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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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1997)

现发布《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

第一条 根据《民用航空法》永康市委党校迁建项目单独装饰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办理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应当遵守本条例。

同一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登记事项应当记载于同一权利登记簿中。

第五条 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一)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二)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办理民用航空器占有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占有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一)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二)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相应的所有权证明文件;民用航空器设定抵押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三) 符合《民用航空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

第七条 办理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一)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二)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相应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三) 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

第八条 就两架以上民用航空器设定一项抵押权或者就同一民用航空器设定两项以上抵押权时,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就每一架民用航空器或者每一项抵押权分别办理抵押权登记。

(一) 民用航空器国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二) 民用航空器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 民用航空器为数人共有的,载明民用航空器共有人的共有情况;

(四)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五) 民用航空器制造人名称、制造日期和制造地点;

(六) 民用航空器价值、机体材料和主要技术数据;

(七) 民用航空器已设定抵押的,载明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

(八)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日期;

(一) 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二) 民用航空器占有人、所有人或者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 民用航空器占有权的取得方式、取得日期和约定的占有条件;

(四) 民用航空器占有权登记日期;

(一) 被抵押的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二)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 民用航空器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四)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日期;

(一) 发生债权的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二)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 发生债权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四)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人主张的债权数额和债权发生的时间、原因;

(五)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登记日期;

商铺施工组织设计(一)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转移;

(二) 民用航空器灭失或者失踪;

(三) 民用航空器租赁关系终止或者民用航空器占有人停止占有;

(四)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

(五)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消灭;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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