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400-2020 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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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400-2020 看守所建筑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看守所建筑设计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月16日

根据任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冀】12D18: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设计与安装,认真总结实践经 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 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场地设计、建筑设计、室内环境、建筑 设备、建筑消防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根据任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 ,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场地设计、建筑设计、室内环境、建筑 备、建筑消防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监所管理 高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4号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邮编:100741)。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 本标准参编单位:重庆市公安局监管总队 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顾均丁杰刘庆安岩渠谦李立晓王宗存朱守科游蓉 朱伟芳赵亚许余伟冯剑舒频张健张蕊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徐恒明周世军薛建放於建明车学娅洪宛华郭汝艳德 宏庆孙成群

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看守所建筑设计。 1.0.3看守所建筑设计应确保监管安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被羁押人合法 权益,使看守所建设科学、规范。 1.0.4看守所建筑的监区AB门、监区围墙及岗楼的抗震设防基本烈度应高于本地区折 震设防烈度一度,并不应小于七度(含七度)。抗震设防烈度为九度以上(不含九 度)的地区严禁建造看守所。监区AB门、监区围墙及岗楼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一级 1.0.5不同地域、不同气候区的看守所均应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 关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 1.0.6看守所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

2.0.1看守所detentionhouse

依法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刑罪犯(以上统称被羁押人)的刑事羁 机关。

2.0.2监区 supervision

依法对被羁押人实施武装警戒的区域。

2.0.3监房 supervision building

2.0.4监室supervisionroom

被羁押人的起居用房。

2.0.5室外活动场outdoorplayingplace

羁押人所用,具有防护设施的室外活动场

2.0.6管理巡视通道inspectionpassag

民警对监室和室外活动场进行管理巡视、被羁押人进出监室及提供被羁押人生活 保障的通道。

2.0.7主通道primarypassage

间、监房与其他用房之间的封闭式连接通

2.0.8监区AB门 supervision gate

人员和车辆进出监区的双重警戒大门,AB两个大门之间做到封闭、联动、通视。

2.0.9监区围墙 supervision wall

2.0.10岗楼watchtower

置于监区围墙上供武装警戒的建筑物。

2.0.11巡逻道patrolway

设置于监区围墙顶部用作巡逻的通道。

3.1.1看守所建筑的选址应满足上位法定

所建筑的选址应满足上位法定规划的要求。

3.1.2看守所建筑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地势较高且平缓的地段; 2应选择周边交通与建筑基地连接方便的地段; 3宜选择在所属行政区域城区附近市政设施、通信设施条件较好的地段,并避开 居民稠密区、繁华商业区、高层建筑周边的地段以及外事活动场所等; 4与各种污染惊、噪声源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公共市政设施的距离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标准的规定

3.2.1看守所建筑基地宜与城市道路或公路相临,确有困难的应设连接道路与城市道 路或公路连通,连接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7.00m。 3.2.2看守所建筑基地宜设置2个出入口。

3.2.1看守所建筑基地宜与城市道路或公路相临,确有困难的应设连接道路与城市道

3.2.2看守所建筑基地宜设置2个出入I

3.3.1看守所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看守所建筑应根据建设计划的要求进行整体规划,并可留有扩建和改建的余 地; 2总平面应在符合监管安全、建筑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日照、采 光、通风、景观等自然条件,并应避免极端气候对看守所建筑安全产生的不利影响; 3总平面应布局合理,各类流线清晰,使相关功能分区联系顺畅、安全,且应满 足消防要求; 4建筑布局按其功能分为监区、办案区、接待会见区、办公区、生活保障区和武 警营区,各功能区房屋设置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除监区、武警营区应单独设 置外,设计押量在500人以下的看守所的其余功能区可合并设置; 5关押女性被羁押人的看守所应设置单独区域,并应与男性被押人关押区域物 理隔离:

6看守所监区内应具备网格化管理条件,能够做到相对独立管理、互不交叉;设 置特殊监区的,应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7当看守所设置服刑罪犯劳动区时,劳动区应隔离设置,并应设有相应的警戒设 施。

