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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 339-2015 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2月10月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二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 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2」732号) 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 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 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地震 作用和抗震验算;4.建筑非结构构件;5.建筑附属设备构件。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 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 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 本规范主综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日防灾减灾研究中心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程绍革史铁花戴国莹 玛远 唐曹明 侯忠良 田中礼治 周建龙 崔正龙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莫庸 沙志国 俞伟根 金来建 薛彦涛吴体王小南 陈贵平 曾德民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二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 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2」732号) 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 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肉鸡养殖项目和肥猪养殖项目图纸设计招标文件(定稿)4.1,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 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地震 作用和抗震验算;4.建筑非结构构件;5.建筑附属设备构件。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 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 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 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 本规范主综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日防灾减灾研究中心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程绍革史铁花戴国莹 玛远 唐曹明 侯忠良 田中礼治 周建龙 崔正龙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莫庸 沙志国 俞伟根 金来建 薛彦涛吴体王小南 陈贵平 曾德民
1.0.1为使建筑的非结构构件及其与结构的连接经抗震设防后, 减轻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区 建筑工程的非结构构件及其与结构连接的抗震设计。 注:本规范“6度、7度、8度、9度”即“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 度、8度、9度”·的简称。 1.0.3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达到以下抗震设防目标: 1建筑非结构构件及其与结构的连接,当建筑遭受到低于 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轻微损坏经一 般性修理后可恢复正常使用;当建筑遭受到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 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不致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及主体结 构安全的严重损坏,当建筑遭受到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 遇地霆影响时,不致倒塌伤人。 2建筑附属设备与结构的连接,当建筑遭受到低于本地区 抗震设防烈度的多地震影响时,连接不受损坏,相连附属设备 能正常运行;当建筑遗受到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寰影 响时,相连附属设备可能损坏经一般修理后仍可继续运行;当建 筑遭受到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相连附属 设备不至于严重损坏,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及主体结构的次生 灾害。 1.0.4非结构构件应根据所属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和非结构构 件地震破坏的后果及其对整个建筑结构影响的范围,划分为下列 功能级别: 1一级,地震破坏后可能导致甲类建筑使用功能的丧失或 危及乙类、丙类建筑中的人员生命安全
2二级,地震破坏后可能导致乙类、丙类建筑的使用功能 丧失或危及丙类建筑中的人员安全; 3三级,除一、二级及丁类建筑以外的非结构构件。 注:本标准“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即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 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中的“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 防类、适度设防类”。 1.0.5当功能级别不同的两个非结构构件连接在一起时,应按 较高功能级别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其中一个非结构构件连接损 坏时,不应引起与之相连的有较高功能级别要求的非结构构件 失效。 1.0.6非结构构件及其与建筑结构连接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 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建筑附属设备attachedequi
