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细则(暂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主编2022年7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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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细则(暂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主编2022年7月).pdf

山东省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惠排香

山东省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

2022 年 7 月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 编写人员:崔士起张鑫嵇齐元荣成勃 宋晓光李安起张毅王鹏 审查人员:张英明徐承强王总辉王健‧张省祥

北京市海淀区某大厦夜景照明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山东省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惠排查技术细则

党委政府属地责任等四方责任。 第四条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惠排查除应符合本技术细则要求 外,尚应符合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条业主自查。村居组织自建房业主(产权人或实际使 用人)按本技术细则要求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应包含房屋基本情 况、使用状况、改扩建状况等,并如实填写《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惠排 查基本信息表》(附件1),由业主及村居负责人签学确认。 第六条乡镇(街道)排查初判。由乡镇(街道)组织,逐楼逐 户排查并填写《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惠排查表》(附件2)。排查工作 应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进行,保证排查 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乡镇(街道)排查应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初判,初判结果经排 查人、业主共同签字确认。乡镇(街道)建立《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惠 排查工作台账》(附件3),并经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学后 上报。 第七条县级复核评估。由县(市、区、功能区)组织,成立相 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邀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 参与,对乡镇(街道)排查初判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判定,汇总形成

第九条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惠排查技术内容包括房屋便用情 况调查、现场踏勘、初判、复核评估和判定。 第十条房屋使用情况调查应包括: (一)对照《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基本信息表》进行信息 核实。 (二)需要收集的主要资料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资 料、工程峻工验收资料、房屋使用资料(包括使用情况、检查检测、 监测、维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及害损坏和修复)、 群众反映的房屋安全问题等。 第十一条现场踏勘应按场址及地基基础安全排查、上部结

构安全排查进行。 第十二条排查初判应按房屋安全隐惠排查情况作出存在严 重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惠、未发现安全隐惠的初判结论。 (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不稳定,出现明显不均 匀沉降,或承重构件存在明显损伤、裂缝或变形,随时可能丧失稳 定和承载能力,结构已损坏,存在倒塌风险。 (二)存在一定安全隐惠:房屋地基基础无明显不均匀沉降,个 别承重构件出现损伤、裂缝或变形,不能完全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三)未发现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稳定,无不均匀沉降,梁 板、柱、墙等主要承重结构构件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连接可靠 承重结构安全,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三条排查初判结果经县级复核评估后,作出存在严重 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惠、未发现安全隐惠的判定结论。 第十四条不同安全隐患等级的房屋应分类处置。 (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排查初判或复核判定后应 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如需继 续使用,应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 相应处理措施。 (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限制用途,并委托专业技 术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三)未发现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可继续正常使用,同时定期进

行安全检查与维护。 第十五条按本技术细则尚不能判定为严重安全隐患或一定 安全隐患,但在排查中发现结构存在异常情况的,可判定为存在一 定安全隐惠。 第十六条经排查判定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一定安全隐患 情形的,可判定为未发现安全隐惠。 第十七条排查初判和复核评估结论不能替代房屋安全 鉴定。

行安全检查与维护。 第十五条按本技术细则尚不能判定为严重安全隐患或一定 安全隐患,但在排查中发现结构存在异常情况的,可判定为存在, 一 定安全隐惠。 第十六条经排查判定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一定安全隐患 情形的,可判定为未发现安全隐惠。 第十七条排查初判和复核评估结论不能替代房屋安全 鉴定。

第二节场址及地基基础安全排查

第十八条自建房场址安全排查应重点检查房屋遭受洪涝、 地质灾害、采空区、台风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尾矿坝等的威肋 情况。 根据现有的各类灾害历史资料和危险性判定结果,位于危险 地段的自建房应初判和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当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 且有继续滑动迹象时,应初判和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惠; 当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不大于10mm,但对上部 结构造成影响时,应初判和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当地基基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初判和判定

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惠: (一)房屋地基出现局部或整体沉陷; (二)承重墙体产生单条宽度大于10mm的沉降裂缝,或单道 墙体产生最大裂缝宽度大于5mm的多条平行沉降裂缝;预制构 件之间的连接部位出现宽度大于3mm的不均匀沉降裂缝; (三)混凝土梁产生宽度超过0.4mm的斜裂缝,或梁柱节点 出现宽度超过0.5mm的裂缝,或钢筋混凝土墙出现竖向裂缝。 第二十一条当地基基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初判和判 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房屋地基基础有不均匀沉降,且造成上部结构构件裂缝: 但其宽度未达到第二十条第(二)、(三)款的限值; (二)因地基变形引起单层和两层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3% 三层及以上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2%; (三)因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上部结构出现明显的 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四)基础基底局部被架空等可能引起房屋塌的其他情形。

