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1/T 19-2019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4401/T 19-2019 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范DR4401/T1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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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道管理范围现状地形图必须由具备
附录E (资料性附录) 广州市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表
DB1305/T 28-2021 美丽乡村 乡村环卫保洁服务规范.pdf州市涉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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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项目的名称、位置(具体到镇村级)、所属河道、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内容、防 洪标准、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其中,防洪标准包括校核、设计标准相应洪峰流量、 水位,施工期防洪标准及相应洪峰流量、水位;设计方案包括总体布置、结构形式、 与河道堤防的连接方式、与其他水利工程交叉或连接方式、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 及建筑设施情况等;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布置、施工交通组织、主要施工方法、施工临 时建筑物设计、施工工期安排和施工期度汛方案等。 针对不同类型的涉河建设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①跨河建设项目:应明确桥墩、桥台的坐标,防洪标准应明确校核、设计标准相应洪 峰流量、水位,施工期防洪标准及相应洪峰流量、水位,工程布置应包括桥墩轴线与 设计洪水主流方向关系、梁底高程、桥墩布置、承台布置和控制性参数等。计算桥墩 阻水比,图示桥墩与堤防迎背水坡关系。 ②穿河(穿堤)建设项目:应明确与上下游相邻的港口、码头、水下建设项目的距离, 穿河建设项目与防洪和航运的要求、设计洪水冲刷深度的关系,入、出土点控制坐标 及其与堤防管理范围的关系,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③临河建设项目:地点位置应明确临河建筑物所在堤围桩号,影响水域范围(一般为 红线范围)的控制坐标,临河建设项目与堤防搭接形式,对于码头工程需明确码头前 沿线、结构形式、梁底高程、陆域布置、上下游防护措施、港池布置、码头布置、码 项 头阻水比等。 目 ④拦河建设项目:明确拦河建筑轴线坐标,与堤围搭接形式,结构形式、工作面高程 概 (如坝顶、闸底等)、防护措施,运行方式。 况 ③河涌改道工程:明确河涌改道工程的防洪排涝标准、控制点坐标、改道后的河涌水 面面积、容积、*均宽度及进、出口断面的过流面积、断面河底高程、行洪排涝能力、 河涌改道工程的护岸形式、改建堤段的断面结构等。 ③护堤地内建设项目:明确护堤地管理范围、沿堤道路与堤脚距离、护堤地已有防护 措施、护堤地已有管线、缆线等隐蔽工程,护堤地内建设项目控制坐标、工程结构与 堤防关系等。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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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审查依据及技术标准
防洪评价成果审查应遵循以下依据。
附录F (资料性附录) 涉河建设项目技术审查要求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b)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七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 d)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 e)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五 条; f) 《广东省水文条例》第二十七条; g)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h) 其他涉及防洪安全、涉水事务管理、水资源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 F.1.2 主要技术标准、规范 a)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 b)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规程》; c) 《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范》; d) 《防洪标准》; e) 《广东省防洪(潮)标准和治涝标准(试行)》; f)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 F.1.3 相关规划基础 a) 《珠江流域防洪规划》; b) 《广东省流域综合规划》; c) 《广州市流域综合规划》; d) 《广州市防洪(潮)排涝规划》; e) 经过批准的流域水系规划、防洪排涝规划、河道堤防整治规划、采砂规划、岸线控制利用规戈 等,同类规划以最新版为准。
F.1.3相关规划基研
参照技术审查常用手段,采用会审和函审两种审查方式。原则上对防洪评价报告书的审查采取会审 方式;防洪评价表可采用书面函审的形式,视具体情况可作调整,其格式和填表说明见附录E。 息服务*台 以下情况一般需要召开专家审查会: a) 拦河工程、河涌改道类建设项目; b) 建设项目可能引起河道水流形态发生变化; c) 涉及堤防稳定安全影响分析; d) 涉及水源保护区; e) 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 f) 需采取防治补救措施; 环境因素较敏感区域; h) 需要进行现场查勘。
F.3.1与相关法律法规、现有水利规划相一
F.3.1与相关法律法规、现有水利规划相一致原则
与相关法律法规、现有水利规划相一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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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或区域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与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水利、国土及区域 发展规划相一致。
建设项目应与现有防洪标准、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相适应。
设项目应与现有防洪标准、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
F.3.3保障防洪与水环境安全的原则
F.3.4不影响现有水利工程安全的原则
建设项目施工期及工程建设后应不影响防汛道路的畅通和堤防检查、巡查的正常进行,或存在影响 已采取补救措施或制定应急预案
F.3.6不影响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原则
F.3.7防治补救措施可行性原则
