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湛江市自然资源局2021年11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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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使用)。该类型土地混合使用调整经专家论证同意后报币政府审批后进 行。 2.3居住用地规模 2.3.1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公共绿地以及道路 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 务站和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2.3.2居住区按照居民在合理的步行距离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 原则,可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钟生 活圈居住区以及居住街坊四级,其分级控制规模应符合表2.3.2规定

表 2. 3. 2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2.4居住用地开发强度 2.4.1居住用地规划建设须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以创造良好的居住 环境。居住用地开发强度应符合表2.4.1的规定,并参考国家城市居住 区规划设计有关标准执行。

消防安全技术技术务实3.pdf表 2. 4. 1 居住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

注:1、本表的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用地不满足配套停车位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术 容积率

2、三旧”改造项目容积率等的指标按市“三旧”政策规定执行。 3、人口规模按照每户12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每户3.3人的标准计算。 4、因布局的合理性需要,经市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评审认可,在不突破容积率的前 下建筑密度可增加一至五个百分点。

2.4.2居住用地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所占比例不大于地块计容总建 筑面积20%。

2.4.2居住用地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所占比例不大于地块计容总建

.5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开发强度

2.5.1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开发强度应符合表2.5.1规定。

2.5.1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开发强度应符合表2.5.1规定。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

2.5.2规划用地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当满足居住(新增住宅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时,经批准可兼容不大于项目地块用地面积40%的住 宅用地,住宅与商业服务业建筑容积率分别按表2.4.1和表2.5.1确定

2.6.6工业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生产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不 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以构筑物为主的工业项目、新型产 业用地除外)。当工业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超过工业项 目总用地面积7%,或其建筑面积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15%的部分, 不能视为工业用途。 三类工业用地及其相邻地区禁止布置职工宿舍等居住用地。 2.6.7对于工业仓储等项目,在符合消防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前提 下,可合理增加厂房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提高用地效率。 M0(新型产业用地)建筑密度≤40%,绿地率≥20%。 2.7物流仓储用地及开发强度 2.7.1物流仓储用地应有良好的交通条件,能方便快速地进入区域 或城市交通运输系统,如铁路、公路、机场、港口和城市主于路。 2.7.2三类物流仓储选址应远离城市居住区和村庄,并符合环境保 护、防火、防爆、防灵的要求。不同类型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 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 2.7.3物流仓储宜统一规划设置物流仓储园区,集约化使用土地。 物流仓储项目用地范围内,非直接用于存储、装卸、包装等物流作业的 配套设施(包括行政办公、展示厅、交易场所、值班宿舍、食堂等)建 筑面积占项目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7%。 2.7.4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及建筑系数应符合表2.7.4的规定。 表274物流合储用地究积率、建筑系数控制指标

注:建筑系数指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与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开发

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见表2.8.1。

表2.8.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强度控制指标

注:1本表控制指标均为上限, 2教育设施用地包括大学、中学、小学学校用地,不包括幼儿园用地

2教育设施用地包括大学、中学、小学学校用地,不包括幼儿园用地。

2.8.2放宽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项目用地规划控制要求。 在满足消防安全和环保前提下,不限制市政设施项目、教育设施改 扩建项目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控制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项目的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规划控制指 标按照消防和环保要求执行。 2.8.3养老设施场地内建筑密度:新城区不应大于30%、旧城区不 应大于 35%,容积率不宜大于 1. 5。建筑宜以低层或多层为主。

3.1.4专类公园。专类公园包含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遗址 公园、游乐公园以及其他专类公园。应结合城市发展和生态景观建设需 要,因地制宜、按需设置。 3.1.5游园。游园用地应独立设置,可规模较小或形状多样,方便 居民就近进入。带状游园的宽度宜大于12米,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或等 于65%。 3.1.6除与公园功能相关的各种休息、游览、公用、管理及服务建 筑外,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其他性质的建筑物。配建公共服务设 施用房的,建筑高度不应大于8.0米。 3.1.7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应集中 设置具有一定规模,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公共绿地 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1.7的规定,

