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全国首部地下电动汽车库防火设计导则发布,完整版.pdf南京市地下电动汽车库防火设计导则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
总贝 2术语T/SSACE 013-2021 四川省既有公共建筑绿色改造技术标准(完整清晰正版).pdf, 3基本规定 4平面布置 4 5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8 6安全疏散.. 12 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8通风和排烟 16 9电气 18
1.1为保障地下电动汽车库的消防安全,明确消防设计技术要求,编制本导 则。 1.2本导则适用于南京市内新建、扩建的地下电动汽车库的防火设计、施工 和验收,既有地下汽车库整体改造或以防火分区为单位局部改造增加分散充电 设施可参照执行。 1.3本导则不适用于修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以及电动公交车、电动三轮 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车辆的停放充电场所。 1.4地下电动汽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技术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江 苏省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相关要求。
2.1地下电动汽车库 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高度超过该层净高1/2的设有分散充电设施的地下 汽车库。 2.2分散充电设施 结合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 场、路内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设施,包括充电设备、供 电系统、配套设施等。 2.3充电区 地下汽车库内设置分散充电设施的区域。 2.4充电设备 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包括非车载充电 机、直流或交流充电桩等。 2.5非车载充电机(直流充电桩、快充装置)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等可充 电的储能系统提供直流电能的设备。
3.1地下电动汽车库的分类、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压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有关规定。 3.2新建公共建筑地下电动汽车库,应将有充电需求的电动汽车集中停放 设置分散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应低于总车位数10%,不宜低于20%,后期可相 据使用需求以防火分区为单位按照本导则要求设计改造安装。 新建居住小区地下电动汽车库配建停车位应按100%均安装充电设施的要求 设置防火分区、防火单元及消防设施,并预留充电设施的安装条件。分散充电 设施建设数量不应低于配建停车位总数的20%,后期可根据需求,依据《南京 市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中的申请流程,按照本导则相 关设计要求增设。 3.3当地下汽车库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灿 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消防设施。 3.4既有地下汽车库增加分散充电设施前,改造单位或充电桩安装单位应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筑的供电设施、消防设施现状进行调查,如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 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不得增设分散充电设施。 3.5既有地下汽车库,增加充电区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消防及防排洪等 公用设施,选在有公用通信网络覆盖的区域。
4.1新建公共建筑配建地下电动汽车库,充电区应布置在地下一层,确有困 难时可布置在地下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在同一防火分区应集中 布置,并宜靠外墙和通风相对良好的区域布置,不宜水平贴邻人员密集的公共 场所布置。 4.2充电区不应靠近锅炉房、可燃气体机房等有潜在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 炸及火灾危险的区域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 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4.3充电区不宜布置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和破坏绝缘的有害气体及导 电介质的场所,分散充电设施不应固定在上述房间的隔墙上。 4.4充电区不应布置在有振动的场所,当条件受到限制时,有振动的场所应 采取减振措施。 4.5充电区内应设置完善的排水设施,不应布置洗车等可能引起积水的功能 用房。 4.6充电区内不应设置车辆或电池的拆解与焊接和组装等维修作业区,不应 布置修车营业区。 4.7公共建筑配建的地下电动汽车库如需设置快充设施,应在同一防火单元 内集中区域布置;居住建筑配建的地下电动汽车库不应设置快充区域,如需设 置应布置在地面,与地上建筑间距应不小于6m。 4.8全自动无人值守的机械电动汽车库的充电区应每3辆车采用防火隔墙和 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成多个停车单元,并宜在入车面增设 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卷帘。 4.9充电区内应明确划分停车区、行车道、疏散通道等功能区,分散充电设 施、电缆等的布置,不应影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电梯等的 净宽和出入。
地下汽车库充电区布置示意图
