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T 815.2-2019 港口船舶岸基供电系统操作技术规程 第2部分:低压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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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T 815.2-2019 港口船舶岸基供电系统操作技术规程 第2部分:低压供电

JT/T815.22019 代替JT/T815.2—2012

JT/T815.22019 代替JT/T815.22012

GB/T 11253-2019 碳素结构钢冷轧钢板及钢带港口船舶岸基供电系统操作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布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基本要求 准备 连接 供电 断电 维护 附录A(资料性附录) 岸船电气兼容性分析 附录B(资料性附录)岸基供电系统工作流程框架 附录C(资料性附录) 船舶用电申请表 附录D(资料性附录) 岸基供电操作票 附录E(资料性附录) 岸基供电系统巡视记录表 附录F(资料性附录) 岸基供电数据记录表

港口船舶岸基供电系统操作技术规程

JT/T815的本部分规定了港口船舶岸基供电系统低压供电操作的基本要求,以及准备、连接、供电、 断电和维护等操作技术规程。 本部分适用于集装箱、滚装、客运、干散货、件杂货、公务船等专业化泊位采用低压供电形式的船舶 岸基供电系统

3.1岸方应建立船舶岸基供电系统相关的管理制度、应急机制,并由专人进行管理。 3.2岸方应配备船舶岸基供电系统管理、操作和维护等工作人员。 3.3岸方操作船舶岸基供电系统的工作人员应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3.4岸方、船方应协商确定由专人对操作过程进行统一指挥。 3.5船舶初次使用本泊位的船舶岸基供电系统前,岸方、船方应对船舶岸基供电系统进行岸船电气兼 容性分析,确定船舶岸基供电系统和船舶电气系统连接的可行性。岸船电气兼容性分析应包含船舶的 用电需求、预期短路电流、接地方式、电能质量和通信等内容,还应符合GB/T51305、JTS155的要求。 岸船电气兼容性分析的主要内容参见附录A 3.6岸方、船方应签订船舶岸基供电服务协议或形成书面确认文件,明确双方职责、安全责任以及工 作分界点。岸方、船方应相互了解岸基供电系统和船载受电系统的配置和技术参数。 3.7岸方应制定船舶岸基供电系统准备、连接、供电、断电等工作流程。岸基供电系统工作流程框架 见附录B。 3.8在船舶岸基供电系统供电服务期间,岸基供电设备应悬挂警示标识。 3.9岸方应做好岸基供电系统的安全防护,定时检查并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船方。 3.10岸方、船方应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沟通。 3.11在操作船舶岸基供电系统时应做好个人安全防护,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具,操作时应有人监护。 3.12码头因天气原因停止作业时,不应使用船舶岸基供电系统。当内河码头水域流速过大时,不宜 使用船舶岸基供电系统。 3.13应在断电情况下连接和断开接插件。 3.14港口船舶岸基供电应供电记录

3.15港口船舶岸基供电系统的电缆管理装置使用时应确认不影响船舶靠泊和装卸作业,不使用时应 切断电源,固定好连接电缆,保护好接插件。 3.16采用岸电桩形式的.船方应按照岸电桩标示的操作步骤使用岸电设备

4.1船方应确认船载受电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岸方应确认岸基供电系统处于止常工作状态。 4.2在停靠港口首次使用岸电前,船方应提前将靠港船舶的信息及相关技术参数提供给岸方。在停 靠港口非首次使用岸电前,船方应至少提前6h将靠港船舶的信息及相关技术参数提供给岸方。 4.3船方申请进港靠泊时应填写船舶用电申请表,确定使用岸基供电的船舶名称、受电电压、受电频 率、需求容量、受电位置以及船舶联络方式等相关信息。船舶用电申请表内容见附录C。 4.4岸方应回复船方,并告知注意事项。 4.5岸方应填写船舶岸基供电操作票,内容见附录D。 4.6岸方应在低压接电装置周围放置安全围栏和安全标识 4.7岸基电缆采用固定输送方式的,岸方应提前将输送设备准备就位;岸基电缆采用移动输送方式的,岸 方应提前将输送设备移动到靠近接电装置的适当位置,放置安全围栏和安全标识,并留出安全距离。 4.8电缆提供方应确认设备及电缆绝缘符合供电要求, 4.9船舶靠港后,岸方、船方应进行现场交接并确认如下内容: a)岸基供电系统的检测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b船舶受电系统的检测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4.9船舶靠港后,岸方、船方应进行现场交接并确认如下内容: 岸基供电系统的检测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船舶受电系统的检测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C 岸电设备技术参数和技术条件; d) 电缆管理装置的使用技术条件; e 注意事项。 4.10岸方与船方应确认电缆固定装置无异常。 4.11 采用岸电桩形式的.船方应根据岸电桩标示确认岸电桩电气参数和技术规格与船舶受电系统适应

