 于3人。 市级评价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邀请市造价管理机构听取信用评 价专家小组工作情况汇报,有序组织和推动信用评价工作进行。 市级评价按“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评分表”执行 并通过评价赋分获得被评价企业的信用评价总得分。 评价赋分由评价系统自动赋分和评价专家小组考评赋分两部分组成。 其中:“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平台”从“江苏省工程造 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工程造价咨询系统统计报表系统”、“江苏省 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系统”、“江苏省造价从业人员远程教育网”采集 具有信用评价意义的有关统计数据,由信用评价管理平台对相关评价事项 自动给予评价赋分;信用评价专家小组核查企业信用评价证明性材料,随 机抽查咨询项目档案,采集有关评价事项的数据和信息,由信用评价专家 小组通过现场考评在线逐项进行评价赋分。 市级评价对申请企业信用评价的赋分情况,由信用评价工作专家小组 组长签字后,交由被评价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被评价企业对信用评价工作专家小组评价赋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保 留意见或书面申请市级评价复议。 被评价企业拒绝签字确认信用评价工作专家小组评价赋分结果,按被 评价企业自动撤销信用评价申请处理。 (三)省级复核。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邀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召开信用评价联席会议,听取市级评价工作情况和参评企业信用评价资料、 评价得分抽查和复核情况,并确定所有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 (四)结果公示。被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在“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 会网”和“江苏工程造价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在公示期内,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接受有关信用评价的投诉、举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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