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防洪标准GB5020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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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防洪标准GB50201-2014

,4.2对于防护等级为工等、年旅客吞吐量大于或等于1000万 人次的民用运输机场,还应按3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进行校核:对 于防护等级为Ⅱ等、年旅客吞吐量大于或等于200万人次的民用 运输机场,还应按1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进行校核 5.4.3民用机场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城市的防洪标准

6.5.1穿越和跨越有洪水威胁水域的输油、输气等管道工程,应 根据工程规模分为三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 6.5.1及所穿越和跨越水域的防洪要求确定

6.5.1穿越和跨越有洪水威胁水域的输油、输气等管道工程,应

GBT50328-2014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表6.5.1输油输气等管道工程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注:输水管道工程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按本标准第11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6.5.2对于特别重要的大型管道工程,经分析论证可采用大于 1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进行校核。 6.5.3从洪水期冲刷较剧烈的水域底部穿过的输油、输气等管道 工程,其埋深应同时满足相应防洪标准洪水的冲刷深度和规划疏 没深度,并应预留安全理深。 6.5.4经过行、蓄、滞洪区的管道工程的防洪标准,应结合所在河 段、地区的行、蓄、滞洪区的要求确定,不得影响行、蓄、滞洪区的正 常运用。

7.1.1火电厂厂区应根据规划容量分为三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

.1.1火电厂厂区应根据规划容量分为三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 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7.1.1确定

表7.1.1火电厂厂区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注:对于风季潮影响产严重地区的海滨1级火电厂厂区,防洪标准取200年一遇 7.1.2工矿企业自备火电厂厂区的防洪标准应与该工矿企业的 防洪标准相适应。 7.1.3供热型火电厂厂区的防洪标准应与供热对象的防洪标准 相适应。 7.1.4火电厂地表水岸边泵房应根据火电厂规模分为两个防护 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7.1.4确定

表7.1.4火电厂地表水岸边泵房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7.3.135kV及以上的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基 础,应根据电压分为四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 7.3.1确定。大跨越架空输电线路的防洪标准可经分析论证 提高

7.31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架空输电线路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7.3.235kV及以上的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变电设施,应根据 电压分为三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7.3.2 确定。 .16·

7.3.235kV及以上的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变电设施,应根据 电压分为三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7.3.2 确定。 .16·

表7.3.2高压和超高压变电设施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7.3.3工矿企业专用高压输变电设施的防洪标准,应与该工矿企 业的防洪标准相适应

8.1.1工矿企业尾矿库工程主要建筑物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 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的有关 规定。 8.1.2尾矿库失事将对下游重要的居民区、工矿企业或交通干线 造成严重灾害时,经论证其防护等级可提高一等。 8.1.3储存铺矿等有放射性和有害尾矿,失事后可能对环境造成 极其严重危害的尾矿库,其防洪标准应予以提高,必要时其后期防 洪标准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

8.2.1火电厂山谷贮灰场工程,应根据工程规模分为三个防护等

表8.2.1火电厂山谷购灰场工程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注:当根据最终坝高与总容积确定的等级不同时,以高者为准。当级差大于一个 级别时,按高者降低一个级别确定

8.2.2当山谷灰场下游有重要的居民区、工矿企业或交通干 线时,经论证其防护等级可提高一等,并应选取相应的防洪 标准。 8.2.3火电厂滩涂贮灰场围堤工程,应根据总容积分为两个防 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8.2.3确定。贮灰场围 堤为河(海)堤的一部分时,其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工程 的标准。 表8.2.3火电厂滩涂贴灰场围提工程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8.2.4其他类型贮灰场的防洪标准可结合自身特点,按火电厂贮 灰场或尾矿库的规定,经分析论证确定。

8.3.2医疗废物化学消毒与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厂区应达到 1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 8.3.3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厂区应达到100年一遇的防 洪标准

表9,0,1公用长途通信线路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9.0.2公用通信局、所,应根据重要程度和设施内容分为两个防 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9.0.2确定

.2公用通信局、所的防护等级和

9.0.4交通运输、水利水电工程及电力设施等专用的通信设施: 其防洪标准应根据服务对象的要求确定。

10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10.1.1不耐滤的文物古迹,应根据文物保护的级别分为三个防

