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4T 044-202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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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4T 044-202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pdf

ICS91.040.01 CCS P32

Specificationfor management of outdoor advertisingandsingboard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工程施工工艺框图大汇集DB3304/T044—2022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分类 基本要求 设置要求 照明要求 其他要求 运行管理.. 附录A(资料性)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图示.. 附录B(资料性)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负面清单

DB3304/T044—2022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3304/T044一2020《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与DB3304/T044一2020相比 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文件名称修改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b)删除了术语与定义中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建筑物标识、单位名称招牌等内容,修改了户外 广告设施、招牌设施的术语与定义内容(见第三章); c)修改了户外广告设施、招牌设施的分类等相关内容(见第四章) d)增加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基本要求(见第五章); e)增加了电子走字屏广告、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的相关规定(见第五、六章); f)更改了招牌设置管理的位置有关规定(见第六章); g)原材料及电气件、设计规定、施工与验收等规定合并修改为其他要求(见第八章,2020版第七、 八、九章); h)原第十章维护与检测修改为第九章运行管理,修改了检查与保洁、维护保养、安全检测部分内 容(见第九章); i)原第五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二节第一条调整为负面清单,增加了不应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有 关规定(见附录B,2020版第五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肖建国、林卫兵、梁波凯、虞瑞凯、夏冬青、谢添奇、李东明、汪劲柏、牛路 诚。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一一2020年首次发布为DB3304/T044一2020;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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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分类、基本要求、设置要求、照明要求、其他要求、运行管理 的有关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

广告形式分为附属式、独立式及移动式,分类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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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按广告设施的电子显示方式分为LED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电子走字屏广告设施、光电玻璃厂 告设施、墙体幕墙广告设施(景观亮化)

内配合公益宣传、大型节事文化体育活动、展销会、庆典活动而设置,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或建设工程周期的 为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包括旗帜广告、布幅广告、充气装置广告、系留气球广告和其他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安广告展示面积分为大型广告设施和其他广告设施。

招牌设施分为附属式和独立式,见表2.

户外广告和招牌应依《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和《嘉兴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设 内容、商标、图案、文字等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商标、图案、文字等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应符合GB55013、CJJ/T149、DB33/T700的规定。应符合负面清单(详 )中的相关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 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夜间景观照明等方面的要求; 不应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不应影响被依附载体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不应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

其内容、商标、图案、文字等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5.2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应符合GB55013、CJJ/T149、DB33/T700的规定。应符合负面清单(详 见附录B)中的相关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

应符合城市公共安全、城市风貌管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夜间景观照明等方面的要求; 不应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安全,不应影响被依附载体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不应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居民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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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1平行于建筑物外墙广告设施

6.1.1.1.1广告设施顶部不应超过建(构)筑物顶部,参见附录A图A.1。 6.1.1.1.2同一建筑立面上连续设置的广告设施宜统一牌面位置、尺寸和间距,参见附录A图A 6.1.1.1.3不宜在同一建筑上设置3种以上形式的广告。 6.1.1.1.4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应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 大于0.5m。参见附录A图A.3。 6.1.1.1.5广告设施单个面积不宜大于100㎡²,参见附录A图A.4。 6.1.1.1.6广告设施总面积宜小于设置墙面(*除窗户)面积的30%,参见附录A图A.5。 6.1.1.1.7位于街道转角的建筑,其转角处的广告设施应当整体设计,参见附录A图A.6。 6.1.1.2围墙广告设施 6.1.1.2.1广告设施设置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0.1m。 6.1.1.2.2广告设施上缘不应超出围墙顶部,参见附录A图A.7。 6.1.1.2.3广告设施宽度不应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6.1.1.2.4广告设施设置不应遮挡围墙的镂空部分。 6.1.1.2.5同一路段围墙广告设施宜统一位置、尺寸和间距。

