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21-2021: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带书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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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GB 55021- 2021
资源大小:2.1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3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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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5021-2021: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带书签).pdf

6.6.1当采用焊接连接、高强度螺栓连接或铆钉连接的增大截 面法加固钢结构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完全卸荷状态下,应保证原构件的缺陷和损伤已得到有 效补强,原构件钢材强度设计值已根据安全性鉴定报告确定;当 采用焊接方法加固时,其新老构件之间的可焊性已得到确认。 2负荷状态下,应核查原构件最大名义应力,对承受特重 级、重级动力荷载或振动作用的结构构件,焊接加固后应对其剩 余疲劳寿命进行评定;当处于低温下工作时,尚应对其低温冷脆 风险进行评定。当评定结果确认有较大风险时,不得进行负荷状 态下的加固。

6.6.2钢构件增大截面加固

1应采取措施保证加固件与原构件能够共同工作,板件应 无明显变形,板件应有良好的稳定性,并避免产生不利的附加 应力; 2负荷状态下进行钢结构加固时,应避免加固件截面的变 形或削弱对安全产生显著影响

6.6.3当采用粘贴钢板对钢结构受弯、受拉、受压或受剪的实 腹式构件进行加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粘贴钢板加固的钢构件,表面应采取喷砂方法进行处理; 2粘贴在钢构件表面上的钢板,其最外层表面及每层钢板 的周边均应进行防腐蚀处理:钢板表面处理用的清洁剂和防腐蚀 材料不应对钢板及结构胶的工作性能和耐久性产生不利影响 6.6.4钢构件粘贴钢板加固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工字形钢梁的腹板局部稳定验算不满足要求时,应采 用在腹板两侧粘贴T形钢件或角钢的方法进行增强,其T形钢 件的粘贴宽度不应小于板厚的25倍。 2在受弯构件受拉边或受压边表面七进行粘钢加固时,粘 贴钢板的宽度不应超过加固构件的宽度;其受拉面沿构件轴向连 续粘贴的加固钢板应延伸至支座边缘,且应在钢板端部及集中荷 载作用点的两侧设置不少于2M12的莲接螺栓;对受压边的粘钢 加固,尚应在跨中位置设置不少于2M12的连接螺栓。 3采用手工涂胶粘贴的单层钢板厚度不应大于5mm,采用 压力注胶粘贴的钢板厚度不应大于10mm。

6.6.5当采用外包钢筋混凝土法加固受压、受弯或偏心受压的 型钢构件时,应对原型钢构件进行清理物流、豆浆生产线装修改造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并应铲除原有的涂 装层。

6.6.6外包钢筋混凝土加固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6.6.6外包钢筋混凝土加固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外包钢筋混凝土加固法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 于C30;外包钢筋混凝土的厚度不应小于100mm。 2外包钢筋混凝土内纵向受力钢筋的两端应有可靠连接和 锚固。 3采用外包钢筋混凝土加固时,对过渡层、过渡段及钢构 件与混凝土间传力较大部位,应在原构件上设置抗剪连接件。

6.6.7当采用内填混凝土加固法加固轴心受压和偏心受压白

形或方形截面钢管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圆形钢管的外直径不应小于200mm;钢管壁厚不应小 于4mm 2方形钢管的截面边长不应小于200mm;钢管壁厚不应小 于6mm; 3矩形截面钢管的高宽比h/6不应天于2; 4被加固钢管构件应无显著缺陷或损伤;当有显著缺陷或 损伤时,应在加固前修复。 6.6.8钢管构件内填混凝土加固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且不应高于C80。当采 用普通混凝土时,应减小混凝土收缩的不利影响,

6.7.1当采用钢筋混凝土面层加固砌体构件时,原砌体与 混凝士面层之间应做界面处理

6.7.2砌体构件外加混凝土面层加固的构造,应符合下

1钢筋混凝土面层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60mm;当采用喷 射混凝土施工时,不应小于50mm。

2混凝士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3竖向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纵向钢筋的上下端 均应锚固。 4当采用围套式的钢筋混凝土面层加固砌体柱时,应采用 封闭式箍筋。柱的两端各500mm范围内,箍筋应加密,其间距 应取为100mm。若加固后的构件截面高度h≥500mm,尚应在 截面两侧加设竖向构造钢筋,并应设置拉结钢筋。 5当采用两对面增设钢筋混凝土面层加固带壁柱墙或窗间 墙时,应沿砌体高度每隔250mm交替设置不等肢U形箍和等肢 U形箍。不等肢U形箍在穿过墙上预钻孔后,应弯折焊成封闭 箍。预钻孔内用结构胶填实。对带壁柱墙,尚应在其拐角部位增 设竖向构造钢筋与U形箍筋焊牢

