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50/T 1233-2022 城市道路及高速公路城市段照明设计规范.pdfICS03.220.20 ccs P 51
DB50/T1233—2
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城市道路及高速公路城市段照明设计规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50/T12332022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般规定 照明设计要求 光源、灯具选型与布灯设计要求 照明控制要求, 供配电要求. 照明节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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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归口并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市城市照明中心、重庆市规划设计研 究院、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高速公路路网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沪渝高速公 路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史玲娜、邓秋、涂耘、赵纯雨、李茂华、薛巍、董海峰、付立家、彭伟、谢耀 华、李远哲、徐诗童、王院、李家兴、程宗庆、刘璋、万万、涂良良、秦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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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路及高速公路城市段照明设计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道路及高速公路城市段照明设计,光源、灯具选型与布灯设计,照明控制,供配 电,照明节能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道路及主城中心区规划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城市道路及高速公路城市段的照 明设计,其他区县可参照执行
道路照明设施Lightingfacilitiesofurbanroad 用于道路照明和路段上隧道照明的灯杆、灯具、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 附属设备等设施。
下穿道Undergroundroad
下穿道Undergroundroad
表以下供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城市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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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市道路及高速公路城市段应设置照明设施
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和照明要求不同,可分为高速公路城市段、城市道路机动车道、交会区、人 机动车道、隧道与下穿道、桥梁六类照明区域。
5.2高速公路城市段照明设计
5.2.1高速公路城市段照明设计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高速公路城市段道路照明设计值
5.2.2应根据交通量确定高速公路城市段的照明设计值,当交通量大时,可选择表1中的高 交通量小时,可选择表1中的低档值 5.2.3高速公路收费广场照明标准可按GB/T24969规定执行。
5.3城市道路机动车道照明设
5.3.1城市道路机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级。 5.3.2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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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主要供行人和非机动车使用的商业区、居住区人行道路,以及人行地下通道。照明设计值应符 合表4和表5的规定。
表4人行道路照明设计值
1:最小垂直照度为道路中心线上距路面1.5m高度处,垂直于路轴的平面的最小照度。 2:商业繁华区域为零售商业聚集,交易频繁的地区或办公区。 3:历史文化街区为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 定规模的区域。
表5人行地下通道照明设计值
注1:人行地下通道梯坎步道处照度值不应低于通道内路面平均照度 注2:白天路面平均照度为人行地下通道内部中心位置的平均照度; 注3:自然光充足的短直线人行地下通道,可只设夜间照明。
明标准;与机动车道有实体分隔的非机动车道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邻机动车道的照度值的1/2,但不宜 小于相邻人行道(如有)的照度。 5.5.3机动车道一侧或两侧设置的人行道照明,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混用时,宜采用人行道照明标 准,并满足机动车道路照明的环境比要求。当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分设时,人行道的平均照度值宜为相 邻非机动车道路的照度值的1/2。同时,人行道照明还应执行表4的规定,当按两种要求分别确定的标 准值不一致时,应选择高标准值。
5.6隧道与下穿道照明设计
5.6.1隧道照明设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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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入口段亮度折减系
5.6.1.4洞外亮度L20的确定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洞外亮度观测位置应距隧道洞口一倍停车视距处; b) 洞外亮度观测高度应距离地面1.5m; C) 洞外亮度测试区域应包括以观测位置与洞口中心连线为20°视场区域; d) 洞外亮度可由实测得到,实测值应为一年中太阳高度角最大时的晴天测试数值 e)如无实测条件,洞外亮度值可按表7规定方法确定,