表3.1.7公共绿地控制指标

3.1.8滨水、沿路设置带状公园绿地应满足安全、交通、防洪和航 运的要求,宽度不应小于12米,宜大于30米,并应配置园路和休憩设施。 3. 2防护绿地 (G2) 3.2.1城市主要工业区、仓储区和城市其他功能区之间应设置卫生 隔离带。城市交通性主干路、快速于路、公路、铁路、高速公路、高压 走廊、海(河)岸线应设置防护绿地。

3.2.2防护绿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快速路和交通性主于路两侧应设防护绿地。其中:城市新区 新建道路防护绿地宜独立设置,建成区可利用建筑退让道路用地结合出 入口及人流集散场地设置。 (1)独立设置的道路两侧防护绿地的宽度规定为: 城市快速路两侧各设15米以上宽度的防护绿地: 城市交通性主于路两侧各设10米以上宽度的防护绿地。 (2)利用建筑退让用地设置的防护绿地其绿地比例不少于60%,并 结合人流交通集散、出入口等功能要求灵活布置,宽度5到10米。其它 按建筑退让用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2城市规划区内公路红线外两侧不准建设区应设绿化隔离带。绿化 隔离带宽度为: 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城市外环高速路外侧宜不少于50米,内侧 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 乡(镇)道不少于5米。 3铁路沿线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不小于30米,沿线结合铁路立体 综合开发的按需要设置。 4城市海岸、河岸的防护绿地宽度每侧不少于30米,河涌的防护 绿地宽度每侧不少于10米。旧城区受用地条件限制时,经市建筑与环境 艺术专业委员会评审或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单元规划评审组 审议认可,河涌的防护绿地宽度每侧可不少于5米。 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工厂的防护绿地宽度不小于50米。污染 严重的,根据实际需要增加。 3.3广场用地(G3)

1商业服务业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绿地率不低于 30%,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率不低于35%。 2商业街区广场结合绿地一并设置的,一般应设置为开放式绿地 绿地不小于广场总用地面积的30%,广场地面硬铺装不大于60%。 3.4.3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附属绿地(AG) 1机关团体、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科研教育用地等绿地率不低于 35%;医院、疗养院、高等院校的绿地率不得低于40%。 2养老设施场地内的绿地率:新城区不宜低于35%,旧城区不宜低 于30%。其它公共设施的绿地率不小于25%。 3.4.4工业用地附属绿地(MG)、物流仓储用地附属绿地(WG) 1一、二类工业用地的附属绿地率为15~20%,三类工业用地附属 绿地率不高于20%;三类工业、仓储用地应设置宽度不小于50米的防护 绿地,防护绿地可结合工业园区规划在园区四周统一设置。 2物流仓储用地附属绿地率不高于20%,物流仓储用地的卫生防护 距离应参照环保、防灾、卫生等专业部门要求综合确定。 3.4.5城市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SG) 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须大于40%,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时,绿地 率须大于30%;道路红线宽度40至50米时,绿地率须大于25%;道路红 线宽度小于40米时,绿地率须大于20%。 2商业街区用地临城市道路规划设置防护绿地的,在其用地范围内 可结合广场一并设置。 3道路绿化应当满足行车视距、车辆通行和行人止常行走的要求。 绿化植物应控制高度,乔、灌木种植不得遮挡行车视线、路灯、交通 志等。 4车站、码头、机场等设施的集散广场,其绿地可按广场总用地面

表4.3配套设施设置标准

注:!八为应设置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2本表人口规模采用“标准户”,取户均3.3人,每户120m住宅建筑面积作为1个标准户,建立配套设施与居住开发总量的对应关系。 3各层级居住区配套设施的设置为非包含关系。上层级配套设施不能覆益下层级居住区配建的配套设施,即当居住区规划建设人口规模达到某级生 活居住区规模时,其配套设施除配置本层级的配套设施外,还需要对应配置本层级以下各层级的配套设施。

