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030-202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2/T 4030-2021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规范.pdf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规范
Specificationforthemanagementandprotection
of the centralized drinking water sources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GB/T 22432-2021 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 船舶挂靠信息报文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江苏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水资源服务中心、江苏省水利工程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江 苏省水资源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在洲、李春华、李太民、张建华、唐运忆、贾永志、何伶俊、蒋咏、盖永伟 胡晓雨、吴昊、翟高勇、孙伯明、白鸿涛、陈双、韦诚、陈松峰。
32/T40302021 供水人口大于10000人或日供水能力大于1000吨,提供日常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的一定区域 和其相关陆域。依据水源类型不同,可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地表水 水源地可分为河道、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
保水源地水质优良、水量充足、水生态良好,围绕持续满足“水量保证、水质达标、管理规范、 、监控到位、信息共享、应急保障”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要求,而采取的工程建设、 、监测监控及相关管理等一系列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的统称。
饮用水水源单一地区singledrinkingwatersourcearea 仅有一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供水片区,或虽然有多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但都位 有直接水力联系的供水片区。
4.1水源地规划应分别以省、设区市、县(市、区)级行政区为单位制定,评价水源地的安全状况, 明确水源地和应急水源地布局、工程建设、保护范围、调(输)水工程、监测监控、应急预案、管理措 施等内容。根据供水变化情况,每5年到10年对规划进行修编。 4.2按照水源地规划不断优化布局,实现相对集中、集约保护、降低成本、减少风险。 4.3水源地选址应符合规划布局和保护区管理相关要求,地表水水源地应选择岸线和水域开发利用程 度低、涵养条件好、便于保护的水源,地下水水源地应选择补给条件好、便于保护和开采的水源。 4.4新建(改扩建)水源地应经水资源论证取得取水许可证。 4.5地表水水源地取水口附近岸线及河势应保持稳定,避免滑坡、塌陷及洪涝等影响;地下水水源地 取水井附近地势应保持稳定,取水不易受到干扰。 4.6水源地水量、水质得不到有效保障,无法整治达标或整治达标代价过大,经评估不能保障供水安 全的水源地,应选址建设替代水源地,并限期关闭。
5.1水源地实行名录管理,水源地名录根据核准、注销情况动态更新。 5.2水源地应按照“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级行政区名称+所在水体名称+取水地点(一般为村庄 名称)+(应急)水源地”的规则命名,如“连云港市沐新渠四营水源地”、“溧水区申山水库水源地”、 “徐州市贾汪区地下水水源地”、“泰州市引江河杜庄应急水源地”。 5.3水源地编码应符合HJ747要求。 5.4完成达标建设的水源地,填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核准申请表”申请核准公布,参见附录A。 5.5拟关闭的水源地应在替代水源地建设到位的情况下,填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注销申请表”申 请注销,参见附录B。 5.6当水源地发生下列情况时,填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用途变更申请表”申请变更,参见附录C: a)水源地日常供水或应急供水等功能发生变化; b)水源地供水保障区域(如城市、乡镇、农村等)发生变化; C)水源地内的自来水厂取水口迁移、增加、改扩建等,
5.1水源地实行名录管理NB/T 10783-2021 家用太阳能热利用系统节能量和减排量计算方法,水源地名录根据核准、注销情况动态更新。 5.2水源地应按照“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级行政区名称+所在水体名称+取水地点(一般为村庄 名称)+(应急)水源地”的规则命名,如“连云港市沭新渠四营水源地”、“溧水区中山水库水源地”、
6.1按年度开展水量保障程度评价,地表水水源地所在水体流量(水量)或水位应满足取水要求,地 下水水源地水位应满足取水要求、取水量小于允许开采量。 6.2水源地供水保证率应达到97%以上,并明确水源地安全保障流量或水位。 6.3流域和区域供水调度应优先满足饮用水供给,并保障相应保证率下取水工程正常运行所需要的水 量和水位。 6.4地表水水源地水质应符合GB3838要求,湖库型水源地综合营养状态指标应不大于60。地下水水 源地水质应符合GB/T14848要求。 6.5流域和区域水污染防治应优先保障水源地水质。 6.6按月开展水源地水文、水质等信息评估,并公布。
