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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管理办法(闽高指总工[2017]124号 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等2017年12月)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
闽高指总工(2017124号
GB/T 42254-2022 渤海和黄海北部冰情等级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涉路工程
各设区市高指、平潭综合实验区高指,各在建项目公司、各运 营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管理,保障高速公路 完好、安全和畅通,省高指(集团公司)在总结过去几年交叉 工程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交义工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 修订。经集团公司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高速公路 涉路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技 行:
一、高速公路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在作出涉路工程施工许可 决定前,涉路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交 通组织设计方案(如需要)必须取得运营管理公司的同意。同 时,运营管理公司与涉路工程建设单位签署完涉路施工协议并生 效。 二、高速公路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在受理涉路工程施工许可 时,对下列资料进行认真审查: (一)经审批的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及其批复文件; (二)经审查或备案同意的涉路工程施工图及其同意文 件; (三)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其同意文件; (四)经审查同意的涉路工程施工期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及 其同意文件(如需要); (五)涉路工程安全影响评价报告(办法第十九条所列的 涉路工程不需提交); (六)已签署生效的涉路施工协议。 前款第(一)一(四)项所需的批复、同意文件,是指由 运营管理公司出具的批复、同意文件;办法第十九条所列的涉 路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批复或同意文件,是指由国家、省交 通主管部门或省高指审查审批的文件。 三、各运营管理公司对涉及利用桥下用地采取以租代管的 事项时,应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尤其是对处于软基地段的桥
梁,应进行第三方安全影响评估,确保桥梁安全。
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 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6日
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 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26日
福建省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保护,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 和畅通,维护路产、路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 路安全保护条例》《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 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速公路包括高速公路主线、连接线 和沿线设施,高速公路用地包括高速公路主线用地、连接线用地 沿线设施用地和其它已征用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涉路工程,包括跨越式涉路工程、穿 越式涉路工程、并行式涉路工程、接入式涉路工程和利用公路结 构物的涉路工程,但不包括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和应急抢险工程。 跨越式涉路工程,是指从高速公路上方(含隧道上方)通过 的铁路(含轨道交通)、公路、城市道路、人行大桥,电力、通 言、户播、电视等线缆,输油、输气、给排水等管道,以及水利 隧洞、渡槽等建设工程及其设施。 穿越式涉路工程,是指从高速公路下方(含隧道下方、桥下 空间及地面以下)通过的铁路(含轨道交通)、公路、城市道路 通道、厂(场)区道路,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线缆,输油 榆气、给排水等管道,以及水利隧洞、涵洞、水渠、河道疏浚拓 宽等建设工程及其设施。 并行式涉路工程,是指在高速公路两侧或一侧用地或建筑控
制区范围内,设置与高速公路路线走向相同的铁路(含轨道交 通)、公路、城市道路,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线缆,输油、 燃气、给排水等管道,以及水渠、河道疏浚拓宽等建设工程及其 设施。 接入式涉路工程,是指接入高速公路的公路、城市道路,服 务区、停车区、加油加气站、集散场地等出入口,以及与高速公 路连接线平面交叉等建设工程。 利用公路结构物的涉路工程,是指利用高速公路的桥梁(含 交义桥梁)、隧道、涵洞、通道等敷设各种管线、设置隔音墙、 悬挂非公路标志等建设工程。 第四条涉路工程分为重要涉路工程和一般涉路工程。下列 涉路工程为重要涉路工程: 一、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不含桥下用 地)进行建设,或者使高速公路改建(指高速公路改线、平纵线 形改变、横断面改变以及结构改变等,下同),或者从高速公路 隧遂道上方或下方通过的跨越式、穿越式、并行式涉路工程; 二、需要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桥墩(台)、110Kv及 以上电力塔基和输变电站、输油输气管道支承结构等的跨越式涉 路工程; 三、需要利用桥下空间(含地面以下)建设铁路(含轨道交 通)、公路、城市道路、厂(场)区道路,铺设或埋设输油管道、 热力管道、设计压力大于0.4兆帕的输气管道、35KV及以上电缆 外径(包括套管)1米及以上的给排水管道,以及开挖顶宽大于
5米或深度大于3米的水渠、河道疏浚拓宽等涉路工程; 四、需要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建设与高速公路路线走向相 司的铁路(含轨道交通)、公路、城市道路,架设、理设、铺设 110Kv及以上电缆以及建设110Kv及以上电力塔基和输变电站, 铺设、埋设输油管道、热力管道、设计压力大于0.4兆帕的输气 管道,以及升挖顶宽大于5米或深度大于3米的水渠、河道疏浚 拓宽等并行式涉路工程; 五、需要接入高速公路主线的公路、城市道路,服务区、停 车区、加油加气站、集散场地等出入口的接入式涉路工程; 六、需要利用高速公路桥梁(含交叉桥梁)、隧道、涵洞、 通道等铺设35Kv及以上电缆、输油管道、热力管道、输气管道 内径60cm及以上的给排水管道等涉路工程。 除重要涉路工程外的其它涉路工程均为一般涉路工程。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在建和运营高 速公路的新建、改(扩)建涉路工程管理
