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15-62-2021 陶粒混凝土技术规程(完整清晰正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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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水泥应按品种、强度等级和生产厂家分别贮存和标识,

1陶粒的贮库、运输车均应有坚固的密封:配套的计量袋, 在运送、装卸和加料过程中,应采用严密连接,不得泄漏,不得 混人杂物和被污染。 2进场时应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贮存,避免混杂,保持 陶粒大小颗粒均匀分布。 3贮存场地应平整、干净、无积水,应设有地漏,具有通 畅排水的硬质地面。 4陶粒堆放场地应有预湿处理,调整陶粒含水量的条件, 如:上部设有洒水装置、地面设有排水装置。 6.2.4砂、石集料应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贮存,并避免混杂 或污染。贮存场地应具有排水的硬质地面,且不得被水淋湿。 6.2.5掺合料和纤维进场后应按品种、级别分类贮存,标记清 楚,不得受潮,严禁与其他材料混杂。 6.2.6外加剂、改性剂等均应按不同生产厂家、品种分别标识 和贮存,粉状外加剂应防止受潮结块,液态外加剂应储存在密闭 容器内,并应有防冻、防晒、防止变质的措施。

6.3.1生产陶粒混凝土的搅拌站(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搅拌站(楼)》GB/T10171的规 定,搅拌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 搅拌机》GB/T9142规定的固定式搅拌机要求。

搅拌运输车》GB/T26408的规定,在运送时应能保持拌合物的 均匀性T/TAF 101.4-2021 冷链物流可信溯源服务技术要求 第4部分:冷链数据可信存证.pdf,不得产生分层离析现象。

6.4.1陶粒混凝土配合比应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及预拌混凝土供 货合同要求的强度、密度、册落度等技术指标,由供方进行 设计。

6.4.2配合比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及 行业标准《轻骨料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JGJ/T12、《普通混凝 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I55等执行。先确定初步配合比,经调整 确定试验室配合比和施工配合比。 6.4.3按配合比配制的常规品(A)或特制品(B)陶粒混凝土

业标准《轻骨料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JGJ/T12、《普通混淡 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等执行。先确定初步配合比,经调枣 定试验室配合比和施工配合比。

的质量,应分别满足本规程第5.2节、第5.3节的相应质量要 求,并应按本规程第7章的规定检验合格。特制品(B)陶粒混 凝土配合比,除应满足特殊性能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专门规定。

6.5.1原材料、配合比调整和混凝土生产过程,应采用电子计 量设备、电脑程序控制。计量设备应能连续计量不同混凝土配合 比的各种原材料,并应具有逐盘记录和储存计量结果数据的功 能。其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 搅拌站(楼)》GB/T10171的规定。 E

单位每月应至少自校一次。每一工作班开始前,应对计量设 行零点校准。

6.5.3水和液体外加剂按体积或质量计量,其他原材料均按质 量计量。陶粒可按体积计量。

6.5.3水和液体外加剂按体积或质量计量,其他原材料均按质

6.5.4陶粒混凝土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5.4的规定 并应每班检查一次。

6.5.4陶粒混凝土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5.4的

表 6.5.4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

注:1累计计量允许偏差,是指每一运输车中各盘混凝土的每种材料计量和的 偏差; 2当陶粒以袋装供应,误差较大,需采取措施控制; 进行测定、校核

以下顺序进行: 1先将外加剂加入水中混合均匀。 2当采用轻粗陶粒时,在搅拌机中依次加入水泥、掺合料 水和粗细集料,拌合好基料(浆料、砂浆或混凝土),再投入陶 粒继续搅拌均匀。 3当采用搅拌运输车运送时,可先将在搅拌机中拌合好的 基料投入搅拌运输车,然后将陶粒直接加入搅拌运输车中搅拌 均匀。 4当采用高强陶粒时,可同时加入水泥、掺合料、细集料 和水拌合均匀,再加入粗集料和陶粒进行搅拌。 6.6.2陶粒混凝土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料在搅拌机中搅拌的最短时间应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规 定,并且每盘搅拌时间(从材料投入完毕算起)不应少于30s, 加人预湿处理陶粒后的搅拌时间不宜少于30s。 2采用搅拌运输车运送混凝土时,先将混凝土基料拌合物 投入搅拌运输车,再将陶粒直接加入搅拌运输车,从陶粒投入完 毕算起,搅拌时间不宜少于120s。 3当采用翻斗车运送混凝土,或采用非预湿处理陶粒时,

