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DCS 001-2021 湿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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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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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DCS 001-2021 湿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pdf

ICS 91.100.10 C30

湿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

湿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

本标准规定了湿拌砂浆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标记、生产过程质量管理、技术要求、检 验规则、运输、交货与贮存、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湿拌砂浆的生产与应用。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月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施工测量专项施工方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 GB175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159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6566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8076混凝土外加剂 GB/T9142混凝土搅拌机 GB/T14684建设用砂 GB/T18046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T20491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钢渣粉 GB/T26408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GB50119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5020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T50315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JGJ63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T70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JGJ/T98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T105机械喷涂抹灰施工规程 JGJ110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 JGJ126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JGJ/T136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T164砌筑砂浆增塑剂 JGJ/T220抹灰砂浆技术规程 JGJ/T318石灰石粉在混凝土中应用技术规程 JG/T426抹灰砂浆增塑剂 JC/T2031水泥砂浆防冻剂 JG/T3048混凝土和砂浆用天然沸石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5.1.1.1应符合GB50325的规定。 5.1.1.2 应有合格证书或检测报告 生产前应按相应技术标准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1.2.1宜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且应符合GB175规定。采用其他水泥时,应符合相应标 准的规定。 5.1.2.2应采用散装水泥。

5.1.3.1应符合GB/T14684的规定。宜选用中砂,砂的颗粒级配应通过试验选定,含泥量 应小于5.0%,泥块含量应小于2.0%。 5.1.3.2当使用其它细骨料(如石屑、人工砂、淡化海砂、特种砂、矿物细骨料等)时, 不应对砂浆性能产生不良的影响,且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定,并经复验 合格后方可使用。

5.1.3.1应符合GB/T14684的规定。宜选用中砂,砂的颗粒级配应通过试验选定,含泥量

5.1.4.1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石灰石粉、钢渣粉、天然沸石粉等矿物掺合料应分别 符合GB/T1596、GB/T18046、JGJ/T318、GB/T20491、JG/T3048的规定。采用重质碳酸 钙、轻质碳酸钙、石英粉、滑石粉等其他产品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或经过试验验证。 5.1.4.2掺合料的掺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通过试验确定。 5.1.4.3不应使用粘土膏、脱水硬化的石灰膏和消石灰粉作为掺合料。

5.1.5.1应符合GB8076、GB50119、JG/T164、JG/T426、JC/T2031相关规定。 5.1.5.2外加剂的掺量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并通过试验确定。 5.1.5.3其他品种外加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或通过试验验证。

5.1.5.1应符合GB8076、GB50119、JG/T164、JG/T426、JC/T2031相关规

应符合JGJ63的规定,

5.2.1各种原材料应分仓贮存,清晰标识。 5.2.2水泥应按生产厂家、水泥品种及强度等级分别贮存,防止受潮及污染。水泥贮存期 不宜超过3个月。超期的水泥或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时,在使用前需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使 用。 5.2.3细骨料应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贮存,应采取措施保证均匀、不离析,同时避免混 杂或污染。必要时应分级筛分,按不同粒径等级分别贮存。 5.2.4掺合料应按品种、级别分别贮存,不应与水泥等其它粉状料混杂。 5.2.5外加剂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分别贮存,应采取措施保持匀质。

5.3配合比设计及管理

5.3.1配合比的设计及其确定应根据本规程和相关产品标准,由生产厂家参照JGJ/T98 和保塑时间的规定执行。

a)应制定配合比的设计、审核、下达、记录、存档规定,并严格执行; b)生产配合比应经过试验室试配、中试后确定,并建立不同品种、等级的配合比汇总 表,汇总表应明确每个配合比的配比、原材料品种等级与来源、试配结果,并有试 验员、技术负责人签名确认; c)当主要原材料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的设计和试配,配合比在使 用过程中应根据反馈的产品质量信息,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及时对配合比进行调整; d)生产实际使用的配合比不得超越汇总表范围: e)配合比应编号管理并考核执行效果,同一编号的配合比,应对比出厂检验和湿拌砂 浆进场检验的各项性能指标,每季度进行统计分析。

5.4生产设备设施管理

5.4.1.1应采用计算机控制的配料系统。

5.4.1.2应采取质量法计量,允许误差应满足表2的规定。

应采取质量法计量,允许误差应满足表2的规定

表2湿拌砂浆材料计量允许偏差

注:累计计量允许偏差,是指每一运输车中各盘砂浆的每种材料计量和的偏差

注:累计计量允许偏差,是指每一运输车中各盘砂浆的每种材料计量和的偏差,

5.4.1.3.1应能满足不同配合比、不同品种砂浆的连续生产,并应具有实际计量结果逐盘 记录和储存的功能。 5.4.1.3.2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部门进行检验、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5.4.1.3.3应由计量负责人统一编号,登记台账,做好标识,制定《检定周期计划表》

5.4.2.1定期对机械设备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制定机修工岗位责任制。

a 生产区域应标识清晰,安全防护、隔音降噪设施齐全; b) 所有粉料的储存、输送及计量工序均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并应有收尘装置; 细骨料堆场应有防扬尘防雨措施; d) )应有废料、废水处置装置,粉尘排放和噪音应符合环保要求。

5.5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消防站施工组织设计6.5 湿拌砂浆的保塑时间应符合表6的要求:

表6湿拌砂浆的保塑时间

6.6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湿拌砂浆的放射性核素限量 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湿拌砂浆的放射性核素限量

7.1.1 质量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出厂检验、进场检验。 7.1.2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每年对其产品进行至少一次型式检验;在 新产品投入生产前、原材料发生重大变化时、生产工艺进行调整及连续停产超过六个月后恢 复生产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均应进行产品的型式检验。 7.1.3进场检验为进场时的质量验收,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

7.2.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六章规定的所有项目 7.2.2出厂检验应符合表8的规定。

GB/T 1927.15-2022标准下载7.2.3进场检验项目应符合表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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