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61-2022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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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5016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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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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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61-2022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50161-2022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pdf

注:1当两座相邻厂房有防护屏障且相对的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采用括号内 指标:

为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2.3规定。当计算药量为表中中间值时 内部距离应采用大值确定。

注:1当两座相邻厂房有防护屏障且相对的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采用括号 指标:

5.2.41.1级建筑物有敲开面时,该敲开面方向的内部距离应按 本标准第5.2.2条或第5.2.3条的要求计算后至少再增加20%。 5.2.5在一条山沟中,当1.1级建(构)筑物镶嵌在山坡陡峻的山 体中时,与其正前方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按本标准第5.2.2 条或第5.2.3条的要求计算后至少再增加50%。 5.2.6危险品生产区内布置有进射危险产品的生产线时,该生产

线有进射危险品的建(构)筑物与其他生产线建(构)筑物的内部距 离,应分别按各自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后再增加50%。 5.2.7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建(构)筑物与公用建(构)筑物的 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厂区内办公室、食堂、汽车库、锅炉房、独立变电所、水 塔、水泵房、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建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按本标准第 5.2.2条或第5.2.3条的要求计算后至少再增加50%,且不应小 于50m; 2与半地下式消防水池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50m某市城南、城北绿地绿化工程施工方案,与地下式 消防水池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30m。 5.2.8危险品生产区内1.3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 列规定: XX 1与邻近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2.8的规定。 当计算药量为表中中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大值确定。

2与厂区内办公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独立变电所、水 塔、水泵房、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建筑物的内部距离不应小 于35m。

3与地下式或半地下式消防水池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25m

5.2.9在山区建厂利用山体设置临时存药洞时,临时存药洞洞口 相对位置不应布置建(构)筑物,临时存药洞外壁与邻近建(构)筑 物之间的内部距离应符合表5.2.9的规定。当计算药量为表中中 间值时,内部距离应采用大值确定。

表 5. 2. 9 临时存药洞外壁与邻近建(构)筑物之间的内部距离

5.3.1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各仓库之间的内部距离应按各仓库的 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分别计算后取其最天值。内部距离应自仓库 的外墙轴线算起。 5.3.2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 部距离应符合表5.3.2的规定。当计算药量为表中中间值时,内 部距离应采用大值确定。

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距离

.3.4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3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 巨离应符合表5.3.4的规定。当计算药量为表中中间值时,内部 柜离应采用大值确定。

3.4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3级仓库与邻近危险品仓库的内部

险品总仓库区内1.3级仓库与邻近危险

5.3.6危险品总仓库区值班室应结合地形布置,与危险品仓

:计算药量为表中中间值时,内部距离采用

注:计算药量为表中中间值时,内部距离采用大值确定。

5.4.1防护屏障的设置及形式应根据息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 形条件、建(构)筑物计算药量等因素确定。防护屏障可采用防护 土堤、钢筋混凝土板夹土(沙)墙、钢筋混凝土防护(挡)墙或夯土防 护墙等形式。防护屏障的设置应能对本建(构)筑物或邻近建(构)

筑物起到防护作用,防护屏障的开口方向应为无防护作用范围。 防护屏障的防护范围应按本标准附录B确定

5.4.21.1级建(构)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

5.4.3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防护屏障的设置应符合 下列规定: 11.1级建(构)筑物计算药量小于100kg时,可采用夯土防 护墙; 21.3级建(构)筑物可不设置防护屏障。 5.4.4 防护屏障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有运输或特殊要求的地段,应按最小使用要求确定,但不 应大于9m,并宜增高该段防护屏障高度; 2无运输或特殊要求的地段,其距离不应大于3m,且不宜小 于 1.5m。 5.4.5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低于防护屏障内危险性建筑物侧墙 顶部与被保护建筑屋檐或道路中心线上3.7m处之间连线的高 度,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危险品晒场的防护屏障顶面 应高出产品面1m。 5.4.6防护屏障的设置应满足生产运输及安全疏散的要求,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当防护屏障采用防护土堤时,应设置运输通道或运输隧 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输通道和运输隧道应满足运输要求,并应使防护土堤 无防护范围最小。汽车运输通道净宽度不宜大于5m。 汽车运输隧道净宽度宜为3.5m,净高度不宜小于3.0m。 2)运输通道的防护土提端部需设挡土墙时,挡土墙结构宜 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2当在危险品生产厂房的防护土堤内设置安全疏散隧道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疏散隧道应设置在危险品生产厂房安全出口附近; 2)安全蔬散隧道的平面形式宜将内端的一半与土堤垂直 外端的一半成35°角,宜按本标准附录B确定; 3)安全疏散隧道的净高度不宜小于2.2m,净宽度宜 为1.5m; 4)安全蔬散隧道不得兼作运输用。 3当防护屏障采用其他形式时,生产运输及安全疏散的要求 由抗爆设计确定

