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JCA 0007-2022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T/TJCA 0007-202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天津市家居协会、室内装饰协会标准).pdf18.9照明通电试运行 18.9.1全部安装工程完成且线路的敷设和接线检验确认无误,线路和电气器具绝缘电阻测 试合格后方可通电试运行。 18.9.2住宅照明系统应连续不小于8h通电试运行,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安装的家用电 器接入并进入工作状态。照明箱面板上的标识,应与实际控制回路一致,开关的灯具控制顺 相对应。 18.9.3通电试运行时应检查、测试开关、插座的接线、接地应正确,断路器、开关通断准 确可靠,触头接触良好,漏电保护装置漏电动作准确可靠,系统运行正常灯具及光源的质量 符合要求,且每两小时记录运行状态,连续试运行时间内无故障
19.家用电梯安装工程
19.1.1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家用电梯工程安装和质量验收。 19.1.2家用电梯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额定速度、行程、额定载 重量、轿厢面积应符合安全规定和相关数据要求。 19.1.3家用电梯安装人员应持有电梯安装安全操作上岗证水利工程施工组织设计.docx,
19.2.1设备进场验收随机文件必须包括下列资料: 1.土建布置图; 产品出厂合格证; 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及缓冲器的型式试验证书复印件 4.装箱单; 安装、使用过程维护说明书; 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气原理图; 设备零部件应与装箱单内容相符; 设备外观不应存在明显的损坏
19.2主要设备质量要求
19.3.1井道土建(钢架)结构及布置必须符合电梯土建布置图的要求。 19.3.2电梯的主电源开关应设置在井道外工作人员方便接近的地方,且应具有必要的安全 防护。 19.3.3电梯安装之前,所有层门预留孔必须设有高度不小于1.2m的安全保护围封,并应保 证有足够的强度。 19.3.4井道应为电梯专用,并道内不得装设与电梯无关的设备、电缆等。 19.3.5底坑内应有良好的防渗、防漏水保护,底坑内不得有积水。
19.3.1井道土建(钢架)结构及布置必须符合电梯土建布置图的要求。 19.3.2电梯的主电源开关应设置在井道外工作人员方便接近的地方,且应具有必要的安全 防护。 19.3.3电梯安装之前,所有层门预留孔必须设有高度不小于1.2m的安全保护围封,并应保 正有足够的强度。 19.3.4井道应为电梯专用,井道内不得装设与电梯无关的设备、电缆等。 19.3.5底坑内应有良好的防渗、防漏水保护,底坑内不得有积水。
19.4.1紧急操作装置动作必须正常。紧急救援操作说明必须贴于紧急操作时易见处, 19.4.2制动器动作应灵活,制动间隙调整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
19.5.1导轨安装位置必须符合土建布置图要求。 19.5.2导轨支架在井道壁上的安装应固定可靠。预埋件应符合土建布置图要求。锚栓(如 膨胀螺栓等)固定应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件上使用,其连接强度与承受振动的能力应满足电 梯产品设计要求,混凝土构件的压缩强度应符合土建布置图要求。 19.5.3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对重导轨工作面接头处不应有连续的缝隙,导轨接头处台 阶不应大于0.05mm。如超过应修平,修平长度应大于150mm。 19.5.4不设安全钳的对重导轨接头处缝隙不应大于1.0mm,导轨工作面接头处台阶不应大 于015mmla
19.5.1导轨安装位置必须符合土建布置图要求。 19.5.2导轨支架在井道壁上的安装应固定可靠。预埋件应符合土建布置图要求。锚栓(如 膨胀螺栓等)固定应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件上使用,其连接强度与承受振动的能力应满足电 梯产品设计要求,混凝土构件的压缩强度应符合土建布置图要求。 19.5.3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对重导轨工作面接头处不应有连续的缝隙,导轨接头处台 阶不应大于0.05mm。如超过应修平,修平长度应大于150mm。 19.5.4不设安全钳的对重导轨接头处缝隙不应大于1.0mm,导轨工作面接头处台阶不应大 于0.15mm
19.6.3门刀与层门地坎、 19.6.4层面指示灯盒、召唤盒应安装正确,其面板与墙面贴实,横竖端正。
19.8.1当对重架有反绳轮,反绳轮应设置防护装置和挡绳装置 19.8.2对重块应可靠固定
19.8.1当对重架有反绳轮,反绳轮应设置防护装置和挡绳装置 19.8.2对重块应可靠固定。
19.9.1限速器动作速度整定封记必须完好,且无拆动痕迹。 19.9.2当安全钳可调解时,整定封应完好,且无拆动痕迹。 19.9.3限速器张紧装置与其限位开关相对应位置安装应正确 19.9.4安全钳与导轨的间隙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
19.10悬挂装置、随行电缆、补偿装置
9.10悬挂装置、随行电缆、补偿装置
19.10.1绳头组合必须安全可靠,且每个绳头组合必须安装防螺母松动和脱落的装置, 19.10.2钢丝绳严禁有死弯。 19.10.3随行电缆严禁有打结和波浪扭曲现象。 19.10.4随行电缆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 随行电缆的端部应固定可靠; 随行电缆在运行中应避免与其井道内其他部件干涉。 19.10.5补偿绳、链、缆等补偿装置的端部应固定可靠。