建筑中为建筑使用功能服务的附属机械、电气构件、部件和 系统,主要包括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源、通信设备,管道系统, 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公用天线等。
2.1.4楼面反应谱responsespectrumoffloor
由结构中特定高程的楼面上的单质点对规定的地震地面运动 的反应得到的反应谱
2.2.1作用和作用效应
沿最不利方向施加于非结构构件重心处的水平地 震作用标准值 Fv——施加于建筑附属设备部件重心处的竖向地震作用 标准值; F。—非结构构件因支承点相对水平位移产生的内力; S一非结构构件地震作用效应与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 组合;
沿最不利方向施加于非结构构件重心处的水平地 震作用标准值 Fv——施加于建筑附属设备部件重心处的竖向地震作用 标准值; F。—非结构构件因支承点相对水平位移产生的内力; S一非结构构件地震作用效应与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 组合;
2.2.2材料性能和抗力
18度且功能级别为一级、9度且功能级别为一、二级的非 结构构件,以及本规范各章有具体规定时,应进行抗震承载力 验算。 2框架结构、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的支层中,符合本条 第1款规定的非结构构件,尚应按本规范第3.3节的规定进行地 震作用下的抗震变形验算。 3本条第1、2款以外的情况,可不进行抗震验算。 3.1.2非结构构件及其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可仅进行水平地震作 用下的计算分析,9度时宜计人竖向地震作用。 3.1.3非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应施加于其重心,水平地震力应 沿任一水平方向。 3.1.4非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应根据其连接构造、所处部位 的建筑高度和特征,分别采用等效侧力法、楼面反应谱法或时程 分析法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结构构件自身重力产生的地震作用可采用等效侧力法 计算。对支承于不同楼层或防震缝两侧的非结构构件,除自身重 力产生的地震作用外,尚应同时计入地震时支承点之间相对位移 产生的作用效应。 2建筑附属设备及其支架体系的自振周期大于0.1s且其重 力超过所在楼层重力的1%,或建筑附属设备的重力超过所在楼 层重力的10%时,宜采用楼面反应谱方法。当建筑附属设备与 楼盖为非弹性连接时,可直接将设备与楼盖作为一个质点计人整 个结构分析中得到设备所受的地震作用。
3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应米 用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结构,其非结构构件的计算,宜采用弹 性时程分析法。 3.1.5当非结构构件的重力超过其支承结构重力的25%时,应 考虑它们之间的变形协调及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设备对结 构体系地需反应的影响。
3.2.1采用等效侧力法时,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3.2.3施加于附属机电设备部件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可采 用下式计算
Fv = mk,arG
中:Fv—施加于机电设备部件重心处的竖向地震作用标 准值; avmax 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抗囊设计规范》GB50011关于多遇地震的规定 采用。 4非结构构件因支承点相对水平位移产生的内力,可按下 算
3.3抗震承载力与变形验算
3.3.1.非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应按下式计算:
S=S+mSm+nS+WuSu
式中:S 非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 轴向力和剪力设计值等; e——重力荷载分项系数,当重力荷载效应对非结构构件 承载能力不利时应采用1.2,重力荷载效应对非结 构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不应大于1.0; Ym、Yg— 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 3.3.1采用; Y风荷载分项系数,应采用1.4:
SG一一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 Se 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 系数或调整系数; Sek 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 系数或调整系数; S风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里。—风荷载组合值系数,应采用0.2。
表33.1地宽行用分项器器
4.1.1本章适用于非承重墙、顶棚、附属于楼屋面悬臂构件和 大型储物架的抗震设计。 4.1.2建筑非结构构件的类别系数和功能级别可按表4.1.2采 用。对下述情况,其功能级别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1阔市区丙类建筑临街面的围护增等,应提高一级,一级 时不再提高。 2平时无人地段乙、丙类建筑的外墙及其连接件,可降低 一级,三级时不再降低。 3房屋总高度超过12m的乙类框架结构的楼电梯间隔墙 天井隔墙和有防火要求的顶棚,应提高一级,一级时不再提高。 4丙类建筑内有易燃气体时,其天井隔墙宜提高一级。 5避难场所、人流密集处商场和门厅的顶棚,应提高一级。
表4.1.2就精总拍性的别系效和功能级别
注,有效重文物相的功们级易和类颗系致应研究确发
4.1.3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考虑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 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被坏。
4.1.3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考虑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 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被坏。