6.7.3当采用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砌体构件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对于受压构件,原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 对砌块砌体,其原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 2块材严重风化的砌体,不应采用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进 行加固。 6.7.4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加固砌体承重构件时,其面 层厚度,对室内正常湿度环境,应为35mm~45mm;对于露天 或潮湿环境,应为45mm~50mm。 2加固用的水泥砂浆强度及钢筋网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列 要求: 1)加固受压构件用的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15:加固受剪构件用的水泥砂浆,其强度等级不应 低于M10。 2)受力钢筋的砂浆保护层厚度,对墙不应小于20mm

对柱不应小于30mm;受力钢筋距砌体表面的距离不 应小于5mm。 3当加固柱或壁柱时,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受压钢筋一侧的 配筋率不应小于0.2%;受拉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 于 0. 15%。 2)柱的箍筋应采用闭合式,其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 不应大于150mm。柱的两端各500mm范围内,箍筋 间距应为100mm。 3)在壁柱中,不穿墙的U形筋应焊在壁柱角隅处的竖向 构造筋上,其间距与柱的箍筋相同;穿墙的箍筋,在 穿墙后应形成闭合箍;其直径应为8mm~10mm,每 隔500mm600mm替换一支不穿墙的U形箍筋。 4)箍筋与竖向钢筋的连接应为焊接。 4加固墙体时,应采用点焊方格钢筋网,网中竖向受力钢 筋直径不应小于8mm;水平分布钢筋的直径应为6mm;网格尺 寸不应大于300mm。当采用双面钢筋网水泥砂浆时,钢筋网应 采用穿通墙体的S形钢筋拉结;其竖向间距和水平间距均不应大 于500mm。 5钢筋网四周应与楼板、梁、柱或墙体可靠连接,

6.8.1当采用木材置换法加固时,应采用与原构件相近的木材, 新旧连接除结合面处采用胶接外,置换连接段尚应增设钢板箍或 纤维复合材环向围束封闭箍进行约束。 6.8.2当采用粘贴纤维复合材加固时,应采用碳纤维、芳纶纤 维或玻璃纤维复合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固木梁或受拉构件时,纤维复合材应在受拉面沿轴向 粘贴并延伸至支座边缘,其端部和节点两侧应粘贴封闭箍或七 形箍;

2加固木柱时,应采用由连续纤维箍成的环向围束;其构 造应符合本规范第6.5.12条的规定 6.8.3当采用型钢置换加固木桁架端节点时,新增型钢应伸人 支承端,并与原木构件采用螺栓连接形成整体。

6.9.1当结构加固采用植筋技木进行镭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种植全螺纹螺杆技术等植筋技术,新增构件为悬 挑结构构件时,其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5;当新增 构件为其他结构构件时,其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 于C20。 2采用植筋或全螺纹螺杆锚固时,其锚固部位的原构件混 凝土不应有局部缺陷。 3植筋不得用于素混凝土构件,包括纵向受力钢筋一侧配 筋率小于0.2%的构件。素混凝土构件及低配筋率构件的锚固应 采用锚栓,并应采用开裂混凝土的模式进行设计。 6.9.2当混凝土构件加固采用锚栓技术进行锚固时,应符合下 列规定: 1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2承重结构用的机械锚栓,应采用有锁键效应的后扩底锚 栓;承重结构用的胶粘型锚栓,应采用倒锥形锚栓或全螺纹锚 栓;不得使用膨胀锚栓作为承重结构的连接件。 3承重结构用的锚栓,其公称直径不得小于12mm;按构 造要求确定的镭固深度hef不应小于60mm,且不应小于混凝土 保护层厚度。 4锚栓的最小埋深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5锚栓防腐蚀标准应高于被固定物的防腐蚀要求

附录A纤维复合材安全性能指标

A.0.1结构加固用碳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能指标应符合 表 A. 0. 1的规定,