4.10充电设备应结合停车位合理布局,尽量布置在车位后方或侧后方,不 影响车辆及人员的通行,且不应影响车门的开关。
5.1新建地下电动汽车库分散充电设施在同一防火分区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单 元,每个防火单元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1000㎡划分。 5.2每个防火单元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的防火隔墙或防火卷帘、队 火分隔水幕等与其他防火单元和汽车库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规定; 2当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 规范》GB50084的相关规定; 3当防火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乙级的防 火门。 4防火单元之间的管线贯穿孔口的防火封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 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51410的有关规定。 5.3分散充电设施与车位、墙体、柱及其他消防设施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安全 操作及检修要求,分散充电设施外廓距车位边缘不宜小于0.4m。
平行式停车充电设备与充电车位之间的距离示意
垂直式停车充电设备与充电车位之间的距离示意
5.4分散充电设施落地安装时,可采用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基础,设备基础 不应影响周边其他设施及人员疏散通行
主:1.本图适用于在室内落地安装的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充电主机 系统直流充电终端等充电设备。 2.图中L、W、H为充电设备的长、宽、高,见图集相关技术资料, L1、W1、H1为钢结构基础的长、宽、高,由实际工程确定。 3.基础高度H1不小于200mm,L1、W1宜比充电设备外轮廊大于 30mm~50mm。充电设备重量较大时,应由结构专业对基础进 行校核。
充电设备室内落地安装图示
注:1.本图适用于在室内落地安装的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充电主机系统 直流充电终端等充电设备。 2.图中L1、W1、H1为钢结构基础的长、宽、高; L2、W2为电缆进线孔尺寸; L3、W3为充电设备底座固定螺栓的间距; L4、W4为基础固定螺栓的间距; 开孔尺寸及位置、螺栓间距均由实际工程确定,电缆进线孔打磨毛刺。 3.槽钢基础两端采用3mm厚钢板封堵,电缆敷设时应根据工程实际确定在 钢板上开孔的大小及位置,当电缆从侧面引入时,槽钢可改为前后设置。 4.基础采用槽钢结构焊接,表层喷涂漆(黄黑相间)。
充电设备室内落地安装基础图示
充电设备室内落地安装基础图示
基床整平安全技术交底通知单(潜水)注:1.本图适用于安装在墙面上的壁挂式交流充电桩、直流 充电终端等充电设备 2.电源进线由工程设计确定
5复式机械车位不应设置分散充电设施。
充电设备挂壁安装图示
6.1充电区内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实际通行距离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相关要求;疏散路径应与消防疏散指示一致,可穿越 防火单元隔墙上的防火门,不可跨越车位。 6.2每个防火单元至少应有两个疏散出口,可利用设置在防火隔墙上的通往 相邻防火单元的乙级防火门作为疏散出口,防火单元内两个疏散出口间的距离 不应小于5m。 6.3地下电动汽车库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有两个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应分散 布置且不应设置在同一防火单元内;同一防火分区内不同防火单元间的疏散楼 梯宜共用,楼梯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8.1地下电动汽车库应采用独立的排风系统。其排风系统所排出的气体应通 向安全地点进行排放。应划分专用区域停放相应类型的车辆,以便设置独立的 排风系统。 8.2对于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地下电动汽车库,机械通风量应按散热量计 算,且排风量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高度以实际高度计算)。在地下停车 场的通风设计中应兼顾电动汽车余热量的排出及传统燃油汽车废气量的排出, 两者应取大值。 8.3地下电动汽车库的送风、排风系统应使室内气流分布均匀,排风口宜设 置在充电区域车头上方。在停车场车辆管理上,尽量要求停放形式统一,以便 进行热量的收集。 8.4地下电动汽车库室内最高允许温度宜不超过40℃,且车库内应设置温 度探头,连锁风机启停。对于全部停放电动汽车的车库,可不设置CO探测器 否则还需按现有标准的要求同时设置CO探测器。 8.5地下电动汽车库的排烟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中的排烟量的1.2倍取值。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防火单 元可合用通风系统、排烟系统、补风系统(不可与汽车库其它非充电设施区域 合用),但每个系统负担的防火单元数量不应超过2个;合用系统的排烟量可 按单个防火单元的排烟量确定,各个防火单元的风管应独立设置,每个防火单 元内应设置机械(自然)补风口,补风量不小排烟量的50%,采用自然补风风 速不大于3m/s。如下图示:
CNCA-CGP-05:2020 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太阳能热水系统防火单元排烟、补风系统示意图
8.6风管在穿越地下电动汽车库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应采取防止火灾 通过管道蔓延至其他防火分隔区域的措施,且穿越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 堵,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当排烟 管及补风管道跨越防护单元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