7.1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应符合HJ338要求,依法批准、公布和保护。 7.2水源地保护区应明确矢量范围、拐点坐标,符合HJ773要求。 7.3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应没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无工业、生活排污口 和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HJ773 要求。 7.4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应没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无工业、生活排污口,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HJ773要求。 7.5水源地准保护区内应没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HI773要求。 7.6穿越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道路、桥梁应建设有雨水收集处置、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 池等设施。 7.7穿越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输油、输气管道应采取防泄漏措施,必要时设置事故导流槽。 7.8穿越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采取限制运载重量和物资种类、限定行驶路线、GPS 实时监控路径等管理措施,并完善应急处置设施。 79加强水源地生态修复保护和水源涵差,保护区内适宜绿化的陆域,植被覆盖率应达到80%以上
8.1水源地水质例行监测与评价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地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的采样布点,应符合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b)地表水水源地监测与评价的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应符合GB3838规定,每月至少监测1次; C)地表水水源地监测与评价的特定项目应符合GB3838规定,每年至少进行1次排查性监测; d)地下水水源地监测与评价应符合SL183和GB/T14848规定,每月至少监测1次。 8.2地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在水源地取水口建设水质自动监测设施; b)监测项目应包括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总有机碳、氨氮等,湖 泊、水库型水源地还应包括总氮、总磷,以及藻密度等“水华”监测项目; c)监测频次一般每4小时一次,按0:00、4:00、8:00、12:00、16:00、20:00整点启动监测,水 质变化较频繁的,监测频次应加密到每2小时一次。 8.3地表水水源地应建设水质预警自动监测设施,符合HJ773有关规定。 8.4水源地水文常规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地表水水源地应在取水口附近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水文站,按照GB/T50138开展水位实时监 测,按照GB/T50179开展流量监测。无水文站的水源地应在取水口附近建设相应的监测设施; b)地下水水源地应符合SL183有关规定,对水位和采补量进行定期监测,每月至少监测1次。 8.5水源地应根据确定的安全保障流量或水位、水源地供水特征,研究确定其预警指标、等级和阈值 范围,并开展预警。 8.6地表水水源地应在取水口、一级保护区、重要供水工程设施和交通穿越区域安装24小时视频监控 设施。 8.7地下水水源地应在取水井和一级保护区区域安装24小时视频监控设施
9.1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设置物理隔离防护设施。 9.2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应设立明显的地理界标。保护区内的道路、航道应设 立明显的警示标识牌。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标志牌完好,应符合GB5768.2、GB5863、HJ/T433 要求。 9.3取水口附近应设置防撞设施,设立明显的标识牌,参见附录D。 9.4设立公示牌,明确水源地地理位置、供水概况、管理目标、管理要求等内容,参见附录E。 9.5建立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分类定期开展工程、设施及设备维护与保障,确保设施完整,运行安全 急定,标识标志规范清晰。 9.6实行计量取水、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 9.7水源地各类信息应接入省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省、市、县(市、区)和不同部门间信息共享。接 入信息包括: a)水源地名称、地理位置、编码、经纬度、类型等基础信息; b)取水口位置、保护区矢量数据、堤防等空间信息; c)水量(水位)、水质和取水等例行监测、实时监测信息; d)水源地核准、保护区划分、取水许可、达标建设、管理与保护单位等管理信息; e)码头航运、危化品运输船舶实时位置、应急预案等风险信息。 9.8信息共享平台、监控站点和信息采集设施得到有效维护,各类信息及时更新,异常信息及时复核 和处置。
保护区每月巡查不应少于1次。巡查内容包括: a)水量和水质有无异常情况; b)取水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c)保护区范围内有无与水源地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排污情况和人类活动; d)监测和监控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e)有无其他影响水源地安全的事项。
a)应与水源地位于相对独立的不同水系GB/T 38200-2019 太阳电池量子效率测试方法,或者相互之间没有直接水力联系; b)水源地位于长江干流的地区,应急水源地在应急情况下应满足3天以上居民生活用水需 c)其他地区的应急水源地在应急情况下应满足5天以上居民生活用水需求; d)居民生活用水需求应按不小于近5年年平均日综合生活用水量的70%测算。 .3建立应急水源地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通水调试,启用时间应在2小时以内。水库型 源地应保持合理的换水周期。
10.4应急水源地在以下情况时启用
11.1应成立水源地现场管理与保护单位,落实水源地管理与保护责任。 11.2应建立水源地跨区域及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保障水源地保护重大事项决策 和应急事务协同联动。 11.3应建立水源地日常管理与保护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