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惠: (一)房屋地基出现局部或整体沉陷; (二)承重墙体产生单条宽度大于10mm的沉降裂缝,或单道 墙体产生最大裂缝宽度大于5mm的多条平行沉降裂缝;预制构 件之间的连接部位出现宽度大于3mm的不均匀沉降裂缝; (三)混凝土梁产生宽度超过0.4mm的斜裂缝,或梁柱节点 出现宽度超过0.5mm的裂缝,或钢筋混凝土墙出现竖向裂缝。 第二十一条当地基基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初判和判 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房屋地基基础有不均匀沉降,且造成上部结构构件裂缝 但其宽度未达到第二十条第(二)、(三)款的限值; (二)因地基变形引起单层和两层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3% 三层及以上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2%; (三)因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上部结构出现明显的 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四)基础基底局部被架空等可能引起房屋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砌体结构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初判和 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承重墙出现竖向受压裂缝,缝宽大于1mm、缝长超过层 高1/2,或出现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二)支承大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在支座部位出现多条因 局部受压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1mm; (三)承重墙或砖柱表面出现风化、剥落、砂浆粉化等现象,剩 余墙体厚度不足原墙厚的85%或不足180mm; (四)承重墙、柱已经产生明显倾斜; (五)纵横承重墙体连接处出现竖向通长裂缝; (六)砌筑砂浆强度明显偏低,或砌筑质量较差; (七)阳台板、雨棚、挑檐等悬挑构件出现明显下垂、混凝土酥 裂分块、钢筋锈蚀严重、悬挑构件根部开裂等情形,或相连的墙体 出现宽度大于0.5mm的通长裂缝。 第二十三条砌体结构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初判利 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惠: (一)承重墙厚度小于180mm; (二)承重墙或砖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 (三)承重墙或砖柱出现侧向变形现象,或出现因侧向受力产 生水平裂缝; (四)门窗洞口上砖过梁产生裂缝或下挠变形; (五)砖筒拱、扁壳、波形筒拱的拱顶沿纵向产生裂缝或拱曲面 变形,或拱脚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或拉杆体系失效等;

(六)建筑高度与面宽宽度的比值超过2.5; (七)房屋面宽和进深比例小于1:3,主要采用纵向承重墙承 重,缺之横向承重墙; (八)房屋底层大空间,且未采用局部框架结构,上部小空间, 且采用自重较重的砌筑墙体分隔; (九)三层及以上房屋采用空斗砖墙承重,且未设置圈梁和构 造柱; (十)采用预制板作为楼屋面,未设置圈梁,未采取有效拉接 措施; (十一)承重砌体墙根部风化剥落,厚度不超过墙体厚度1/3 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混凝土结构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初判 和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梁、板下挠,且板底裂缝宽度大于1mm; (二)梁跨中或支座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裂缝延伸达梁高的 2/3以上且缝宽大于1mm,或在支座附近出现剪切斜裂缝; (三)混凝土梁、板出现宽度大于1mm非受力裂缝的情形; (四)主要承重柱产生明显倾斜,混凝土质量差,出现蜂窝、露 筋、裂缝、孔洞、烂根、疏松、外形缺陷、外表缺陷; (五)屋架的支撑系统失效,屋架平面外倾斜。 第二十五条混凝土结构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初判

(六)建筑高度与面宽宽度的比值超过2.5; (七)房屋面宽和进深比例小于1:3,主要采用纵向承重墙承 重,缺之横向承重墙; (八)房屋底层大空间,且未采用局部框架结构,上部小空间, 且采用自重较重的砌筑墙体分隔; (九)三层及以上房屋采用空斗砖墙承重,且未设置圈梁和构 造柱; (十)采用预制板作为楼屋面,未设置圈梁,未采取有效拉接 措施; (十一)承重砌体墙根部风化剥落JGJ72-2004标准下载,厚度不超过墙体厚度1/3 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混凝土结构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初判 和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惠: (一)梁、板下挠,且板底裂缝宽度大于1mm; (二)梁跨中或支座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裂缝延伸达梁高的 2/3以上且缝宽大于1mm,或在支座附近出现剪切斜裂缝; (三)混凝土梁、板出现宽度大于1mm非受力裂缝的情形; (四)主要承重柱产生明显倾斜,混凝土质量差,出现蜂窝、露 筋、裂缝、孔洞、烂根、疏松、外形缺陷、外表缺陷; (五)屋架的支撑系统失效,屋架平面外倾斜。 第二土五条混凝土结构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初判