表A.0.1碳纤维复合材安全性能指标

注:表中指标,除注明标准值外,均为平均值

A.0.2结构加固用芳纶纤维复合材的安全性能指标应符合 表 A. 0. 2的规定。

以钢为基材,粘贴钢加固件的结构胶

注:表中各项指标,除标有标准值外,均为平均值。

1木材与木材粘结的安全性能指标,应符合表B.0.5的 规定; 2木材与钢材粘结的安全性能指标,应按钢结构加固用胶 安全性能合格标准采用

木材与木材粘结室温固化型结构胶安全

B.0.6结构加固用胶(不包括木结构用胶)的长期工作安全性能 应符合表B.0.6的规定;其耐介质侵蚀能力指标应符合现行专 门标准的规定。

0.6加固用结构胶长期工作安全性能

续表 B. 0. 6

注:表中括号内数值用于钢结构加固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一、基本情况 39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 41 三、术语 43 四、条文说明 ·· 44 1 总则 44 2 基本规定 45 3 调查、检测与监测 46 既有建筑安全性鉴定 ·· 48 5 既有建筑抗震鉴定 52 6 既有建筑加固· 56 附录A纤维复合材安全性能指标 64 附录B结构加固用胶安全性能指标 64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一)编制单位 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 同济大学 武汉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重庆大学 湖南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太原理工大学 山东建筑大学 重庆交通大学 北京建筑大学 沈阳建筑大学 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 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喜利得(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筑福国际抗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东南特种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发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三茂建筑工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北京中岩大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展文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清华苑工程结构鉴定有限公司 法施达(大连)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固特邦土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机械工业勘察设计研究院 广州华特建筑结构设计事务所 (二)起草人员 王德华‧梁坦 黎红兵 程绍革 顾祥林 王元清 梁爽‧刘汉昆 惠云玲 卜良桃 郑文忠 幸坤涛 高小旺 吴善能 陈大川 卢亦焱 毕琼杜新喜 李英民 完海鹰 雷宏刚 张 鑫 江世永 张天宇 薛伶俐 史铁花 曾德民 吴建东黄朗陈洋 崔士起 李向民 蒋利学 王文军‧蒋航军‧赵士永 熊朝晖 吴保光 罗永峰 杨涛李湛李今保 马德云 温斌刘佳 黄小许 刘 明 刘光磊 谢根旺‧张岫文‧刘平原 彭勃弓 张继文 (三)审查人员 岳清瑞肖从真昊小宾 由世岐 罗苓隆黄晨光 孙伟民 唐曹明  朱爱萍‧谷倩

1既有建筑existing building 已建成可以验收的和已投入使用的建筑。 2调查investigation 通过查阅档案、文件,现场勘查和询问等手段进行的信息收 集活动。 3检测testing 对结构的状况或性能所进行的现场测量和取样试验等工作。 4监测monitoring 对结构的状况或作用所进行的经常性或连续性的观察或 测量。 5安全性鉴定safety assessment 对建筑的结构承载力和结构整体稳定性所进行的调查、检 测、验算、分析和评定等一系列活动。 6抗震鉴定seismicassessment 通过检查既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 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7结构加固structuralrehabilitation 对可靠性不足或业主要求提高可靠度的承重结构、构件及其 相关部分采取增强、局部更换或调整其内力等措施,使其具有现 行标准及业主所要求的安全性、耐久性和适用性。 8加固设计工作年限design working life for rehabilita tion 加固设计规定的结构、构件加固后无需重新进行检测、鉴定 即可按其预定的使用的时间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 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本杀规定制定本规范的日的,根据《毕入氏兴和压 标准化法》,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制定了本 规范。 1.0.2本规范涵盖既有建筑从检测、鉴定到加固的全过程,上 述既有建筑相关活动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本条规定了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的基本原则。检测为鉴 定提供基础数据,而鉴定为结构构件加固设计提供基本依据。本 条对保障既有建筑的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 基本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1.0.4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 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 借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 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 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 “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 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 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 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 也确定了广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 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 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 规定进行判定 司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 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 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 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 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 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

2.0.1既有建筑应定期进行安全性检查,以排除其中存在的安 全隐患。安全性检查是保证建筑物正常工作的重要一环,是包含 在建筑物日常管理工作中的,其具体操作可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 度、使用需求等进行自主安排。单独进行安全性检查,不论在工 作量或所使用的手段上,均与系统地进行可靠性鉴定或安全性鉴 定有较大差别,显然在不少情况下,可以收到提高工效和节约费 用的良好效果,

