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079-2016 城市防洪规划规范及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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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1079-2016 城市防洪规划规范及条文说明.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施工安全及技术交底记录bdeforurbanplanningonfloodco

主*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2月1日

口 国计划出版社 2016: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6月20日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 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规范*制组经过, 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不 ,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包括7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一 定,城市防洪标准,城市用地防洪安全布局,城市防洪体系,城 洪工程措施,城市防洪非工程措施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 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 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47号,****:430071)。 本规范主*单位、参*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单位: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单位: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宁波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鄂州市规划局 主要起草人:黄.平李红陈玉燕宋锟叶栋慷 陈洪松黄秋波宋立张能恭屠永春 胡红仲志余陈肃利胡维忠宁磊 万艳华余学谦谈凯 主要审查人:杨明松陈材调戴慎志王军谭培伦 黄肪檀星邹惠君张艳春徐武建

总 贝 一般规定 城市防洪标准 城市用地防洪安全布局 城市防洪体系 城市防洪工程措施 城市防洪非工程措施 附录A城市防洪规划*制基本要求 (10 本规范用词说明 (13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 15

loodcontrolplanning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5

1.0.1为适应城市防洪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指导城市防洪方案 的宏观决策和防洪工程的总体布局,维护城市防洪安全,提高城市 防洪规划*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城市防洪规划方案、防洪构筑物选型应因地制宜、统筹兼 顾、防治结合、预防为主; 2城市防洪规划应在加强工程措施建设的同时,重视发挥非 工程措施功能,构建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城市防洪安 全保障体系; 3注重城市防洪工程措施综合效能,充分协调好城市防洪工 程与城市市*建设、涉水交通建设以及滨水景观建设的关系; 4除害与兴利相结合,注重雨洪利用,削减或控制城市暴雨 所产生的径流和污染。 1.0.4城市防洪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2.0.1城市防洪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重大防 洪设施应考虑更长远的城市发展要求。 2.0.2城市防洪规划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相一致。 2.0.3城市防洪规划应在流域防洪规划指导下进行。城市防洪 规划范围内的防洪工程措施应与流域防洪规划相统一;城市防洪 规划范围内行洪河道的宽度等应满足流域防洪规划要求;与城市 防洪有关的上、下游治理方案应与流域防洪规划相协调。 2.0.4城市防洪规划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基本*制要求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应确定城市防洪标准; 2应根据城市用地布局、设施布点方面的差异性,进行城市 用地防洪安全布局; 3应确定城市防洪体系和防洪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

2.0.5城市防洪规划*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

3.0.1城市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 的规定。确定城市防洪标准应考虑下列因素: 1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集中防洪保护区或独立防 洪保护区内的常住人口规模; 2城市的社会经济地位; 3洪水类型及其对城市安全的影响; 4城市历史洪灾成因、自然及技术经济条件; 5流域防洪规划对城市防洪的安排。 3.0.2当城市受山地或河流等自然地形分隔时,可分区采用不同 的防洪标准。

3.0.1城市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

3.0.3当城市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时,可分期逐步达到防洪

3.0.3当城市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时,可分期逐步达到防洪 标准。

4.0.1城市建设用地选择必须避开洪涝、泥石流灾害高风险

4.0.2城市用地布局应按高地高用、低地低用的用地原则,并

1城市防洪安全性较高的地区应布置城市中心区、居住区 重要的工业仓储区及重要设施; 2城市易涝低地可用作生态湿地、公园绿地、广场、运动 场等; 3城市发展建设中应加强自然水系保护,禁止随意缩小河道 过水断面,并保持必要的水面率; 4当城市建设用地难以避开易涝低地时,应根据用地性质, 采取相应的防洪排涝安全措施。 4.0.3当城市受用地限制,只能选择受洪涝灾害威胁的区域时, 应采取高标准的防御措施,但防御范围不宜过大。 404城市用地布局必须满足行洪需要,留出行洪通道。严禁在

4.0.4城市用地布局必须满足行洪需要,留出行洪通道。严禁在

4.0.5城市防洪规划范围内区域性交通设施和公用设施布置应

避开洪泛区、蓄滞洪区;当不能避开时,应根据其各自规模和地位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确定的相应防洪标准,采 取自保及应急避险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