19.11.1电气设备接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线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必须可靠接地; 2.接地支线应分别直接接至地干线接线柱上,不得互相连接后再接地。 19.11.2主电源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电路: 1. 轿厢照明和通风; 2. 机房(如果有)、轿顶和底坑的电源插座: 3. 井道照明; 4.报警装置。 19.11.3控制柜的安装位置应符合电梯土建布置图中的要求。
19.12.1安全保护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或功能:当控制柜三相电源中任何一相断开或任何两相错接时,断 相、错相保护装置或功能应使电梯不发生危险故障; 短路、过载保护装置:动力电路、控制电路、安全电路必须有与负载匹配的短路保护装 置:动力电源必须有过载保护装置:
19.12.1安全保护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或功能:当控制柜三相电源中任何一相断开或任何两相错接时,断 相、错相保护装置或功能应使电梯不发生危险故障; 短路、过载保护装置:动力电路、控制电路、安全电路必须有与负载匹配的短路保护装 置:动力电源必须有过载保护装置:
安全钳:安全钳必须与其型式试验证书相符; 缓冲器:缓冲器必须与其型式试验证书相符; 门锁装置:门锁装置必须与其型式试验证书相符 19.12.2层门与轿门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每层层门必须能够用三角钥匙正常开启: 2.当一个层门或轿门非正常打开时,电梯严禁启动或继续运行。 19.12.3平层准确度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额定速度小于1.0m/s的电梯,应在土30mm范围内。 19.12.4观感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 轿门带动层门开、关运行,门扇与门扇、门扇与门套、门扇与门椭、门扇与门口处轿壁、 门扇下端与地坎应无刮碰现象; 门扇与门扇、门扇与门套、门扇与门、门扇与门口处轿壁、门扇下端与地坎之间各自 的间隙在整个长度上应基本一致; 3.对导轨支架、底坑、轿顶、轿内、轿门、层门及门地坎等部位进行清理。 19.12.5当电梯安装工程不能达到本章19.1.2、19.10.2、19.10.3、19.12.1中任意一条质 量要求时,该分项即判定为不合格
20. 通风与空调工程
20.1.1本章适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家用空调系统新风(换气)系统工程安装和质量验收。 20.1.2空调设备、新风(换气)及管道材料的选择与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20.1.3当采用地源热泵、全热交换器等具有通风功能的设备时,其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20.1.4风管系统安装后应进行严密性检验,合格后方能交付下道工序。风管系统严密性检 验应以主、干管为主,并应符合《通风与空调施工验收规范》(GB50243)附录C风管强度 及严密性测试的规定。 20.1.5风管系统支、吊架采用膨胀螺栓等胀锚方法固定时,施工应符合该产品技术文件的 要求。
20.2.1风管制作所用的板材、型材以及其他主要材料进场时应进行验收,质量应符合设计 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工程中所选用的成品风管, 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进行强度和严密性的现场复验。 20.2.2送、排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20.2.3通风系统的风管材料、配件及柔性接头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当输送腐蚀性或潮湿气体时,应采用防腐材料或采取相应的防腐 措施
20.3.1空调系统、新风(换气)系统运行应正常,功能转换应顺畅 20.3.2风管系统支、吊架的形式和规格应按工程实际情况选用。 20.3.3风管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20.3空调新风(换气)系统工程
, 风管内严禁其他管线穿越; 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安装在易燃、易爆环境的风管系统必须设置可靠的防静电 接地装置; 3. 输送含有易燃、易爆气体的风管系统通过生活区或其他辅助生产房间时不得设置接口; 4.室外风管系统的拉索等金属固定件严禁与避雷针或避雷网连接。 20.3.4风管部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管部件及操作机构的安装应便于操作; 2. 斜插板风阀安装时,阀板应顺气流方向插入;水平安装时,阀板应向上开启; 3.止回阀、定风量阀的安装方向应正确; 4. 防火阀、排烟阀(口)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位于防火分区隔墙两侧的防火阀,距墙 表面不应大于200mm。 20.3.5住宅厨房、卫生间排风道的结构、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内表面应平整;各层支管 与风道的连接应严密,并应设置防倒灌的装置。 20.3.6空调系统、新风排气口设置应坡向室外,不得出现倒坡现象。管道穿墙处应密封, 不渗水。 20.3.7新风机和换气扇安装应牢固,与管道连接应严密;止逆阀安装应平整牢固、启闭灵 活。 20.3.8户内空调冷凝水和室外机组的融霜水应有组织排放
