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ZJM-002-3755-2022 弹卡式连接预应力混凝土方桩.pdf“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
弹卡式连接预应力混凝土方桩
5.1认证证书.. 10 5.1.1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10 5.1.2认证变更, .. 10 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11 5.1.4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11 5.2认证标志. 5.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 11 6.认证收费. 附录1产品描述. 附录2自我承诺 14
九珑湾·广视花园B区R1#、R6#、R7#、R8#楼工程钢筋机械连接专项施工方案.doc“浙江制造”认证实施细则 弹卡式连接预应力混凝土方桩
本细则基于“浙江制造”认证的质量与信誉保证制定,规定了弹卡式连接预应力混凝土方桩产 品认证的要求和程序。 本细则与《“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 理要求》等标准和要求配套使用。 本细则与认证机构公正性、保密、认证变更管理等公开文件共同实施。 认证委托人应确保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本细 则将进行及时修订
本细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港口、市政、桥梁、铁路、公路、水利等工程使用的弹卡式 方桩的“浙江制造”产品认证。
DB33/T944.1一2014“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 DB33/T944.2一2017“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 T/ZZB1276一2019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弹卡式连接预应力混凝土方桩
产品认证单元是指产品认证的基本单位。认证单元的划分原则上根据认证产品的结构和产品分 类进行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者、同一结构和产品分类、不同生产场地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同一生产 者、不同结构和产品分类、同一生产场地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不同生产者、同一结构 和产品分类、同一生产场地的产品,可在同一单元的样品上进行试验,其他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 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4.认证实施的环节及要求
成型式试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管理要求评
认证实施环节:认证委托与受理、产品检验、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监督、证书 到期再认证。 般情况下完成产品检验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核,也可在工厂审核时实施检验
委托人按照3.1条款的要求划分单元并委托认证
认证委托人准备《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提交认证机构,《认证申请书》和《产品描述》 的信息及随附资料如下。
4.1.1.1认证申请
填写《认证申请书》相关信息并提供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 明复印件(如有);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如有);按卓越绩效标准实施的评价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请企业有效实施GB/T19001、GB/T24001、GB/T28001或IS045001证明资料复印件(如:有效体系 获证证书、可以证明有效运行了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与资料等);标注有产
4.1.1.2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包括委托认证产品信息、工艺流程、主要原材料清单、商标(如有)、执行标准等 证单元内覆盖的系列产品清单,认证单元内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等,同时提供产品说明书》 品合格证明。
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签订 合同书;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资料或修改信息;无法提供有效的 的,认证机构不受理认证委托。
产品检验(型式试验)采取送样检验的方式
申请单元中涉及多个型号时,应选取一个具有代表性(如销售量大等)的产品进行检验。 送样要求:弹卡式连接方桩数量为每认证单元不少于10根,弹卡式连接件数量为每认证单元不 少于20件。
按企业申请的产品单元和T/ZZB1276一2019《浙江制造标准一弹卡式连接预应力混凝土方桩》 条款8.3.2和8.3.3要求取样。 初次申请认证时检验项目按T/ZZB1276一2019《浙江制造标准一弹卡式连接预应力混凝土方桩》 条款8.3.2和8.3.3规定的型式检验项目执行。如果认证机构根据委托人提交的检验报告,评估可 以采信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应满足型式试验项目),需 要在“浙江制造”认证评审报告中说明。 年度监督按工厂地址在所有获证产品中选取一个代表性的单元检验,确定认证单元时应考虑周 期内的覆盖性。监督检验项目按T/ZZB1276一2019《浙江制造标准一弹卡式连接预应力混凝土方桩》 条款8.3.2和8.3.3规定的型式检验项目要求判定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评估可以采信 及需要进行检验确认的项目,然后确定检验方案(包括检验项目)。 采信原则: a.检验机构应为经过CMA或CNAS、ILAC、APLAC认可,具有相关产品检验能力的实验室(包括由 于检测机构未覆盖“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范围的原因,其出具的盖有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的检测报 告数据;当国内第三方实验室测试能力不能覆盖产品标准要求的测试项目时,可在工厂实验室进行 测试,但认证机构需按照GB/T27025的适用要求对其检验能力进行评价,检验过程应有认证机构委 派人员到场实施见证并出具见证测试报告); b.所涉及产品的检验报告日期距现场审核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c.所涉及产品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与认证产品所确认的执行标准和种类、质量等级、 致; d.所涉及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能代表认证产品时; e.所涉及产品检验的具体项目满足认证产品确认标准的要求时,且经检验符合要求。 评审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按采信原则,对检验机构的资格以及检验报告中所涉及产品的送样日 期、执行标准、种类、质量等级、具体型号/规格、代表的认证产品范围、检验的具体项目进行审查。 评审组进行现场核实,对送样产品的代表性进行判断,根据送样产品的申报资料进行产品一致 性检查,同时对工厂管理体系进行追溯,并做好相关记录,以证实采信报告的合理性。 采信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应将检验报告(经评审组现场确认签字)一同上报认证机构审定。
4.2.3检验要求及检验结论
所有检验项目符合T/ZZB1276一2019《浙江制造标准一弹卡式连接预应力混凝土方桩》条款 8.3.2和8.3.3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当判定不符合要求时,认证委托人进行整改后重新检验, 次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合格,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为不合格。 如认证委托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3.1审查内容及要求
