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T/CSRME016-2021 城市地下空间网络化拓建工程技术规范及条文说明.pdf用设置过染加边框或梁柱体系进行加固,
8.6.1拓建结构防水设计应遵循“以防为主、刚柔结合、多道防线、 重点加强、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 8.6.2拓建工程防水设计之前,应对既有地下结构的渗漏水情况 进行调查、评估,并根据使用要求进行处治。 8.6.3拓建工程结构应以混凝土结构自防水为主,以接口、结构缝 等部位防水为重点,根据功能、运营及环境要求,可采用全包防水 或半包防水。 8.6.4拓建工程应对变形缝、诱导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预 埋件、新老结构接口、桩头等细部构造加强防水措施。 8.6.5连通接驳接缝宜做成阶梯形或楔形缝,接缝处宜采用水泥 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或高渗透改性环氧涂料;接口交界处宜增 设防水层加强,或预留注浆孔
8.7既有结构加固设记
8.7.1当拓建施工对既有地下结构的影响程度超过其承载力状 态、正常使用要求或变形控制标准时需对既有结构进行加固。 8.7.2既有地下结构加固不宜损伤原结构,应避免不必要的拆除 及更换,防止加固中造成新的结构损伤及病害,并制定有效的安全 保障措施
小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8.7.1当拓建施工对既有地下结构的影响程度超过其承载力状
8.7.3加固混凝土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 态进行设计和验算,既有地下结构材料参数的取值应根据原设计 或实测值确定,新增部分材料参数可按相关规范确定
8.7.3加固混凝土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
系的转换,以及拓建工程施工影响的实际受力状况。 8.7.5结构加固后改变传力路径或使结构质量增大时,应对相关 结构、构件及建筑物地基基础进行必要的验算。 8.7.6抗震及人防设防区结构、构件的加固应避免局部应力集中 或刚度突变,并应进行抗震、人防承载能力的复核。 8.7.7设计应明确结构加固后的用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应对加 固部位进行不定期观测、巡查及定期检测
8.8既有结构地基加固和托换
8.8.1拓建工程施工前,应对既有地下结构地基基础进行鉴定、评 估,分析拓建施工对既有地下结构地基的影响,并给出既有地下结 构地基变形控制标准。 8.8.2拓建工程施工中,既有地下结构地基承载力、变形及稳定性 不满足控制要求时,应进行地基加固或基础托换。 3.8.3拓建工程既有地下结构地基加固可采用注浆加固、地层改 良、钢管桩、静压桩、树根桩、基础补偿等措施,提高地基刚度与承 载能力,防止沉降过大或不均匀沉降。 8.8.4拓建工程地基托换应根据地基承载能力、变形控制要求和 建筑物重要性,采用补偿性、预防性、保护性托换。 8.8.5拓建工程基础托换应根据拓建结构类型、荷载、场地地基 拓建施工等,可选用整体托换、局部托换、托换与加强地基土刚度 相结合的方式。 8.8.6托换桩基桩端进人持力层深度应计算确定,桩端全断面进
9.1.1拓建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及勘察技术文件全面核查既有 地下结构、地下管线及周边环境等情况。 9.1.2拓建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 9.1.3拓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应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对既有地下结 构、周边影响范围建(构)筑物及管线等进行监测,必要时采取加固 措施,确保既有建(构)筑物使用安全。 9.1.4拓建工程施工应采用信息化技术,依据监测预警信息针对 性地采取动态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9.2.1拓建工程施工前应对地质勘察资料、临近建(构)筑物资料、 管线资料、既有地下工程峻工图、既有地下结构及基础现状调查评 古资料进行核查。 9.2.2拓建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监测专项方案。 9.2.3拓建工程施工前,应对影响施工的管线、设备等进行改迁或 保护,对废弃管线、设备拆除后再进行施工。
9.3既有地下结构保护与加固施工
9.3.1拓建工程施工时,应做好既有地下结构的保护和防护,并满 足以下规定: 1控制施工振动、膨胀、超载等附加荷载,不得超过安全限值; 2既有地下结构顶板、中板上方有材料运输或施工场地需求 时,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布置,需要调整时应重新进行检算:
3对于永久承载及抗浮的既有围护结构、支护结构,应做好 施工防护; 4除开洞、加固、改造等直接影响范围外,对既有地下结构其 余部位附加防水层应做好保护。 9.3.2既有地下结构加固的施工荷载、附加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允 许值