5.4.7防护土堤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5.4.7防护王堤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土堤的顶宽不应小于1.0m,底宽应根据不同土质材 料确定,但不应小于防护土堤高度的1.5倍。防护土堤的边坡应 稳定。 XY 2防护土堤应采用素土夯筑。当取土困难或场地受限时,防 护土堤内坡脚处可砌筑高度不大于1.0m的挡土墙,防护土堤列 坡脚处可砌筑高度不大于2.0m的挡土墙;在特殊困难情况下,可 允许在防护土堤底部距建筑物地面标高1.0m范围内填筑块状 材料。 5.4.8夯土防护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夯土防护墙的顶宽不应小于0.7m,墙高不应大于4.5m, 边坡度宜为1:0.2~1:0.25; 2夯土防护墙应采用灰土作为填料,地面至地面以上0.5m 范围内墙体应采用体或石块砌护墙。 5.4.9采用钢筋混凝土防护(挡)墙或钢筋混凝土板夹土(沙)墙 的防护屏障,应根据防护屏障内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计算药量和 爆心位置由抗爆设计确定,且应满足抗爆炸冲击波及爆炸碎片的 作用。当建筑物建外墙为钢筋混凝土墙且满足抗爆设计要求时, 该外墙可等效为防护屏障

6.0.2烟花爆竹生产应按产品类型设置生产线,生产

6.0.5在危险品生产区内,危险品生产厂房各工序及临时存药 允许的最大存药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 规程》GB11652的有关规定;危险品中转库最大存药量不应超过 两天生产需要量。

6.0.6除采用自动化、连续化生产工艺的烟花爆竹生产厂

6.0.71.1级厂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手工作业的1.1级厂房,除采取抗爆间室、装甲防护 装置或工艺有特殊要求外,应单机单栋或单人单栋独立设置: 2机械混药、机械筛药的1.1级厂房应单独布置,且应进行 远距离隔离控制; 3干法生产引火线厂房的工作间不应超过4间,有机溶剂法 生产引火线厂房的工作间不应超过2间。

1.3级厂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21.1级生产工序宜就近设置半成品临时中转库。 6.0.121.1级厂房内不应设置除更衣室、工器具室外的辅助用 室;1.3级厂房内可设置辅助用室,但应布置在厂房较安全的一 端,并应采用防火墙与生产工作间隔开。 6.0.13危险品生产厂房内设置临时存药间(暂存间)或在厂房附 近设置临时存药洞时,临时存药间(暂存间)与操作间应采用钢筋 混凝土墙或不小于370mm的密实砌体墙隔开。 6.0.14对危险品进行直接加工的岗位宜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对 有升空进射危险的生产岗位宜采取防进射措施。 6.0.151.1级厂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少于9.0m²,1.3级厂房 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少于4.5m² 6.0.16有进射危险的生产厂房与相邻厂房的门、窗不宜正对设 6.0.17烟花爆竹成品、有药半成品和烟火药的干燥宜采用热水、 热风、低压蒸汽或利用日光干燥,不应采用明火、裸露电阻丝烘干。 干燥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千燥厂房内应设置排湿装置、感温报警装置及通风凉药 设施; 2干燥厂房内的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作业安 全技术规程》GB11652和《烟花爆竹烘干系统技术要求》GB/T 38141的有关规定; 3当采用热风对药物和带裸露药物的半成品干燥时,干燥厂 房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烘十系统技术要求》GB T38141的有关规定; 4光干燥应在专门的晒场进行,晒场场地应平整,1.1级 危险品晒场周围应设置防护屏障。 6.0.18晒场宜设置凉药间或凉药厂房。当有防雨和防溅措施 时,可不设凉药厂房。 6.0.19运输危险品的廊道应采用开式或半敬开式,不宜与危

