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 55037-202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eneral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of buildings and constructions
General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of buildings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附条文说明(2020年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6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3年6月1 日
国计划出版社 2022北京
850mm×1168mm1/324.25印张111千字 2023年4月第1版2023年4月第1次印刷 ☆ 统一书号:155182·1058 定价:8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 第18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12月27日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 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 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 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 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 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 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 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 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 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 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 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 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 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 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 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总 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考虑 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功能 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是项目
? 则 2 基本规定 (3 2.1目标与功能 (3 2.2消防救援设施 3建筑总平面布局 (9 3.1一般规定 (9) 3.2工业建筑 (9 3.3民用建筑 (.9 3.4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10) 4 :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12) 4.1一般规定 (12) 4.2工业建筑 4.3民用建筑 (16) 4.4其他工程 (19) 建筑结构耐火 2 (21) 5.1一般规定 (21) 5.2工业建筑 5.3民用建筑 (23) 5.4其他工程 (23) 6 建筑构造与装修 (25) 6.1防火墙 (25) 6.2防火隔墙与幕墙 (25) 6.3竖井、管线防火和防火封堵 (26) 6.4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墙 (26
1 总 则 > 基本规定 (3) 2.1目标与功能 (3) 2.2消防救援设施 3建筑总平面布局 3.1一般规定 (9) 3.2工业建筑 (9) 3.3民用建筑 .9 3.4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12) 4.1一般规定 (12) 4.2工业建筑 4.3民用建筑 (16) 4.4其他工程 ....(19) 5 建筑结构耐火 (21) 5.1一般规定 (21) 5.2工业建筑 5.3民用建筑 (23) 5.4 其他工程 (23) 建筑构造与装修 (25) 6.1防火墙 (25) 6.2防火隔墙与幕墙· (25) 6.3竖井、管线防火和防火封堵 (26) 6.4 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和防火玻璃墙 (26
6.5建筑的内部和外部装修
6.5建筑的内部和外部装修 6.6建筑保温 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 ····(33) 7.1一般规定 (33) 7.2工业建筑 7.3住宅建筑 (39) 7.4公共建筑 7.5 其他工程 8 消防设施 (44) 8.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44) 8.2防烟与排烟 (48) 8.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9) 小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51) 9.1一般规定 9.2 供暖系统 (51) 9.3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 (52) 10 电 气 10.1 消防电气 (53) 10.2 非消防电气线路与设备· (57) 11 建筑施工 (59) 12 使用与维护 (61)
1.0.1为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使 建筑防火要求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规范
1.0.2除生产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建筑外,新建、改建和扩建
1.0.3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仓库等,应位于城镇规
1.0.4城镇耐火等级低的既有建筑密集区,应采取防火分隔措 施、设置消防车通道、完善消防水源和市政消防给水与市政消火栓 系统。
灾危险性和使用用途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火技术要求,并达到本 规范规定的目标、功能和性能要求。城镇建成区内影响消防安全 的既有厂房、仓库等应迁移或改造,
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其用地边界距离加油站、加气站、加油 加气合建站不应小于50m,距离甲、乙类厂房和易燃易爆危险 品储存场所不应小于200m。城市消防站执勤车辆的主出入 口,距离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 于50m。 工租建设所妥用的址术方法和措施具不签金本规范要求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 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1.0.9违反本规范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及人身健康; 2保障重要使用功能,保障生产、经营或重要设施运行的连 续性; 3 保护公共利益; 4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2建然第人工能铺
1女 建筑的承重结构应保证其在受到火或高温作用后,在设计 耐火时间内仍能正常发挥承载功能; 2建筑应设置满足在建筑发生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或避难 需要的设施; 3建筑内部和外部的防火分隔应能在设定时间内阻止火灾 蔓延至相邻建筑或建筑内的其他防火分隔区域; 4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及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消防救援 的要求。
建筑或设施,其规划、设计、施工和使用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灾 区过渡安置房集中布置区域应按照不同功能区域分别单独划分防 火分隔区域。每个防火分隔区域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2500m²,且 周围应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
2.1.5厂房内的生产工艺布置和生产过程控制,工艺装置、设备
与仪器仪表、材料等的设计和设置,应根据生产部位的火灾危险性 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2.1.6交通隧道的防火要求应根据其建设位置、封闭段的长度、 交通流量、通行车辆的类型、环境条件及附近消防站设置情况等因 素综合确定
2.1.6交通隧道的防火要求应根据其建设位置、封闭段的长
部位,应采取防止形成爆炸条件的措施;当采用泄压、减压、结构抗 爆或防爆措施时,应保证建筑的主要承重结构在燃烧爆炸产生的 压强作用下仍能发挥其承载功能
2.1.8在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环境内,可
采取防止可燃气体、蒸气在室内积聚的措施;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 气体、蒸气或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场所或部位,应符合下列 规定。
采取防止可燃气体、蒸气在室内积聚的措施;散发较空气重的可