6.1.1.1.1广告设施顶部不应超过建(构)筑物顶部,参见附录A图A.1。 6.1.1.1.2同一建筑立面上连续设置的广告设施宜统一牌面位置、尺寸和间距,参见附录A图A.2。 6.1.1.1.3不宜在同一建筑上设置3种以上形式的广告。 6.1.1.1.4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应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 大于0.5m。参见附录A图A.3。 6.1.1.1.5广告设施单个面积不宜大于100㎡²,参见附录A图A.4。 6.1.1.1.6广告设施总面积宜小于设置墙面(*除窗户)面积的30%,参见附录A图A.5。 6.1.1.1.7位于街道转角的建筑,其转角处的广告设施应当整体设计,参见附录A图A.6。 6.1.1.2围墙广告设施 6.1.1.2.1广告设施设置突出墙面的距离应小于0.1m。 6.1.1.2.2广告设施上缘不应超出围墙顶部,参见附录A图A.7。 6.1.1.2.3广告设施宽度不应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6.1.1.2.4广告设施设置不应遮挡围墙的镂空部分。 6.1.1.2.5同一路段围墙广告设施宜统一位置、尺寸和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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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2.6施工围挡广告,只允许发布该地块建设项目的形象广告或公益广告,同时做到安全、简洁、 美观,施工后必须及时拆除。

6.1.1.3公共设施上的广告设施

6.1.1.3.1利用电灯杆、电线杆等市政设施杆线设置厂告的,同一路段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 单根灯杆上的数量不超过2个,设置间距应大于50m,高度不应大于2.4m,宽度不应大于1m,厚度 不宜大于0.3Ⅲ。牌面垂直投影超出路沿石的,底部距离车行道地面高度不应小于4.5m。 6.1.1.3.2依附于公交候车亭、公共自行车亭设置的户外广告,应与亭体结合设置,牌面单面面积不 应大于4.5㎡²,面积宜小于公交候车亭或公共自行车亭面积(单面)的2/3,参见附录A图A.8。公交 候车亭连续设置的广告数量不应超过3块

6.1.2.1.1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应大于2㎡²,任意一边长度不应大于2m,牌顶距离地面高 度不宜超过4.5m,参见附录A图A.9。 6.1.2.1.2邻道路设置的广告设施的牌面外缘地面投影线距人行道沿石外缘不应小于0.2m; 6.1.2.1.3广告面不应采用OLED、LED、LCD等电子显示屏装置。 6.1.2.2底座式广告设施 6.1.2.2.1广告整体高度在3.0m以下,厚度不应大于0.5m。单侧广告牌面面积不应超过3.0㎡², 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0㎡²。参见附录A图A.10。 6.1.2.2.2步行街上的广告设置应设置在步行街的休憩带中,形式应与步行街风格相协调。 6.1.2.2.3紧邻城市道路的广告面对车行道路的展示面不应设置OLED、LED、LCD等电子显示屏户外厂 告。 6.1.2.3大型落地式广告设施 6.1.2.3.1广告版面底边离地面不超过1.5m,整体高度在6m以下,宽度不宜超过20m,参见附录 A图A.11。 6.1.2.3.2广告设施不应影响人、车通行,后退人行、车行区域不应小于广告整体高度。 6.1.2.3.3不应设置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范围内。不应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内、公园绿地内,参见 附录A图A.12。 6.1.2.3.4大型落地广告设置在对外交通站点的,间距不小于100m,连续设置个数不超过3个。 6.1.2.3.5不应影响城市绿植生长、或遮挡重要的城市绿化景观

6.1.2.3大型落地式广告设施

6.1.3移动式户外广告

置在车头、车顶、车尾部(含前后风挡玻璃内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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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2车身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应影响交通安全。车身广告应当整洁、美观,不应对原车颜色全 部遮盖,其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 6.1.3.3利用船舶等水上各类交通工具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应影响船行安全,宜设置通透式广告牌; 6.1.3.4空中移动广告必须符合国家航空、气象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1.3.5除广告车外,移动式户外广告不应采用LED显示屏和播放声音。广告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应播 放动态画面和声音。