? 市中心城区用地紧张时,教育设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模可按本表“一般规模”用地面积以0.8系数确定。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 目的教育设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模可按本表“一般规模”用地面积乘以0.7系数确定。 5表中未明确用地面积的,可结合其他建筑设置。要求首层设置的项目,若集中设置在公共服务中心大楼,规划设置要求视具体情况确定。 6综合文化活动中心的指标中不包含电影院面积。 居住区内不得设置扰民设施。商业服务内客包括缘合百货、超币、餐饮、中西药店、书报、银行储蓄所、小型影视厅、电信营业所、快速、美容 综合修理、再生资源回收站等;餐饮项目宜独立设置,附建式餐饮用房应设专用烟遗。 8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且无偿移交政府的配套设施用房可不计算容积率(配套设施类别见表4.3)。 9单处规模超过500床的机构养老设施宜分点设置。 10常住人口规模大于5万人的社区养老宜分点设置。 11表中所列每处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均为独立设置时的综合指标,当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甲心与社区老年人活动申心或其他社区服务设施合并设置 时,相同服务功能的指标不应重复计算。 12城市旧城区养老设施的配建规模、要求应满足老年人设施基本功能的需要,其指标不应低于本表中相应指标的80%,并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有 关规定。

5.1建筑间距应依据本地区日照条件、建筑物朝同、建筑属性以及 相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 理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综合确定。 5.2住宅建筑间距 5.2.1住宅建筑间距控制(见附录4住宅建筑间距控制图) 1居住区的总体布局应结合城市主导风向,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 只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2中高层住宅建筑为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建筑,多层或低层住宅 为建筑高度27米以下的住宅建筑,相应间距按照附录4执行。 3平行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北向偏东(西)45度以内 (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向偏南(北)45度以内 (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9倍。 4垂直布置的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 (2)东西向的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 (3)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较小的一面宽度大于12米时,应按平 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5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 约住宅间距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或等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

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6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平行布置的低层住宅与其北侧多层建 筑的最小间距为9米。 7多层和低层住宅的侧面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 住宅侧面有居室窗户的(不含宽度小于60厘米的转角窗),应按垂直 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8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1)南北向的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间距不应 小于30米。 (2)东西向的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 小于30米。 9高层住宅与多层或低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1)高层住宅位于多、低层住宅南侧,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 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30米。 (2)高层住宅位于多层或低层住宅西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多 或低层建筑高度的0.9倍且不应小于18米。 (3)高层住宅位于多层或低层住宅北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多 层或低层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应小于18米。 (4)高层住宅位于多层或低层住宅东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多 层或低层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应小于21米。 10高层住宅与高层、多层或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其间距按以下 要求控制: (1)高层与高层之间,当侧面宽度小于16米时间距不应小于24 米;当侧面宽度大于或等于16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2)高层与多层或低层之间,当高层的侧面宽度小于16米时,若

高层在北侧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多层或低层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应小 于9米,若高层在南侧时间距不应小于24米):当高层的侧面宽度大于 或等于16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11既非平行又非垂直的异形住宅建筑,其建筑间距至少应满足消 防要求及日照标准。 12采用建筑间距系数计算住宅建筑间距时,相关建筑室外地坪高 差应按相应间距系数折算为水平距离予以增减。 13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 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裙 房屋顶以上算起。 14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高层住宅建筑,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 等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在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前提下,建筑高度 每增加10米,建筑间距相应增加1米。建筑高度120米以上的,按建筑 高度120米的建筑间距计算。 15两幢建筑主要居室正方向的视线不存在对视,其建筑间距满足 俏防规定即可。 5.3非住宅建筑间距(包括住宅商业裙楼) 5.3.1非住宅建筑侧面间距应满足消防技术规范中的防火间距要 求,止面间距(净距)应满足以下规定要求: 1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非住宅建筑间距不小于9米。 2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非住宅建筑与24米以上非住宅建筑相邻, 其建筑间距不小于13米。 3建筑高度24~100米非住宅建筑间距:建筑面宽小于40米的, 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高度的0.3倍计算(且不得小于18米,下同);建筑 面宽40米以上的,建筑间距按建筑高度的0.4倍计算。建筑面宽小于

