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2034-2022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63/T 2034-2022 青海省液化石油气微管网供气工程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pdf5.2.3室外架空燃气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室外架空燃气管道与农村建筑沿墙明装敷设的绝缘低压电 力线(220V)平行或交叉净距不足1m时,在燃气管道上加装具 有绝缘功能的保护装置,且最小净距不得小于0.25m,套管长度 应以两端各伸出电力线0.3m为宜; 3燃气管道不应跨越村内主要道路;确需跨越村内道路时, 燃气管道应设有明显限高标志和昼夜可识别的安全标识,必要时
应设置限高门架; 4架空燃气管道不应在存放易燃易爆品的堆场和仓库区内敷 设;应远离柴草、饲草、农作物、煤堆、沼气、储油设备及管道 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还应远离配电设施、易产生明火、电 火花等地带; 5架空燃气管道应考虑工作温度下管道变形,优先采用自然 补偿,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出入建筑物 的燃气管道进出口处、室外的屋面管、立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 等处均应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设计 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化 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 规定: 1)管道在法兰、阀门、燃气设备、管道末端连接处应有跨接 线,接地电阻应小于10(2; 2)当钢质管道中间有绝缘且无法跨接时,要求每段管道接地 电阻均小于10Q。 5.2.4钢塑转换管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焊接式钢塑转换管件; 2应增设防止沉降破环管道的措施。
2标志的类型、材料、颜色和尺寸等除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 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153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埋地燃气管道的起点、终点、平面转角、三通、管道变径 及钢塑转换接头处应设置相应地面标志;直管段的地面标志设置 间距不宜大于30m; 2)室外架空燃气管道宜设置警示标志,标志上应有“燃气管 道塔基开挖施工方案,注意避让”、“禁止烟火”、“禁止挂物”等安全警示语。 5.2.7燃气管道出地面处或支柱在易遭到破坏处应采取保护措施 并在防护装置外表设置夜间反光装置。
5.2.8室外燃气管道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管道的阀门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 应选择适用于燃气介质的阀门; 2阀门的位置应选择在安全、容易操作的位置; 3调压装置后应设总控制阀门; 4分支管起点处应设置阀门,阀门的设置位置,应具备在检 修或事故工况时对适度区域范围内的农村用户实现停气功能。且 当分支管后用户超过20户,或支管长度大于100m,应设置分支 (段)阀门。
1室内燃气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
5.3.1室内燃气管道设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管道应明设,当需要暗埋或暗封时,应满足《城镇燃 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10.2.31~34中技术要求: 2燃气管道应直接引入用气房间内,不应穿过或设置在以下
场所: 1)卧室、起居室(厅)、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及卫生 间、浴室内; 储存易燃或易爆品的房间、有腐蚀性介质、阁楼、壁柜、杂物间 或堆放农具的房间、发电间和变配电室等设备用房及牲畜棚等地 方; 2)可能承受重物占压或其他导致管道受损的地方; 3)电力、电缆、暖气和污水等沟槽处: 4)烟道、进风道等处: 5)严禁穿过防火墙。 3室内燃气管道敷设时宜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5.3.2燃气管道穿过建、构筑物基础、墙体、楼板时应加套管,套 管内径宜比燃气管道外径大两个规格。 5.3.3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内,通过通风不良的吊顶时应 设在套管内。 5.3.4燃气水平管不应在室内地面以下敷设,不宜跨越建筑物的沉 降缝,当必须跨越时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5.3.5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设备之间的最小净距 详见表 5.3.5。
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设备之
注:1.当明装电线加绝缘套管 管两端各伸出燃气管道100mm时,
套管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净距可降至10mm。 2.当布置确有困难时,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小净距。 5.3.6居民室内管道应设置具有过流、超压、欠压切断功能的安全 装置;设置位置应根据安全装置的性能要求确定。 5.3.7燃具前控制阀与燃具之间管道宜选用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 钢波纹软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软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 2不锈钢波纹管与家用灶具连接时不得超过2000mm,与家用 壁挂燃气采暖热水炉连接不得超过800mm;中间不得有接口; 3软管敷设应低于灶具面板30mm以上;
