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33/T 1284-2022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J33/T 1284-2022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pdf对进厂的原材料,按有关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检 验,并对其质量是否满足要求做出确认的过程
混凝土拌合物易于搅拌、运输和浇捣成型,并获得均匀密实 的混凝土的综合技术性能,主要包括流动性、粘聚性和保水性。
DB29-125-2007 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规程.pdf在交货地点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
3.0.1预拌混凝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信息化管 理系统,宜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0.2预拌混凝土企业相关人员应经过培训,具备各自岗位需 要的基础知识和技能水平,符合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的相关 要求。
3.0.3预拌混凝土应进行配合比的设计,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3.0.6预拌混凝土企业严禁向其他单位提供用于施工质量验收 的混凝土试件。
4.1.1试验室应建立管理制度、制定设备操作规程,编制检测 作业指导书,制定记录和报告格式。
4.1.2试验室应建立下列台账
1 仪器设备台账; 2 原材料取样、留样、试验、处置和检验报告台账: 3 混凝土试件制作、拌合物性能和抗压强度检验及报告 台账; 混凝土质量控制过程台账: 检测数据统计分析台账; 6 检测结果不合格台账。 4.1.3 试验室应建立试验人员、仪器设备、记录和报告等档案 4.1.4 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2.1预拌混凝土企业应任命试验室负责人,负责人应具有2 年以上混凝土试验室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及以上职称 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4.2.1预拌混凝土企业应任命试验室负责人,负责人应具有2 年以上混凝土试验室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及以上职称 或注册建造帅执业资格 4.2.2试验室应根据工作要求配备试验员,数量应与工作量相 匹配且不应少于4人。 4.2.3试验室负责人、试验员应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 技能后方可上岗上岗人员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4.2.2试验室应根据工作要求配备试验员,数量应与工作量相 匹配且不应少于4人。
4.2.2试验室应根据工作要求配备试验员,数量应与工
4.2.3试验室负责人、试验员应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
4.3.1试验室应有固定的场地,并应合理布局。试验场所应独 立设置水泥室、力学室、留样室、化学室、混凝土试配室和标 养护室,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00m且应与制备能力匹配,其中 标准养护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50m²。 4.3.2试验室内各种仪器设备应合理布局。相邻工作区域相互 旬存在不利影响时,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4.3.3标准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或环境条件影响试验结果的,试
4.3.2试验室内各种仪器设备应合理布局。相邻工作区域相互 旬存在不利影响时,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4.3.3标准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或环境条件影响试验结果的,试 哈宏应监炫和记品试哈环培冬件
4.3.2试验室内各种仪器设备应合理布局。相邻工作区域相互
4.4.1试验室应配备与检验能力、制备能力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和器具,测量范围与精度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试验室仪器设 备和器具的配备宜按本标准附录A执行
4.4.1试验室应配备与检验能力、制备能力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和器具,测量范围与精度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试验室仪器设 备和器具的配备宜按本标准附录A执行。 4.4.2对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的仪器设备和器具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 术管理规范》GB50618的规定实施检定或校准,
4.4.2对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的仪器设备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 术管理规范》GB50618的规定实施检定或校准, 4.4.3试验室仪器设备和器其应张贴醒目的标识,标识应包括 使用状态、检校日期、检校单位及有效日期等内容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 术管理规范》GB50618的规定实施检定或校准。
