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32/C 07-2016 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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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32/C 07-2016 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工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发布

StandardforurbanappearanceinJiangsuprovince

DGJ32/C07—2016

十一层新农村住宅楼施工组织设计主*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局 苏州市市容市*管理局 批准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16年3月1日

江苏凤凰科学技术出版社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月14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月14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进一步提高全省城市市容环境管理水平,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 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制、 修订计划)的通知》(苏建科(2014)256号)的要求,*制组 对《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DGJ32/TC01一2004进行了修订, 遵照《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结合江苏省实际,经广泛征求 意见、多次研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完善了对主要街道和重点地 区容貌的要求;(2)增加了对于街头雕塑、街景小品和城市家具 的要求;(3)补充了对于公共场所的要求;(4)增加了对于城市 道路的要求;(6)完善了户外广告的设置要求;(7)增加了对于 功能性照明的要求;(8)调整、补充了公共卫生的相关要求; (9)增加了对于居住区的要求;(10)细化了对城市绿化的要求。 本标准共8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街景和 建(构)筑物;4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5城市道路;6户外广 告、店招标牌与城市照明;7环境卫生;8城市绿化与公共 水域。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第3.2.7、3.3.1、3.3.5、6.1.6、 6.3.4(2)、8.1.9、8.2.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 行。其中,第6.1.6、6.3.4(2)、8.1.9、8.2.4条(款)与 (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强制性条文第7.0.5、8.0.4(2)、 10.0.6、5.0.9条(款)内容相同。 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强制性条文的 解释,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局负责其他条文的解 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江苏省

工程建设标准站(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287号银城广场B座4 楼;****:210036),以供今后修*时参考。 本标准主*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单位: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局 苏州市市容市*管理局 主要起草人:王守庆王京夏明虞杰邱志凌 王华成王生坤 主要审查人:胡明宇邱江卢春霞朱化军侯月丽

总则 +++***+*** 2 术语 2 3 街景和建(构)筑物 3.1街景.... 3.2建(构)筑物 2 3.3施工工地 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 8 4.1公共场所 +++* 8 4.2公共设施 8 、 城市道路 10 户外广告、店招标牌与城市照明 6.1户外广告 11 6.2店招标牌. 13 6.3城市照明 14 7环境卫生· 17 7.1公共卫生 17 7.2市区环境· 18 7.3居住区 19 8城市绿化与公共水域· 20 8.1城市绿化 20 8.2公共水域· 21 本标准用词说明 22 条文说明 23

1.0.1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和维护,创造整洁、优美 境,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县级以上城市市区,各县

1.0.3 城币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 国家、行业和江苏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国家、行业和江苏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 (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照明、公 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消防、 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2.0.3城市家具streetfurnitu

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 路、街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 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机场、车站、港口、*头、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 广场等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

2.0.6户外广告设施

在城镇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 路及各类场地以及城市(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 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 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户外广告形式。

2.0.7店招标牌设施

单位和个人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建(构)筑物、设施及

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的招牌、标牌、灯箱、 物造型等设施

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和水面的环境整洁,在责任 范围内所从事的环境卫生保持工作。

道路厂场用地内的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 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

3.1.1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遵循下列 要求: 1城市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应按《历史 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和当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进行规划控制。 2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 修,并应设置专门标志。 3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及具有代表性风格的 建(构)筑物,宜保持原有风貌特色。 3.1.2主要街道及重点地区商业用房临街门窗,应采用玻璃等 透明材料;设置外侧防护装置的,应采用网格状透空式,形式和 色调应协调统一。传统风貌保护地区,可采用具有地方特色的 门饰。 3.1.3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挑式阳台,若需 封闭,应统一、规范。 3.1.4主要街道两侧的临街分界,应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 栅栏或者用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绿篱、栅栏、围墙 的高度不宜超过1.6m。临街单位院内空地应绿化,并保持场地 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或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清理。 3.1.5临街建筑物外墙空调室外机应遵循下列安装要求: 1空调家处机等设施应统一晚完位墨进行安装、不很破坏

3.1.3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挑式阳台,若需 封闭,应统一、规范

3.1.4主要街道两侧的临街分界,应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 栅栏或者用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绿篱、栅栏、围墙 的高度不宜超过1.6m。临街单位院内空地应绿化,并保持场地 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或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清理。