40米与建筑面宽40米以上相邻的,按其间距平均值确定。 4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非住宅建筑间距,以建筑高度100米建筑 间距为基数,建筑高度每增加10米,建筑间距增加1米:建筑高度超过 150米的,按不小于建筑高度150米的建筑间距控制。 5.3.2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相邻的,当非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 时,非住宅建筑应按住宅建筑控制建筑间距;当非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 筑时,建筑间距按5.3.1条款规定执行。 5.3.3医院病房和疗养院住宿*、幼儿园生活用房和大、中、小学 教学*等特殊建筑与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表5.3.3特殊建筑与相邻建筑最小间距

5.3.4工业、物流仓储、市政设施等建筑间距按其工艺、安全及消 防要求控制,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非住宅建筑间距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5.4建筑退让权属用地红线距离 5.4.1建筑侧面退让权属用地红线:住宅建筑高度小于27米的建 筑侧面退让权属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5米,建筑高度27~100米建筑侧 面退让权属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9米,建筑高度100米以上住宅建筑侧 面退让权属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12米。非住宅建筑按其建筑间距的1/2 退让权属用地红线。 5.4.2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相邻,当非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时, 非住宅建筑按住宅建筑间距的1/2退让权属用地红线;非住宅建筑为被

遮挡建筑时,住宅建筑可按非住宅建筑间距的1/2退让权属用地红线。 5.4.3建筑退让权属用地红线距离应根据建筑高度、布局形式等条 件综合确定。建筑退让权属用地红线距离不少于该建设项目建筑间距的 1/2。当权属用地红线不规则导致建筑布局困难时,可按建筑不同位置的 凸面退让权属用地红线最小和最大距离的平均值确定,但计算点最小退让距离 按5.4.1条款执行,并满足被遮挡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要求。 5.4.4当相邻地块现状建筑退让权属用地红线距离不足时,拟建建 筑应适当多退,确保拟建建筑与相邻现状建筑满足建筑防火间距要求。 当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接部分可不退让权属用地红线(但不 得与学校、幼儿园用地拼建),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 5.4.5医院病房、疗养院住宿*、幼儿园生活用房及大、中、小学 教学*等特殊建筑退让权属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表5.3.3最小间距的 1/2。当住宅建筑与特殊建筑相邻且为遮挡建筑时,住宅建筑退让权属用 地红线距离应按特殊建筑最小间距的1/2退让。 5.4.6建筑与城市公园绿地、城市广场和防护绿地相邻时,建筑退 让距离不应小于8米。城市公园绿地、城市广场和防护绿地属项自权属 用地的,建筑退让城市公园绿地、城市广场和防护绿地的距离不应小于 2米。

5.5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5.5.1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

主:1高层建筑裙*(骑*)建筑高度小于27米的,按建筑高度小于27米退让,当裙*高度 27来以上时,按建筑高度27米以上退让。雨篷(含有柱雨缝)、檐日、踏步等可在建 筑退让用地出挑,出挑外缘不得大于建筑退让道路最小距离的0.5倍。道路交叉口视距 三角形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通视的建(构)筑物。 2建筑退让道路宽度小于30米的,退让道路应同时满足住宅建筑间距要求。由项目建设 单位在其权属用地内增加的14米以下的对外开放的街坊路(小区支路),建筑退让道路 红线不受此限制,但要符合市政设施建设和建筑间距的要求。 3塔*建筑高度>150米且≤200米时,按建筑高度每增加10米(含余数不足10米),建 筑退让道路增加1米。超过200米的部分不纳入道路退让计算。 4城市建设需要对原规划道路扩宽改造的,新建、改建建筑退让道路仍按原规划道路宽度 的高层建筑裙*和塔*退让道路规定执行。但法定规划调整后,新申请规划条件的按调 整后的道路规划出具。 5高层建筑裙*设置住宅时,按建筑高度27米以上退让道路规定执行。 6建筑退让必须满足地下市政管线和化粪池的铺设要求

