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结条约程序法条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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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同外*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常务委员*决定同外*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主席根据********常务委员*的决定新型社区办公楼、餐饮及综合商场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批准和废除同外*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四条  以下列名义同外*缔结条约和协定:

第五条 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决定程序如下:

第六条  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委派:

下列*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权证书:

(二)谈判、签署与驻在*缔结条约、协定的驻该*使馆馆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的政府部门首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派往*际*议或者派驻*际组织,并在该*议或者该组织内参加条约、协定谈判的**,但是该*议另有约定或者该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常务委员*决定。

前款规定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

(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

(三)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

(四)同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

(五)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六)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双边条约和重要协定经批准后,由外交部办理与缔约另一方互换批准书的手续;多边条约和重要协定经批准后,由外交部办理向条约、协定的保存*或者*际组织交存批准书的手续。批准书由主席签署,外交部长副署。

第十条  缔约双方为使同一条约、协定生效需要履行的*内法律程序不同的,该条约、协定于缔约双方完成各自法律程序并以外交照*方式相互通知后生效。

前款所列条约、协定签署后,应当区别情况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批准、核准、备案或者登记手续。通知照*的手续由外交部办理。

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的程序如下:

第十三条  同外*缔结的双边条约、协定,以中文和缔约另一方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必要时,可以附加使用缔约双方同意的另一种第三*文字,作为同等作准的第三种正式文本或者作为起参考作用的非正式文本;经缔约双方同意,也可以规定对条约、协定的解释发生分歧时,以该第三种文本为准。

某些属于具体业务事项的协定,以及同*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经缔约双方同意或者依照有关*际组织章程的规定,也可以只使用*际上较通用的一种文字。

第十四条  以或者政府名义缔结的双边条约、协定的签字正本,以及经条约、协定的保存*或者*际组织核证无误的多边条约、协定的副本,由外交部保存;以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双边协定的签字正本务川县洪渡河流域第二期综合治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docx,由本部门保存。

第十六条  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编入《条约集》。

第十七条  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按照联合*宪章的有关规定向联合*秘书处登记。

第十八条  同*际组织缔结条约和协定的程序DB32/T 3904-2020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pdf,依照本法及有关*际组织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的修改、废除或者退出的程序,比照各该条约、协定的缔结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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