10.1.1不耐流的文物古迹,应根据文物保护的级别分为三个防 血矫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10.1.1确定。

表1011文物古迹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

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0.1.2对于特别重要的文物古迹,其防洪标准经充分论证和主 #部门批准后可提高。 10.2旅游设施 10,2.1受洪水威胁的旅游设施,应根据景源的级别、旅游价值 妞名度和受淹损失程度分为三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 仙应按表10.2.1确定

10.2.2供游览的文物古迹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防护等级按本 标准表10.1.1和表10.2.1中较高者确定

11.1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主喷流城、水系、区城的调水工程统人供水工程统一确定:

表11.123通航工程的等别

注:1设计通航照用晚吸系指通过通 时指组成解队的最大驳骼载重吨:

2跨省际V级航道上的果化枢纽工程等别提高一等。 11.1.3以城市供水为主的工程,应按供水对象的重要性、引水流 量和年引水量三个指标拟定工程等别,确定等别时应至少有两项 ·26·

性,1水库总库容指水库最高水位以下的静库容,洪水期基本恢复天然状态的水 库枢组总库容采用正常蓄水位以下的静库容 2拦河水用工程指平原区的水削枢组工程,过间流量为按校核洪水标准泄洪 时的水用下泄流量: 3灌涨引水枢纽工程包括拦河或顺河向布置的灌溉取水枢组,引水流量采用 设计流量: 4泵站工程指潢抵、排水(涝)的提水系站,其装机流量、装机功率指包括备用 机组在内的单站指标,由多级或多座系站联合组成的系站系统工程的等 别,可按其系统的规模指标确定。 1.5当按工程任务、功能类别或工程类型确定的等别不同时, 等别应按高者确定。

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进行 发。 5.4位于防洪(潮)堤上的水闸,其防洪(潮)标准不得低于所 防的防洪(潮)标准。 11.6灌溉与排水工程 6.1灌溉与排水工程中调蓄水库的防洪标准,应按本标准表 3.1确定。 6.2灌溉与排水工程中引水枢纽、泵站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 隹,应根据其级别按表11.6.2确定。

表11.6.2引水纽、泵站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

11.6.3灌溉渠道或排水沟以及与灌排有关的水闸、渡槽、倒虹

11.6.3灌溉渠道或排水沟以及与灌排有关的水闸、渡槽、倒虹 吸、涵洞、隧洞等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现行国家标 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的有关规定执行。

11.7.1供水工程中调蓄水库的防洪标准,应按本标准表11.3.1 确定。 11.7.2供水工程中引水枢纽、输水工程、泵站等水工建筑物的防 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11.7.2确定。

表11.7.2供水工程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

17.3供水工程利用现有河道输水时,其防洪标准应根据工程 拿别、原河道防洪标准、输水位拾高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综合确 但不得低于原河道的防洪标准。新开挖输水渠的防洪标准可 配供水工程等别、所经过区域的防洪标准及洪水特性等综合确定。 1.7.4供水工程输水渠穿越河流的交叉建筑物防洪标准,应根 调工程等别、所穿越河道的水文特性和防洪要求等综合分析确定; 持别重要的交叉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经专门论证可提高。穿越堤防 的建筑物防洪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堤防的防洪标准。

1,8,1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保护对象或防洪保护区 的防洪标准,以及流域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 1.8.2蓄、滞洪区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流域规划的要求 分折确定。 11.8.3堤防工程上的闸、涵、泵站等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的 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并应留有安全