成果审查过程中,应根据技术审查的原则,满足以下几方面的审查要求 a)有关项目背景、前期工作和评价依据的审查。 审查建设项目立项或批准的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具备法定效力;项目背景介绍 是否清晰,特别是建设项目的规模、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引用或应用的政策、法规、 技术标准等是否合适等。 b)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及河道、水系相关水利资料收集情况的审查。 建设项目与防洪评价有关的涉河建筑物的基本情况介绍应清晰准确,特别是涉河建筑物的建设 规模、防洪标准、结构形式、与河道堤防的连接方式、与其他水利工程交义或连接方式、占用 河道情况等,以及施工方案和施工期防洪标准。附建设项目位置示意图,建设项目的*面布置 图、立面图、断面图等设计图纸,与堤防的*、立面关系图,占用河道过流断面情况示意图、 地质剖面图等。 在存 河道演变分析的审查。 河道演变分析是否反映了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演变特点、规律,成因分析是否准确,对河道演 变趋势的预估是否准确;应给出项目建设对河道演变的影响结论。 防洪评价计算审查。 水文分析基础资料来源是否可靠、分析计算方法是否合适,成果是否合理。 结合河道现状及规划设防标准,审查防洪影响计算工况选取是否合适:数学模型计算时计算范 围、计算参数和边界条件设置是否合理,模型是否经过率定、验证,成果是否合理;采用物理 模型试验手段时,模型设计是否满足精度要求,试验结果是否可信。 e)防洪综合评价审查。 主要审查综合评价内容是否全面,评价采用的有关规划依据、标准、技术和管理要求是否合适 评价结论是否客观、明确 1)与有关规划的关系及影响分析。 应简述建设项目与防洪评价有关的水利规划之间的相互关系,分析项目的建设是否符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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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现有防洪标准、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的适应性分析。 分析项目的建设是否符合工程所在河段的防洪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广东省及广州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 3)对行洪安全的影响分析 分析不同设计洪水频率下,河道内阻水面积占全河段过流面积的比例。根据建设项目雍水 计算或模型试验结果,分析工程运行期和施工期对河道行洪安全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4)对河势稳定的影响分析 根据数学模型计算或物理模型试验结果,结合河道演变分析成果,综合分析工程对河势稳 定的影响。对受河道地形等资料限制、两岸防洪标准较低(10年一遇及以下)的支流、 小河涌,可结合河道演变分析成果或采用类比分析的方法,做定性分析。 5) 对堤防、护岸工程及其他水利工程与设施的影响分析 根据防洪评价计算成果,分析建设项目对其影响范围内的堤防、护岸工程和其他水利工程 与设施的安全和运行带来的影响。 其中,对临*水文观测断面和观测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分析对测报、水文资料的连续性和 代表性的影响,以及对观测设施的安全运行影响,视情况进行专题论证分析。 6) 对防汛抢险的影响分析 分析工程施工期和运行期对防汛抢险带来的影响。 7 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分析 分析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运行期的设防标准是否满足河道堤防现状及规划要求,是否满足国 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并对其所采用的防洪、排涝措施是否适当进行分析评价。 8) 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分析 根据建设项目的布置及施工组织设计,分析工程施工期和运行期是否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水 事权益。 f)补救措施审查 主要审查权益影响分析是否正确,是否考虑了所有可能的影响因素,提出的补救措施是否有针 对性,补救的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补救措施是否合理、可行,并充分考虑了利益相关人的 意愿。 应明确防治与补救措施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应与项目同期建设或先期建设。 g) 结论与建议审查 审查报告结论是否全面反映了工程建设的影响,对是否存在影响应有明确结论,提出的有关建 议应与前文相呼应。 h)有关图件审查 审查有关图件是否齐全,图件的比例尺、图例标识是否清晰并符合相关规范与标准,图件材料 是否与报告书正文相呼应。
F.5第三方机构技术审查意见
第三方审查机构结合技术审查会专家个人意见和专家组意见,按照技术审查要点,归类整理后形成 技术审查意见,为水行政许可提供依据。 审查意见中需明确的审查结论包括: a)对《防洪评价报告(表)》采用的评价依据、技术路线、工作内容等的评议意见; b) 对《防洪评价报告(表)》中关于河道基本情况、相关水利设施、规划情况、河床演变等相关 描述的评议意见; c) 说明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主要包括位于河道管理范围的建(构)筑物位置、尺寸、与堤防 的关系、占用河道情况(施工期、运行期)等; d) 对防洪影响综合评价结论的评议意见: e) 根据《防洪评价报告(表)》结论和建议明确防治与补救措施,必要时有针对性的对建设项目 设计、施工方案等提出不同的建议; f) 对项目建设管理提出要求。
应包括但不限于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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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G (资料性附录) 度汛方案编制要求
应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地理位置、工程基本情况、工程与河道堤防关系图表、所在河流水文基本情况 等
明确防汛抢险组织机构的组成单位和组成部门,以及各组成单位和各部门职责,明确责任人,落实 抢险队伍。
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现场救援和工 各保障、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工 安保障、物资保障、资金保障、技术保障、培训和演*等,
明确日常险情监测与信息报送方法,制定明确的遇洪防御方案和应对、预警、救援和转移措放 响应结束方案。
明确抢险物资补充方案及水毁工程修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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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H (资料性附录) 堤防管理协议书编制要求及样本
1.1.1明确协议中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 .1.2明确建设项目涉及的堤防堤段起止点及桩号。 1.1.3项目的建设、运行、维修养护必须符合有关堤防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及批 复文件的要求,必须以确保堤防工程安全正常运行,不妨碍堤防工程的维修、养护、整治、防洪抢险为 前提。 H.1.4需确保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整治、抢险工作顺利进行,明确相关费用的承担部门或单位。 H.1.5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应确保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及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相关 工作的正常开展。 1.1.6明确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和建设项目管理单位的义务。 H.1.7明确管理协议的有效期限。
