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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监测成果管理办法(试行)(办水保[2019]164号 水利部办公厅2019年7月)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士保持监测成果管理办法(试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与规范水土保持监测成果管理,充分发挥监测对生态文明建设和水土保 的基础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 《水土保持监测成果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水利部办公厅 2019年7月23F
水土保持监测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监测成果按照统一标准、分级负责、规范有序、强化应用的原则管 理。
第三条监测成果按照统一标准、分级负责、规范有序、强化应用的原则管
第十条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 责,应按照监测数据生产流程建立监测质量责任制,对监测数据实行全过程质量控 制
第十八条建立各级统一的监测成果数据库,通过水土保持信息系统进行管 理,按权限进行查询、分析、共享和应用。 第十九条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成果接收、归档、查询、备份、数据库及信 息系统维护等日常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监测成果共享机 制,完善数据共享技术服务,促进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 第二十一条涉及监测成果管理各环节的单位与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 定,对涉密监测成果进行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成果接收、归档、查询、备份、数据库及信 息系统维护等日常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应建立与政府相关部之间的监测成果共享机 制,完善数据共享技术服务,促进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 第二十一条涉及监测成果管理各环节的单位与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 定,对涉密监测成果进行保密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测实施及成果审查、报送、发 布、应用与保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省级水土流失调查成果未经水利部备案、监测成果弄虚作假或 损毁去失、动态监测成果末经审查审核擅自发布等情形,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责 令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整改,并视情节进行约谈、通报DB33T 178-2016 林木种子检验规程,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 员,视情节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七附购 第二十四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测实施及成果审查、报送、发 布、应用与保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省级水土流失调查成果未经水利部备案、监测成果弄虚作假或 损毁去失、动态监测成果未经审查审核擅自发布等情形,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整改,并视情节进行约谈、通报,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 员,视情节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士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