4.5.1试验室应具备水泥、骨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水、 混凝土等基本性能的检验能力。 4.5.2水泥基本性能的检验能力应包括胶砂流动度、强度、细 变、比表面积、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 4.5.3细骨料基本性能的检验能力应包括细度模数、颗粒级配 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含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量、人工砂及混 区子今 海砂中
4.5.3细骨料基本性能的检验能力应包括细度模数、颗粒级配、 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含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量、人工砂及混 合砂石粉含量、人工砂压碎值指标和氯离子含量、海砂中贝壳
4.5.4粗骨料基本性能的检验能力应包括颗粒级配、表观密度、 堆积密度、含水率、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状和片状颗粒总含量 和压碎值指标。
4.5.4粗骨料基本性能的检验能力应包括颗粒级配、表
4.5.4粗骨料基本性能的检验能力应包括颗粒级配、表
4.5.5粉煤灰基本性能的检验能力应包括细度、需水量比、
活性指数、流动度比、含水量和烧失量。 4.5.7石灰石粉基本性能的检验能力应包括细度、活性指数 流动度比。
4.5.8硅灰基本性能的检验能力应包括28d活性指数、含水量、 烧失量和需水量比。
4.5.8硅灰基本性能的检验能力应包括28d活性指数、
4.5.9复合矿物掺合料基本性能的检验能力应包括细度、流
4.5.9复合矿物掺合料基本性能的检验能力应包括细度、流动 度比和活性指数。
量、含水率、密度、细度、pH值、水泥净浆流动度、水泥胶砂 减水率,掺外加剂混凝土的减水率、泌水率比、含气量、凝结时 旬之差、落度经时变化量和抗压强度比。 4.5.11水基本性能的检验能力应包括pH值、不溶物含量和氯 离子含量。
损失、扩展度及扩展度经时损失、表观密度、含气量、凝结时 间、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抗压强度和抗水渗透性能
4.6.1用于试验的原材料样品和混凝土样品应根据相关标准进 行抽取。
4.6.2原材料应根据需要留取足量的样品进行封存,留
应采用合适的方式存放,并注明样品的信息。水泥、粉煤灰和粒
化高炉矿渣粉留样应采用专用密封留样筒,砂石等骨料留样应采 用袋装,液体样品留样应采用塑料桶密封。 4.6.3水泥、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留样宜保存40d以上 外加剂留样宜根据质保期保存。 4.6.4原材料留样应分类集中放置在温度可控的留样室。 4.6.5水泥胶砂强度、混凝土抗压强度和抗水渗透性能试验后 的试样留置时间应不少于72h,
4.6.4原材料留样应分类集中放置在温度可控的留样室。
4.7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4.7.1原始记录应规范、完整,不得随意更改,内容宜符合本 标准附录B的要求。 4.7.2原始记录完成后应由试验员签名,并由其他试验员复核 并签名。
试验室检验专用章。检验报告内容宜符合本标准附录C白
5.1.1原材料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通用规 范》GB55008和《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要求。 5.1.2原材料应按不同厂家、品种、等级分别运输,运输过程 中应采取遮阳、防雨、防潮、防风等防护措施 5.1.3严禁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材料
5.1.3严禁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材
5.2.1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 规定。当采用其它品种时,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5.2.2水泥质量主要控制项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 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有关规定。 5.2.3水泥进厂时,应核查主要控制项目、品种、代号、强度 等级、出厂编号等信息。水泥进厂检验项目应包括强度、安定性 和凝结时间。当首次进厂或者品质发生明显变化时,还应检验氯 离子含量
5.2.4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且连续进 的散装水泥应以500t为一检验批,获得认证的或来源稳定且 连续三次检验合格的产品可将检验批量扩大一倍。
5.2.5水泥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使用过期或受潮结块的水泥,不得将不同品种或不 司强度等级的水泥混合使用: 2当水泥出厂时间超过三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 结果使用:
3用于拌制混凝土的水泥温度不宜高于70℃; 4水泥品种与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施工及工程所处环境 的要求。
5.3.1细骨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 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 5.3.2细骨料质量主要控制项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 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5.3.3细骨料进厂时,宜对细度模数、含泥量和泥块含量等情 况进行目测评估。细骨料进厂检验项目应包括细度模数、颗粒级 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天然砂和混合砂还应包括氯离子含量 每砂还应包括氯离子含量和贝壳含量,人工砂及混合砂还应包括 石粉含量。当细骨料首次进厂或者材料品质发生明显变化时,还 应检验坚固性、有害物质含量,人工砂还应检验压碎值指标。 5.3.4同一产地、同一规格的细骨料应以每400m3或600t为 检验批,不足时按一批计,获得认证的产品或来源稳定且连续 次检验合格的可将检验批量扩大一倍