初始工厂审核内容为企业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浙江制造 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和T/ZZB1276一2019《浙江制造标准一弹卡式连接预应力混凝土方 桩》标准要求的程度。审核范围包括与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场所、部门、人员及活动。 初始工厂审核时,生产企业应有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认证机构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a.认证产品的标识、结构、型式试验报告与申报产品的一致性; b.认证产品主要原材料与申请时提供的一致性; C.认证产品现场指定测试。
4.3.2审查时间及人日数
初始工厂审核(评价)的人日数按照表1的规定执行。
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性文件中明确工厂审核的人日数
表1初始工厂审核(评价)人日数
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工厂已获取的相关认证情况,按《“浙江制造”认证受理规范》第4.6.2 规定酌情增减人日数。
工厂审核时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严重不符合项,审核结论为不 通过;工厂审核时发现不符合项,允许工厂限期完成整改的,如工厂按时完成整改,审核结论为整 改后通过,否则不通过。 如生产企业对审核结论有异议时,应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至颁发认证证书的限定时间,包括产品检验、工厂审核、认证结果评价与批 准以及制作证书的时间。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性文件中明确认证时限,并承诺在 认证时限内完成认证。
4.5.1监督时间、频次
般情况下,获证6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两次监督的间隔不超过12个月。如不能如期 监督时,持证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否则暂停认证证书。
4.5.1.1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查实为认证委托人责任的;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有足够信息表明获证产品生产者、被委托生产企业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 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时。
5.1.2若发生以下情况可增加监督的
a)获证企业发生客户或相关方投诉,发生质量、环境、安全事故或者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
合法定要求受到处罚、媒体负面曝光等情况但情节轻微的; b)认证单元产品所涉及的关键生产工艺、关键原材料及其供应商、关键工序生产检测设备等发 生变更时; c)获证企业发生影响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变化,如: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所有权 发生变化,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 更,生产经营、服务场地变更,与“浙江制造”相关的管理体系及其重要过程发生重大变更时。
认证机构对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获证后监督,以确保持续满足《“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 1部分通用要求》和《“浙江制造”评价规范第2部分管理要求》及“2.认证依据”规定的产品 标准。 获证后监督一般采取跟踪审核方式实施监督,必要时可采取监督检验的方式,
4.5.2.1监督审核
4.5.2.2监督检验
样品及检验要求符合4.2的要求。 送样检验存在不合格项时,则判定该认证单元送样检验不合格。 如委托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复议或复查。
认证机构对监督审核、监督送样检验结论进行评价,监督审核和送样检验合格的,判定监督通 过, 认证证书继续有效。监督审核不通过或监督送样检验不合格时,或不能按要求接受监督,则判 定监督不通过,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暂停、撤销处理,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如认证证书到期后持证人需继续保持认证,持证人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再认证申 再认证的程序同初次认证,
5.1.1证书有效性的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通过年度监督确保其有效性。有效期届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 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再认证(见本细则4.6)
产品获证后,如果产品型号、产品所用关键原材料、证书内容等发生变更或认证机构规定的 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应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产品术 要求
5.1.2.1涉及证书内容的变更
在生产场所没有变迁,认证证书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变更并换发认证证书,证书的编号、 有效日期保持不变
5.1.2.2关键原材料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关键原材料或其供应商发生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对产品与标准符合性进行确认, 并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一般情况下,提出变更时向认证机构提交符合性验证的备案资料如:试验 报告等,以便在跟踪审核时进行验证。 必要时,由认证机构抽样验证。
5.1.2.3其他变更
发生下述情况时,持证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认证机构备案: a)持证人(认证委托人)联系信息变更等,生产企业相关变化:法人、管理者代表、质量管 理体系文件修订等; b)重大设计、工艺更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
5.1.3证书的暂停、撤销、注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的相关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 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按产品认证证书批准、保持、暂停、注销和撤销要求 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的处理。 持证人可申请注销证书。
某迎宾大道道排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5.1.4认证范围的扩展、扩大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展),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或新认 证委托。认证机构根据初始样品覆盖范围,确定是否进行检验或在监督时送样检验,样品和检验要 求同本细则4.2条。 持证人如需增加与已认证产品不是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时(扩大),按初始认证要求委托认证。
各认证机构可在“浙江制造”认证标志基本图案右侧标注发证机构标识作为各机构“浙江制造 认证标志,并考虑不同产品的施加要求,设计简化版标志。
各认证机构可在“浙江制造”认证标志基本图案右侧标注发证机构标识作为各机构“浙江制造 证标志,并考虑不同产品的施加要求,设计简化版标志。
5.3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应制定必要的证书和标志管理制度以规范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防止证书、 志的误用。误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能导致认证资格的暂停或撤销。 获证组织一旦发现误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某水电电厂施工组织设计.doc,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报告认证机构。
根据企业提交资料的情况,需要收取产品检测和(或)认证费用,认证机构将按国家有关部 行业组织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由申请企业与认证机构以合同方式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