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M-009-4153-2022 室内装饰用木纹铝塑复合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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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

室内装饰用木纹铝塑复合板

5.1认证证书.. 10 5.1.1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10 5.1.2认证变更, .. 10 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11 5.1.4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11 5.2认证标志. 5.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12 6.认证收费. 附录1产品描述. 附录2自我承诺 14

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组织制定、发布,版权归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所有圆明圆天花工程施工方案,联盟内 成员根据本机构的资质情况备案后使用,联盟外的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的许 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细则附录1、附录2为资料性附件。 本细则由浙江制造国际认证联盟提出并归口。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方圆标志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本细则为首次发布。

“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 室内装饰用木纹铝塑复合板

本细则基于“浙江制造”认证的质量与信誉保证制定,规定了室内装饰用木纹铝塑复合板产品 认证的要求和程序。 本细则与《“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 理要求》等标准和要求配套使用。 本细则与认证机构公正性、保密、认证变更管理等公开文件共同实施。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本细 则将进行及时修订

本细则适用于建筑室内装饰用木纹铝塑复合板的“浙江制造”产品认证

3.单元划分原则及认证模式

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同一生产者、同一生产场所生产,且主要材质相同、 燃烧性能等级相同的建筑室内装饰用木纹铝塑复合板为同一认证单元。认证委托人、生产者或生产 企业不同的产品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产品检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审+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 到期再认证。 一般情况下完成产品型式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

按照3.1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委托认证。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达 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4.1.1.1认证申请

企业申请认证时应提交正式的《认证申请书》和下列资料: a)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如有)、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 (如有); b 1 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如有); C) 申请产品国家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其他产品认证(许可)证书(适用时); d) 2 申请企业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实施了评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一年内 卓越绩效自评报告、卓越经营奖、政府质量奖获奖证书等); e) 申请企业有效实施GB/T19001、GB/T24001、GB/T45001证明资料复印件(如:有效体系 获证证书、可以证明有效运行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文件与资料等); f 申请产品的产品设计图; g) 1 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如有); h) 1 带有产地、产值的合格供方名录; i) )产品描述(见附件1); j)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k) 2 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检测设备清单; 1) 省级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或设计中心或研究院的证明(证书或评价表); m) 研发费用与营业收入比例同比增长的证据; n) 核心产品的专利(或省级进步奖或标准创新奖); O0 质量诚信报告; p 1 社会责任报告; q “浙江制造”自评报告; r) 1 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 注:认证委托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1.1.2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关键原材料/部件清单、商标、执行标准等, 单元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及 合格证明。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认 证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资 料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申请人可自选工厂评价时抽样或提前抽样。如确定为工厂评价时抽样,则抽样应在审核组到达 工厂在现场审核活动中进行。如确定提前抽样,则现场工厂审核原则上应在产品检验完成后1年内完 成,否则应重新进行产品检验。 产品应由认证机构委派的人员从工厂成品仓库经出厂检验合格的成品处抽样获得,所抽样品经 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双方共同确认签封后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申请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的,应选取一个具有代表性(如销售量大等)的产品进行检验。 按企业申请的产品单元,

b.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c.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与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 致; d.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 e.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评审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信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抽样日 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审查。 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抽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抽样产品相关信息进行产品一致性 的检查,同时对受审核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追溯,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理性。 采信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应将检验报告(经评审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

4.3.1审查内容及要求

4.3.2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工厂审核人·日数根据认证单元数,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来确定。 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性文件中明确工厂审核的人日数。

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 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整 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批 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在 认证时限内完成认证。

4.5.1监督时间、频次

般情况下,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两次监督的间隔不超过12个月。如不能如期 监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

4.5.1.1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 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4.5.1.2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的时间

a)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 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 b)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部件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生 变更时; c)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 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 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

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督,以确保持续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 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及“2.认证依据”规定的产品标 准。 获证后监督一般采取跟踪审核方式实施监督,必要时可采取监督检验的方式。

4.5.2.1监督审核

4.5.2.2书面监督审核

针对社会信誉良好、产品风险低的“浙江制造”获证企业,在管理体系和生产全过程未发生实 质性变化的情况下,允许以检测报告、自评报告、自我承诺等方式进行书面监督。 书面监督不能连续两年实施。 书面监督人日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日。根据企业产品的数量、复杂度确定。 监督审核结论判定同本细则4.3.3条。

4.5.2.3监督检验

样品及检验要求符合本细则4.2的要求。

抽样检验存在不合格项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抽样检验不合格, 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认证机构对监督审核、监督抽样检验结论进行评价,监督审核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判定监督 认证证书继续有效。监督审核不通过或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时,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则关 监督不通过,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如认证证书到期后持证人需继续保持认证,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再认证申 请,再认证的程序同初次认证。

5.1.1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 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见本细则4.6)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部件、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 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标准 要求。

在生产场所没有变迁,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批 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5.1.2.2关键原材料/部件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关键原材料/部件或其供应商(生产者、生产企业)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对产 品与标准符合性进行确认,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一般情况下,提出变更时向认证机构提交符合 性验证的备案资料如:试验报告等,以便在跟踪审核时进行验证。 必要时,由认证机构抽样验证。

5.1.2.3其他变更

发生下述情况时,持证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机构备案: a)持证人(认证委托人)联系信息变更等,生产企业相关变化:法人、管理者代表、质量管 理体系文件修订等; b)重大设计、工艺更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某市政工程路基路面排水施工组织设计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的相关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 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按产品认证证书批准、保持、暂停、注销和撤销要求 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销的处理。 持证人可申请注销证书。

5.1.4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展),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或新认 证委托。认证机构根据初始样品覆盖范围,确定是否进行检验或在监督时抽样检验,样品和检验要 求同本细则4.2条。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不是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大),按初始认证要求委托认证

各认证机构可在“浙江制造”认证标志基本图案右侧标注发证机构标志作为各机构“浙江制造 认证标志,并考虑不同产品的施加需求,增加简化版标志,

5.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应制定必要的证书和标志管理制度以规范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防正证书、 标志的误用。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能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 获证组织一旦发现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西旗110kv冬季施工方案,并报告认证机构。

根据企业提交资料的情况,需要收取产品检测和(或)认证费用,认证机构将按国家有关部 行业组织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由申请企业与认证机构以合同方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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