20.3.9空调室内机冷凝水排水管应连接紧密,无渗漏、倒破和堵塞现象。 20.3.10空调室外机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位置,外机位置应满足安全和最低维修空间要求。 20.3.11新风(换气)风口与风管连接应严密、牢固,与装饰面应紧贴、无结露现象;风管表 面应平整、无划痕、变形:条形风口与装饰面交界处应衔接自然、无明显缝隙:风口位置应 便于检修和清洗。 20.3.12通风系统的风管,宜采用圆形、扁圆形或长、短边之比不宜大于4的矩形截面。风 管的截面尺寸宜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 规定执行。 20.3.13风管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 风管应保持清洁,管内不应有杂物和积尘; 风管安装的位置、标高、走向,应符合设计要求。现场风管接口的配置应合理,不得缩 小其有效截面; 3. 法兰的连接螺栓应均匀拧紧,螺母宜在同一侧: 风管接口的连接应严密牢固。风管法兰的垫片材质应符合系统功能的要求,厚度不应小 于3mm。垫片不应凸入管内,且不宜突出法兰外;垫片接口交叉长度不应小于30mm; 风管与砖、混凝土风道的连接接口,应顺着气流方向插入,并应采取密封措施。风管穿 出屋面处应设置防雨装置,且不得渗漏: 6. 外保温风管必需穿越封闭的墙体时,应加设套管; 风管的连接应平直。明装风管水平安装时,水平度的充许偏差应为3%,总偏差不应大 于20mm;明装风管垂直安装时,垂直度的允许偏差应为2%o,总偏差不应大于20mm。 暗装风管安装的位置应正确,不应有侵占其他管线安装位置的现象。 20.3.14风帽安装应牢固,连接风管与屋面或墙面的交接处不应渗水。 20.3.15过滤器的过滤材料与框架连接应紧密牢固,安装方向应正确。 20.3.16同一起居室、房间的风口安装高度应一致,排列应整齐,风口位置的设置应便于检 修和清洗。 验收标准 20.3.17当通风与空调安装工程不能达到本章20.1.2、20.2.3、20.3.3中任意一条质量要 求时,该分项即判定为不合格。 20.3.18检查方法:运行检查、查阅材料检验报告、开机检测、观察、尺量检查
0.3.17当通风与空1 20. 3.3 中±息 条质量要 求时,该分项即判定为不合格。 20.3.18检查方法:运行检查、查阅材料检验报告、开机检测、观察、尺量检查
21.信息设施系统工程
21.1.4采用POE供电方式时,POE承载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21.2.1信息与设施系统工程中所用材料及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
21.3家居配线箱安装工程
1.4有线电视安装工程
21.4.1有线电视系统各设备、插座面板的安装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有线电视描 座面板安装应平整牢固、紧贴墙面, 21.4.2有线电视布线链路传输整体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线路无短路、断路现象;接线方 式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21.4.3有线电视布线链路传输整体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线路无短路、开路现象。 21.4.4同轴电缆的外导体编织线与电缆连接器外导体应连接良好,其编织线的缺损不得超 过10%。 21.4.5有线电视插座面板与电源插座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验收标准 21.4.6当有线电视安装工程不能达到本章中任意一条质量要求时,该分项即判定为不合格
21.6无线接入或室内分布工程
21.7访客对讲安装工程
21.7.1访客对讲系统安装位置、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平整牢固、紧贴墙面。 21.7.2访客对讲室内机各功能键应操作正常、灵活,电控开锁等功能正常,且开闭锁无延 迟等缺陷。 21.7.3呼叫对讲主机与每个呼叫对讲终端机应响应及时、正确。 21.7.4呼叫对讲系统的音频效果和有图像系统时,音效及图像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 存在杂音异响、图像颤动等缺陷。 21.7.5访客对讲室内机表面应洁净、无污迹,不应存在划痕、磕碰、破损等缺陷。 21.7.6室外呼叫对讲机防漏电、防雨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21.7.7访客对讲系统数据存储记录保存及保存时间符合设计要求。 验收标准 21.7.8当访客对讲安装工程不能达到本章中任意一条质量要求时,该分项即判定为不合格
21.7.1访客对讲系统安装位置、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平整牢固、紧贴墙面。 21.7.2访客对讲室内机各功能键应操作正常、灵活,电控开锁等功能正常,且开闭锁无延 迟等缺陷。 21.7.3呼叫对讲主机与每个呼叫对讲终端机应响应及时、正确。 21.7.4呼叫对讲系统的音频效果和有图像系统时,音效及图像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 存在杂音异响、图像额动等缺陷。 21.7.5访客对讲室内机表面应洁净、无污迹,不应存在划痕、磕碰、破损等缺陷。 21.7.6室外呼叫对讲机防漏电、防雨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21.7.7访客对讲系统数据存储记录保存及保存时间符合设计要求。 验收标准 21.7.8当访客对讲安装工程不能达到本章中任意一条质量要求时,该分项即判定为不合格