施工防护; 4除开洞、加固、改造等直接影响范围外,对既有地下结构其 余部位附加防水层应做好保护。 9.3.2既有地下结构加固的施工荷载、附加荷载不得超过设计允 午值。 .3.3既有地下结构临时加固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 1立柱、干斤顶等各类支撑与既有地下结构接触时,宜采用 钢板、型钢等扩大受力面,混凝土接触面采用砂浆、细石混凝土填 充等方式保持密贴,避免产生混凝土局部破坏; 2型钢、钢梁、钢桁架等用于既有结构开洞临时加固时,应采 用设预拱度、预应力等方式,开洞前消除临时梁可能产生的挠度; 3临时加固措施因连接、接触需要对既有结构钻孔、植筋、锚 固、局部破除时,不得切断既有结构受力钢筋; 4临时加固措施不得在拓建结构满足设计强度或完成受力 传换前拆除。 9.3.4既有地下结构基础补强采用注浆加固法时,应合理确定注 浆压力,不得使既有结构底板产生隆起变形 .3.5采用基础托换方式进行竖向增层拓建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托换基础在既有地下结构或导洞内施工完成,应与既有地 下结构可靠连接,满足受力转换承载要求后,开始增层开挖; 2托换基础承载前应预先消除可能产生的自身沉降; 3基础托换顺序及同时托换数量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实施; 4既有结构桩基础作为拓建后结构柱使用时,应对桩进行质 量检测及评估,不满足要求时应加固或置换处理, 9.3.6利用导洞法完成基础托换后,导洞回填应达到设计密实度 要求,顶部空隙应压浆回填。 9.3.7采用桩柱式临时基础托换方式增层施工时,临时基础应满 足最不利工况条件下变形及沉降控制要求,必要时利用顶升设备 预先消除桩柱承载后可能产生的沉降
9.3.3既有地下结构临时加固施工应满
9.3.8既有基础(桩基)的拆除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既有桩基础拆除宜分批实施,同一组托换结构对应的既 有桩基础不宜同时破除; 2基础破除宜采用机械切割、静态爆破等方法完成,施工条 件受限时,可采用人工与空压机相配合方法进行; 3旧基础(桩基)与托换结构连接处应进行无振动拆除
9.3.8既有基础(桩基)的拆除应符合以下要求:
9.4开挖、支护及结构施工
9.4.1近接增建基坑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接增建基坑施工应符合!
1当新建基坑与既有地下结构共用围护结构时,冠梁、围標 需与既有围护结构可靠连接; 2当新建基坑与既有地下结构不共用围护结构时,临近既有 地下结构侧应采用无挤土效应的围护结构,并防止桩孔或地连墙 槽壁塌; 3按照“分层、分块、对称、平衡、限时”的原则确定开挖方法 和顺序; 4开挖后应及时安装支撑结构,分级施加预加力,严禁一次 性加载; 5基坑开挖过程中检查监测围护结构渗漏水情况,及时采用 加固、封堵等处理措施
9.4.2连通接驳拓建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既有围护结构一次性破除范围应考虑对残留围护结构的 稳定性影响,必要时分块破除并采用临时加固措施; 2暗挖法施工的结构,在接口部位提前加固地层,当地下水 立较高时,应保证加固区封闭密实。 9.4.3近接增建、连通接驳主体结构应设施工缝分段浇筑,并采取 温差控制、配比设计、工艺优化等保证质量措施
9.4.4竖向增层拓建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拓建施工场地位于既有地下结构内部或受周边空间限制 时,宜选用低净空、体积小、施工振动较小的施工设备:
2竖向增层暗挖法施工,可综合选择导洞径向深孔注浆、抬 升注浆、补偿注浆措施控制既有结构沉降,并根据需要安装支顶装 置顶升既有地下结构; 3向下增层拓建施工主体结构时,应选择合理的施工缝位 置、高流态低收缩混凝土材料、接缝及防水结构型式,并进行专项 验收
9.4.5以小扩大拓建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施工宜采用非爆破机械法开挖,施工前应探明既有地下结 构周边空洞,必要时采取空洞回填、临时加固技术措施; 2既有地下结构扩大截面后利用时,新老混凝土截面接缝按 接口施工要求进行界面处理;新老混凝土表面(轮廓)接缝按扩大 截面加固方法进行截面处理; 3新老结构接缝部位位于顶(拱)等部位时,宜采用高流态低 收缩、级配良好的混凝土。
9.5.1接口部位既有结构拆除施工前应采取可靠的支顶和加固 普施。 .5.2近接拓建及连通接驳拓建需破除既有围护结构时,应保证 既有围护结构的原有功能及破除后的稳定性,并选择合适的拆除 方式。 9.5.3在既有主体结构上开设孔洞时,应按设计要求分块、分部施 工,必要时设置临时支撑等加固措施,可采用绳锯、水钻、静爆、高 压水切割等方式,拆除作业不得影响相邻保留结构。
9.5.1接口部位既有结构拆除施工前应采取可靠的支顶和加固 措施。 9.5.2近接拓建及连通接驳拓建需破除既有围护结构时,应保证 既有围护结构的原有功能及破除后的稳定性,并选择合适的拆除 方式。 9.5.3在既有主体结构上开设孔洞时,应按设计要求分块、分部施 工,必要时设置临时支撑等加固措施,可采用绳锯、水钻、静爆、高 压水切割等方式,拆除作业不得影响相邻保留结构。
1拆除既有结构时,应对破除范围周边的原有防水层做好保 护措施; 2接口周边原有外包防水层宜做收口处理,出现破损或老化 等劣化情况时,应同时做好修补处理; 3新老结构防水层搭接时,新设防水层材料应与原防水层能