防洪保护区主要用以约束、规范城市和乡村防护区防洪标准 的确定。其他防护对象类型的划分方法基本沿用广原标准,但增 加了“环境保护设施”类型。根据《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一2009》, 全国有建制城市655座,其中地级以上的城市287座,县级建制市 368座。据有关统计资料,我国目前有建制镇2万多个,全国平均 每个建制镇约3.8万人。由于镇的规模较小,一个防护区内一般 有多个镇,故本标准不再单独设立镇的防洪标准。 我国的洪水根据其成因可分为许多类型,由暴雨形成的洪水 称为暴雨洪水,由冰雪融化形成的洪水称为融雪洪水,由降雨和融 雪形成的洪水称为雨雪混合洪水。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可能发生暴 雨洪水,这类洪水的范围最广造成的灾害最严重。我国的西部、 北部以及中、南部的高山地区,融雪和雨雪混合洪水也会造成一定 的灾害。本标准主要是针对防御这三类洪水制订的。 我国大陆海岸线和岛屿海岸线的总长度超过3万km,沿海地 区除受河流洪水的威胁外,由风暴潮引起的灾害也很大。防潮和 防洪相似,滨海地区的防洪、防潮文常有联系,为适应这类地区防 供、防潮建设的需要,本标准一并作了规定。防洪、防潮比较起来, 防洪更为普遍,为简明起见,将防洪、防潮统称为防洪,本标准简称 为防洪标准》。 由于山崩、滑坡、冰凌以及泥石流等也可引发洪水,造成灾害, 有时危害很大。目前对于这类洪水的研究较少,制订防御标准的 条件还不成熟:2004年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编制完成了现 了国家标准泥石流灾害防治上程设计规范DZ/10239,但对泥 石流拦挡坝的防洪标准缺乏明确的可操作的要求,故本标准未对 上述类型洪水的防洪标准作出具体规定。

,0.1防护对象可以是某一具体的对象,如工矿企业、铁路、公 路,火电厂等,从广义上理解也可以是包含了多个防护对象的某一 区域,即防洪保护区。 2:0.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二 十九条规定,“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 的地区”。按照这一定义,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已经确定。本标 是要根据不同量级洪水淹没的范围、人口、耕地等指标确定防洪 保护区的防洪标准,故本标准将防洪保护区定义为“洪(潮)水泛溢 可能滤及且需要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区域”。这样的定义既保持 了与防洪法定义的一致性,也较好地满足了本标准的要求。 2.0.3为制订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而划分的防护等级与行业标 准中划分的工程等级在应用目的、划分方法、等级数量上有所差 异,两者可能相对应,也可能不对应,为了避免应用中可能出现的 混消,本标准采用防护等级的概念。防护等级采用罗马数字工、 、I表示。 2.0.4近年来,在应用原标准和本次修订调研的过程中,要求在 确定防洪标准时考虑经济因素的呼声较高。自20世纪改革开放 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十分迅速,若采用GDP总量作为防护等级的 划分指标可能造成防洪标准变化过快,缺乏稳定性。根据水利水 出规划设计总院组织有关单位2009年完成的《水工程防洪潮标准 及关键技术研究》的成果,逐年统计分析全国地级以上城市人均 GDP与全国人均GDP的比值(称为人均GDP指数),并按其比值 的大小顺序排列,发现该指标不仅反映了经济发展水平的相对高 低,而且排列顺序比较稳定,同时为便于操作,采用防洪保护区人 ·45·

均GDP指数与该防护区人口数量的乘积作为划分防洪保护区防 护等级时的经济指标,本标准将其定义为当量经济规模,该指标的 量纲与自然人口的量纲一致。当量经济规模可以表述为:防护区 人口X(防护区人均GDP/全国人均GDP),由此可以看出,当量经 济规模虽然量纲与人口相同,但它反映的是一定人口规模条件下, 防护区相对经济规模的大小。 2.0.5可能最大洪水,英文简称为PMF。定义中强调了可能最 大洪水是采用水文气象学的原理和方法求得

,0.1我国洪水年际间变差很天,要防御一切洪水,彻底消灭洪 大灾害,需付出很大代价,从经济、生态环境等角度来看也是不合 里的。目前我国和世界许多国家是根据防护对象的规模、重要性 相洪灾损失轻重程度,确定适度的防洪标准,以该标准相应的洪水 作为防洪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的依据。 本标准中“防洪标准”是指防护对象防御洪水能力相应的洪水 乐准。沿海地区的防潮标准用潮位的重现期来表示。 国内外表示防护对象防洪标准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以洪水的重现期(N)或出现频率(P)表示。它比较科学 观地反映了洪水出现几率和防护对象的安全度,自前,包括我国 在内的很多国家普遍采用。 (2)以可能最大洪水(PME)表示。通常有两种做法:一种是 安水库失事风险的高低,把标准分为三级:最高一级用PMF,中间 级用暴雨洪水,最低一级用频率洪水,取50年一遇~100年一 ,这种方法在美国、加拿大、巴西、印度等国应用较多,但该法是 办段采用不同的方法确定防洪标准,且准确计算可能最大洪水目 情还比较困难。另一种是把PMF从高到低分级,如依次采用 MF、3/4PMF、1/2PMF、1/3PMF四级。这种对PMF打折扣的 了法,随意性较大,而且防洪安全度也不明确,目前已很少采用。 (3)以调查、实测的某次大洪水或适当加成表示。用这种方式 表示防洪标准不很明确,其洪水的大小与调查、实测期的长短和该 寸期洪水状况有关,适当加成任意性很大。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 !前一些较大的河流,如汉江仍采用典型年洪水作为设防标准,但 退随着水文、气象资料的积累和洪水分析计算技术水平的提高,这 ·47·