1空调室外机等设施应统一确定位置进行安装,不得破坏 建筑物立面;空调室外机支架应采用防腐蚀材料并作防锈处理

保证牢固安全。 2悬挂式空调室外机支架离地高度不低于2m;置于地面的 大型空调室外机应加罩包装美化,并不得妨碍行人安全。 3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应按街景要求统一设置空调室 外机外罩或挡板,保持其外观整洁;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 道,不得随意排放。 4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室外机要及时修复或拆除。新 建建筑物应当统一设置空调室外机承台(机位)。 3.1.6沿街建筑物遮阳(雨)篷应设置规范,按路段统一式样、 色调、规格和安装位置,并保持同一水平线,下沿高度不低于 2.4m,外挑长度不得超过1.8m,外端不得超出人行道外缘;陈 旧、破损的遮阳(雨)篷应及时维修、更换或拆除。 3.1.7临街建筑物的门窗防护(盗)栏安装应规范统一、整洁 完好,并与建筑景观相协调,锈蚀、陈旧、破损的要及时油漆或 维修、更换。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门窗防护(盗)栏设置不应 超出墙体立面,其形式不得影响建筑景观;鼓励内置式安装。 3.1.8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屋顶不得擅 自架设天线或铁架等有碍市容景观的设施或物品,阳台外和窗外 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平台、未封闭阳台内堆 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3.1.9市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不应出现经营机动车修理、铝 合金、石材、木器加工以及殡葬用品制作销售等影响城市容貌的

合金、石材、木器加工以及殡葬用品制作销售等影响城市容貌的

3.2.1城市各种街头雕塑、街景小品和城市家具应遵循下列 要求。

1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兼顾实用性和观赏性。 3定期保洁,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3.2.2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应符合当 地城市规划和容貌要求,造型、色彩、装饰以及附属设施等应美 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3.2.3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定期清洗 出新。 3.2.4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破残部分应及时拆除或整修。 3.2.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格、 色调、结构,影响城市容貌。 3.2.6临街建筑物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 确需开设、变更的,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应保持原建筑物 风格,并遵守相应规定。门面装修、装饰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 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此准建设或设置的临时设施到期必

3.3.1施工方必须在批准占用区域内对施工现场设置围挡、

3.3.1施工方必须在批准占用区域内对施工现场设置围挡、围 墙等封闭措施,并昼夜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1建筑工地周边应设置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 2拆迁施工工地应设置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等刚性封 闭围挡和警示标识。 3待建地块应设置不低于2m的实体围墙。 4市*设施、道路挖掘等施工工地刚性围挡、围墙高度不

3.3.3施工现场内的机具设备和物料等应堆放整齐。作业产生 的渣土应及时清理,毁坏的城市道路应及时修复,工程完工后应 及时清理现场

3.3.3施工现场内的机具设备和物料等应堆放整齐。作业产

运;工程完工时,应彻底清理现场,及时平整场地和修复破 面,拆除各种临时设施

3.3.5工地出口处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高店

洗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

3.3.6各类工地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施工作

业产生的废水、泥浆等不得直接排人雨(污)水管道,不得污染 环境。

4.1.1公共场所应保持场地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得擅自设 置户外广告,不得擅自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不得在树木、地 面、建(构)筑物及各类灯(线)杆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 写、张贴、晾晒。

4.1.2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不应出现架空管线设施。主城区中 不得新设架空管线,对已建架空管线的应逐步改造或采取隐离 措施

作、加工、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经 营作业或展示商品,不得向街道、广场排放油烟;农贸市场、小 商品市场等不得占道经营或变相占道经营,物品不得乱堆乱放。

4.1.5防空洞、地下室等地下空间设施的出人口、通风口应与

4.1.5防空洞、地下室等地下空间设施的出人口、通风口应与 周围环境相协调

4.2.1各类管线并(箱)盖板等设施应保持齐全、完好,并与 路面保持水平;设于安全岛(路牙)外侧的雨(污)水格栅应保 持平齐、完好。

4.2.2公告栏、阅报栏、招贴栏、画廊等公共信息栏设置位置 应适当,并定期更换内容和进行清洗,保持整洁。 4.2.3供电配电箱、交通信号控制箱、有线电视接线箱、** 箱(筒)和果壳箱等专用设施应标识明显、整洁美观,且不影响 道路交通和行人安全。市区内不应出现废弃的各类杆、箱等 设施。

5.0.1道路、桥梁路面应保持平整,无坑凹、碎裂、隆起、塌 陷、积水等现象;人行道应设置无障碍设施,路缘石应保持完 好;道路隔离栏、人行道板不宜出现破损。 5.0.2道路、桥梁的排水、排污、输油等管道应保持畅通寿光市联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油品加氢及配套制氢项目加热炉工程施工方案,无 自来水和污水等外溢。沿街消防栓、水阀等设施不应出现漏水现 象,周围地面无塌陷

5.0.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道路。城市道路建 设改造工程及经批准进行道路挖掘等市*施工的,应限时完成施 工并修复

5.0.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道路。城市道

5.0.4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停车位,其标识标线应保持清晰

定期出新。公共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点应统一设置醒目的标志标 识或导向指示牌。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按划定区域定点停放,保 持整齐有序。

DB41/T 2342-2022 城市水系生态环境修复技术指南.pdf并不得擅自设置广告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5.0.6各种在市区行驶的机动车、人力(电动)三轮车等

工具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车身不得有严重污迹或灰垢 车底、车轮不得附着大量泥土,不得污损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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