3.3.2看守所监区应设置在看守所中央部位或便于警戒的位置,并应符合

1监区周界必须设置监区围墙; 2监区应设置1个出入口,并不得直接面对看守所基地出入口; 3监区内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5%: 4监区平面宜为矩形。 3.3.3 监区围墙内侧、外侧应设置安全隔离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区围墙安全隔离带宽度外侧不应小于5.00m,内侧不应小于7.00m; 2监区围墙外侧的安全隔离带不得超越基地建筑红线。 3.3.4监室及室外活动场宜有好朝向。监房之间的间距应符合当地居住建筑日照的相 关规定,且不应少于10.00m。 3.3.51 监控指挥中心应设置在监区内。 3.3.6 办案区设置应临近监区出入口。 3.3.7 接待会见区宣设置在监区围墙外。 3.3.8 办公区应设置在监区外,并宜综合考虑停车、道路、绿化等因素,合理布置 3.3.9 生活保障区宜设置在监区外。

3.3.10武警营区应独立成区,且毗邻看守所监区布置。武警营房与监区围墙巡 间宜设置上勤通道

3.3.11监区建筑各部分的连接应设置封闭通道,并用防护门分隔。

3.3.12各功能区机动车道应连通。进入监区的机动车道净宽和净高均不应小于 4.00m

3.3.13看守所建筑密度宜为33%,容积率宜控制在0.3~0.5。特殊情况需建设二层以 上监房时,其容积率可根据总体布局要求另行核定,且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 定。

3.3.14看守所建筑的绿地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且新建看守所的绿地率 不宜小于25%;扩建和政建看守所的绿地率不宜小于20%。 3.3.15监区内不应种植高大乔木及密植的灌木。监区围墙两侧的安全隔离带内严禁种 植乔木及灌木。 16手

3.16看守所应在监区外设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场,且宣根据需要设置地下停车 ,内部人员的停车场(库)和外部来所人员的停车场(库)宜分别设置。停车数量 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及满足工作需求

4.1.1看守所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监房不宜超过2层。

4.1.2看守所建筑应包括被羁押人用房、办案及管理用房、民警办公及生活用月 所检察室、小法庭、附属用房以及武警用房,

所检察室、小法庭、附属用房以及武警用房。 4.1.3监区内房屋建筑的外形宜简洁,不应采用复杂的装饰细部,防止攀爬,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建筑的外露金属构件,防锈防腐年限不应小于10年; 2建筑外墙的装饰线条、窗台、窗套或其他凸出部分不宜大于60mm; 3监区内的所有管道宜暗敷,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外露的管道 及出水口应采用不易拆卸的非金属制品; 4当建筑外置雨水管时,应采用半圆形截面雨水管或设置有效的防攀爬措施。 4.1.4锅炉房、空调机房、冷却塔等不应与民警生活用房、监控指挥中心、电教室和 录音录像编辑制作的房间相贴邻设置。电梯井不宜与上述房间及监室相贴邻,当不可 避免时,应采取隔声措施。 4.1.5二层及以上监房宜设置电梯,电梯井应集中设置在监房出入口主通道区域,不 得设置在管理巡视通道内。 4.1.6监区内通往屋顶或设备夹层的检修楼梯、爬梯、人孔和通道等,不应设置在管 理巡视通道内,并应安装金属栅栏或防护门。被押人使用的通道、楼梯封闭门宜采 用金属栅栏门,并应有安全的金属防护锁闭设施。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及家属会见室 的门不应具备室内锁闭功能,

4.1.6监区内通往屋顶或设备夹层的检修楼梯、爬梯、人孔和通道等,不应设置在管

4.1.6监区内通往屋顶或设备夹层的检修楼梯、爬梯、人孔和通道等,不应设置 理巡视通道内,并应安装金属栅栏或防护门。被押人使用的通道、楼梯封闭 用金属栅栏门,并应有安全的金属防护锁闭设施。讯问室、律师会见室及家属会 的门不应具备室内锁闭功能。

4.1.7被羁押人使用的主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600mm,其余楼梯净宽不应小于 1200mm;楼梯井宽度尺寸不宜小于150mm;楼梯的临空部位应设置封闭的金属防护栅 栏。