钟方式将会较少采用。 根据上述三种表示方式的特点和应用情况,本标准统一采用 供水的重现期表示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如50年一遇、100年一 遇等。对于特别重要的少数防护对象如大型水库等,一且遭受洪 水灾害,损失特别严重或将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为保证其防洪的 绝对安全,本条规定这类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天洪水表示。为 照顾历史习惯,目前在一些地区仍采用典型年洪水作为防洪标准 也是可以的。 我国各部门现行的防洪标准,有的规定设计一级标准,有的规 定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考患上述两种形式在各部门长期运用的 实际情况,本标准未加以统一,规定根据不同防护对象的需要,可 采用设计一级标准,也可采用设计、校核两级标准。 设计标准,是指当发生小于或等于该标准洪水时,应保证防护 对象的安全或防洪设施的正常运行。校核标准是指遇该标准相应 的洪水时,采取非常运用措施,在保障主要防护对象和主要建筑物 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次要建筑物局部或不同程度的损坏、次要防护 对象受到一定的损失。 3.0.2防护对象根据其安全要求和防洪性质可分为以下三类: (1)自身无防洪能力需要采取防洪措施保护其安全的对象,如 防洪保护区(包括城市和乡村防护区)、工矿企业、民用机场、文物 古迹和旅游设施以及位于洪泛区的各类经济设施等。 (2)受洪水威胁需要保护自身防洪安全的对象,如修建在河 流、湖泊上的水利水电工程、桥梁以及跨越河流、湖泊的线路、管道 等,自身需要具有一定的防洪安全标准,影响河流行洪或失事后对 上下游会造成人为灾害的,还应满足行洪和影响对象的安全要求, (3)保障自身和其他防护对象防洪安全的对象,如堤防和有防 洪任务的水库等,它应具有不低于其保护对象防洪安全要求的 标准。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间自然、社会、经济等条件的差异很大 ?48·

区(或防护对象)受多条河流(或湖泊、海洋)洪水威有两种情况: 种是防洪保护区的围堤是由干、支流堤防组成,这种情况通常是 采用干、支流不同标准的洪水进行组合计算水面线,然后取其外包 线作为规划设计的依据:另一种是防护区涉及多条河流,但它们并 不形成统一的防护区的围堤。在我国,同一防护区(或防护对象) 有多个防洪标准的实例较多,如北京市对永定河的防洪标准高于 100年一遇·潮白河的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开封市对黄河的防 洪标准为100年一遇,惠济河的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 3.0.43.0.7这四条是考虑防洪安全事关重大,按防洪标准宜 “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制订的。 第3.0.4条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8 月27日修订)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油田、管道、 铁路、公路、矿山、电力、电信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 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而制订的。上述以“线”或“点”形式存在的 防护对象,通过抬高基础高程或进行围护等专门的防护措施,比较 容易达到规定的防洪标准,因此规定防洪保护区内的此类防护对 象能自保的应以自保为主。 第3.0.6条中“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主要是指修 建在河流上的桥梁与水利水电工程等。这类防护对象对其他防护 对象的防洪安全有一定的影响,特别是一且失事,影响更大,所以 除需保证自身的防洪安全外,还应保证公共防洪安全。 3.0.8为适应某些特殊防护对象的需要,本条作了可适当提高或 降低防洪标准的原则规定。 本条中“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是针对关系国计民生, 道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的防护对象,如特别重要的军事基地 或军事设施,特别重要的科研基地或科研设施,特别重要的工矿企 业或经济设施,下游有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城镇的水库等。 “影响十分严重”是针对遭受洪灾后会引起严重的爆炸、燃烧、 剧毒扩散和核污染,对社会、经济、环境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 .50

