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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案管理规定
(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案管理工作,明确*案管理 识只责,规范*案管理行为,充分发挥*案在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案法》、《水利*案工作规定》及有关业务建设规范,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案是指水利工程在前期、实施、工验收等各建设阶段过程中形成的, 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水利工程*案工作是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单位应加强领 导,将*案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健全制度, 统筹安排*案工作经费,确保水利工程*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其它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案工作应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即从水利工程建设前期 就应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签订有关合同、协议时,应对水利工程*案的收集、整 理、移交提出明确要求;检查水利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时,要同时检查水利工程*案的收集、整 理情况;在进行项目成果评审、鉴定和水利工程重要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 工程*案的内容与质量,并做出相应的鉴定评语。 第六条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案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共同抓好水利工程*案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案的收集、整理、保 管工作QX/T 626-2021 气压、气温、相对湿度自记纸记录数字化,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应 设立*案室,落实专职*案人员;其它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也应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案工作。 项目法人的*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责任,切 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案的收集、整理、归*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 应归*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认真做好 有关*案的接收、归*和向流域机构*案馆的移交工作。 第九条工程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归*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须按要求将工作中
形成的应归*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如遇工作变动,须先交清原岗位应归*的文件 材料。 第十条水利工程*案的质量是衡量水利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应将其纳入工程质量管理程 。质量管理部门应认真把好质量监督检查关,凡参建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工程*案的,不得通 过验收或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工程*案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不得返还其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利工程均应建设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专用*案库房, 配备必要的*案装具和设备;其它建设项目,也应有满足*案工作需要的库房、装具和设备。所 需费用可分别列入工程总概算的管理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类和生产准备费中。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充分利用新技术,开展水利工程* 案数字化工作,建立工程*案数据库,大力开发*案信息资源,提高*案管理水平,为工程建设 与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按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报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案管理情况登记表》 (附件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还应同时向水利部报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案管理登记表》(附 件2)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二种。长期*案的实际保存期限, 不得短于工程的实际寿命。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件3)是对项目法人等 相关单位应保存*案的原则规定。项目自法人可结合实际,补充制定更加具体的工程*案归*范围 及符合工程建设实际的工程*案分类方案。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案的归*工作,一般是由产生文件材料的单位或部门负责。总包单位 对各分包单位提交的归*材料负有汇总责任。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其提**案的内容及质 量负责;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归*材料应履行审核签字手续,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 交对工程*案内容与整编质量情况的专题审核报告。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应符合《科学技术*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1182一2000)。归*文件材料的内容与形式均应满足*案整理规范要求。即内容应完整、 确、系统;形式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竣工图及声像材料须标注的内容清楚、签 字(章)手续完备,归*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10609.3一1989)要求 统一折叠。 第十八条竣工图是水利工程*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做到完整、准确、清晰、系统、修 改规范、签字手续完备。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项目总平面图和综合管线竣工图。施工单位应以单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案验收是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应提前或与工程竣工验收 同步进行。凡*案内容与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水利工程,不得通过*案验收;未通过*案验收或* 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或通过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案人员作为验收委员参 加。水利部组织的工程验收,由水利部办公厅*案部门派员参加;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组织的工程验收,由相应的*案管理部门派员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有关工程项目的验收,由 组织工程验收单位的*案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大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验收前要进行*案专项验收。其它工程的*案验收应与 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案专项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初步验收可由工程竣工验收 主持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进行;正式验收应由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七条水利工程在进行*案专项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工程参建单位对工程*案的 收集、整理、保管与归*情况进行自检,确认工程*案的内容与质量已达要求后,可向有关单位 报送*案自检报告,并提出*案专项验收申请。 *案自检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案管理情况,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与保管情 况,竣工图的编制与整编质量,工程*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性的自我评价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案专项验收的主持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可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工程*案进行验 收前检查评定,对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应成立*案专项验收组进行验收。*案专项验收组由验 收主持单位、国家或地方*案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流域机构等单位组成。 必要时,可聘请相关单位的*案专家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 第二十九条*案专项验收工作的步骤、方法与内容如下: (一)听取项目法人有关工程建设情况和*案收集、整理、归*、移交、管理与保管情况的 自检报告; (二)听取监理单位对项目*案整理情况的审核报告; (三)对验收前已进行*案检查评定的水利工程,还应听取被委托单位的检查评定意见; (四)查看现场(了解工程建设实际情况); (五)根据水利工程建设规模,抽查各单位*案整理情况。抽查比例一般不得少于项目法人 应保存*案数量的8%,其中竣工图不得少于一套竣工图总张数的10%;抽查*案总量应在200卷 以上; (六)验收组成员进行综合评议; (七)形成*案专项验收意见,并向项目法人和所有会议代表反馈:
(八)验收主持单位以文件形式正式印发*案专项验收意见。 第三十条‧*案专项验收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案管理情况 1.工程*案工作管理体制与管理状况; 2.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质量与数量; 3.竣工图的编制质量与整编情况; 4.工程*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性评价。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 (四)验收结论 (五)验收组成员签字表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05年12月10日起施行,原水利部制定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案资 料管理规定》(水办[1997]27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水利基本建设*案管理情况登记表 附件2: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案管理登记表 附件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范围与保管期限表 附件4:竣工图章及竣工图确认章 附件5:*案交接单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案管理登记表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案管理登记表
(项目及项目*案和资料情况动态表)编号
注:此表应于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经行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案局GB/T 2423.51-2020 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Ke:流动混合气体腐蚀试验,对于未验收的国家建设项目, 报一次。
中有*的类项,表示相关单位只保存与本单位有关或较重
4一1竣工图章(比例1:1;单位:mm)
4一2竣工图确认章(比例1:1;单位:mm)
单位与监理单位均可在图章制作时TTAF 078.3-2020 APP用户权益保护测评规范 个人信息获取行为,直接填写清楚
(×××)工程 *案交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