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0号 部 长 李小鹏2012年12月20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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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0号 部 长 李小鹏2012年12月20日).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12月9日经第35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0 年12月20 日

预算资金以及依法依规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统筹协调、安全环保 斗学高效的原则,满足防洪、通航等方面的要求。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使用现代化的设施装备,积 极推进航道养护智能化。

第六条航道养护计划是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对所辖航 道日常养护、应急抢通等组织编制的年度性工作安排。 航道养护计划应当包括养护内容、养护标准、工作量、 生产安全、质量和绿色环保自标、养护费用等。 第七条航道养护计划应当根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按 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 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航道的养护计划由交通 运输部组织制定。 航道条件、航运需求发生变化的,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 当及时更新航道现状技术等级并相应调整航道养护计划 第八条辖区界航道、跨辖区河流上下游航道的养护计 划,相关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共同协商确定,相互协调: 办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通航建筑物的养护停航安排还应当合理衔接

第十五条航道养护管理部门收到本规定第十条、第十 四条规定的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报告的,应当及时发布航道 通告,并提前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合理处置航道养护疏浚土。 鼓励对疏浚土资源再利用。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再利用 疏浚土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绿 色环保的要求,采用节能环保的设备设施和作业方式。 第十八条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制 定的航道养护技术核查标准,对航道养护情况进行年度技术 核查。 航道养护技术核查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单位开展。 第十九条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养护管 理部门的要求,留存航道养护作业相关技术资料,其中航道 测绘资料等应当长期保留。 第二十条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做好航道养护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承担航道养护事务性工作的机构应当向 社会公布所辖航道的维护尺度、通航建筑物停航复航安排等 航道公共服务信息。

内河五级以上航道的维护尺度每月至少公布一次,通航 建筑物停航复航安排至少提前30日公布,应急停航应当及 时公布。 第二十二条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内河等级航 道图并定期更新,公布前应当进行技术和保密审查。 为河等级航道图中应当标注航道尺度、航标、通航建筑 物,以及桥梁、隧道、港口设施等信息。 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推户应用内河电子航道图 内河电子航道图的生产和应用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建设航道运行监 测和预警系统、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系统,推进航道通航条 件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重 点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等方式GB/T 41711-2022 食品金属容器内壁涂覆层抗酸性、抗硫性、抗盐性的测定 扫描版,加强对航道养护工作的监督 管理。 第二十五条航道养护监督应当重点对航道养护计划 行情况、养护技术核查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航道养 护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 若、谎报或者拒绝检查。 第二十七条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有违反本规定情形

的,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 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八条承担航道养护事务性工作的机构,是指为 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责提供决策支持及技术性、辅 助性保障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二十九条进出军事港口、渔业港口的专用航道不适 用本规定。其他单位的专用航道养护由专用单位负责,参照 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的养护管理应当符合与 我国缔结的有关双边、多边协定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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