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546-2014 南水北调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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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12/T 546-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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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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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 546-2014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12/T 546-2014 南水北调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ICS 93.160

B 12/T 5462014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T 29-259-2019 天津市人工湿地污水处理技术规程DB12/T5462014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总则 目标管理 措施方案 现场检查 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施工机械设备 10 警示标识 11 防护用品 6 危险源管理 13地下管线安全防护 14 高处作业 8 消防安全 16 工程度汛, 9 17 应急救援 18 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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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依据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规范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本标准编制委员会主任:朱芳清副主任:张文波刘长平委员:马树军赵考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钊(主编)曹野明张振军甄守奎查龙友张波姚博李国起李树鑫 季海涛丁学赏 本标准于2014年11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依据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规范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站。 本标准编制委员会主任:朱芳清副主任:张文波刘长平委员:马树军赵考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钊(主编)曹野明张振军甄守奎查龙友张波姚博李国起李树鑫 季海涛丁学赏 本标准于2014年11月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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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调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总则、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惠排 查、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用品、危险源管理、地下管 线安全防护、高处作业、现场消防、工程度汛、应急救援及文明施工。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其他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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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应不少于24学时;项目经理部教育应不少于24学时;班组教育应不少于16学时。考核不合格者不 应上岗。施工单位新进作业人员以及转岗的作业人员,作业前,施工单位应进行不少于32学时的学习 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作业。 3.11施工单位应按职责分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和记录编制、填写、审核、审批、收集、保管的责 生。及时形成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的资料和记录,确保资料和记录真实有效。 3.12参建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人员职业健康档案,对从事尘、毒、噪声等职业危害的 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职业体检,对确认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给予治疗,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3.13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消防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组建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 设备,做好日常防火安全巡视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经常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和灭火、应急疏散 救护的演练。 3.14参建单位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信息编报工作,项目法人负责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安全生产信 息的管理工作。 3.15实行委托或代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委托协议或代建合同中明确协议或合同双方各自安全生产 管理的职责、内容等,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3.16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和记录的填写应字迹清楚,签章规范,不得随意涂改,并具有一致性和可追溯 性;资料应随工程施工同步形成,分类归集保管,直至工程竣工交付后处理或归档;应采用信息化管理 技术。 3.17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程序和时限报告有关部门。参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要求配合 事故调查,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3.18参建单位在执行本规范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强制 性标准,以及其他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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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开工前,监理单位、施工等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检查方案,明确安全生产检查机构、人员、范围、 重点、措施及计划等内容,并将安全生产检查方案报送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5.2监理、施工单位应建立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和实施制度,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5.3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监理 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5.4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和石方 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围堰等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收结果。 5.5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实行施工 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的程序、审查等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 的要求。 5.6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专项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经过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如因设计、结构等因素 发生变化,确需修订的,应重新履行原审批程序。 5.7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将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 交底工作,交底过程应记录,并有交底和被交底人员签字。施工条件发生改变或施工要求发生变化时, 应对安全技术交底内容进行变更并补充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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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施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 逐级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作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7.2施工单位应每月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惠,应按照事故隐惠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惠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监控治理。 7.3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应每月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施工 现场的事故隐患,并将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报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对分包项目事故隐患监控治理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7.4存在一般事故隐患的GTCC-068-2019 铁道混凝土枕轨下橡胶垫板-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整改。 7.5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 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7.6施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 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 戒标志,暂时停止施工作业;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加强维护和保 养,防止事故发生。 7.7施工单位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标准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 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施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 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的,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 的要求,编制施工用电组织设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千瓦以下的,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电气防火措施。 8.2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应单独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应按图施工。 3.3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电气防火措施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编制必须履行“编 制、审核、批准”的程序,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8.4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应持证上岗;非电工及无证人员严禁从事电气作业。从事电气安装、维修 作业的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应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应定期进行体检。 8.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的安装、巡检、维修、拆除等工作应由专职电气作业人员完成,并应有专 人监护。专职电气人员等级应与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8.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档案收集、整理、检查应符合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 要求。 3.7现场施工用电设施除经常性维护外,每年雨季前应检修一次,应保证其绝缘电阻等符合要求。 油设施讲行拾查,拾查的主要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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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施工单位申请进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需进行场内安装的施工设备,还应 是供设计图纸、安装及维修使用说明书等。使用前,应对其安全状况进行查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 申请进场的机械设备及其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项目法人。 9.2作业前应检查所使用的各种设备、附件、工具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 进行检修或向有关负责人报告。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对工具、设备进行清点和维护保养,并按规定做好 交接班工作。 9.3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 条件,遵守现场安全规则,并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 9.4机械必须按照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能力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 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9.5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有关主管 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资格再教育学时后,方可持证上岗。 9.6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注意机械工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 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或操作室内。 9.7实行多班作业的机械,应执行交接班制度,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 进行工作。 9.8进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做好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安全技术 档案,保证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 9.9施工机械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应当立即进行停机检查,情况紧急时,应 立即停止使用,在彻底消除事故隐惠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9.10现场使用的特种设备应是由国家认可的具有资质的厂家提供的合格产品,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 检验、验收、使用应满足有关规定、规范、规程的要求。 9.11工程中使用的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等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特种设备 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 的安全技术档案。 9.12季节施工时,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规范、规程的要求。 9.13现场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1) 安全防护装置配备及运行情况; 2) 使用、停放场所的消防器材及工具配置情况; 3) 作业环境: 4) 安全警示标识设置情况; 5)μ 废气、废液、废渣处理装置运行情况:

6)检测、检验、维修、保养情况: 7)安全技术档案整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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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施工现场预留洞口、电梯井口、通道口、楼梯口及楼面临边、屋面临边、阳台临边、升降口临边、 基坑临边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安全警示标识的数量、形式、型号、材质等应符合GB2894的规定,使 用应符合GB2894的规定。 10.2安全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睛的视线高度相一致GB/T 50381-2018 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安全标识 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米,局部信息标识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10.3安全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对于现场照明不满足规定要求的,应设置自发光式安全警 示标识。多个安全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强制、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 的排列。 10.4安全标识的固定方式分为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 式的应和支架牢固的连接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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