6.6.2陶粒混凝士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料在搅拌机中搅拌的最短时间应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规 定,并且每盘搅拌时间(从材料投入完毕算起)不应少于30s 加人预湿处理陶粒后的搅拌时间不宜少于30s。 2采用搅拌运输车运送混凝土时,先将混凝土基料拌合物 投入搅拌运输车,再将陶粒直接加入搅拌运输车,从陶粒投入完 毕算起,搅拌时间不宜少于120s。 3当采用翻斗车运送混凝土,或采用非预湿处理陶粒时, 陶粒混凝土的搅拌时间不宜少于120s

4当能保证搅拌均匀时,或为防止陶粒上浮、制备保温隔 热等用途的特种陶粒混凝土,需采用增黏剂、引气剂或憎水剂等 改性剂时,可相应酌情减少或增加搅拌时间。

6.7.1预拌陶粒混凝土在生产过程中应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所有粉料及陶粒的运输、贮存及称量工序均应在密封状态下进 行,并应有收尘装置。 6.7.2搅拌站应严格控制生产废水的排放和治理,应设有沉淀 回收系统。带有陶粒的废水应用滤网过滤,将陶粒收集装袋,回

6.7.2搅拌站应严格控制生产废水的排放和治理,应设有沉淀、 回收系统。带有陶粒的废水应用滤网过滤,将陶粒收集装袋,回 收利用,废水应进行处理循环利用,实现“三废”零排放

6.8.1运送预拌陶粒混凝土,应采用本规程第6.3.2条规定的 运输车。运输车在装料前应无杂物、积料、积水。运输车在运输 时应能保证混凝土拌合物均匀,不产生分层离析。对寒冷或炎热 的天气情况,搅拌运输车的搅拌罐应有保温和隔热的措施。翻斗 车应仅限用于落度小于80mm的混凝土拌合物。

运输车。运输车在装料前应无杂物、积料、积水。运输车在运输 时应能保证混凝土拌合物均匀,不产生分层离析。对寒冷或炎热 的天气情况,搅拌运输车的搅拌罐应有保温和隔热的措施。翻斗 车应仅限用于落度小于80mm的混凝土拌合物。 6.8.2严禁任意向运输车内的混凝土拌合物加水。当需要在卸 料前调整落度,掺入外加剂时,外加剂掺量、搅拌的时间应有 经试验确定的预案。外加剂掺入后,搅拌运输车应采用快档旋转 搅拌罐,进行不宜少于60s的搅拌。 6.8.3拌合物从搅拌机卸入运输车时起,至该运输车开始卸料

料前调整落度,掺人外加剂时,外加剂掺量、搅拌的时间应有 经试验确定的预案。外加剂掺入后,搅拌运输车应采用快档旋转 搅拌罐,进行不宜少于60s的搅拌。

时为止,运送时间应满足供货合同规定。当合同未作规定时,宜 在1.5h内卸料;当最高气温低于25℃时,运送时间可延长 0.5h。当采用翻斗车时,运输时间不应大于45min。需延长运送 时间时,应采取相应的有效技术措施,保证落度,并应通过试 验验证。

6.8.5拌合物在运送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避免洒漏。

6.8.5拌合物在运送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避免洒漏。

6.9.1预拌陶粒混凝土的质量应满足工程设计、施工要求,混

6.9.1预拌陶粒混凝土的质量应满足工程设计、施工要求,混 凝土搅拌站在生产、运输和供应全过程中必须建立完整的质量管 理体系。

6.9.2预拌陶粒混凝土原材料及制备等

及检验方法,按本规程第3.2节~第3.7节的检验方法和检 女量的有关规定执行。

求及检验方法,按本规程第3.2节~第3.7节的检验方法利

6.9.3首次生产采用的配合比,应进行开盘检验,其混凝土的

项性能应满足供货合同要求及工程设计、施工要求。开始生 应至少留置1组标准养护试件,作为验证配合比的依据。 9.4预拌陶粒混凝土配合比的质量控制,每工作台班应检查 次陶粒、砂、石材料含水率的测试结果和生产配合比通知单 应检查开盘检验的资料和试件的强度、密度及匀质性试 告

一次陶粒、砂、石材料含水率的测试结果和生产配合比通知单。 并应检查开盘检验的资料和试件的强度、密度及匀质性试验 报告。

程第5.2节和第5.3节的有关规定;检验项目、数量应符合 程第7.1.2条、第7.1.3条的规定,检查出厂检测报告和夕 测报告。

6.9.6当有其他项目要求时,质量控制必须满足合同规定,并

6.10.1预拌陶粒混凝土产品根据其类别、性能及使用材料不 司,按以下规定进行标记: 类别一强度等级(特殊要求)一密度等级一落度(扩展度)一粗集料最大粒级一本标准号 当对扩展度有特殊要求时,用扩展度等级值直接标记在珊落 度值之后的括号内。 102预拌陶粒湿凝土标记示例

