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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工程建设检测规程报批稿1江苏工程建设检测规程报批稿简介
#一、编制背景与目的江苏作为中国经济发达地区之一,近年来在城市化建设、基础设施改造以及建筑行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然而,随着工程规模不断扩大和技术复杂性持续提升,如何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相关科研机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共同制定了《江苏工程建设检测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本规程旨在规范全省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行为,为工程参建各方提供科学、统一的技术依据,从而有效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二、主要内容概述《规程》全文约1350字左右,主要涵盖以下几部分内容:
1.总则明确了《规程》的适用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桥梁隧道等各类工程。规定了检测工作的基本原则15、管道施工、水暖分项作业安全技术交底表,如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经济合理等。强调了检测机构资质要求及从业人员资格条件,以保证检测结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2.基本规定对检测计划的编制、实施流程进行了详细说明,要求各责任主体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提出了对检测设备校准、维护的具体要求,确保仪器精度符合国家标准。明确了样品采集、保存和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避免因操作不当影响检测结果。
3.具体检测项目与方法结构材料检测:针对混凝土、钢筋、砌体等常见建筑材料,明确了取样规则、试验参数及评判标准。地基基础检测:涉及土工试验、桩基承载力测试等内容,重点强调了深基坑监测的重要性。主体结构检测:包括建筑物垂直度测量、沉降观测、裂缝宽度评估等技术要点。装饰装修工程检测:细化了防水层性能、涂料附着力等方面的检查要求。设备安装工程检测:针对给排水系统、电气线路、暖通空调等功能性设施,提出了具体的验收指标。
5.监督管理建立了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抽查。对违规行为设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例如暂停营业、吊销资质证书等。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举报违法行为,形成多方共治的良好局面。
#三、创新点与特色相比以往的相关规范,《规程》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1.针对性更强:结合江苏地区的气候特征、地质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量身定制了一系列适合本地实际的检测标准。2.可操作性更高:通过图文并茂的形式展示关键步骤,使一线工作人员能够快速理解和掌握。3.科技含量增加:引入BIM技术、物联网传感等现代化工具,推动传统检测向数字化方向转型。4.注重环保与节能: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其中,特别关注新型建材的应用效果及其环境影响评价。
#四、预期效果《规程》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江苏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促进检测行业的规范化发展。预计在未来几年内,全省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将得到显著提升,同时减少因质量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此外,通过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规程》还将助力江苏建筑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为全国其他省市提供有益借鉴。
总之,《江苏工程建设检测规程》是一部兼具指导性和实用性的技术文件,其发布实施必将对全省乃至全国的工程建设领域产生深远影响。
3.0.10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书、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必须连续,不得抽撤、涂改。自动采集数据的原始记录应打印存档。存档检测报告和发出的检测报告应一致。
3.0.10自动采集数据的原始记录可打印汇总表,检测报告的编号应由检测软件自动完成,存档检测报告应用书面报告,并签字、印章齐全。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分类按年度统一编号。
3.0.11检测机构不得开展超出资质能力或备案范围的检测,发现超资质、备案检测的除按建设部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处罚外,给予检测机构记不良记录,收回相关检测、审核、签发责任人的岗位证书。
3.0.11超资质、备案检测时有发生,为强化对检测机构的管理,规定了本条。
3.0.12检测机构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3.0.12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管理人员均不得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任职,检测监管系统拒绝检测人员在第二个检测机构取得岗位证。
3.0.13检测机构在本省范围内异地检测和检测机构不在注册地点的场所进行检测时,检测机构应书面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通过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能力核验。设立分支机构,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具备固定的检测场所、检测人员、检测设备。分支机构检测工作必须纳入检测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并符合本规程的要求。设立的分支机构应由检测机构到省监管部门登记。
3.0.13异地检测系指设区的市之间、县(市)之间、设区的市与县(市)之间开展检测活动。设区的市内、市区之间开展检测活动不属于异地检测。
3.0.14外省检测机构进入本省开展检测业务时,应到省建设厅备案,并对其能力进行核验,其它条件应同时符合3.0.13和本规程规定。
3.0.14本条的依据是建设部141号部令,检测机构是中介机构,特别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因自身利益限制其它检测机构承接检测业务。外省检测机构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进行检测时,应符合第3.0.13条的规定。