第六条涉路工程设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路工程、涉路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必须 呆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七条涉路工程设置应当考虑高速公路改(扩)建需要, 必须按技术标准规定或规划需要预留改(扩)建工程条件。
第八条涉路工程设置不得侵入高速公路建筑限界,且应满 足以下条件: 一、跨越式涉路工程应保证高速公路净空高度不低于5.5米, 并应尽可能增加涉路工程下方检测、检修和维护等作业所需的空 间高度。 二、穿越高速公路桥下空间的公路、城市道路、厂(场)区 道路,应保证高速公路桥下净空高度不低于5.5米,并应尽可能 增加桥梁检测、检修和维护等作业所需的空间高度(不少于2.5 米)。 三、穿越高速公路桥下空间的铁路(含轨道交通),应保证 高速公路桥下净空高度能满足桥梁检测、检修和维护等作业所需 的空间高度(不少于2.5米)以及与铁路间的作业安全距离。 第九条涉路工程设置应当考虑涉路工程施工、维护等作业 活动所需的空间,保证涉路工程在施工、维护等作业时的机械、 设备、机具和作业平台、防护措施以及各种构件等不侵入高速公 路建筑限界,并应保证高速公路净空高度不低于5.5米。 第十条涉路工程设置必须满足安全保护距离要求,不得影 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营、养护、管理和改(扩)建等需要。安全保 护距离必须同时满足公路行业、涉路工程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 规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除高速公路建设、运营、养护、管理需要和第十 二条规定外,禁止利用高速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隧道、涵洞 (通道)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
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第十二条新建或改建石油天燃气管道需要穿(跨)越高速 公路的,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 知》(交公路发(2015】36号)规定执行。 禁止利用自然地面以上的高速公路桥下空间铺(架)设油气 管道。 第三章管理分工 第十三条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 指)、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高速集团)负 责指导、协调全省在建和运营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的管理工作,负 责全省高速公路重要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第十四条省高速集团设区市管理分公司、泉厦分公司和罗 宁、福泉公司(以下统称运营管理公司)分别负责辖区内和所管 辖的运营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的管理,其中泉厦分公司还负责厦厂 币境内运营高速公路涉路工程的管理。包括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审 批、施工图复核或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交通组织设计方案 (如需要)审查、施工监管、完工验收、养护管理(如果有)等。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在建项目公司负责在建高速公路涉路工 程的管理,包括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施工图复核或审查、施 工组织设计方案(如需要)审查、施工监管、完工验收等。在建 项目公司未组建的,由设区市高指负责。
第十六条除第十九条规定外,涉路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均须经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审批或 审查同意;涉及运营高速公路需要封道或者封闭交通进行涉路工 程施工的,其交通组织设计方案须经运营管理公司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只受理由涉路工程 建设单位提出的对设计方案、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交通 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审批的申请,涉路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 位及其他单位提出的审请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除第十九条规定外,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 司在组织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审批时,应要求涉路工程建设单 位提交涉路工程安全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下列涉路工程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经国家、省 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高指审查审批后,无需按第十六条规定进 行审查审批,也无需提交涉路工程安全影响评价报告: (一)需穿越、跨越、接入在建或运营高速公路的高速公路 建设工程; (二)与在建或运营高速公路并行的高速公路建设工程; (三)对运营高速公路实施改(扩)建的建设工程; (四)在运营高速公路上新建、改(扩)建互通立交、服务 区、停车区、加水区、观景台、加油加汽站等建设工程; (五)在高速公路缺陷责任期内,由在建项目公司实施的涉 路工程。
第二十条涉路工程施工必须取得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 公司的同意。同意的前提条件是: (一)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已经审批; (二)涉路工程施工图已经审查或备案同意; (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已经审查同意 (四)需要封道或者封闭交通进行涉路工程施工的,交通组 织设计方案已经审查同意; (五)已签署生效的涉路施工协议。 运营管理公司在作出同意决定时,涉及经营性高速公路,或 者涉及非省高速集团及其权属企业全资、控股的高速公路,应当 征求其经营企业的意见。 未经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批准涉路工程施工,也不得进行涉路工程施工。 第二十一条运营管理公司和在建项目公司应加强涉路工程 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涉路施工协议约定,及时制止违 法违规违约行为,不得违反规定同意、默许涉路工程施工。因管 理失职、渎职给高速公路路产路权造成较大破坏或损失的,或者 增加在建项目较大投资造价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涉路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应由具有涉路工程 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其中涉及高速公路改建的设计(指高 速公路改建部分的设计)应由具有高速公路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