“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和影响均较小”是指防护对象规模相 对小、道受洪灾后损失较小、影响范围不大的情况,如下游为戈壁 沙漠或距海很近以及远离人口稠密区的水库,规模较小、设备简 酒、修复容易的工矿企业等。 “使用期限较短及临时性”是针对非永久性的防护对象,如临 时性的仓库、季节性生产的工矿企业、为施工服务的临时性工程 等。这类防护对象使用期短,适当降低防洪标准,承担一定风险, 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3.0.9进行防洪建设需要投入一定的资金,特别是防洪标准较高 的防护对象,需要修建的防洪工程设施的工程量大、投资多,有时 雄以一次达到。本条主要是针对这类情况作的灵活规定,“可在报 请主管部门批准后,分期实施、逐步达到”。主管部门审批时,要慎 重对待,应避免初期防洪标准过低和分期间隔时间过长。

4.1,1“防洪保护区”是本次修订新设置的一章,吸纳了原标准第 2章“城市”和第3章“乡村”的主要内容,并根据需要增加了“一般 规定一节。 本标准所涉及的防洪保护对象中,工矿企业、交通运输、动力、 通信、环保、文物等设施和水利水电工程等都是一个比较具体的 “点”或“线”的对象,而城市和乡村往往是包含了上述多个或多类 “点”或“线”在内的“面”的对象,更多具有平面区域的特征,故本标 准将城市和乡村合并成防洪保护区一章。在江河防洪的总体布局 中,防洪保护区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突出防洪保护区的概念, 本章对防洪保护区的划分和分等指标的统计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 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区域与该区域的河流水系和地形、地物 分布特点等自然条件密切相关,在某些情况下洪水没的范围可 能仅仅是该区域的一部分,根据地形、地物进行防洪分区,然后根 据各分区的社会经济情况确定防洪标准更具有合理性。在划分 防洪保护区时,通常的做法是按自然条件能够分区防护时,应按 照自然条件进行分区:当按自然条件不能完全分区防护时,只要 适当辅以工程措施即易于分区防护的,仍应尽量分区防护;当分 区防护比较困难时,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合理确定防洪保 护区范围。 4.1.2不同标准(或不同量级)的洪水其范没范围一般会有所不 同,用于确定防洪标准的分等指标也会有所不同。在确定防洪保 护区:特别是在确定依山坡而建的城市保护区的防洪标准时这种 特点尤为明显,此时若仍以城市整体指标作为确定防洪标准的依 ·52

就不尽合理,本条规定是为了消除这种不合理而制订的。但是 分等指标的统计范围“应采用相应标准洪水的淹没范围”的要求给 确定防洪标准带来了一些困难。具体操作可以先计算不同标准 (量级)洪水淹没的范围及对应的人日、耕地等指标,并绘制成曲 规然后在该曲线上查找符合表4.2.1或表4.3.1要求的对应点 减线段),这样的点(或线段)可能有多个,其中对应于表中的较高 的防洪标准即为所求的防洪标准。 分等指标的统计除了与淹没范围有关外,还与统计年限有关 旭现状水平年和规划水平年等。采用现状水平年,资料比较可靠 么便于全国统一掌握、横向比较,操作简便,但没有考虑未来发展 的要求,防洪工程属于基础设施,理应考虑未来发展的要求提前建 。若采用规划水平年,因规划水平年和用于确定防洪标准的各 指标在不断变动,加之各地制订发展规划时因人而异的现象较 普遍,这将导致同一地区的防洪标准波动过大过快,不利于防洪工 量建设。鉴于以上原因,加之采用何种水平年可在规划设计阶段 充一考虑,故本标准对统计资料采用的水平年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4.2.1城市往往是一定区域范围内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人口 等的中心所在或集中之地,城市的防洪安全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 定的关键因素之一。我国现行的城市统计年鉴中,城市是指建制 市是一种行政区划概念,包括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和县级 。我国现有县级行政区近3000个,但县级建制市只有368个,考 慧到县级行政区所在地城镇在维持区域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方面具 育重要的地位和我国县级行政区现有防洪工程的实际情况,本标准 人为在制订非县级建制市的县级行政区所在地城镇防洪标准时宜 照城市对待。近年来,各地都规划或建有规模不等、功能不一的 业园区或开发区,这些区域或位于城市防护区内,或位于城市防 区外。对位于城市防护区以内的,可随同城市一起确定防洪标 53.