够可靠焊接或粘结; 4新老结构接缝处安装的止水带、止水条、注浆管等应可靠 固定; 5先施工部位的柔性防水层甩搓部分、中埋式止水带、外贴 式止水带等与防水相关的预埋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9.5.5接口施工应加强对既有结构受影响区域、新建结构的变形 裂缝监测,必要时应进行应力(应变)监测。接口施工完成后,应继 续监测至变形稳定。 9.5.6接口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评审,需做到精细化 施工,有特殊要求时,破除施工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 实施。
9.6.1拓建工程施工可采用排水、降水、截水或回灌等地下水控制 措施。 9.6.2拓建工程施工影响区范围内进行地下水作业时,应避免影 响既有地下结构承载能力,地下水作业引起的结构变形不得超过 允许值。 9.6.3透水地层近接施工时,拓建范围宜设置平面闭合的幕截 水系统。在强透水地层中不能形成闭合截水系统时,应结合地下 水影响的评估采取回灌等其他地下水控制措施。 9.6.4当拓建工程施工范围内存在承压水时,应验算基坑开挖、洞 室开挖过程中的突涌稳定性以及新建地下结构的抗浮安全。 9.6.5利用既有地下结构(包括围护结构)设置截水雌幕时,应对 拟利用部分的截水有效性做评估;新设幕与既有结构衔接部位 不同形式的惟幕截水系统连接部位应采取必要的加强措施。 9.6.6地下水控制采用的工程材料、回灌水,应满足城市区域地下 水及环境保护要求。 9.6.7地下水控制措施实施前,应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及应急 预案
9.7.1拓建工程位于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当采取控制爆破 作业时,并应进行爆破安全评估和爆破设计审查。 .7.2拓建工程爆破振动控制除应符合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的相关规定之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爆破施工前,应对作业影响范围内的既有地下结构进行安 全评估,并制定技术方案、安全措施、安全应急预案和爆破安全监 控方案; 2拓建工程爆破采取局部监测和宏观调查的安全监控措施; 3爆破施工前应进行试爆作业和爆破振动监测,并应根据试 爆效果及监测信息优化爆破方案及技术参数; 4拓建工程爆破作业应严格控制振速建筑防水系统构造(二十六)(2017版 17CJ40-26),对文物古建筑等保护 性结构应满足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要求
9.8.1拓建施工时,对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建(构)筑物等,应
10.1.1拓建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及风险评 估结果进行监测设计,确定合理的监测方法、项目及内容。 10.1.2地下空间拓建工程建设时应做好既有地下结构、新建结 购、周边岩土体及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的监测,宜优先采用自动 化监测技术。 10.1.3地下空间拓建工程自动化监控系统建设应以施工安全监 测为目的,遵循“架构可靠、数据规范、功能灵活、技术成熟、系统便 利”的原则。 10.1.4监测工作应结合拓建施工作业的进程,按要求布点和监 测,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补充,监测数据应及时分析、处 理和反馈,
10.1.1拓建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及风险评 古结果进行监测设计G3线公路工程施工方案,确定合理的监测方法、项目及内容。 10.1.2地下空间拓建工程建设时应做好既有地下结构、新建结 构、周边岩土体及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的监测,宜优先采用自动 化监测技术。 10.1.3地下空间拓建工程自动化监控系统建设应以施工安全监 测为目的,遵循“架构可靠、数据规范、功能灵活、技术成熟、系统便 利”的原则。 10.1.4监测工作应结合拓建施工作业的进程,按要求布点和监 测,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补充,监测数据应及时分析、处 理和反馈。
10.2.1监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合环境条件、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新建结构与既有地 下结构的空间位置关系及拓建方式等制定针对性监测方案; 2既有结构变形、裂缝、基础沉降及结构应力等应进行监测; 3监测新旧结构衔接部位的相对位移、渗漏水情况: 4采用爆破施工时,对邻近既有地下结构振动进行监测。 10.2.2监测断面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监测目的、工程条件、结构特征及拓建方法等确定监 测断面位置和数量,并在结构变化特征点处布设监测断面; 2既有地下结构受力体系发生转换的部位,应加密监测断面
10.2.1监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