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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docx第三条 组团社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从已批准的特许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范围内指定,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除被指定的组团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
第五条 大陆居民赴台团队旅游实行配额管理。配额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下达给组团社。
第六条 组团社在开展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前,须与接待社签订合同、建立合作关系。
第七条 组团社须为每个团队选派领队。领队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地方旅游局向国家旅游局申领赴台旅游领队证。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派人全程陪同。
组团社不得组织旅游团成员参与前款活动,并应要求接待社不得引导或组织旅游团成员参与前款活动。
第九条 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团队日程安排活动;未经双方旅行社及旅游团成员同意,不得变更日程。
第十三条 旅游团出境前已确定分团入境大陆的,组团社应事先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旅游团成员因紧急情况不能随团入境大陆或不能按期返回大陆的公路瓦斯隧道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JTGT 3374―2020,组团社应及时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省级公安边防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赴台旅游的大陆居民应按期返回,不得非法滞留。当发生旅游团成员非法滞留时,组团社须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有关滞留者的遣返和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旅行社条例》予以处罚。对组团单位和参游人员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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