5.5.2城币道路交义口的建筑退让应按相邻较宽道路控制。道路交 叉口较宽道路红线大于50米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20米; 道路交叉口较宽道路红线30~50米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道路交叉口较宽道路红线30米以下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交叉口道路红线为圆弧形的,在上款基础上增加5米。 城市道路交叉口设置立交的,建筑退让按9.3.6条款执行。 5.5.3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的用地作为城市公共空间使用。 5.5.4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之间有第三方权属用地的,第三方权属 用地(无现状建筑)宽度小于等于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的1#*管桩施工组织设计,建筑 物按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执行。

5.6地下建筑物退让红线距离

6.1建设项目临城市道路的地下室、地下管线(除项目用地连接

5.7.3中心城区建筑退让海、河岸边线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5.7.4建筑退让轨道交通线的距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5.7.5建筑退让电力架空线应满足本技术规定表10.3.5规定。 5.7.6石油天然气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 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油库、加油站、天然气站 退让轨道外边线距离不得小于50米。 5.7.7易燃易爆危险品项目距离城市居住用地应满足相关规范的 安全防护要求。 5.7.8城市污水处理厂距离居住用地应不少于300米;污水处理厂 主要设施加盖防臭处理的,污水处理广距离居住用地距离可适当减少。 旦根据《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中《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 标准》简表(2001】77号,污水厂产生臭气的生产设施的卫生防护距 离应不小于 100 米。

6.1建筑高度控制 6.1.1在城市净空高度控制区域的建筑物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 度控制的规定。 6.1.2严格控制临城市海湾岸线建筑物高度和体量。临城市海岸线 建筑物高度宜梯次布局,并满足城市景观规划设计要求。 6.1.3小区高层建筑高度应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在区域范围内进行 协调。面向城市开散空间或主要道路的建筑应营造城市空间高低错落、 层次分明、富有韵律感的天际轮廓线。建设用地内面向城市开散空间或 主要道路,布局三幢以上建筑高度大于27米建筑的,应布局一幢(组) 以上较高或较低的建筑,且较高或较低的建筑与相邻的建筑高度相对高 差不宜小于15%。 6.1.4在风景名胜区和重要生态环境地区周围,新建、改建和扩建 的建筑应符合相关风景名胜区规划和相关保护条例,以及城市风貌景观 规划控制的要求。 6.1.5文物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应编制详细规划或建筑 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符合文物保护建 筑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 6.2建筑物面宽控制 为改善城市空间景观,增大城市空间的通透性和纵深感,高层建筑 宜设置为独立单元的塔式建筑,控制两幢以上塔式建筑拼接及高层板式 建筑面宽。建筑面宽按以下要求控制:

1飘窗作为墙面的一部分,不得设在*板的延伸部分。飘窗凸出建 筑物外墙进深不得大于0.6米。 2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米以下的 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米及以上的凸(飘)窗,不计 算建筑面积。 3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 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6.5建筑布局要求 6.5.1建筑的布局要体现内外协调,注重内外通风透景的打造。 6.5.2骑*规划建设应体现岭南文化特色,鼓励有条件的区域沿街 建筑设置骑*,设置骑*的区域由相关专项规划确定。骑*布局要求: 1骑*首层架空廊道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架空廊道进深4~5 米,进深净宽和梁底净高均不小于3.6米,并满足行人通行安全和舒适 度要求。在同一街面的骑*(*雨走廊)不宜间断。满足以上条件的骑 *架空廊道面积不纳入建筑面积和建筑密度计算,并按架空廊道水平面 积的1.5倍奖励建筑面积(不临城市道路的骑*除外),奖励的建筑面积 不纳入容积率计算。奖励建筑面积用于住宅的,应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2商业步行街或宽度14米以下生活性道路(街坊路)两侧建筑高 度小于27米设置骑*或风雨走廊的,在不影响地下管线布置的情况下 建筑骑*或风雨走廊可紧邻道路红线设置,但应满足建筑间距、消防安 全和城市景观要求。 6.6超高层建筑 6.6.1建筑高度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较大体量的超高层建筑应结合用地周边城市空间容量及对城市道路交通

6.8.4实施装配式建造项目,应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条件要求纳入供地方案,落实到土地使 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

7.1城市重要区域景观设计 城市重要区域应编制景观规划或进行城市设计,确定主要的景观地 带、景观节点、景观空间形象和建筑风格。 7.1.1城市景观廊道包括海岸、河道、生态廊道、城市主要道路 景观性道路、景观视线走廊等自然或人工所形成的实体廊道和视线廊道 界面指围合廊道空间、广场、公园、生态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及海(河 岸、沿山建筑物的界面。城市景观规划与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应当注重整体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沿海(河)岸建筑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景观廊道的通透性,建筑层次感 和富有变化的天际线形态。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周边的建筑设计应符合 城市设计要求,且不得影响公园景观。 2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用地面宽等条件 及景观点位置选择观景视点、设置开放空间和景观视廊。 3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禁止遮挡海(河)岸、城市道路、广场 公园的景观视廊,并确保重要景观节点的可视性。临海岸一线新建建筑 物应严格控制建筑面宽。 4临海(河)岸、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开放空间建筑立面 应为主要立面,建筑立面造型和屋顶作为重点设计,新建建筑的体量、 形式、色彩等应与滨海、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景观环境及周围原有 建筑物相协调。 7.1.2维护城市水体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 考虑生态和景观要求。应保持水体沿岸用地的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 严格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之

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 7.1.3城市中各类广场空间设计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功 能和用地范围,结合交通、地形和自然环境等特点进行设计附属*回填土施工方案,力求体现 城市空间的艺术风貌。处理好与毗连道路及主要建筑物出入口的衔接, 及与四周建筑物协调。建筑物前广场、人行道及商场入口踏步铺设材质 及形式要协调一致,并应与绿化、小品等统一考虑。 7.1.4新建筑的设计方案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作出室外场地环境 设计,应标明用地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并对建筑立面及色 彩进行多方案比较,与相邻空间环境相协调。较大规模的公共建筑应设 置相应的休闲广场、绿化景观、装饰小品、休息座椅、夜景照明系统等 配套设施。 7.2城市建筑景观设计 7.2.1建筑风格设计要求 城市建筑应以“地域、民族、时代”特征为设计原则,结合湛江本 地的自然条件、传统文化和历史建筑特点,确定城市建筑*格。建筑风 格应以建筑的屋顶、柱廊、色彩等元素符号为特征。 1住宅建筑应结合本地传统建筑符号,统一片区建筑风格。屋顶构 架造型应结合建筑立面进行设计,建筑外立面宜简洁、轻巧,建筑装饰 线条与色彩应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2商业服务业高层建筑应注重建筑顶部形态和建筑底部的设计,力 求建筑形态自然,收放有序,体现地域特点和标志性。 3文化建筑风格应体现浓郁的文化气息,建筑*格立面造型应庄重 大方,能反映一定的文化内涵和丰富的意义。 7.2.2临城市道路广场建筑景观设计 1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建筑立面宜为主要立面,其立面和空间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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