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15/T 100.1-2023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 第1部分:防火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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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15/T 100.1-2023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 第1部分:防火设计规范.pdf

四川省(宜宾市)地方标

35115/T100.1—2

GBT35451.2 2018PP缠绕结构壁管材.pdf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

Centralized charging facility for electric bicycle Part1:Specification of fire protection design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115/T100.1—2023

DB5115/T100.1—2023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DB5115/T100的第1部分。DB5115/T100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防火设计规范; 第2部分: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3部分:模块化智能充电系统建设指南。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宜宾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宜宾市消防救援支队、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宜宾 市应急管理局、宜宾市经济合作和新兴产业局、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智锂智慧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四川新能源汽车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四川翼空智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赛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宜宾宜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万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硕、李卓、路欣欣、何富伟、张界宇、王文斌、刘卓尔、李江华、刘家丽、 李立国、任壮、汪伟、沈贲、王珂、刘敏瑷、沈强、张正义、李华锋、王鹏、易梅、黄骅、彭孝瑚、 刘涛、耿跃磊、郑鑫源、靳西彪、罗磊、张银。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DB5115/T100的第1部分。DB5115/T100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防火设计规范; 第2部分: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3部分:模块化智能充电系统建设指南。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宜宾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宜宾市消防救援支队、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宜宾 市应急管理局、宜宾市经济合作和新兴产业局、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智锂智慧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四川新能源汽车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四川翼空智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赛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宜宾宜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万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硕、李卓、路欣欣、何富伟、张界宇、王文斌、刘卓尔、李江华、刘家丽、 李立国、任壮、汪伟、沈贲、王珂、刘敏瑗、沈强、张正义、李华锋、王鹏、易梅、黄骅、彭孝瑚、 刘涛、耿跃磊、郑鑫源、靳西彪、罗磊、张银。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DB 5115/T XX—2022

DB5115/T100.1—2023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环保等特点,逐步成为大众出行代步的重要工具。随着电 动自行车使用量不断增加,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日趋紧张,各地普遍存在着在住宅楼里分散停放 和违规充电的情况,特别是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环节中的“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 现象非常普遍。一些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差,防火性能低,加之日常使用充电频繁,极易发生火灾事 故,给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为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等要求, 有效遏制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电动自 行车集中充电场所系列标准,标准拟由三个部分构成。 一一 第1部分:防火设计规范。目的在于指导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做好防火设计要求,内容 包括一般要求、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防火、安全疏散、设施器材、电气设计、通风和其他。 一一第2部分: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目的在于提升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内容包括一般规定、日常管理、充电停放管理、巡检检查、宣传培训、应急演练、火灾扑救和档案管 理。 一一第3部分:模块化智能充电系统建设指南。目的在于提供切实可行的智能化的充电系统建设 指导。内容包括基本原则、模块化系统建设和系统运行管理。 本文件的制定对于我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的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DB5115/T100.1—2023

劫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第1部分:防火设计规范

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第1部分:防火设计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防火设计的场所要求、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建筑防火、 安全疏散、设施器材、电气设计、通风和其他 本文件适用于宜宾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的设计。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 托车和其他电动非机动车的集中充电场所的设计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司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于本文件。 GB/T5359.1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第1部分 GB5768.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13495.1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17761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1794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20517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T51149城市停车规划规范 GB51251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T51313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JGJ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100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GB/T5359.1、GB1776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电动自行车electricbicycle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

GB/T5359.1、GB1776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电动自行车electricbicycle 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

DB5115/T100.1—2023

4.1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选址和建设应符合GB/T51149的规定,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适用” 的原则,优先选择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 4.2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宜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 电场所。 4.3住宅小区充电车位数量不小于总停车位数量的30%,公共建筑充电车位数量不小于总停车位数量 的10%。

DB5115/T100.1—2023

5.1选址和总平面设计应结合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的位置、防火间距、 消防车道、车辆疏散通道和消防水源等。 5.2设计时,应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消防及防排洪等公用设施,宜布置在有公用通信网络覆盖的区 域;应设置在便于开展火灾扑救的区域。 5.3不应占用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疏散通道、 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 5.4不应设置在多尘、积水、振动、高温、有腐蚀性气体或液体的场所,不应设置在污染源的下风侧 5.5不应与GB50016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设置或设置在其内部。 5.6不应设在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停车场内,不应设置在修车库内。 5.7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学校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 医院病房楼、门诊楼等贴邻设置