1楼地面应具有不发火花的性能,使用绝缘材料铺设的整体 楼地面面层应具有防止发生静电的性能; 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场所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易于 清扫; 3场所内设置地沟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可燃气体、蒸气、粉 尘、纤维在地沟内积聚,并防止火灾通过地沟与相邻场所的连通处 蔓延。
2.2.1建筑的消防救援设施应与建筑的高度(理深)、进深、规
2.2.1建筑的消防救援设施应与建筑的高度(理深)、进深、规模 等相适应,并应满足消防救援的要求。 2.2.2在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 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人口,
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2.2.3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外 在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人的消防救援口,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在对应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围内设 置的消防救援口不应少于2个; 2无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应自 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 3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当利用 门时,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4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采用玻璃窗 时,应选用安全玻璃; 5消防救援口应设置可在室内和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 标志。 2.2.4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闭楼 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应设置常闭 式应急排烟窗,且该应急排烟窗应具有手动和联动开启功能。 2.2.5除有特殊功能、性能要求或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在外 墙或屋顶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外,下列无可开启外窗的地上建 筑或部位均应在其每层外墙和(或)屋顶上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 施,且该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应具有手动、联动或依靠烟气温度等方 式自动开启的功能: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丙类厂房;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丙类仓库;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会议 厅、多功能厅、宴会厅,以及这些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4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 间和走道; 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2.2.5除有特殊功能、性能要求或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
墙或屋顶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外,下列无可开启外窗的地上建 筑或部位均应在其每层外墙和(或)屋顶上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 施曹妃甸2250厂111房施工方案,且该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应具有手动、联动或依靠烟气温度等方 式自动开启的功能: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丙类厂房;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丙类仓库;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²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会议 厅、多功能厅、宴会厅,以及这些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4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 间和走道; 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2.2.6除城市综合管廊、交通隧道和室内无车道目无人员
几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消防电梯外,下列建筑均应设置消防电梯, 且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1部: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5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包括设置在其他建 筑内第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 建筑; 4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丙类高层厂房; 5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封闭或半封闭汽车库; 6除轨道交通工程外,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 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2.7埋深大于15m的地铁车站公共区应设置消防专用通道。 .2.8除仓库连廊、冷库穿堂和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 置前室外,其他建筑内的消防电梯均应设置前室。消防电梯的前 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专用通道通向室外,该通道与 相邻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²,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应 符合本规范第7.1.8条的规定;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 3前室或合用前室应采用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除兼作消防电梯的货梯前室无法设 置防火门的开口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外,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 火玻璃墙等方式替代防火隔墙。 2.2.9消防电梯井和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
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消防电梯外,下列建筑均应设置消防电梯, 且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1部: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5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包括设置在其他建 筑内第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 建筑; 4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丙类高层厂房; 5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封闭或半封闭汽车库; 6除轨道交通工程外,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 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2.2.8除仓库连廊、冷库穿堂和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入
1前室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专用通道通向室外北京某商务大厦施工组织设计(框剪结构),该通道与 相邻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²,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应 符合本规范第7.1.8条的规定;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 3前室或合用前室应采用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除兼作消防电梯的货梯前室无法设 置防火门的开口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外,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 火玻璃墙等方式替代防火隔墙
口的防火隔墙与相邻井道、机房及其他房间分隔。消防电梯的井 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²,排水泵的排水量 不应小于10L/s。
应能在所服务区域每层停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