3.0.15检测机构及人员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对随意修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收回责任人的岗位证书,责任人不得再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并给予检测机构3个月的停业整顿,整顿期内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整顿期满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开业。情节严重的,撤销资质(备案)证书。
3.0.15检测报告是评定工程质量、处理质量问题、解决质量纠纷的重要依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违反了诚信的基本原则,违反了检测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并对工程质量的评判进行误导,本条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作出了严厉规定。责任人由检测机构认定,检测机构无法认定的,责任人认定为检测报告所有签字人。
3.0.16检测机构应按规定参加比对试验,试验能力验证不合格的应进行二次验证,仍不合格的检测机构,暂停该项目的检测。
3.0.17新成立检测机构领取资质前应满足远程监督管理的要求。
3.0.18检测机构在两年内有二次被省(市、县)等各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自最后一次通报批评之日起,一年内不批准资质扩项;检测机构被记录不良记录的,自不良记录之日起,一年之内不批准资质扩项。
3.0.19从事工程质量检测鉴定的机构,应按本规范的要求取得既有建筑鉴定备案,并至少具有附录A中20类检测项目,其中必须具备主体结构现场检测项目,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技术能力。并至少配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各一名,检测鉴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本条是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范起草意见准备增加的条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主要指危险房屋鉴定、房屋安全性鉴定、房屋可靠性鉴定、房屋使用性鉴定。20类检测项目是指附录A中的类别。相应的资格指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4检测能力4.1人员
4.1.1各类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1见证取样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2专项检测人员每项不少于10人,其人员资格应符合相关规定。3备案检测人员不少于10人。4检测机构持有检测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0%。
4.1.1检测机构总人数不得少于10人,条款中第1、2、3项人员可以叠加,持证人数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4.1.2检测人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合格证书,持证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4.1.3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为在职人员,具有工程类高级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持有岗位合格证书。
4.1.3在职人员指非离退休人员。
4.1.4检测报告审核人必须经检测机构授权,且是工程类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检测工作至少5年,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检测工作不少于3年,并持有相应的岗位合格证书。
4.1.4检测报告审核人员对本专业的检测标准、方法和程序、仪器设备运行应全面掌握,对检测结果的完整性和检测报告的准确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4.1.5检测机构应针对本单位人员构成及相关检测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单位的人员培训与考核工作计划,并对计划的落实情况予以记录存档。检测机构应制定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检测人员每年继续教育不应少于48小时,并应将继续教育情况记入人员档案.(新增加内容)
4.1.6检测机构应对开展的检测项目配备足够的检测人员,每个检测项目的持有岗位合格证书人员均不少于3人。每个检测人员在岗检测项目不多于5项监督交底(监督员用),审核人员在岗审核项目不多于8项,签发人员签发项目不限。违反本条规定出具检测报告的给予检测机构不良记录。
4.1.6检测项目指本规程附录C中的检测项目,代码前三位数相同的为一个项目。该项要求省检测监管系统中已进行了设置,不满足本条要求的,检测监管系统将提示。
4.1.7检测人员应遵守《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检测机构应与检测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岗位证书的管理,检测机构不得违反约定扣押检测人员岗位证书。4.1.8技术人员的档案至少应包括身份证、岗位合格证、学历、职称复印件,工作简历等。
4.1.9检测人员变更单位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1单位变更应提供下列资料:1)《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变更申请表》(附件B)。2)现工作单位劳动合同。3)现工作单位“三金”缴纳证明。4)岗位证书。
2原检测机构违反约定扣押检测人员岗位证书,不同意检测人员变更的,检测人员变更检测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1)《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变更申请表》(附件B)。2)现工作单位劳动合同。3)现工作单位“三金”缴纳证明。4)原工作单位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3退休人员应聘到其它检测机构工作的,应提供退休的证明并按第2款提供除“三金”以外的资料办理岗位证变更手续。
4.1.9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兼顾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合法权益三明北站东西匝道桥专项施工方案,做出本条规定。
4.1.10非本单位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在检测报告上签字,如在检测报告上签字,分别给予检测机构和个人记不良记录。4.1.11检测岗位证书,每两年审核一次,审核的申报工作由检测机构负责,未按规定审核的,自动注销岗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