6.1.3.2车身上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应影响交通安全。车身广告应当整洁、美观,不应对原车颜色全 部遮盖,其色彩应与车体颜色协调。

华北煤炭医学院中医系装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6.1.4电子显示类广告设施

6.1.4.2展示区电子显示屏广告开放时间控制为8:00-23:00,限制区电子显示屏广告开放时间控 制为8:00-22:00。遇到重大活动、节日允许适当延长电子显示屏广告开放时间。 6.1.4.3电子显示装置的亮度须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一般宜采取刷屏的形式。 6.1.4.4高速公路、快速路红线两侧50m范围内、路口100m范围内,其他道路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 围10m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以及面向来车方向,不应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其他区域面向来车方向 的电子显示装置不应播放连续活动画面,参见附录A图A.13。 6.1.4.5大型墙面上的电子显示屏广告设施设置高度不宜低于6m,面积大小应与设置的场地环境相 匹配,参见附录A图A.14。 6.1.4.6依附于建筑物的户外电子显示屏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房外墙上,电子显示屏 面积应根据建筑结构特征及周边环境确定,其总面积不宜大于300㎡²。 6.1.4.7城市交通性干道两侧不应设置播放连续活动画面的户外电子显示屏。 6.1.4.8面向居住区100m范围以内且面朝居住建筑窗户时,不应设置任何电子显示装置及任何有灯 光的广告招牌及其他设施。此范围以外可以设置LED显示屏广告包括LED走字屏广告但应有自动光感调 节功能,夜间亮度不大于正常亮度的20%,并在21:00以后设置为静态广告内容。 6.1.4.9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发光均匀,无抖动闪烁现象,具备根据自然环境自动调节亮度的功能。显 示屏光线投射角度、亮度等指标应符合JGJ/T163的规定,不应对居民造成光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 6.1.4.10沿街门店不宜设置滚动走字屏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如需设置,应设置在底层建筑物 门部位,高度不应超过0.4m,长度不应大于10m且不应超过门面宽度。

6.1.5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6.1.5.1旗帜类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不应设置在路口圆角弧线及切线点外15m范围内的人行道; b)广告单面幅面宽度不大于0.9m,高度不大于1.8m,广告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0m 参见附录A图A.15; c)设置在一条道路上的旗帜广告,式样和规格应当统一,并与相邻道路上的旗帜广告相协调; 6.1.5.2布幅类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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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设置应与周边市容环境相协调; b)利用建(构)筑物同一位置并列设置多条的,其规格应统一,不宜使用白底黑字; c)横幅长度不应大于15mK74+060~K74+160道路左侧路肩挡土墙施工组织设计,宽度不应大于1.5m,在道路同侧设置多条的,条与条之间距离应 大于50m; d)竖幅的设置长度不应大于25m,宽度不应大于1.5m,参见附录A图A.16。 6.1.5.3充气装置类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广告有关固定装置应当安全可靠,符合相关规定,且标志醒目; b)充气装置固定于地面,且总体高度不应超过15m,气球直径不应超过3m,附属条幅规格不 应超过9mX1m,参见附录A图A.17; c)充气拱门广告跨度不得超过10m:高度不得超过5m:安装设置应安全、牢靠

a)广告有关固定装置应当安全可靠,符合相关规定,且标志醒目; b) )充气装置固定于地面,且总体高度不应超过15m,气球直径不应超过3m,附属条幅规格不 应超过9mX1m,参见附录A图A.17; c)充气拱门广告跨度不得超过10m,高度不得超过5m,安装设置应安全、牢靠。

6.2.1.1.1不应遮挡建筑立面的采光窗口及建筑物整体造型,斜屋面建筑上不得设置遮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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