2.0.2本条明确了既有建筑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况。综合我国既

2.0.2 本条明确了既有建筑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况。综合我

2.0.4本条对既有建筑的鉴定和加固进行了总体规定,将既有

2.0.4本条对既有建筑的鉴定和加固进行了总体规定,将

建筑鉴定分为在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作用下承载能力的安全性鉴 定和在地震作用下的抗震能力鉴定,将既有建筑加固分为承载能 力加固和抗震加固。此外,本规范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在承担结构 鉴定与加固时,应对该承重结构的整体牢固性进行检查与评估, 以确定是否需作相应的加强;同时,应保证既有建筑在紧急状态 和灾害作用(如火灾等)下的安全性,以使进出既有建筑的人员 安全撤离。 2.0.5~2.0.7这三条规定了既有建筑加固时的基本原则,包 州 上工松山

2.0.5~2.0.7这三条规定了既有建筑加固时的基本原则,包 括:材料、产品与设备的底线要求,加固设计、施工与竣工验收 的程序与要求等。因在实际工程中将鉴定报告直接用于施工导致 了许多工程事故,故特别强调 “不得将鉴定报告直接用于施工

3.1.1现场调查、检测和监测是后续鉴定与加固的前期工作和 重要基础,其准确性和科学性决定了后续工作的正确性和合理 性。调查、检测与监测的范围、内容、深度和技术要求,应充分 支撑鉴定与加固需求

重要基础,其准确性和科学性决定了后续工作的正确性和合理 性。调查、检测与监测的范围、内容、深度和技术要求,应充分 支撑鉴定与加固需求。 3.1.2当既有建筑的工程图纸和资料齐全,且不怀疑其真实性 和有效性时,可仅进行验证性检查和检测;当结构存在资料缺失 或失真现象时,应重点以现场详细核查和检测作为依据,保证结 构鉴定与加固的可靠性

和有效性时,可仅进行验证性检查和检测;当结构存在资料缺失 或失真现象时,应重点以现场详细核查和检测作为依据,保证结 构鉴定与加固的可靠性。

因此,在检测方法和检测数量上均应全面考虑,力争在保证检测 自的的前提下减小对建筑本身和使用的影响。此外,应采取措施 并准备好相应的处理预案,保障检测与监测过程的安全。同时, 验测和监测结果须根据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的目的,结合建筑实 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切忌未 接给出鉴定结论

3.2场地和地基基础

3.2.1、3.2.2此两条规定了场地与地基基础的调查、检测与监 测相关具体要求。资料收集仍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此外,地基基 础变形在主体结构及建筑周边的反应也至关重要,必要时应进行 近位勘察。

3.3.1本条结合安全性鉴定、抗震鉴定和震害经验总结,提出

了主体结构现状的调查、检测与监测的项目、方法和要求。 1结构体系及其结构布置的调查与检测,包括建筑高度和 层数、结构平面布置、竖向和水平向承重构件布置;结构抗侧力 体系、抗侧力构件平面布置的对称性、抗侧力构件的竖向连续 性、结构体型的规则性;房屋有无错层、结构间的连系构造;屋 盖类型及构造;钢筋混凝土房屋还包括梁柱节点的连接方式、框 架跨数及不同结构体系之间的连接构造;砌体结构还包括墙体布 置的规则性、抗震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砌筑质量、圈梁和构造 柱体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砌体房屋还包括底层楼盖类型及底层 与第二层的侧移刚度比、结构平面质量和刚度分布及墙体(包括 填充墙)等抗侧力构件布置的均匀性与对称性;单层厂房还包括 房屋整体性、各支撑系统的完整性,并对平面不规则、围护墙体 布置不对称或与相邻房屋连接不当而导致的质量、刚度不均匀所 造成的扭转影响进行判断。 2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调查、检测与监测,包括结构构件 的材料实际强度;儿何参数;预理件、紧固件与构件连接;构件 间的连接、拉结、锚固;混凝土结构还包括梁、柱的配筋和短 柱、短梁的承载性能;砌体结构还包括墙体交接处的连接、楼屋 盖与墙体的连接构造、高厚比、局部承压尺寸;钢结构还包括构 件的支承长度、长细比、焊缝质量的可靠性;木结构还包括承重 木构架、楼盖和屋盖的施工质量和连接、墙体与木构架的连接;