4.1.8卫生间、厕所、浴室、盟洗室不应设置于伙房、食堂、监室及电气设备用房的 直接上层。

1.9被羁押人使用的图书室应有良好的采光,书架宜与墙体及地面固定;当设有电 等用电设备时,应保证电源使用安全

4.1.10物品储藏问设置的物品存放架或柜子宜与墙体或地面固定,其中衣物储 人的存放空间不宜小于0.135m²

4.1.11设备竖向管线不应设置在监室和室外活动场内;当不能避免时,应设置专用管 道井,管道并的检修门或检修口不应设置在监室和室外活动场内,并有安全的防护锁 闭设施,检修门或检修口应选用金属材料。设备间应设带有锁闭装置的金属检修口或 检修门。

夹层玻璃等安全玻璃,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中用于分隔的透明隔 断,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4.2.1普通监室每间关押人数宜为16人~22人,监室开间宜为5.70m~6.00m,人均使 用面积宜为5.00m²;单人监室开间或进深的净尺寸不应小于2.20m,每间使用面积宜为 .00m²8.00m²。单人监室应毗邻普通监室设置,并与普通监室之间设置钢化夹层或 防爆玻璃的固定窗,普通监室通过固定窗观察单人监室应无死角。

4.2.2监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2.3监室门外侧的管理巡视通道应直线布置,避免死角,通道净宽不应小于2.00m; 民警值班室应紧邻通道,管理半径不宜超过80.00m;室外活动场和监室上方的管理巡 视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并应形成巡视网络,

4.2.4监室层高严寒地区直为4.20m~4.80m,寒冷地区宜为5.10m~5.70m,夏热冬冷 地区、温和地区宜为5.70m~6.30m,夏热冬暖地区宜为6.30m~6.90m。当室外活动 场、监室上方设置管理巡视通道时,监室层高不应低于5.70m,

4.2.5监室墙体不得采用空心或轻质砌体,外墙砌体厚度不应小于300mm:内墙砌体

4.2.5监室墙体不得采用空心或轻质砌体,外墙砌体厚度不应小于300mm,内 享度不应小于200mm,砌体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且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 的水泥砂浆满浆砌实。当监室墙体采用钢筋混凝土墙体时,厚度宜为200mm, 强度等级不低于C20。

2.6监室的楼、地面宜采用耐磨、耐擦洗、防滑的整体性建筑材料;室内墙面宜采 月易擦洗涂料。单人监室墙面3.00m以下墙裙应采用软性材料,

4.2.7监室门、室外活动场门制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监室门》GA526的有 定。

4.2.8当监室采光窗、观察窗等窗户窗台高度距离监室楼地面或床铺、洗盆等可登踏 部位低于3.00m时河北石家庄某公园二期景观园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金属防护栅栏应在监室内侧加装金刚网。送饭口应加装可插闭的金 属门。

4.2.9监室上部观察窗的观察视线应无死角,窗台距上部管理巡视通道楼面高度不宜 大于0.50m。

4.2.10监室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6普通监室卫生间应配备2个~3个奠式大便器、1.20m长双龙头盟洗槽或2个洗手 盆、2套淋浴设施;开关阀门、淋浴头应做防悬挂处理。

6普通监室卫生间应配备2个~3个跨式大便器、1.20m长双龙头盟洗槽或2个洗 、2套淋浴设施;开关阀门、淋浴头应做防悬挂处理。 2.11监室内的床具应与地面或墙体固定。床具制作安装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看守所床具》GA1010的有关规定。

中山某超高层综合楼施工组织设计(争创鲁班奖4.2.11监室内的床具应与地面或墙体固定。床具制作安装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 《看守所床具》GA1010的有关规定

4.2.12当监室靠管理通道一侧墙体上设置送饭和送开水的传递口时,传

2.12当监室靠管理通道一侧墙体上设置送饭和送开水的传递口时,传递口的管理近 一侧应安装金属防护门,传递口净尺寸宜为150mm×150mm,高度距地坪宜为 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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