4软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穿过墙、楼板、天花板、门和窗; 5软管最高允许工作压力不应小于管道设计压力的4倍。 5.3.8室内燃气管道阀门宜采用球阀,设置位置及设置方式应满足 安装、运行、维护要求,在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燃气引入管及燃气表前,当引入管距燃气表的距离较近时: 燃气引入阀及燃气表前阀可合二为一; 2每台燃具燃气入口前。
5.4.1居民及商业用户应单独设置燃气表;燃气表应根据燃气的工 作压力、温度、流量和充许的压力降(阻力损失)等条件选择; 当选用膜式燃气表时应符合国家标准《膜式燃气表》GB/T6968 的规定。 5.4.2燃气表应设在室内,且燃气表的环境温度,应高于液化石油 气露点5℃以上。 5.4.3燃气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表应安装在不燃或难燃结构的室内通风良好和便于安 装、查表、检修的地方;不得设置在储物间、汽车库、农机库等 密闭空间内; 2燃气表宜明设;当需设置在橱柜内时,柜门应向外开,租 体上应有通气孔; 3居民室内高位安装燃气表时,表底距地面不宜小于1400mm 当燃气表安装在燃气灶具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的水平净距不得
小于300mm;低位安装时,表底距地面不得小于100mm。
5.4.4燃气表严禁安装在下列场
1卧室、起居室、储物间、卫生间、车库及更衣室内; 2可能滞留泄漏燃气的隐蔽场所: 3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或有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的地方: 4经常潮湿的地方、有明显振动影响的地方; 5有变配电等电气设备的地方。
5.4.5燃气计量表与燃具、电气设施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 的要求。
5.4.5燃气计量表与燃具、电气设施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5.4.5
表5.4.5燃气计量表与燃具、电气设施之间的最小净距(mm)
5.4.6商业燃气表宜布置在单独房间内。当设在用气间时,满足下 列要求: 1距金属烟不应小于800mm,距砖砌烟窗不宜小于600mm; 2距炒菜灶、大锅灶、蒸箱和烤炉等燃气灶具灶边不宜小于800
3距沸水器及热水锅炉不宜小于1500mm; 4当燃气计量表与燃具和设备的水平净距无法满足上述要求 时,加隔热板后水平净距可适当缩小。
5.5.1居民燃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其及燃气管道应设置通风良好,且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内 或独立的非居住房间内,用气房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气间应靠外墙设置,且有直通室外的窗户,窗户的开口 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且不得小于0.6m; 2)与建筑内的其他房间应采用不燃性材料隔墙或门进行分隔 3)放置燃气设施或燃气燃具的灶台、墙面或地面应为不燃材 料; 4)顶棚和屋面应采用不燃性或难燃性材料: 5)燃气灶具和燃气采暖热水炉宜安装在同一房间。 2居民生活的各类用气设备应采用低压燃具,且燃具应有自动 熄火保护装置; 3安装燃气灶具的房间,净高不得小于2.2m;当装有燃气采暖热 水炉时,净高不得小于2.4m;当顶棚和屋面采用可燃材料时,净 高不得小于2.8m; 4禁止在室内使用直排式采暖炉和直排式热水器: 5通气后不得随意改变用气场所功能,严禁随意挪动燃具。 5.5.2燃气灶具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燃气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的 有关规定,其能效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能效 限定值及等效等级》GB30720的有关规定; 2与墙面净距不应小于100mm,与侧面墙之间应不小于150 mm,与对面墙不得小于1000mm,距水池不宜小于200mm; 3距木质家具等可燃物的水平的净距不应小于500mm;当达 不到要求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4与采暖热水炉水平净距不小于300mm。
1燃气采暖热水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采暖热水炉》GB 25034的有关规定,其能效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 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等效等级》GB20665的 有关规定; 2燃气采暖热水炉应选用密闭强制排气式,应具有防冻保护、 防干烧保护、自动熄火保护、温度过高保护、水泵防抱死保护等 安全保护功能; 3应有符合采暖炉使用要求的水源和水压、水质; 4壁挂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上部不应有明敷的电线、电器设备及 易燃物,下部不应设置灶具等燃具; 5安装燃气采暖热水炉的墙壁应能承受所安装壁挂式采暖炉 的荷重; 6壁挂式燃气采暖热水炉应安装在方便操作、检修、观祭火
焰且不易被碰撞的地方。 5.5.4燃具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 5.5.4 的要求。
表5.5.4燃具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m)