4.2.1非承重墙体的材料、选型和布置,应根据烈度、房屋高 度、建筑体型、结构层间变形、墙体自身抗侧力性能的利用等因 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承重增体宜优先采用轻质材料;采用砌体墙时,应采 取措施减少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并应设置拉结筋、水平系 梁、圈梁、构造柱等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2刚性连接的非承重墙体布置,应避免使结构形成刚度和 强度分布上的突变;非对称均匀布置时,应考虑地震扭转效应对 结构的不利影响。 3非承重墙体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的拉结,应能满足主体 结构不同方向的层间变形的能力,与悬挑构件相连接时,尚应具 有满足节点转动引起的竖向变形的能力。
4外墙板的连接件应具有满足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主体络 层间变形的延性和转动能力。 5圆弧形外墙应加密构造柱,墙高中部宜设置钢筋混凝土 浇带或腰粱。 6应避免设备管线的集中设置对填充墙的削弱。 2.2非承重墙应按本规范第3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护墙、隔墙宜进行构件平面外和连接的验算。 28度、9度时,功能级别为一级的楼、电梯隔墙和人流通 两侧性材料的隔墙,宜进行构件平面外和连接的验算。 2.3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填充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层间变形较大的框架结构和高层建筑,宜采用钢材或木 为龙骨的隔墙及轻质隔墙。 2体填充墙宜与主体结构采用柔性连接,当采用刚性连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填充墙在平面和竖向的布置,宜均匀对称,避免形成 薄弱层或短柱。 2)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实心块体的强度 等级不宜低于MU2.5,空心块体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MU3.5,墙顶应与框架梁紧密结合。 3)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500mm~600mm设26 拉筋,拉筋伸人墙内的长度,6度、7度时宜沿墙全长 贯通,8度、9度时应全长贯通。 4)增长大于5m时,墙顶与梁宜有拉结;墙长超过8m或 层高2倍时;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构造柱间距 不宜大于4m,框架结构底部两层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宜加密;填充墙开有宽度大于2m的门洞或窗洞时, 洞边宜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墙高超过4m时, 体半高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 水平系梁。
2)厂房转角处柱项圈梁在端并间范围内的纵筋,6度~8 度时不宜少于4$14,9度时不宜少于416,转角两侧 各1m范围内的箍筋直径不宜小于8mm,间距不宜大 于100mm;圈梁转角处应增设不少于3根直径与纵筋 相同的水平斜筋; 3)圈案应与柱或屋架牢固连接:项部图梁与柱或屋架连 接的铺拉钢筋不宜少于4$12,且镭固长度不宜少于35 倍钢筋直径,防震缝处圈梁与柱或屋架的拉结宜加强。 6山墙浩屋面应设钢筋混凝土卧梁,卧梁应与屋架端部上 弦标高处的圈梁、棕条或屋面板有可靠拉结。 7墙梁宜采用现浇,当采用预制墙梁时,梁底应与砖墙顶 面牢固拉结并应与柱锚拉;厂房转角处相邻的墙梁,应相互可靠 连接。 8砌体隔墙与柱宜脱开或柔性连接,并应采取措施使墙体 急定,隔墙项部应设现瓷钢筋混凝土压顶染。 9砖增的基础,8度Ⅲ、I类场地和9度时,预制基础染 应采用现浇接头;当另设条形基础时,在柱基础项面标高处应设 置连续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其配筋不应少于4$12。 4.2.6钢结构厂房的围护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优先采用轻型板材,预制钢筋混凝土墙板宜与柱柔性 连接;9度时宜采用轻型板材。 2单层厂房的砌体围护墙应贴砌并与柱拉结,尚应采取措 施使墙体不妨碍厂房柱列沿纵向的水平位移;8度、9度时不应 采用嵌砌式。 4.2.7楼电梯间及人流通道处的墙体和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和人流通道处的墙体,应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 加强。 2 楼梯踏步板底的饰面层,应与板底有可靠的粘结性能。 3电梯隔墙不应对主体结构产生不利影响,应避免地震时
4.2.7楼电梯间及人流通道处的墙体和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和人流通道处的墙体,应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 加强。 2楼梯踏步板底的饰面层,应与板底有可靠的粘结性能。 3电梯隔墙不应对主体结构产生不利影响,应避免地震时 破坏导致电梯轿厢和配重运行导软的变形。
4.2.8石材用作墙体饰面时, 应嵌砌于墙体或用钢错件固定于 墙体;面砖饰面层应与基材有可靠的粘结。
4.3.1乙类设防的影剧院、避难场所不宜采用悬挂式吊顶,当 采用时应有可靠的加强措施,9度时尚应进行抗震验算。 4.3.28度、9度时,挂重物的支座和连接应进行抗震承载力 验算。 4.3.3各类顶棚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件,应能承受顶棚 总挂重物和有关机电设施的自重和地震附加作用;其锚固的承载 力应大于连接件的承载力。 4.3.4悬吊项棚宜设置可调拉杆或钢丝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4.3.5应避免悬吊重的装饰物;当不可避免时,应有可靠的防 护措施。 4.3.6设置有暖通管道、自动灭火系统的顶棚龙骨,应与主体 结构可靠错固。
4.4.1功能级别为一级或8度、9度时功能级别为二级的出屋 面女儿墙、广告牌、雨策,应进行构件错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4.4.2女儿墙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采用无锚固的砖砌漏空女儿墙。 2非出人口无锚固砌体女儿墙的最大高度,6度~8度时不 宜超过0.5m;超过0.5m时、人流出人口、通道处或9度时 出屋面砌体女儿墙应设置构造柱与主体结构错固,构造柱间距宜 取2.0m~2.5m 3砌体女儿墙内不宜埋设灯杆、旗杆、大型广告牌等构件。 4因屋面板插人墙内面削弱女儿墙根部时应加强女儿墙与 主体结构的连接。 5砌体女儿墙顶部应采用现滤的通长银筋混凝士压顶。