1细骨料宜选用级配良好、质地坚硬、颗粒洁净的大然砂 或人工砂。人工砂应有较好的颗粒形状,当级配较差时,可与天 然砂或不同级配的人工砂混合使用,混合比例应经过试验,选择 最优级配; 2混凝土结构用砂的坚固性指标不应大于10%:对于有抗 参、抗冻或其它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砂中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分 别不应大于3.0%和1.0%,坚固性指标不应大于8%:钢筋混 疑土用砂的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3%,预应力混凝土用砂的 氯离子含量不应大于0.01%; 3对于高强混凝土砂的细度模数宜控制在2.6~3.0范围
之内,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分别不应大于2.0%和0.5%,人工砂 的压碎指标不宜大于20%; 4严禁使用钢渣细骨料,各类金属尾矿和工业固体废物部 分或者全部替代细骨料时,应进行试验验证并符合相关要求: 5人工砂中的石粉含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 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相关规定; 6细骨料具有碱活性及潜在碱活性时,应采取措施抑制碱 骨料反应,并应验证抑制措施的有效性; 7不宜单独采用特细砂作为细骨料配制混凝土; 8混凝土结构用海砂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且应符合现行行 业标准《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206的规定。海砂严禁 用于预应力混凝土。
5.4.1粗骨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 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 5.4.2粗骨料质量主要控制项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 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5.4.3粗骨料进厂时,宜对泥块含量、石粉含量、针片状颗粒 含量和软弱颗粒含量等情况进行目测评估。粗骨料进厂检验项目 应包括颗粒级配、含泥量和泥块含量,目测评估发现针片状颗粒 较多时还应包括针片状颗粒含量。当粗骨料首次进厂或者材料品 质发生明显变化时,还应检验压摔值指标、坚固性和岩石抗压 强度。 5.4.4同一产地、同一规格的粗骨料应以每400m²或600t为 检验批,不足时也按一批计,获得认证的或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次
5.4.3粗骨料进厂时,宜对泥块含量、石粉含量、针片
含量和软弱颗粒含量等情况进行目测评估。粗骨料进厂检验项目 应包括颗粒级配、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外墙玻化微珠保温砂浆施工方案(修),目测评估发现针片状颗粒 较多时还应包括针片状颗粒含量。当粗骨料首次进厂或者材料品 质发生明显变化时,还应检验压碎值指标、坚固性和岩石抗压 强度
5.4.4同一产地、同一规格的粗骨料应以每400m²或60
5.4.4同一产地、同一规格的粗骨料应以每400m²或600t为 检验批,不足时也按一批计,获得认证的或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次 检验合格的产品可将检验批量扩大一倍。
5.4.5粗骨料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粗骨料宜选用质地坚硬、颗粒形状好的洁净碎石或碎卵
石、卵石,宜选用连续级配或不同单级配混合使用,混合比例应 经试验确定; 2粗骨料的最大粒径应根据不同工程部位、结构特点和泵 送要求进行限制: 3粗骨料的坚固性指标不应大于12%,对于有抗渗、抗冻 或其它特殊要求的混凝土,粗骨料中的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分别不 应大于1.0%和0.5%,坚固性检验指标不应大于8%; 4对于高强混凝土,母岩抗压强度应至少比混凝土设计强 度等级标准值高30%;最大公称粒径不宜大于25mm,针片状颗 粒含量不宜大于5%且不应大于8%:含泥量和泥块含量分别不 应大于0.5%和0.2%; 5有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要求的混凝土工程,不宜采用 有碱活性的粗骨料,当粗骨料其有碱活性及潜在碱活性时,应采 取措施抑制碱骨料反应,并应验证抑制措施的有效性: 6严禁使用钢渣粗骨料,各类金属尾矿和工业固体废物部 分或者全部替代粗骨料时,应进行试验验证并符合相关要求
GB/T 37015.2-2018标准下载5.5.1矿物掺合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 准》GB50164、《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 《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 《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GB/T18736、《砂浆和混凝 土用硅灰》GB/T27690和现行浙江省标准《混凝土矿物掺合料 应用技术规程》DB33/T1013的规定。矿物掺合料的放射性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有关 规定。 M
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5.5.3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应核查主要控制项目、品种、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