单层厂房还包括大型屋面板连接、高大山墙山尖部分和高低跨封 墙部位的拉结构造。 3结构缺陷、损伤和腐蚀的调查、检测与监测,包括材料 和施工缺陷、施工偏差、构件及其连接、节点的裂缝(裂纹)或 其他损伤以及腐蚀;砌体构件还包括砌筑质量、砌体风化、酥碱 和砂浆粉化;木结构还包括木材的腐朽和虫蛀。 4结构位移和变形的调查、检测与监测,包括结构顶点和 层间位移、受弯构件的挠度与侧向弯曲、结构整体的侧向位移及 墙、柱的侧倾。 5影响建筑安全的非结构构件的调查、检测与监测,包括 高部易掉落伤人的部件、女儿墙、出屋面烟窗及其他悬挂件等的 连接构造。 3.3.2、3.3.3此两条着重指出了各类结构构件需重点检查的部 位,避免因对重占部位检查的遗漏、造成安全事故

4.1.1既有建筑鉴定的要点是:根据分级模式设计的评定程序, 将复杂的建筑结构体系分为相对简单的若层次,然后分层分项 进行检查,逐层逐步进行综合,以取得能满足实用要求的可靠性 鉴定结论。为此,根据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的特点,在分析结构 失效过程逻辑关系以及大量工程鉴定实例的基础上,本规范将被 鉴定的建筑物划分为构件(含连接)、子系统和鉴定系统三个层 次,对安全性划分为四个等级。然后根据每一层次各鉴定项目的 检查评定结果确定其安全性等级,至于其具体的鉴定评级标准, 则由本规范的各有关章节分别给出。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1就该模式的构成及其一般程序而言,鉴定应从第一层开 始,逐层进行;对有些问题,如地基的鉴定评级等,由于不能细 分为构件,故允许直接从第二层开始

2“鉴定项目”的检查评定结果最为重要,它不仅是各层 次、各组成部分鉴定评级依据,而且还是处理所查出问题的主要 依据。 3根据详细调查结果,以评级的方法来划分结构或其构件 的完好和损坏程度,是当前国内外评估建筑结构安全性最常用的 方法,且多采取文字(言词)与界限值相结合的方式划分等级 界限。 4国内外实践经验表明,分级的档数宜适中,不宜过多或 过少。因为级别过多或过少,均难以恰当地给出有意义的分级界 限,故一般多根据鉴定的种类和问题的性质,划分为三至五级, 个别有六级,但以分为四级居多。本规范将安全性鉴定分为 四级。 4.1.2委托方需要鉴定的范围及层次与实际需求直接相关,虽 然本规范第4.1.1条给出了系统和完整的鉴定评级层次和标准, 但是仍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仅进行至某一层次。般而言,无论 进行至哪一层次,均应从第一层次开始逐级向上一层次鉴定。 4.2构件层次安全性鉴定 4.2.1主体结构承重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包含的鉴定项目,是 在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理论定义的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基础上,参 照国内外有关标准和工程鉴定经验确定的。 4.2.2本条明确了安全性鉴定承载能力验算所参考的标准应视 鉴定目的而定。安全性鉴定中,结构构件承载能力验算是十分重 要的一环。为力求得到科学而合理的结果,除应规定不同鉴定目

2“鉴定项目”的检查评定结果最为重要,它不仅是各层 次、各组成部分鉴定评级依据,而且还是处理所查出问题的主要 依据。 3根据详细调查结果,以评级的方法来划分结构或其构件 的完好和损坏程度,是当前国内外评估建筑结构安全性最常用的 方法,且多采取文字(言词)与界限值相结合的方式划分等级 界限。 4国内外实践经验表明,分级的档数宜适中,不宜过多或 过少。因为级别过多或过少,均难以恰当地给出有意义的分级界 限,故一般多根据鉴定的种类和问题的性质,划分为三至五级, 个别有六级,但以分为四级居多。本规范将安全性鉴定分为 四级。

4.1.2委托方需要鉴定的范围及层次与实际需求直接相关,

4.2.2本条明确了安全性鉴定承载能力验算所参考的标准

算结果符合标准对安全性的要求,但若构造和连接不当,其所造

成的问题仍然可导致构件或其连接的工作恶化,以致最终危及结 构承载的安全。因此,有必要设置此鉴定项自,对结构构造的安 全性进行检查与评定

4.2.5从现场检测得到的结构构件的位移值(或变形值),其

小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已建成建筑物中,这些影响不仅复 杂,而且很难用已知的方法加以分离。因此,一般需以总位移的 测值为依据来评估该构件的承载状态。