险品生产厂房直接相连。 6.0.20产品陈列室应陈列产品模型。当陈列实物时应单独 陈列场所,并应满足本标准第4.3节和第5.3节的规定。

7.1.1危险品的储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

7.1.2仓库危险品的存药量和建设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7.2.1危险品生产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生产厂房钢结构安装施工方案,与名

7.2.1危险品生产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十道中心线,与各级危险性 建(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离1.1级建(构)筑物不宜小于15m;有防护屏障时,可 不小于10m。 2距离1.3级建(构)筑物不宜小于10m;与道路相对的墙面 为密实墙体时,可不小于6m。 3运输裸露危险品的道路中心线距离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 建筑物不应小于30m。

建(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离1.1级建(构)筑物不宜小于15m;有防护屏障时,可 不小于10m。 2距离1.3级建(构)筑物不宜小于10m;与道路相对的墙面 为密实墙体时,可不小于6m。 3运输裸露危险品的道路中心线距离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 建筑物不应小于30m。

7.2.2危险品总仓库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级危险 品仓库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7.2.3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内的道路纵向坡度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汽车运输危险品,道路纵坡不宜大于6%;山区受限区域, 不应大于8%。 2电瓶车运输危险品,道路纵坡不宜大4%;山区受限区 域,不应大于6%。 3手推车运输危险品,道路纵坡不宜大于2%;山区受限区 域,不应大于4%。 7.2.4机动车不应直接进人1.1级、1.3级建(构)筑物内,装卸 作业点宜位于各级危险性建(构)筑物门前2.5m以外。 75工坦 道坠纠抽不应大王

8.1一般规定 8.1.1各级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化学原料仓库的耐 火等级除应符合本标准第8.1.2条的规定外,均不应低于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二级耐火等级。 8.1.2建筑面积小于20m的1.1级建(构)筑物和建筑面积不超 过300m²的1.3级建(构)筑物,除屋顶承重构件外,其耐火等级不 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三级 耐火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三级耐火等级。 8.1.3危险性建(构)筑物室内梁或板中的最低净空高度不宜小 于2.8m,并应满足正常的采光和通风要求。 8.1.4在危险品生产区内,当工艺要求在两个危险性建筑物之间 设置临时存药洞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时存药洞应镶嵌在天然山体内,存药洞门与山体前坡脚 的距离不应小于800mm; 2临时存药洞的净空尺寸,宽度不应大于800mm,高度不应 大于1000mm,存药洞净深不应大于600mm,存药洞底宜高出存 药洞外人行地面600mm; 3临时存药洞前面宜设置平开木门; 4临时存药洞墙体可采用不小于240mm的密实砌体或钢 筋混凝土墙体; 5临时存药洞上部覆土厚度不应小于500mm,两侧墙顶覆 土宽度不应小于1500mm; 6临时存药洞内应用水泥砂浆抹面,四周有土处应采取防水

及隔潮指施。存药洞上部应采取排水指施。 8.1.5距离本厂围墙小于12m的危险性建(构)筑物,面向围墙 方向的外墙宜为实体墙;如设有门、窗或洞口时,应采取防火 措施。 8.2危险品生产区危险性建(构)筑物的结构选型和构造 8.2.11.1级建(构)筑物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整 体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或砌 体承重结构。框架结构的填充墙应采用实心砖或多孔砖密砌。当 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或砌体承重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 定之一: 1厂房的建筑面积应小于20m²,且操作人员不应超过1人; 2生产过程采用远距离控制且室内无人操作 8.2.21.3级建(构)筑物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 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或砌体承重结构。填充墙应采用 实心砖或多孔砖密砌。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或砌体 承重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厂房的跨度不应大于7.5m,长度不应大于30m,室内净高 不应大于4m,且横隔墙间距不应大于15m; 2厂房内的横隔墙较密且间距不应大于6m。 8.2.3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的1.1级、1.3级建(构) 筑物的填充墙应为密砌实体墙,不应采用空斗墙或毛石墙;采用砌 体承重结构的1.1级、1.3级建(构)筑物不应采用独立砖柱承重, 并不应采用空斗墙和毛石墙。危险性建(构)筑物的砌体厚度不应 小于240mm。

1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并与框架连成整体重庆南岸茶园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二期工程室外管网施工方案,也可采用 轻型泄压屋盖,轻质泄压部分的单位面积重量不应大于0.8kN/m。 2当厂房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或砌体承重结构时,宜采用

8.3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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