5.0.1城市防洪体系应包括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工程措施 包括挡洪工程、泄洪工程、蓄滞洪工程及泥石流防治工程等,非工 程措施包括水库调洪、蓄滞洪区管理、暴雨与洪水预警预报、超设 计标准暴雨和超设计标准洪水应急措施、防洪工程设施安全保障 及行洪通道保护等。

5.0.2城市防洪体系应与流域防洪体系相协调,城市应利用所在

流域防洪体系提高自身防洪能力。

5.0.3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根据城市自然条件、洪水类型 洪水特征、用地布局、技术经济条件及流域防洪体系,合理确定 不同类型地区的城市防洪工程的构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山地丘陵地区城市防洪工程措施应主要由护岸工程、河道 整治工程、堤防等组成; 2平原地区河流沿岸城市防洪应采取以堤防为主体,河道整 治工程、蓄滞洪区相配套的防洪工程措施; 3河网地区城市防洪应根据河流分割形态,分片建立独立防 洪保护区,其防洪工程措施由堤防、防洪(潮)闸等组成; 4滨海城市防洪应形成以海堤、挡潮闸为主,消浪措施为辅 的防洪工程措施。 5.0.4山洪防治应在山洪沟上游采用水土保持和截流沟及调洪 水库等措施,在下游采用疏浚排泄措施。

5.0.3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根据城市自然条件、洪水类型、 洪水特征、用地布局、技术经济条件及流域防洪体系,合理确定 不同类型地区的城市防洪工程的构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山地丘陵地区城市防洪工程措施应主要由护岸工程、河道 整治工程、堤防等组成;

5.0.3城市防洪工程总体布局应根据城市自然条件、洪水类型

5.0.5泥石流防治应采取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综合

治理措施,在上游区宜植树造林、稳定边坡;中游区宜设置拦挡坝 等拦截措施;下游区宜修建排泄设施或停淤场

有凌汛威胁的城市,应将防凌措施纳人城市防洪体系。 当城市受到两种或两种以上洪水威胁时,应在分类防御基 .形成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综合性防洪体系。

5.0.6有凌汛威胁的城市,应将防凌措施纳人城市防洪体系,

础上,形成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综合性防洪体系。

6.0.1城市堤防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堤防布置应利用地形形成封闭式的防洪保护区,并应为城 市空间发展留有余地; 2堤线应平顺,避免急弯和局部突出,应利用现有堤防工程 少占耕地; 3中心城区堤型应结合现有堤防设施,根据设计洪水主流 线、地形与地质、沿河公用设施布置情况以及城市景观效果合理 确定。

6.0.2城市河道整治应符合下列

2 1河道整治应保持河道的自然形态,在稳定河势、维持或扩 大河道泄流能力的基础上,兼顾城市航线选择、港口*头布局及相 关公用设施建设要求。确需裁弯取直及疏浚(挖槽)时,应与上、下 游河道平顺连接。 2新河河道选择应根据地质、新河平面形态及其与原河上、 下游河段的衔接统筹考虑,宜形成新河导流、下游河弯迎流的 河势。

6.0.3城市排洪渠布置应符合下列夫

1排洪渠渠线选择应在保障雨洪安全排除前提下,结合城市 用地布局综合考虑,做到渠线平顺、地质稳定、拆迁量少; 2排洪渠出口受洪水或潮水顶托时,应在排洪渠出口处设置 挡洪(潮)闸;必要时应配置泵站,在关闸时采取泵站提排排洪渠内 洪水。

6.0.4泥石流防治应符合下列规

单级或多级设置; 2排导沟应布置在长度短、沟道顺直、坡降大和出口处具有 堆积场地的地带; 3停淤场宜布置在坡度小、场地开阔的沟口扇形地带。 6.0.5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应避免设置在不良地质区域,当不能避 开时,必须进行地基处理,满足防洪工程设施建设要求;其用地规 模应按规划期末控制,并应为远景发展留有余地。 6.0.6城市防洪工程布局应与所在流域防洪工程布局相结合,并 应与公用设施、农田水利设施及城市河湖水系、园林绿地、景观系 统等规划相协调。