21.8.1紧急求助、安防系统安装的各类设备、面板的安装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 装应牢固、无松动。 21.8.2紧急求助、安防系统安装的各类设备、面板功能键均能正常操作使用,且复位功能 无异常。 21.8.3安防系统各类设备功能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1.安防各系统各项功能、动作及联动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反应及延迟时间应符合设计 要求;
21.8.1紧急求助、安防系统安装的各类设备、面板的安装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 装应牢固、无松动。 21.8.2紧急求助、安防系统安装的各类设备、面板功能键均能正常操作使用,且复位功能 无异常。 21.8.3安防系统各类设备功能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1.安防各系统各项功能、动作及联动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反应及延迟时间应符合设计 要求:
防盗报警系统应显示报警时间和报警部位,报警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3.安防系统撤防、布防、关机报警功能正常。 21.8.4紧急求助、安防各系统的互联互通,子系统、设备之间的联动及功能应符合设计要 求。 21.8.5室内设置的音频监控设备的音效不应存在杂音、异响等缺陷;图像监控设备的图像 效果及角度、动转等功能要求、动静态传输效果和图像保存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21.8.6紧急求助、安防系统与小区监控系统连接时,整体功能应符合所在小区相关标准规 定要求。 21.8.7当紧急求助、安防系统安装工程不能达到本章中任意一条质量要求时,该分项即判 定为不合格。
21.9智能家居系统工程
21.9.1智能家居系统安装的通信基础设施、各控制设备、受控设备及智能控制面板的各项 技术指标与安装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技术标准的规定,安装应牢固、无松动。 21.9.2智能家居系统安装的各控制设备主机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各控制设备主机安装位置应满足日常检修、散热等要求; 2. 各设备接线应符合产品技术标准的规定,各分路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各路配线标识应 清晰、正确,且理线整齐、美观; 3. 供电及后备电源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各控制设备接线。 21.9.3智能家居系统安装的各控制设备终端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1.智能控制面板使用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面板功能键操作正常、灵敏,且功能键操作无 异响;有显示功能时,面板显示信息应符合设计要求,图像效果正常; 智能家居系统其他各控制设备终端(手机、无线控制器、控制面板等)各项功能、联动、 受控设备状态的反馈、操作界面等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1.9.4智能家居系统各受控设备(灯光、窗帘、空调、通风设备等)功能及动作时间应符 合设计要求,不应存在误动、错动、延迟等缺陷。 21.9.5智能家居系统的受控设备宜设置故障备用控制方式,备用控制方式设置及功能应符 合设计要求,各备用控制装置应标识清晰、便于查找使用。 21.9.6智能家居系统采用语音控制时,各项控制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21.9.7智能家居系统与安防、网络等系统互联互通功能和相关防网络入侵、盗用设备设置 应符合设计要求。 验收标准
22.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22.0.1本规范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为:氢(Rn一222)、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 化合物(TVOC)。 22.0.2设计、施工必须按I类民用建筑工程,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建筑装修材料,并符合 相应检测指标限量。 22.0.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必须采用E1类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必须有游离甲醛 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22.0.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所使用的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等 使用后,应及时封闭存放,废料应及时清出室内。 