1.1.1明确协议中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 .1.2明确建设项目涉及的堤防堤段起止点及桩号。 1.1.3项目的建设、运行、维修养护必须符合有关堤防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及批 复文件的要求,必须以确保堤防工程安全正常运行,不妨碍堤防工程的维修、养护、整治、防洪抢险为 前提。 H.1.4需确保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整治、抢险工作顺利进行,明确相关费用的承担部门或单位。 .1.5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应确保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及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相关 工作的正常开展。 1.1.6明确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和建设项目管理单位的义务。 H.1.7明确管理协议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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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厂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厂州市水务管理条例》以及批文及批文号的 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 (以下称该工程)涉及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的 管理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为堤身(含附属设施)及其迎、背水坡坡脚起算 米宽的范围。 第二条该工程涉及的 第三条该工程涉及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施工用地仍由甲方依法管理。 第四条该工程为 工程,其建设、运行、维修养护必须符合有关堤防工程管 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及 的要求,必须以确保堤防工程安全正 常运行,不妨碍堤防工程的维修、养护、整治、防洪抢险为前提。 第五条如因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整治、防洪抢险等公共利益,需要乙方配合时, 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按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配合,以确保堤防工程 维修、养护、整治、抢险工作顺利进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甲方有权 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整治、抢险工作顺利进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甲方及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在堤防工程管理范 1 围开展正常工作。否则,乙方应承担一切后果及其损失赔偿。 第七条该工程建设、运行、维修养护影响堤防安全或不符合堤防安全与管理要求时, 乙方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或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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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401711920T9 第八条乙方进行该工程维修养护前,应到水务局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施工时,就事 先将施工安排及相关责任人书面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完工后通知甲方验收。维修 养护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乙方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文的要求堤 防工程管理范围内所建的任何建(构)筑物及设施、堆放的物料、弃置的废物,甲方有权 要求乙方限期清除。清除完毕,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逾期不清除或清除不合格的,甲方 可组织清除,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该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堤防工程防汛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制定和落实防洪 抢险措施,明确责任人,备足防汛抢险物料和器材,加强河水水位、雨情、堤防变形观测; 发现堤防安全问题,及时向甲方、, 通报,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一条该工程建设、运行、维修养护所引起的堤防工程损坏及其他后果,由乙方 承担。 第十二条该工程使用期届满,乙方应按市水行*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其按时清除,恢 复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原貌。逾期未清除或清除不合格的,甲方可组织清除,由此发生的 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四条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协议书的有效期至该工程迁出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之日止。 第十六条本协议书一式肆份。正本贰份,由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贰份,双方各执壹 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名): 法定代表 联系人(签名): 联系人( 单位**: 单位** ****: **** * *: * * ****: **** 传 真: 传 真 签订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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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名): 联系人(签名): 单位**: ****: * *: ****: 传 真: 签订时间: 年月日
2017版: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能源局、铁路局2017年5月)DB4401/T192019
附录1 (规范性附录) 涉河建设项目验收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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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涉河建设项目河道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本表适用于广州市 可道管理范围内新建、加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拦河、护堤*内 的建设项目,以及河涌改道工程等。具体适用范围参见本规范1规定内容。 2、本表为广州市涉河建设项目验收的成果材料,由涉河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组填写。 3、表格中填不下或仍需另加说明的内容可附页 4、本表一式3份,主持验收的水行*主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和堤防管理单位备案存档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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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10415-2018_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附录J (资料性附录) 涉河建设项目验收流程图
图J.1涉河建设项目验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