设计。 第二十三条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规范和文件编制要求,具体编制要求和内容见附件1。 第二十四条涉路工程安全影响评价是指涉路工程建设对高 速公路质量、安全和稳定的影响进行的评价,至少包括以下主要 内容: 一、涉路工程与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符合性评价; 二、涉路工程与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符合性评价; 三、涉路工程选址及地质情况的可行性评价; 四、涉路工程预留给高速公路正常运营、养护维修和改扩建 空间条件(含满足运营、施工、养护等作业的安全净距)的合理 性、安全性评价; 五、涉路工程结构的安全性、稳定性评价; 六、涉路工程施工和运营对所利用的高速公路结构物的安全 性、稳定性、耐久性评价; 七、涉路工程施工和运营对交互影响段路基(含边坡)、结 构物、构造物的安全性、稳定性、耐久性评价; 八、涉路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的安全性评价,以及对既有高 速公路运营安全、交通安全的影响评价: 九、涉路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工期安排和占用高速公路部 立、时间等的可行性、合理性评价; 十、涉路工程施工期间拟采取的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可靠性 评价:
十一、涉路工程施工期间,拟采取的保障高速公路结构安全 和稳定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安全保障措 施、保障高速公路通行的交通保通措施的可行性、可靠性评价; 十二、涉路工程运营期间,拟采取的保障高速公路改(扩) 建、养护维修、交通安全以及涉路工程运营安全的安全保障措施 的可行性、可靠性评价。 具体编制要求详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涉及在建高速公路的重要涉路工程安全影响评 价报告应由在建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单位编制,一般涉路工程安全 影响评价报告可由涉路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涉及运营高速公路的重要涉路工程安全影响评价报告应由 第三方评价机构编制,一般涉路工程安全影响评价报告可由涉路 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具备高速公路的相应设计资质。 第二十六条安全影响评价报告作为设计方案可行与否的重 要判断依据,必须有明确的评价结论,评价内容不全、没有评价 结论或者结论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不予接受HY/T 0314-2021 海水入侵监测与评价技术规程,并应重新评价。 第二十七条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在收到涉路工程 设计方案和安全影响评价报告后,应对报审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 性,涉路工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符合性,以及设计单位、安 全影响评价单位资格的符合性进行审查。 符合报审要求的,一般涉路工程由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 公司组织审查:重要涉路工程由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初
审后报省高速集团(省高指)审查。不符合报审要求的,应告知 修改、补充的事项。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标准规范规定的涉路工程(即法律法 规、标准规范禁止修建的涉路工程),报审材料应予退回,并函 复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在组织对涉路工 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或初审时,应组织现场踏勘,并对涉路工程 位置、地形地貌、地质条件及其它设计图表、数据、资料等与现 场一致性进行核对。 第二十九条一般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后,运营管理公司 或在建项目公司应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应予以批 准;对尚不符合审批条件需修改完善的,待修改完善后组织复审 和批准。 第三十条重要涉路工程设计方案初审后,运营管理公司或 在建项目公司应当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连同设计方案、安全影 响评价报告一并报省高速集团(省高指)。初审意见应当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报审材料提供的高速公路相关资料、数据、图表与高速 公路竣工文件或者在建项目设计文件的一致性,与现场实际情况 的吻合性结论; 二、报审材料提供的设计方案相关资料、数据、图表与现场 实际情况的吻合性结论; 三、对设计方案所包括的各项内容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
见,以及修改意见和建议。 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应对提出的初审意见负责。 第三十一条省高速集团(省高指)收到报审材料后,应对 报审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初审意见的符合性进行审查。符合 报审要求的,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查;不符合报审要求的,应 告知修改、补充事项,待修改补充完善后再组织审查。 省高速集团(省高指)组织审查后,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并分送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和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对符 合审批条件的,由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自公司予以批准;对尚 不符合审批条件需修改完善的,待修改完善后由运营管理公司或 在建项目公司组织复审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需修改完善的设计方案,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 项目公司应督促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按审查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 修改、补充和完善,安全影响评价机构应根据修改完善的设计方 案重新进行安全影响评价。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方案和安全影响评 价报告报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 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应对修改完善的设计方案和 安全影响评价报告对照审查意见逐项认真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 予以批准。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应对复审结论负责。 第三十三条涉路工程施工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 行设计。下列涉路工程施工图应报运营管理公司审查同意: 一、涉及高速公路改建的施工图(高速公路改建部分); 二、涉及高速公路路基、路面、结构物、构造物等稳定和安