表现,国外不同标准所划界限值与裂缝及损伤的内涵及风险决策 上所掌握的尺度密切相关,

存在将影响或严重影响结构构件的安全及正常工作,也从损伤角 度避免了钢结构构件可能出现的失稳、过度应力集中、次应力、 残损、锈蚀等造成的破坏。

4.2.8考虑到砌体结构的特性,当承重能力严重不足时,相应

部位便会出现相应的受力裂缝。这种裂缝即使很小,也具有同样 的危害性。对于较大的非受力裂缝或残损,由于其存在破坏了 本结构的整体性,恶化了其承载条件,终将因裂缝宽度或残损面 积过大而危及结构构件承载的安全,

果伴有裂缝,则强度将更低。因此,在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鉴定 中应考虑斜纹及斜裂缝对其承载能力的严重影响。此外,在恶劣 的环境中使用存在隐患的材料,发生严重的腐朽或虫蛙,是必 然的。

4.3子系统层次安全性鉴定

4.3.1本条规定了建筑物子系统的划分,该划分方案,概念清 晰,可操作性强,便于问题的处理。以主体结构作为一个子系 统,较为符合长期以来结构设计所形成的概念,也与目前常见的 各种结构分析程序相一致,较便于鉴定的操作。地基基础的专业

性很强,其设计、施工已自成体系,只要处理好它与主体结构间 相关、衔接部位的问题,便可完全作为一个子系统进行鉴定

4.3.2场地类别的判断,直接影响了既有建筑主体结构和地基 基础的安全性鉴定。

规定外,尚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

规定外,尚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 范》GB55003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以期得到更全面的考虑

认为采用按地基变形鉴定的方法较为可行,但在有些情况下,它 并不能取代按地基承载力鉴定的方法。况且,多年来国内外的研 究与实践也表明,若能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条件及地基土的种类, 合理地选用或平行地使用原位测试方法、原状土室内物理力学性 质试验方法和近位勘探方法等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并对检验结 果进行综合评价,同样可以使地基安全性鉴定取得可信的结论, 为此,本条从以上所述的两种方法出发,对地基基础安全性鉴定 的基本要求作出了规定。

会有明显的反应,如建筑物下陷、开裂和侧倾、机械设备的运行 可题等。通过对这些宏观现象的检查、实测和分析,可以判断地 基的承载状态,并据以作出安全性评估

4.3.6执行本条规定时应注意三点,一是在没有十分必要的

况下,不可轻易开挖有残损的建筑物基槽,以防主体结构进一步 恶化;二是根据各项检测结果,对地基承载力进行综合评价时 宜按稳健估计原则取值;三是若地基安全性已按本规范第4.3. 条作过评定,便不宜再按本条进行重复评定

况下,不可轻易开挖有残损的建筑物基槽,以防主体结构进一步 恶化;二是根据各项检测结果,对地基承载力进行综合评价时, 宜按稳健估计原则取值;三是若地基安全性已按本规范第4.3.5 条作过评定,便不宜再按本条进行重复评定。 4.3.7建造于山区或坡地上的房屋,除需鉴定其地基承载力是 否安全外,尚需对其斜坡场地稳定性进行评价。此时,调查的对 象应为整个场区;一方面要取得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另一方面还 要注意场区的环境状况,如近期山洪排泄有无变化,坡地树林有

否安全外,尚需对其斜坡场地稳定性进行评价。此时,调查的对 象应为整个场区;一方面要取得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另一方面还 要注意场区的环境状况,如近期山洪排泄有无变化,坡地树林有 无形成“醉林”的态势(即向坡地一面倾斜),附近有无新增的

工程设施等。必要时,还要邀请工程地质专家参与评定无机纤维喷涂施工工艺,以期作 出准确可靠的鉴定结论

4.3.8评定地基基础安全性等级所依据的各检查项目之间,并

无主次之分,故应按其中最低一个等级确定其级别,

4.4鉴定系统层次安全性鉴定

4.4.1鉴定系统的安全性鉴定需考虑与整幢建筑有关的其他安 全问题,是因为建筑物所遭遇的险情,不完全都是由于自身问题 别起的。在这种情况下,对它们的安全性同样需要进行评估,并 同样需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如直接受到毗邻危房的威胁。因此 作出相应规定。

4.4.1鉴定系统的安全性鉴定需考虑与整幢建筑有关

4.4.2为确保结构的安全,取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较低等级 为鉴定系统的安全性等级。

4.4.2为确保结构的安全,取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较低等级

观勘查作出判断和决策厂房拆除施工方案,故规定不必按常规程序鉴定,以便及时 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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