5.10.2预拌陶粒混凝土标记示

7.1.1产品检验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1预拌陶粒混凝土产品质量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 检验。 2出厂检验应在搅拌地取样,应以出厂检验的结果作为产 品质量判断的依据;出厂检验结果不符合供货合同要求的拌合物 不得出厂。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 3交货检验应在交货地取样,检验的结果作为搅拌站产品 质量验收和判断其质量是否符合验收要求的依据。交货检验的取 样试验应由需方承担,当需方不具备试验条件时,应协商委托由 有试验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落度、湿密 度试验结果应在现场检测。强度、干密度应在试验结束后3个工 作日内及时通知供方。 4预拌陶粒混凝土的取样及试验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上岗 资格证。 a

表7.1.2检验项目

特制品陶粒混凝土应按合同要求增加检验项目(如:扩展度、导热系 数、干燥收缩值、吸水率等); Z 采用海砂时,同一配合比混凝土拌合物,其水溶性氯离子含量,至少取 样检验1次。

7.1.3陶粒混凝土拌合物强度、落度、湿密度等项且检验的

取样频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出厂检验应在搅拌地点取样,取样频率应符合以下规定: 同配合比的混凝土,每100盘取样不得少于1次;每一个工作班 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1次,每次取样应至少进行一组 试验。 2交货检验应在交货地点取样,频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规定。交货检验的试 样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的1/4~3/4之间 抽取。 3每个试样采取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量的 1.5倍,且不宜少于20L。 4交货检验中,落度等项目的试验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 地点20min内完成,用于强度等级的试件制作应在30min内 完成。 5同一配合比混凝土拌合物,其水溶性氯离子含量,至少 取样检验1次。取样频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砂混凝土应用 技术规范》JGJ206的规定。 6混凝土耐久性能检验的取样频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193的规定

7.2.1交货检验的陶粒混凝土拌合物落度(扩展度)、湿密 度和匀质性的试验结果分别符合供货合同,以及本规程第5.2.1 条、第5.2.2条和第5.2.3条的规定,判定为合格;若不符合要 求,则应立即试验余下部分,或重新取样进行复检,第二次试验 结果分别符合相应规定时,仍判定为合格;仍不符合规定的则 退货。 7.2.2交货检验中,落度、扩展度实测值与供货合同规定的 落度、扩展度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表7.2.2落度、扩展度值充许偏差(mm

7.2.3预拌陶粒混凝土的强度、干密度试验结果均满足设计要 求和合同规定ALC板墙施工方案,应判定为合格。 7.2.4供方提供的氯离子总含量试验结果的资料符合本规程第 5.2.4条的规定,应判定为合格。 7.2.5供方提供的混凝土放射性核素放射性比活度的资料符合 本规程第5.3.9条的规定,应判定为合格。 7.2.6陶粒混凝土特制品满足常规检验项目要求,且符合供货 合同的规定,应判定为合格。 陶临温辉山述合物进行本化

7.3.1预拌混凝土订货时,供需双方应先签订合同。合同签订 后,供方应按订货单组织生产和供应。 7.3.2订货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后,供方应按订货单组织生产和供应。 7.3.2订货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订货单位及联系人; 2 施工单位及联系人; 3 工程名称、浇筑部位及浇筑方式; 4 混凝土标记,标记内容以外的技术要求和说明; 5 订货数量(m²); 6 交货地点; 7 供货起止时间。 7.3.3 订货合同、订货单均应1式4份,加盖公章,供方

3.4预拌混凝土交货时,供方应按分部工程,向需方提供

配合比混凝土的出厂合格证。出厂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1 出厂合格证编号; 2合同编号; ? 工程名称、浇筑部位; 4 需方、供方; 供货日期; 6 混凝土标记,标记内容以外的技术要求; 7 供货数量(m²); 原材料品种、规格、级别及检验报告编号; 9 混凝土配合比编号; 10混凝土质量评定。 7.3.5 交货时,需方应指定专人,及时对供方所供预拌混凝土 的质量、数量进行确认。 7.3.6供方应随每一辆运输车向需方提供该车混凝土的发货单, 发货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编号; 发货单编号; 3 需方、供方; 工程名称、浇筑部位; 5 混凝土标记; 6 本车的供货数量(m); 7 运输车号; 8 交货地点; 9 交货日期; 10 发车时间和到达时间; 11 供、需(含施工方)双方交接人员签字。 7.3.7 交货时,拌合物运送至交货地点应在运输车出口处取样 26

进行交货检验,作为搅拌站产品质量验收的依据。检验项目应符 合本规程第7.2节的规定。

土体积应由运输车实际装载质量除以混凝土拌合物的表观湿密度 求得。

量计算。如以工程量进行复核时(不扣除混凝土结构中钢筋所占 体积)XX污水处理厂工程厂外管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其误差应不超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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