6女儿墙在变形缝处应留有足够的宽度,缝两侧的女儿墙 自由端应予以加强, 7高层建筑的女儿墙,不得采用砌体女儿墙。 4.4.3不应采用无竖向配筋的出屋面砌体烟窗。 4.4.4雨篷的布置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9度时,不宜采用长悬臂雨篷。 2悬臂雨篷或仅用柱支承的单层雨篷,应与主体结构有可 靠连接。 4.4.5屋面防水卷材不应削弱女儿墙、雨篷等构件与主体结构 的连接。 4.4.6不应采用无锚固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 4.4.7外廊的栏板应避免采用自重较大的材料砌筑,且应加强 与主体结构的连接。
4.5.18度、9度时,存放国家一级文物陈列柜的支座和连接 宜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4.5.2·高于2.4m的文件柜宜在顶部采取相互拉结措施,8度、 9度时;尚宜与主体结构或隔墙龙骨可靠拉结。 4.5.3独立浮搁的高货架,8度、9度时应在顶部、底部和靠墙 的侧面采取防倾倒措施。 4.5.4存放重要设备、物品的储物柜宜采用隔震措施
5.1.1本章适用于建筑附属的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气设备、烟 火监测和消防系统、采暖和空调系统与建筑结构连接的相关构 件、部件的抗震设计。 5.1.2建筑附属设备构件的抗震措施应根据设防烈度、建筑使 用功能、房屋高度、结构类型和变形特征、附属设备所处的位置 和运行要求等确定。 5.1.3建筑附属设备构件的类别系数和功能级别可按表5.1.3 采用,对未明确列入表内的设备构、部件,可按相近设备的系数 和级别采用。
0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pdf表5.1.3建管就属设各构件的类别系数和功能级别
5.1.4下列附属机电设备的支架可不考虑抗震设防要求
1重力不超过1.8kN的设备。 2内径小于25mm的煤气管道和内径小于60mm的电气 配管。 3 矩形截面面积小于0.38m²和圆形直径小于0.70m的 风管。 吊杆计算长度不超过300mm的吊杆悬挂管道。 5.1.5功能级别为一级和二级的建筑附属设备的制造厂家,应 对其部件及支座系统按本章要求进行检验,并应提供合格证书。
5.2.1电梯的机械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械间的结构,应按本标准要求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并 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有关的构造措施要求。 2提升设备应锚固在机械间的吊钩梁上,7度~9度时应对 铺固件进行抗震验算。
保温油漆施工方案5.2.2电梯的配重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重导轨应有足够的刚度,9度时和8度高层建筑上的 导轨应进行变形验算。 2房屋上部的配重导轨宜增加轨道支托的刚度,减少导轨 的变形。 3应加强导轨及其支托的错固,
5.2.39度时,应采取防止轿箱脱轨的措施。2基座和主体结构间应采取有效的连接措施。5.2.4电梯应在电梯机房设置地震时的安全开关,导轨上设置3基座在地震时不应发生移动,不隔振的设备应采用螺栓配重脱轨监视器,并应配备相应的应急电源。安全开关和配重脱固定,隔振的大型设备应设置限位装置。轨监视器应定期检修和维护。4混凝土基座在固定螺栓的部位应有足够的承载力,8度、9度或房屋较高时尚应验算锚固件的抗震承载力。5.3照明和应急电气设备5构架式基座的自振周期宜小于0.1s,超过时应进行抗震5.3.1灯具应与结构构件锚固或可靠连接。承载力验算。5.3.2较高的电气控制柜的底部应与楼板锚固,顶部宜与主体5.5.3高宽比较大的设备,应在设备项部设置支撑与主体结构结构拉结。可靠拉结;设备与支撑、基座连接的部位,应能经受住支撑和固5.3.3蓄电瓶等应急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定螺栓所传递的地震力。设备支架应与主体结构错固。5.5.4小型设备采用悬挂固定系统时,其支架的构件应有足够12臀电瓶应与支架可靠绑扎,避免地震时碰撞移位。的侧向刚度,并应牢固地固定在顶板上。38度、9度时应验算支架的抗震承载力。5.5.5大直径空调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管道宜成对设置附加斜杆,防止地震中发生错位。5.4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2刚性管道的进气口、支架应与管道、顶棚或墙体可靠5.4.1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在设防烈度地连接。震时能正常工作。5.6其他5.4.2燃气等易燃气体系统宜设置地震时自动切断供应的装置。5.4.3建筑内的高位水箱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并应考虑其5.6.1建筑附属机电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导致其使用功能发生对主体结构产生的附加地震作用效应。障碍的部位;有隔振装置的设备,应防止其强烈振动或与建筑结构发生谐振对连接件的损坏。5.4.4建筑内的消防器械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设置在墙上的消防器箱应与墙体可靠连接。5.6.2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支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其与建筑结构应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应使设备在遭遇设防烈度地5.5采暖和空调系统震影响后能迅速恢复运行。5.5.1采暖空调设备在建筑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5.6.3管道、电缆、通风管和设备的润口设置,应减少对主1重型设备宜布置在房屋的下部。要承重结构构件的削弱,结构构件在洞口边缘应有补强措施。2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部位。管道和设备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使二者间有一定的相对变位5.5.2采暖空调设备的基座及其连接件应符合下列规定:能力。1设备基座应能将设备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传递到主体结5.6.4用于固定建筑附属机电设备预埋件、错锚固件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附属机电设备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构上。1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