5.5.6居民燃具的安装、施工及验收还应符合国家现个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的有关规定
然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的有关规定。
5.6商业燃具、用气设备
5.6.1商业用的各类燃具及用气设备应采用低压燃具,且应有 熄火保护装置。
5.6.2商业燃具使用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燃具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 护操作的专用房间内;用气间应靠外墙设置,通风开口面积不应 小于地面面积的1/10; 2商业燃具不得安装在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强烈腐蚀性 介质等场所,亦不得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
程、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和变、配电室等设备房间; 3放置燃气设施或燃具的接触面为不燃材料;用气间顶棚和屋 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4商业餐饮厨房净高不得小于2.5m; 5学校食堂与餐饮等场所禁止在用餐区使用燃气: 6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餐馆或食堂应满足消防验收的 要求。
5.6.3商业燃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商业燃具及用气设备与对面墙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检 修的要求; 2商业燃具与可燃或难燃的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 措施; 3商业燃具的炉膛或烟道处应设爆破门; 4当使用鼓风机进行预混燃烧时,应采取在用气设备前的燃气 管道上加装止回阀等防止混合气体或火焰进入燃气管道的措施
5.7.1燃具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应排出至室外,不得排入封闭的房间 走廊和阳台等部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民燃气灶具及商业燃具上方应设排油烟机、排气扇或排气 罩; 2燃气采暖热水炉和热水器应设置专用烟道,烟道应明装,吸 气、排气口应直接与室外相通
5.7.2烟气的排烟管、烟道及排烟管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烟道应有可靠的防倒烟措施,当多台设备合用竖向排烟道 排放烟气时,应保证互不影响; 2燃具的排烟管应保持畅通,并应采取措施防止鸟、鼠、蛇等 堵塞排烟口; 3排烟口应设置在利于烟气扩散、空气畅通的室外开放空间 并应采取措施防止燃烧的烟气回流入室内。
5.7.3烟道终端距门窗洞口最小净距应符合表5.7.3的要求。
兰州某高层住宅楼水平防护棚施工方案5.7.3烟道终端距门窗洞口最小净距应符合表5.7.3的要求。
5.8燃气监控报警及通风
5.8.1用气房间内应设置可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和与其连锁的紧 急自动切断阀。 5.8.2燃气管道入口处应设置手动快速切断阀及紧急自动切断阀, 商业用户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5.8.3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及紧急自动切断阀的设置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及现行行业标准《城 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的规定。 5.8.4居民用户、规模较小的商业用户用气房间内宜采用独立式可
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规模较大的商业用户用气房间内应采用能 集中式监控管理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设计应满足现行行业 标准《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的技术要求, 5.8.5商业用户的用气房间内宜设置机械送排风系统,并与燃气浓 度检测报警系统联动。
6管材及管道附件和防腐
6.1.1液化石油气微管网工艺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 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及压力管道有关安全 技术要求的规定。 6.1.2管材及管道附件应具备产品质量合格文件或质量保证文件。 6.1.3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钢管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规定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上).pdf,或采用质量不低于上述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无缝钢 管; 2管件应与管道材质相同。管件宜采用无缝管件,其质量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对焊管件类型与参数》GB/T12459、《钢制 对焊管件技术规范》GB/T13401的规定; 3液化石油气储罐、设备和管道上应采用钢质阀门及附件,阀 门及附件的压力等级应高于输送系统的设计压力。 6.1.4液化石油气管网系统管道宜采用聚乙烯管或钢管,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聚乙烯燃气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用埋地聚乙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