表7洞外亮度La(S)(cd/m)
注2:南洞口指北行车辆驶入的洞口,北洞口指南行车辆驶入的洞口; 注3:东洞口与西洞口取用南洞口与北洞口之中间值: 注4:暗环境指洞外景物(包括洞门建筑)反射率低的环境;亮环境指洞外景物(包括洞门建筑)反射率高的环境: 注5:当天空面积百分比处于表中两档之间时,按线性内插取值,
5.6.1.5中间段亮度设计值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亮度设计值应按表8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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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中间段照明设计维持亮度标准(cd/m)
b)行人与车辆混行的隧道,申间段亮度应不小于3.0cd/m。 c)半径在1000米以下的曲线隧道,中间段亮度应不低于5.0cd/m。 5.6.1.6隧道照明夜间照明应符合以下规定: a)正常运营工况下,隧道照明夜间照明不应开启加强照明; b) 正常运营工况下,隧道照明夜间照明亮度等级不应低于所连接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值,且不应超 过所连接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值的三倍; 隧道夜间照明可由基本照明提供。
5.6.1.7隧道路面亮度均匀度应符合表9的
5.6.1.7隧道路面亮度均匀度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隧道路面亮度均匀度
5.6.1.8隧道两侧墙面2m高范围内的平均亮度,应不低于路面亮度的60%,且亮度总均匀度不宜低于
5.6.1.8隧道两侧墙面2m高范围内的平均亮度,应不低于路面亮度的60%,且亮度总均匀度不宜低于
5.6.1.9隧道应急照明应符合以下规定:
a) 隧道应设置应急供电系统,维持时间根据隧道所处路段进行设计,高速公路城市段隧道应急供 电维持时间不短于1.5h,其他路段隧道应急供电维持时间不小于1.0h; b) 应急照明灯具光源应急点亮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c) 启用应急照明洞内路面亮度应不小于中间段亮度的10%,且不小于0.2cd/m; d) 应急照明应满足GB17945要求: e) 当处于应急照明状况时,宜及时将洞内照明状况信息发布,有条件时可采用可变情报板发布信 息。 .6.1.10隧道紧急停车带和横通道照明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紧急停车带照明亮度宜取所在区段路面亮度标准的3倍且不小于4.0cd/m²; b 横通道照明平时可处于关闭状态,一旦开启应能立即自动点亮。横通道照明亮度不应 2.Ocd/m。
5. 6.2 城市下穿道照明设计
2.1城市下穿道照明应符合以下规定: a)城市下穿道照明区段和亮度设计可参考隧道照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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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城市下穿道分合流端照明的平均亮度应比主线基本路段高50%~100%; C 行人与车辆混行的下穿道,基本照明亮度应不小于5.0cd/m; d) 下穿道夜间照明亮度值不应低于所连接道路照明设计值,且不应超过所连接道路照明设计值的 三倍。 .2.2城市下穿道出入口段照明的亮度和均匀度不宜低于所连接道路的亮度和均匀度 5.2.3连接道路有照明的城市下穿道入口段灯具应结合道路照明设置,优先采用立杆安装。连接道 无照明的城市下穿道出入口段灯具可采用壁装,避免眩光。 6.2.4城市下穿道出入口段起止点位置亮度宜适当增加。
6光源、灯具选型与布灯设计要求
6.1.1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速公路城市段照明、机动车道路宜采用高显色的高压钠灯、LED灯或陶瓷金属卤化物灯等光 源; b) 居住区机动车和行人混合交通道路宜采用高显指、低中色温的高压钠灯、LED灯或陶瓷金属卤 化物灯等光源: c) 商业繁华区、居住区人行道路、机动车交通道路两侧人行道应采用LED灯、小功率金属卤化物 灯、细管径荧光灯或紧凑型荧光灯等光源; 商业繁华区、历史文化街区、景区等人员聚集场所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机动车交通道路宜采 用高显指、低中色温的LED灯或陶瓷金属卤化物灯等光源。 5.1.2 光源的光色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a) LED灯具光源显色指数应大于70; 6) 沿江、多雾路段的灯具宜采用低色温灯具,色温范围宜为2700K~3500K; c) 高速路城市段、快速路、主于路、次于路和支路宜采用表10所示配光分布的灯具:
表10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对应灯具配光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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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对应灯具配光分布(续)
d)坡路宜采用表11所示配光分布的灯具
1坡路对应灯具配光分
扭剪型高强螺栓连接施工工艺标准6.2.1灯具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灯具选型应满足简洁实用、高效节能和便于维护的原则; b) 同一条道路的灯具选型应保持一致性; 高速路城市段、快速路宜采用简洁易维护的高效灯具,不宜采用多灯头的花灯; a 商业繁华区、人行道路以及有必要单独设灯的非机动车道可采用功能性和装饰性相结合的灯 具。当采用装饰性灯具时,其上射光通比不应大于25%,且机械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7000.1的规定; e) 灯具防护等级应满足GB/T4208规定。温差大、多雾路段及桥梁照明灯具的防护等级宜不低于 IP66; f) 桥梁路段、空气中酸碱等腐蚀性气体含量高的地区或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能好的灯具,灯具上 的油漆部件、电镀或化学覆盖件,覆盖层应符合GB/T26110的规定; g) 桥梁照明灯具的防振根据其所属范围应符合CJJ166规定的防振要求,并应加设防坠落装置; h) 采用高杆照明时,应根据场所的特点,选择具有合适功率和光分布的泛光灯或截光型灯具;
)采用低位照明时,应满足眩光限制、环境比要求,且满足易维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