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钢结构通用规范》(GB55006-2021).pdf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 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 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 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 成的“技术法规”体系。,X V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 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 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 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 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 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 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关于五大要素指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中各项要素是保障 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规定,是支撑城乡建 设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项目的规模要求主要规定了建设工程 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生产或服务能力,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 应。项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规定了产业布局、建设工程项目选址、 总体设计、总平面布置以及与规模相协调的统筹性技术要求,应 考虑供给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关设施建设的整体水平。项目的 功能要求主要规定项目构成和用途,明确项目的基本组成单元 是项目发挥预期作用的保障。项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规定建设工程
项目建设水平或技术水平的高低程度,体现建设工程项目的适用 性,明确项目质量、安全、节能、环保、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水平。关键技术措施是实现建设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的基本技术规定,是落实城乡建设安全、绿色、韧性 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发展目标的基本保障。7 关于规范实施。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 众权益和公众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经济社会 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 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 行,其中,对于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指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 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衍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原建造时的 标准。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是经过 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 况下也应当执行。在满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 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 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 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 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 水平。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实施后,现行相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的 强制性条文应及时修订,且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 定。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中有关 规定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强制性工程建设 规范的规定为准
1.0.1为保障钢结构工程质量、安全,落实资源能源节约和合 理利用政策,保护生态环境,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 健康,防止并减少钢结构工程事故,提高钢结构工程绿色发展水 平,制定本规范。 1.0.2除下列工程外,钢结构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1 公路、铁路桥梁;一)之 2 压力容器、化工容器、燃气管道; 3 水利、水工、水运和航道工程 1.0.3 钢结构工程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满足适用、经济和耐久性要求; 2 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维护水平; 3符合国家节能、环保、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等政策; 4符合建筑技术的发展方向,鼓励新技术应用, 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 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 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0.3在设计工作年限内,
定等进行维护或更换; 5结构及构件、节点、支座等出现超过设计规定的变形和 耐久性缺陷时,应及时处理; 6遭遇地震、火灾等灾害时,灾后应对结构进行鉴定评估 并按评估意见处理后方可继续使用。 2.0.5当施工方法对结构的内力和变形有较大影响时,应进行 施工方法对主体结构影响的分析QTZ40塔吊基础施工方案,并应对施工阶段结构的强度 稳定性和刚度进行验算。 2.0.6建筑钢结构应保证结构两个主轴方向的抗侧力构件均具 有抗震承载力和良好的变形与耗能能力。 2.0.7建筑钢结构支承动力设备或精密仪器时,结构设计除应
3.0.2钢结构承重构件所用的钢材应具有屈服强度,断后伸长 率,抗拉强度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在低温使用环境下尚应 具有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或碳当量的合 格保证。铸钢件和要求抗层状撕裂(Z向)性能的钢材尚应具有 断面收缩率的合格保证。焊接承重结构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 构所用的钢材,应具有弯曲试验的合格保证;对直接承受动力荷 载或需进行疲劳验算的构件,其所用钢材尚应具有冲击韧性的合 格保证
强度应取钢材的强度设计值,此值应以钢材的屈服强度标准值除 以钢材的抗力分项系数求得。 3.0.4程用钢材与连接材料应规范管理,钢材与连接材料应 按设计文件的选材要求订货。
4.1.1轴心受压构件应进行稳定性验算。稳定承载力按构件的 毛截面计算,并应按截面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进行验算;对截面形 心与剪切中心不重合的构件,应验算弯扭屈曲承载力;对抗扭刚 较弱的构件,尚应验算扭转屈曲承载力。当可能发生局部屈曲 时,应考虑局部屈曲对整体屈曲承载力的影响。格构式轴心受压 构件中柱肢屈曲不应先于构件整体失稳。 4.1.2实腹式轴心受压构件承载力计算中,当不充许板件局部 屈曲时,板件的局部屈曲不应先于构件的整体失稳;当允许板件 局部屈曲时,应考虑局部屈曲对截面强度和整体失稳的影响;三 4.1.3受弯构件截面的弯曲应力、剪切应力不应大于相应的强 度设计值。对于承受集中荷载的受弯构件,应考虑局部压应力的 影响。 4.1.4对侧向弯扭未受约束的受弯构件,应验算其侧向弯扭失 稳承载力;在构件约束端及内支座处应采取措施保证截面不发生 扭转。 4.1.5拉弯、压弯构件应验算轴力和弯矩共同作用下的截面强 度,验算时截面儿何特性应按净截面面积和净截面模量计算。 4.1.6压弯构件必须保证在压力和弯矩共同作用下的整体稳定 性。拉弯构件当拉力很小而弯矩相对较大时,应防止发生整体 失稳。
4.1.1轴心受压构件应进行稳定性验算。稳定承载力按构件 毛截面计算,并应按截面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进行验算;对截面 心与剪切中心不重合的构件,应验算弯扭屈曲承载力;对抗扭 度较弱的构件,尚应验算扭转屈曲承载力。当可能发生局部屈 时,应考虑局部屈曲对整体屈曲承载力的影响。格构式轴心受 构件中柱肢屈曲不应先于构件整体失稳。
4.2.1轴心受拉构件和以受拉为主的拉弯构件应进行强度和冈
4.2.1轴心受拉构件和以受拉为主的拉弯构件应进行强度和
4.2.3设计刚架、屋架、標条和墙梁,应对构件的强度、格 性和刚度进行验算,且应考虑由于风吸力作用引起构件内力 的不利影响,
4.2.4经退火、焊接和热镀锌等热处理的冷弯型钢构件不应采
4.3.1不锈钢结构材料应根据结构的安全等级、设计工作年 工作环境、耐腐蚀要求、表面要求等因素选用。
4.3.2不锈钢构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
1不锈钢构件的受拉强度应按净截面计算,受压强度应按 有效净截面计算;构件的稳定承载力应按有效截面计算,稳定系 数应按毛截面计算。 2不锈钢轴心受拉构件和拉弯构件应进行强度和刚度验算。 3不锈钢轴心受压构件、受弯构件和压弯构件应进行强度、 稳定性和刚度验算。 4对于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或其他不考虑屈曲后强度的不锈 钢焊接受弯构件,应验算腹板的局部稳定性。 4.3.3不锈钢构件采用紧固件与碳素钢及低合金钢构件连接时, 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双金属腐蚀,且不 应降低连接处力学性能。不锈钢构件不应与碳素钢及低合金钢构 件进行恒接
3.3不锈钢构件采用紧固件与碳素钢及低合金钢构件连接时,
4.3.3不锈钢构件采用紧固件与碳素钢及低合金钢构件连接
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双金属腐蚀,且 应降低连接处力学性能。不锈钢构件不应与碳素钢及低合金钊 件进行焊接
4.4.1连接和连接件的计算模型应与连接的实际受力性
压密注浆施工方案4.1连接和连接件的计算模型应与连接的实际受力性能相符
合,并应按承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计算和设计 单个连接件。
4.4.2对于普通螺栓连接、铆钉连接、高强度螺栓连接,应计
园林施工组织设计4.5.3高强度螺栓承压型连接不应用于直接承受动力荷
4.5.4栓焊并用连接应按全部剪力由焊缝承担的原则,对焊 进行疲劳验算
4.6.1结构应根据儿何形式、建造过程和受力状态,设置可 的支撑系统。在建(构)筑物每一个温度区段、防震区段或分 建设的区段中,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支撑系统。对于大跨度平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