6.1应符合GB50016、JGJ100相关规定。 6.2设置在建筑内时,宜在建筑首层、顶层、架空层、半地下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布置;不宜设置 在地下二层及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与室外地平高差不应大于7m。 6.3集中充电区域和停放区域应分开设置,两轮、三轮和其他类型车辆车位宜分类集中设置。 6.4应分段设置充电车位,每段长度不应大于30.0m,充电车位不应超过30个,段与段之间应保持 不少于2.0m的分隔间距。确需连续设置时,段与段之间应采用不燃材料设置高度不低于1.5m、宽 度不少于1.2m的隔墙分隔;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隔墙应从地面基层开始设置。 6.5每个充电车位均应设置明显的标识界线,每个充电车位宽度不小于0.8m,长度不小于2.0m。 设置充电车位时,宜结合实际设置适当数量的三轮车和其他电动非机动车的充电车位。充电车位的净 高不小于2.0m。 6.6设置光伏发电配套设备时,其电表、储能电池、控制器、空气开关等设备不应设置在集中充电场 所内部,应与充电车位、停车位保持不低于3.0m的距离。 6.7不应在集中充电场所内部设置电池充换电柜、检测柜、储能柜等设备,必须设置时应与充电车位 停车位及其他可燃物品等保持不低于3.0m的距离。宜设置泄压孔,泄压孔不应面向通道及停放的车 辆。地下、半地下充电库不宜设置换电柜、储能柜等设备。 6.8不应设置在拆解、焊接和组装等维修作业场所。

7.1.1应进行分区。设置在地面的,每个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1000㎡;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每 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500m。 7.1.2地面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地下、半地下充电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其构件的燃烧 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低于GB50016的相关规定。 7.1.3设置在其他建筑物内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 楼板与其他部分进行完全分隔。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否则应在防火隔墙上设置甲级防火门。

住宅楼地基处理及锚杆施工组织设计DB5115/T100.1—2023

7.1.4各种电缆、导管、电缆桥架等管线在穿越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时,应穿管保护并采用阻燃 材料封堵孔洞。 7.1.5顶(棚)、墙壁、地面、门、窗等应采用不燃材料设置,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当利用建筑架空层设置充电库时,建筑物的保温或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7.2.1与单、多层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与高层民用建筑物之间的 应小于9.0m;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0.0m,与甲乙类厂房、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0m

a)充电棚的顶棚、隔墙和围护结构等均为不燃材料: b)充电棚设置了依靠自来水为供水水源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具有切断充电电源功能的火灾报 警装置; C) 充电棚相邻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一、二级; d) 充电棚相邻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其外墙比充电棚最高点高15.0m及以下 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2.3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充电棚与单、多层住宅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与二类高层 主宅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a)充电棚的顶棚、隔墙和围护结构等均为不燃材料; b)充电棚设置了依靠自来水为供水水源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具有切断充电电源功能的火灾报 警装置; c)充电棚相邻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一、二级; d) 充电棚相邻建筑的外墙无门、窗、洞口、阳台。

8.1不应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8.2人员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相邻的两个安全 出口或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场所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 应大于45.0m。 8.3宜设置两个车辆安全出口。当充电车位数量与停放车位数量的总数大于50辆时,应设置两个车 辆安全出口,其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车辆安全出口净宽不应小于1.8m。 8.4安全出口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确保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8.5安全出口不宜设置门禁系统,确需设置时,应确保火灾发生后安全出口自动处于可开启状态,或 设置紧急开门装置。 8.6建筑屋面为可上人活动的平屋面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沽源餐厅施工组织设计,通向屋面的门应向外开启。集中充电 场所内沿通道双面布置停车位时,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6m,沿通道单面布置停车位时,疏 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Ⅲ。 8.7出入口宜采用直线形坡道,当坡道长度超过6.8m或转换方向时,应设休息平台,平台长度不应 小于2.0m,并应能保持车辆推行的连续性。 8.8充电库充电车位与安全出入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5.0m。 8.9通向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的道路的起点和与其他道路交叉口的入口处应设置电动自行车行驶 标志或电动自行车车道标志,且应符合GB5768.2的规定

DB5115/T100.1—2023

9.1.1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充电棚宜设置具备无线通讯功能的独立式感烟 火灾报警探测器和依靠自来水为供水水源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 值守的值班室。 9.1.2充电库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按中危险II级确定,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按GB50116执行,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50084的要求。 9.1.3宜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设计应按GB50974执行。消防用水条件有限的场 所,宜安装其他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细水雾、超细干粉等自动灭火设施。 9.1.4应设置排烟设施,排烟设施的设计应符合GB5125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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