22.0.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作为稀 释剂或溶剂。 22.0.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它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 腐、防潮处理剂。 22.0.7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室内环境质量 验收。 22.0.8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22.0.9严禁在室内排水管道中排放化学溶剂和稠江液体。 22.0.10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2.0.11住宅装修工程对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按有关规定对22.0.1条的内容全部或部分 进行检测,其污染物浓度限值应符合表22.0.11的要求。
表22.0.1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险
23.室内环境净化治理
23.1.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环境净化治理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有效的原则、在施工治 理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等现行 标准和技术规程。 23.1.2室内环境净化治理必须现场勘查、污染评估,并出具完整的治理方案。 23.1.3承担室内环境净化治理的企业应具备国家或相关行业部门颁发的资质。 23.1.4治理人员需持有室内环境治理员(包括专业咨询人员、专业勘察人员、技术负责人、 治理施工人员、质量管理员等)上岗证。 23.1.5治理服务企业委托的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23.1.6治理方开展服务应与委托方就室内环境治理事项达成协议,必须共同签署规范的合 同文本。
23.2.1治理方服务过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1环境要求,
23.2环境要求与治理
23.3检定与标识要求
入库检定:送检合格后编号建卡,记入计量器具台账; 2. 周期检定:应按国家检定规程或使用频率(或使用前)可委托国家计量部门对照可溯源 至国际或国家标准的装置进行校准或检定。便携式检测仪器的周期应符合计量检定规程 要求,并送取得政府行政许可的计量测试机构检定; 3. 修后检定:对使用过程中发现失准的、检定不合格的、损坏的均送取得政府行政许可的 计量测试机构修理、检定直至合格; 4. 检测仪器应标明名称、编号、合格证、检定周期等信息; 5. 应有入库、保存条件、使用、检定、维修记录; 6. 搬运、储存、维护期间应防止损坏。 23.3.2设备应提供以下方面的信息: 1.型号、规格按施工要求,配件齐全; 2.在规定期限内做验收检验,以确定设备的质量: 3. 有设备出厂合格证和规定期限内的合格证明 4.有作业指导书:明确的原理目标说明、使用的简介、适用范围,可接受的终点和预期的 结果、逐步递进的过程描述,包括需要的图和表、执行程序; 5.有确保设备运作不会产生新环境污染的严控措施; 6.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23.3.3药剂或产品应提供以下方面的信息: 1.应标识药剂和产品名称、有效成份、用途、使用方法、执行标准、公司名称、地址、生 产日期、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2. 应有自检报告或产品质量证明书或第三方检测报告; 3.必须满足政府发布的关于限制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安全环保法令法则; 4. 应有使用的作业指导书; 5.应有使用时的严控措施、确保不产生二次污染。 23.3.4现场勘察应包括以下内容: 1.编制现场检测方案:检测点名称、检测污染物名称、材料工具、预计测试时间、人员配 备; 开展现场检测:选择测点、应用快速测试仪进行测试、读取监测数据、填写检测记录: 3. 获得政府认定的实验室计量行政许可的可向客户收费,没有获得政府认定的实验室计量 行政许可的不可向客户收费: 4.污染源评估:由现场勘察、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分析,提出评估报告。 23.3.5治理方案文件应符合: 1.治理前污染情况; 2. 分析检测报告; 3.对照相关标准; 4.考用户要求; 综合治理技术、治理设备、治理药剂和产品的应用,按双方的约定,或按照《室内空气 质量标准》(GB/T1888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国发[1987]24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公共 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39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 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396)的规定形成治理方案文件。
23.3.3药剂或产品应提供以下方面的信息:
综合治理技术、治理设备、治理药剂和产品的应用,按双方的约定,或按照《室内空气 质量标准》(GB/T1888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国发[1987]24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公共 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WS/T395)、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 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396)的规定形成治理方案文件
23.3.6治理方案的主要内容: 1. 室内环境性质和治理部位; 室内污染物来源、治理目标、指标; 3. 治理的操作流程、操作工艺、重点部位; 治理技术、设备、药剂或产品; 排风系统。
23.4.1根据治理方案制定施工流程、施工计划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23.4.2查验施工治理设备、治理药剂、治理产品及相关作业指导书。 23.4.3按施工工艺对现场物品(家具等设施)进行保护措施。 23.4.4按施工工艺对现场环境(门窗、中央空调送风口、厢柜、抽屉等)进行相关处置。 验收标准 23.4.5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按治理项目组批。 23.4.6室内环境净化治理的检查和验收按合同的约定进行。 21.4.7室内环境净化治理工程验收,应在工程完工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23.4.8检查相关资料:治理方案文件;药剂、产品、设备进场检验记录;施工文件和施工 记录等。 23.4.9峻工验收应由具备国家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验收并出具报告。 23.4.10当制定结论中有一条不符合23.4.8、23.4.9的规定中时,即判定为不合格。 23.4.11判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整改后按23.4.8、23.4.9要求进 行复检,直至达到合格要求
23.4.1根据治理方案制定施工流程、施工计划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23.4.2查验施工治理设备、治理药剂、治理产品及相关作业指导书。 23.4.3按施工工艺对现场物品(家具等设施)进行保护措施。 23.4.4按施工工艺对现场环境(门窗、中央空调送风口、厢柜、抽屉等)进行相关处置。 验收标准 23.4.5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按治理项目组批。 23.4.6室内环境净化治理的检查和验收按合同的约定进行。 21.4.7室内环境净化治理工程验收,应在工程完工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23.4.8检查相关资料:治理方案文件;药剂、产品、设备进场检验记录;施工文件和施工 记录等。 23.4.9峻工验收应由具备国家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验收并出具报告。 23.4.10当制定结论中有一条不符合23.4.8、23.4.9的规定中时高速公路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即判定为不合格。 23.4.11判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整改后按23.4.8、23.4.9要求进 行复检,直至达到合格要求
23.5.1合格评定可采用治理方声明、委托方认定或第三方认证的形式进行。
23.5.1合格评定可采用治理方声明、委托方认定或第三方认证的形式进行。
24安全环境管理与工程验收
24.1.1任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对现场作业制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 施工人员进行交底和施工现场张贴公示。 24.1.2施工现场应配置灭火器材和应急救护药品。 24.1.3装饰装修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的规 定。不得带电操作。 24.1.4特殊工种施工人员,应具有特殊工种操作技能,并持证上岗。 24.1.5登高作业时,应佩戴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并挂在牢固闭合的构件上:安全带应 按规定进行检查、报废和更新。 24.1.6现场施工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人。 24.1.7材料现场堆放应整齐有序,不得堵塞安全通道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 准》(GB50300)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T304)标准的规定 住宅装饰工程应进行材料进场验收、施工过程验收及峻工验收。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建立 技术档案; 工程验收除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外,应由业主或业主委托人配合施工单位检验人员共同参 与某路面改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议书,并建立过程验收技术资料备存; 工程验收应包括技术资料复核、观感检查和实物检验
24.3.2施工过程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