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04/T 330-2016 场馆物业服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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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04/T 330-2016 场馆物业服务标准.pdf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地面铺瓷砖施工工艺Thepropertyservicestandardofvenue

批准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编单位:山西赛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施行日期:2016年7月1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晋建标字[2016]72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28日

建标标备[2016]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6年4月20日

本标准是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5 年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普建 标函[2015310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 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 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客户服务、场 馆建筑物维护管理、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 洁服务、绿化管理、专项服务等。 本标准由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山西赛欧物 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 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山西 赛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69号 万国城M0MA9号楼901号邮编:030021),以供今后修订时 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山西赛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山西田森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临汾市五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长治市华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美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滨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云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昊天诚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长治市颐家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太原市宇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西福润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孟祥辉康兰福贾丽青董岩岩 李明亮杜瑞锦杨晓东刘刚 葛宇霞王卫原高建斌西中杰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哈成德于世玮冯占雄程永平 关生唐齐聪文闫燕青胡向真 闫绪娴孙全明王双亮赵菲 贾云植田宏

1.0.1为规范场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保障客户和物业服务 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场馆物业服务的健康发展,实现物业服务的 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场馆、会展场馆、 文化娱乐场馆等物业服务活动。 1.0.3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根据场馆的实际情况,在《物业服 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内容,可不局限于本标准列举的内容。 1.0.4大型群众性活动必须遵守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大型群 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接受场馆物业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包括场馆物业产权人、使用 人及其他相关方。

接受场馆物业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包括场馆物业产权人、使用 人及其他相关方。

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 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活动。

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运用安全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 产品所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人口控制系 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或集成的电 子系统或网络。

3.1.1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符合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要求。 3.1.2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场馆的具体特点、功能定位以及合同 的约定,设置相应的管理服务机构,具备满足物业服务需要的管理 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3.1.3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备满足物业服务需要的设施、设备。 3.1.4服务窗口应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或其 复印件、项目负责人照片、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 费标准和投诉渠道等相关信息;提供特约服务的,应公示特约服务 项目、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等。 3.1.5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 护和管理工作。

3.1.4服务窗口应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或其 复印件、项目负责人照片、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 费标准和投诉渠道等相关信息;提供特约服务的,应公示特约服务 项目、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等。 3.1.5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 护和管理工作。

项目、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等。

3.1.6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秩序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章守法、尽职尽责: 2管理人员、专业技术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 管理从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3积极参加岗位培训,熟练掌握岗位职责和操作规范; 4统一着装、佩戴标识,文明用语,服务主动、热情; 5定期参加专业技能、法律法规、安全等专题培训,熟悉物业 的基本情况,能正确使用相关专用设施设备。

3.2管理制度和管理职责

物业服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物业服务管理制度应包括管理规约、大型群众性活动管理

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临时装饰装修管理规 定、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及维修养护制度、报修服务制度、投诉 处理制度、应急处理预案、高空作业管理制度、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管理制度、安全防范管理制度、绿化管理制度、保洁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物业服务费用收取办法、物业服务意见征询制度 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客户资料保密规定、工作程序及标准等; 2物业服务岗位责任制度应包括各部门工作职责及工作流 程、员工岗位责任制度、服务规范、岗位职责考核制度等。

2.2客户满意度调查应符合下列

1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定期按一定客 户比例进行满意度调查。客户对物业服务的满意度应不低于合同 约定的标准; 2对客户提出的合理建议应及时整改; 3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对物业服务标准的落实进行考核,结 合考核结果和客户满意度调查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整改措施; 4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接受客户的监督,公布监督、投诉电 话,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及其回访工作,投诉处理率和回访 率应达到100%,并做好投诉处理相关记录。

1认真贯彻国家保密法和国家保密标准的规定,做好信息安 全和保密工作: 2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树立员工的保密意识; 3对重要资料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加密。

1消防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认真执行 消防安全防范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负责制,逐级逐岗落实消防安全 职责; 2结合场馆实际,利用楼宇电视、板报和公示栏等宣传教育 设施,进行消防安全防范制度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应经常性地 向客户宣传安全用火用电、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逃生自救等

消防安全常识; 3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 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1)制定符合场馆实际情况的灭火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进 行一次消防演练; 2)结合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对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教 育、培训,并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半年至少组 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4对场馆中的商业服务网点应增加防火巡查频次,每日进行 防火巡查,并做好防火安全检查记录,要求业主和网点使用人配合 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月 召开消防安全例会。公众聚集场所开放期间,做到每2小时至少 进行一次防火巡查,活动结束时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 火种; 5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系统设施设备应 齐全,实施对公共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养 护,确保其完好有效,可随时启用; 6每月进行防火检查,并做好防火安全检查记录。消除火灾 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共用消防设 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严禁在活动期间进行电焊、气 焊、油漆粉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7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火灾隐患 整改完毕,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整改情况检查 确认。

3.3.1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场馆物业时,应对新承接项目进行承接 查验。

3.3.3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应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对遗留问题

3.3.3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应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对遗留问题 的处理进行约定,移交的物业资料应记录清楚。

3.4.1物业管理档案应健全,有专人负责管理,查阅方便;档案管

3.4.1物业管理档案应健全JGT508-2016 外墙水性氟涂料,有专人负责管理,查阅方便;档案管

4.1.1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置物业服务中心,提供咨询、服务受理、 求助投诉、接待、引导等服务;对客户的咨询、求助等事项,应及时 答复,答复率100%,工作时间应不少于8小时,并有接待人员建立 24小时值班制度。

4.1.3接待服务中应用语文明、礼貌、热情。

4.2.1客户需入驻和退租时,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受理,在承诺的 时间内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及时建档、归档。 4.2.2物业服务企业应告知客户停车地点、进出搬迁路线、搬运 时间、电梯使用规定等细节。 4.23客自搬迁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和块调

4.2.2物业服务企业应告知客户停车地点、进出搬迁路线、搬运 时间、电梯使用规定等细节。 4.2.3客户搬迁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和协调。 4.2.4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场馆实际制定相应的临时人住、退租的 流程和标准。

4.2.4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场馆实际制定相应的临时人住、退租的 流程和标准。

4.3.1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及时处理客户的报修,

4.3.1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服务合同约定及时处理客户的报修, 急修2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应急处理,小修应当天完成(预约除 外)。

JJF(鲁)117-2021 水泥中铬测定仪校准规范.pdf4.3.2对重点维修项目进行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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