和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柱、梁、板、墙的混凝土保护层因钢筋锈蚀而严重脱落、 露筋; (二)预应力板产生竖向通长裂缝,或端部混凝土酥松露筋,或 预制板底部出现横向裂缝或下挠变形; (三)现浇板面周边产生裂缝,或板底产生交叉裂缝; (四)柱因受压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或一侧产生水平裂 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 (五)混凝土墙中部产生斜裂缝; (六)屋架产生下挠,且下弦产生横断裂缝; (七)悬挑构件下挠变形,或支座部位出现裂缝; (八)混凝土梁板出现宽度1mm以下非受力裂缝的情形; (九)承重混凝土构件(柱、梁、板、墙)表面有轻微剥蚀、开裂 钢筋锈蚀现象,或混凝土构件施工质量较差、蜂窝麻面较多、但受 力钢筋没有外露等。 第二十六条钢结构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初判和判 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惠: (一)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 (二)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口;焊缝、螺栓、铆接有拉 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三)受力构件因锈蚀导致截面锈损量大于原截面的10%;

(四)屋架下挠,条下挠,导致屋架倾斜。 第二十七条钢结构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初判和判 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梁、板下挠; (二)实腹梁侧弯变形且有发展迹象; (三)梁、柱等位移或变形较大; (四)钢结构构件(柱、梁、屋架等)有多处轻微锈蚀现象。 第二十八条木结构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初判和判 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连接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升裂、剪坏,或连接铁 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件失效等损坏; (二)主梁下挠,或伴有较严重的材质缺陷; (三)屋架下挠,或顶板、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 (四)木柱侧弯变形,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柱脚腐朽等受损 面积大于原截面20%以上; (五)无下弦拉杆的人学屋架; (六)围护墙与木柱明显脱升或墙体明显歪闪、升裂严重。 第二十九条木结构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初判和判 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条木构件、龙骨下挠,或入墙部位腐朽、虫蛀; (二)木构件存在心腐缺陷;

(四)屋架下挠,標条下挠,导致屋架倾斜。 第二十七条钢结构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初判和判 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梁、板下挠; (二)实腹梁侧弯变形且有发展迹象; (三)梁、柱等位移或变形较大; (四)钢结构构件(柱、梁、屋架等)有多处轻微锈蚀现象。 第二十八条木结构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初判和判 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连接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升裂、剪坏,或连接铁 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件失效等损坏; (二)主梁下挠,或伴有较严重的材质缺陷; (三)屋架下挠,或顶板、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 (四)木柱侧弯变形,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柱脚腐朽等受损 面积大于原截面20%以上; (五)无下弦拉杆的人学屋架; (六)围护墙与木柱明显脱升或墙体明显歪闪、升裂严重。 第二十九条木结构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初判和判 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一)条木构件、龙骨下挠,或入墙部位腐朽、虫蛀; (二)木构件存在心腐缺陷;

(三)受压或受弯木构件于缩裂缝深度超过构件截面尺寸的 /2,且裂缝长度超过构件长度的2/3。 第三十条底层框架结构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初判 和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一)底层砖墙出现贯穿墙身的裂缝,且裂缝宽度大于2mm; (二)过渡层(框架相邻上层)墙体存在多条裂缝,且最大裂缝 宽度大于1mm; (三)混凝土构件符合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 第三十一条底层框架房屋墙体及混凝土构件出现裂缝,但 未达到第三十条规定值时,应初判和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混杂结构房屋安全隐患的初判和判定,参照本 技术细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绿化栽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初判和判定为存在严重 安全隐惠: (一)擅自加层(含夹层)、加高(含在原楼(屋)面新增的架空层 与原结构缺乏可靠连接)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升挖等违规改扩建 且出现明显开裂、变形的; (二)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且出现明显开裂、变形的(含擅自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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