全的涉路工程施工图(高速公路相关部分); 三、高速公路交通保通便道施工图。 第三十四条涉路工程施工图应符合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规 范和文件编制要求,并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涉路工程所处位置的地形与地貌、水文与气象、场地地 震效应等; 二、涉路工程所处位置的工程地质条件(含涉路工程和高速 公路的地质情况说明、钻孔平面位置图、工程地质纵断面、土层 分布表、不良地质现现象等); 三、涉路工程所处位置的高速公路平纵线形、横断面、工点 情况、路面结构形式、地基处理、交通量情况等; 四、涉路工程地理位置示意图、平面布置图(含高速公路桥 涵、地下构造物与管线等平面布置)、立面布置图(含高速公路 桥涵、地下构造物与管线等立面布置,以及涉路工程与高速公路 间的立面、平面、横断面和各部分主要尺寸等)、地质钻孔图及 其他必要图纸; 五、涉路工程施工图(含设计图表及相关计算、验算资料); 六、涉路工程施工期间,影响高速公路路基(含边坡)、路 面、结构物、构造物稳定和安全的安全保障措施(含监控措施) 及设计图,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安全保障措施及设计图; 七、涉路工程运营期间,保障高速公路改(扩)建、养护维 修、交通安全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及保障涉路工程运营安全的安 全保障措施(含监管措施):
八、高速公路改建的施工图(含设计图表及相关计算、验算 资料); 九、高速公路交通保通便道施工图(含设计图表及相关计算 验算资料)。 前款第六项内容视实际影响需要进行编制,并应附相关图纸 (含平面图、立面图、横断面图);没有影响的,不编制。第七 项内容应根据相关规范、管理规定、安全监管实际需要等进行编 制,必要时应附相关图纸;不需要的,不编制。第八、九项内容 视需要进行编制,不需要的,不编制。 第三十五条经审查审批并修改完善的施工图(附审查审批 意见)应报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备案。运营管理公司或 在建项目公司应对备案的施工图进行复核,符合已批准的设计方 案和施工图审查审批意见的,应予书面同意;不符合的应退回修 改。 第三十六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审 查同意的施工图进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一般应包括工程概 况、施工总体布置图(含平面布置图、立面布置图)、施工技术 方案(含施工工艺、工序和方法)、工期安排(含施工进度计划 图表)及保证措施、质量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安全施工保证措 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 全的安全保障措施及设计图、影响高速公路结构稳定和安全的安 全保障措施(含监控措施)、影响高速公路交通的交通保通措施 及设计图(含平面布置图、立面布置图)、环境保护措施、文明
施工要求等,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 第三十七条需封道或者封闭交通进行施工的涉路工程,运 营管理公司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审查同意 的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交通组织设计方案。交通组织 设计方案一般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总体布置图(含平面布置图、 立面布置图)、工期安排(含施工进度计划图表)、影响高速公路 交通安全的安全保障施措施及设计图、影响高速公路交通的交通 保通措施及设计图(含平面布置图、立面布置图)、施工作业控 制区布置图(按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纵向缓冲区、工作区、下 游过渡区和终止区的顺序依次布置)、施工安全设施(含临时标 志、临时标线和其他安全设施)布置图。施工作业控制区布置图、 施工安全设施布置图及采取的其他安全措施应按《公路养护安全 作业规程》规定进行编制。具体要求详见附件4。 第三十八条涉及运营高速公路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交通 组织设计方案应由运营管理公司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应予书 面同意。审查不通过的,经修改完善后重新报审、同意。 涉及在建高速公路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由在建项目公司 组织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运营管理公司应组织运营管理相关部门对涉路 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交通组织设计方案 进行审查,必要时请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高速公路设计单位和专家参加;涉及经营性高速公路,或者涉及 非省高速集团及其权属企业全资、控股的高速公路,应请其经营
企业参加。 在建项目公司应组织高速公路设计、施工和相关单位对涉路 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必要时请 运营管理公司和专家参加。 第四十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 公司应督促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履行报审、报批 手续: 一、涉路工程施工图与批准的设计方案发生较大变化的; 二、涉路工程实施时,施工技术方案和工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涉路工程实施时,施工图发生较大变更的; 四、涉路工程实施时,交通组织设计方案发生较大变更的。
第四十一条涉路工程施工、运营造成高速公路损坏或者危 及结构稳定、运行安全的,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应要求 涉路工程建设单位自费按照不低于既有建设标准、质量标准和稳 定安全要求GB/50348-2018_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予以修复、加固或改建。 第四十二条运营管理公司或在建项目公司同意涉路工程建 设时,应根据涉路实际情况,向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收取下列费用: 一、占用、利用高速公路用地修建的涉路工程,属于非营利 性公共基础设施的,应当一次性收取实际使用年限的用地使用 费;属于营利性的工程或者设施的,应当经评估一次性收取用地 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