5.2岸方、船方应相互确认受电、馈电设备开关处于分闸试验状态。 5.3根据岸基连接工作流程,岸方、船方应按下列规定相互配合完成电缆布放: a)由岸方提供电缆的,岸方确认电缆和接插件不应带电,并负责将供电电缆和接插件送至船上, 预留适当电缆余量; b 由船方提供电缆的,船方确认电缆和接插件不应带电,岸方、船方共同将供电电缆和接插件送 至低压接电装置处,预留适当电缆余量。 5.4沿海低压岸电码头、内河直立式码头、内河斜坡式码头,岸方、船方应相互配合完成电缆输送、接 件的连接,固定好电缆,并确认供电回路、安全保护装置、联锁装置等连接可靠。 5.5岸方、船方应确认具备送电、受电条件,并通知对方。 5.6采用岸电桩形式的CECS 485-2017-T 数据中心网络布线技术规程,船方应按照岸电桩标示步骤完成接插件连接,并确认供电回路连接可靠

6.1具备通电条件后岸方应接通岸基供电设

备通电条件后,岸方应接通岸基供电设备电源

6.2船方应校核电压、频率和相序 6.3岸方、船方应按照断电切换或不断电切换方式,根据岸基供电工作流程完成电源切换, 6.4沿海低压岸电码头、内河直立式码头、内河斜坡式码头,供电期间,岸方应定时对船舶岸基供电系 统进行巡视,并做好记录。船舶岸基供电系统邀视记录表见附录E, 6.5船方在用电期间启动大功率船载设备时,宜提前与岸方沟通,确认后启动。 6.6正常供电中断后,工作人员应按照岸基供电工作流程重新操作恢复供电。 6.7故障导致的供电中断,工作人员应排除故障,岸方、船方相互确认后才能再次供电。 6.8采用岸电桩形式的,在安全条件下,由船方自行接通岸基供电设备电源。发生故障时,船方应按 船舶电气操作流程及时处理,并联系岸电工作人员

7.1停止船舶岸基供电前,船方应提前通知岸方,并相互确认。 7.2岸方、船方应按照断电切换或不断电切换方式,根据断电工作流程完成电源切换。 7.3电源切换完成后,岸方切断岸基供电电源, 7.4停止供电后,岸方、船方应按下列规定相互配合回收电缆: a)由岸方提供电缆的,船方负责解除岸基电缆连接,岸方负责回收; b)由船方提供电缆的,岸方负责解除供电电缆连接,船方负责回收。 7.5沿海低压岸电码头、内河直立式码头、内河斜坡式码头,岸方、船方应确认供电电能表的记录数 据,并在岸基供电数据记录表(见附录F)中签字确认。 7.6采用电缆固定输送方式的,岸方应将输送设备归位还原;采用电缆移动输送方式的,岸方应将输 送设备移动到存放位置。 7.7采用岸电桩形式的,船方应按照岸电桩标示步骤自行断开岸基供电设备电源,解除接插件连接, 并收回电缆。 7.8岸方、船方应按要求将各自的设备收起.做好防护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岸船电气兼容性分析 船舶初次使用本泊位的船舶岸基供电系统前,岸方、船方应对船舶岸基供电系统进行岸船电气兼容 性分析,岸船电气兼容性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预期短路电流; b) 船岸供电电压、频率兼容; c) 船岸控制电压兼容; d) 船舶负载及变化; e) 岸基供电系统供电容量; f) 船岸连接电缆长度; g) 船岸并网; h) 接地。 必要时TB 10062-2018 铁路驼峰及调车场设计规范,岸船电气兼容性分析还可包括以下内容: a) 船舶电力系统研究与计算: b) 船舶接地故障保护、监控和警报; c) 涌浪电流或船舶大负载启动; 等电位连接造成的电化学腐蚀

岸基供电系统工作流程框架如图B.1所示

图B.1岸基供电系统工作流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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