7.0.1城市应充分利用上游水库进行洪水调节,调洪库容及调度 应满足城市防洪保护目标要求

蓄滞洪区;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应进行洪水影响评价,并应提出防 御措施

7.0.3城市应制定遭遇超设计标准暴雨、超设计标准洪水和突发

性水灾时的对策性措施与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及病险水库防洪抢险 救灾应急预案,并应根据气象、水利部门的统计数据和暴雨、洪水 预报,进行灾害预警,及时启动城市防洪应急预案。

7.0.4城市规划区内的调洪水库、具有调蓄功能的湖泊和湿地

7.0.4城市规划区内的调洪水库、具有调蓄功能的湖泊和湿地

7.0.4城市规划区内的调洪水库、具有调蓄功能的湖泊和湿地、 行洪通道、排洪渠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应划入城市 蓝线进行严格保护。

道路改造工程桩基施工方案7.0.5城市规划区内的堤防、排洪沟、截洪沟、防洪(潮)闸等城市

防洪工程设施的用地控制界线应划入城市黄线进行保护与控制。

附录A城市防洪规划*制基本要求

A.0.1城市防洪规划*制应包括调查研究、城市防洪标准确定、 城市用地安全布局、城市防洪体系规划、城市防洪工程措施与非工 程措施规划六个方面的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查研究应主要收集、分析流域与防洪保护区的自然地 理、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气象、洪水资料,了解历史洪水灾害的成 因与损失,了解城市社会、经济现状与未来发展状况及城市现有防 洪设施与防洪标准,广泛收集各方面对城市防洪的要求。 2城市防洪标准的确定,应根据城市洪灾和涝灾情况及其* 治、经济上的影响,结合防洪工程建设条件,依据城市规模及重要 性划分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和《城市排水 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的有关规定选取。 3城市用地安全布局应以满足城市防洪要求、保护城市安全 为前提,根据可能遭受洪涝灾害损害的程度和概率提出用地和设 施布局的合理区划与有利区位,并对现状不合理的用地布局或设 施布点提出调整或安全保障对策。 4城市防洪体系规划应包括堤防、河道整治工程、蓄滞洪区、 防洪(潮)闸、排洪渠等防洪工程措施的功能组织及空间安排,以及 对非工程措施的总体要求等内容。 5城市防洪工程措施规划应包括确定堤防、河道整治工程 蓄滞洪区、排洪渠等重要工程设施的空间位置、规模特征及主要功 能参数。 6城市防洪非工程措施规划主要内容应为提出保护城市防 洪工程设施用地空间及安全运行的相关要求,提出蓄滞洪区管理 要求和防洪预警及应急策略等。

A.0.2*制城市防洪规划应注重城市洪水灾害损失分析、城市 防洪标准的选取、城市防洪保护范围的确定、城市防洪体系方案研 究等方面内容。 A.0.3城市防洪规划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基 础资料汇*四个部分的成果,各部分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规划文本应以法规条文方式,直接叙述主要规划内容的规 范性要求。主要内容应包括规划依据、规划原则、规划期限、城市 防洪标准、城市用地安全布局引导、城市防洪体系方案、城市防洪 工程措施及非工程措施等;其中,城市防洪标准、城市用地安全布 局原则和城市防洪工程设施布局为强制性内容。 2规划图纸应清晰准确,图文相符,图例一致,并应在图纸的 明显处标明图名、图例、风玫瑰、图纸比例、规划期限、规划单位、图 签*号等内容。规划图纸绘制要求应符合表A.0.3的规定。

0.3 规划图纸绘制

3规划说明书应分析现状,阐述规划意图和目标JTS 120-3-2018标准下载,解释和 明规划内容

4基础资料汇*应在综合考察或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取得完 整、正确的现状和历史基础资料,做到统计口径一致或具有可比 性。主要基础资料应包括:城市气象资料,山洪、江河洪水、湖泊水 库洪水、海潮等洪(潮)水水文资料,城市地形资料,城市地质资料, 城市社会、经济资料,城市洪涝灾害历史资料,城市防洪区划及防 洪工程设施现状资料等。 A.0.4城市防洪规划应由城市人民*府组织规划部门、水利部 门、建设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与区域防洪规划和城市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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