们对位于城市防护区以外的,日根据工矿企业规模的大小和重要 望度拟定防洪标准,故本标准未对工业园区或开发区作专门规定。 藏止到2008年12月,已有河北、辽宁、江苏、山东、重庆等13 个省,门治区、直辖市相继出台了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 日二元户口性质,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措 施,另外,目前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城市的外来常住人口占总人口 的比例较大,如深圳市2010年底的常住人口药1036万,其中户籍 人口仪有251方,外来常住人口所占比例超过75%。从现状和发 趋势上看,“非农业人口”已不适宜作为城市人口统计口径。故 本次修订采用了“常住人口”的统计口径。 防洪标准除了与受灾人口的关系极为密切之外,与保护范围内 的经济规模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标准修订的调研过程中, 些经济发达地区对防洪标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了适应上述实 标情况,本次修订在“城市防护区”中引人了“当量经济规模”这一反 恢区域相对经济规模的指标,与其他指标并列,确定防护等级。 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等单位完成的《水工程防 洪潮标准及关键技术研究》成果,1998一200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 城市市辖区的人均GDP,与相应年份的全国人均GDP对比可知, 两者的比值稳定在2.2左右,考虑其他小型城市的因素后,比值可 能会有所下降。为了便于操作,对于各防护等级的“当量经济规 模的取值采用了相应等级人口指标取值的2倍。按照《中国城市 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对地级及以上城市进行测算,与套用原标准 相比,防护等级提高的城市数量占总数的8%左右。 本次修订保留了防护等级划分的“重要性”指标。对于城市来 讲,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往往是国家或省区的政治、经 济、文化中心,一且发生洪灾,除了自身的损失外,对国家或省区的 闻接影响较大,还有可能造成较大的政治影响。其他如少数民族 居住区、重要的文化古城、交通枢纽城市、工业重镇、军事要地等也 应加强对洪水的防御。

根据标准修订过程中的调研情况以及与国外防洪标准的对比 分析结果,原标准中关于城市各防护等级防洪标准的取值是基本 合适的,在生产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和检验,本次修订基本 未作调整。 表4.2.1中1等的防洪标准取值未规定上限,是因为客观上 存在着以下情况:一是有些防护区或防护对象,逐级标准的洪水 位、潮水位增幅很小,提高防洪标准需要增加的投人不大;二是一 世河流在修建水库,分洪道,蓄、滞洪区等防洪设施后,下游保护对 象的防洪标准得到大幅度提高,已远高于应达到的防洪标准,三是 此防护区遭受洪灾的损失巨大、影响严重,从防洪安全角度考 ,需要较高的防洪标准;四是受技术经济条件的制约,即使没有 现定上限,规划设计时也不会无限制地提高防洪标准。我国大城 现行的防洪标准大多在100年一遇~200年一遇,少数城市防 标准为300年一遇,通过修建专用防洪工程设施使之超过300 一遇的极少遇到。 4.2.2我国南方平原地区具有洪水持续时间长的特点,如长江中 除及润庭湖、部阳湖等河流或湖泊,一次洪水过程往往要持续1个 月~2个月,甚至更长,滤没水深常达5m~10m,位于这些平原。 建地的城市,一且道受洪灾,经济损失巨大,后果严重,有必要采用 校高的防洪标准。另外,堤防工程受到高水位长时间的浸泡,容易 书现险情,且堵复困难。考虑上述实际情况制订本条。 ,2.3我国沿海地区经济发达、人口稠密,潮水泛溢会产重威胁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淡水资源被污染、土地盐碱化等次生灾 ,对当地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的影响较大。为保障滨海区的中 新及以上城市的防洪安全,参照航运部门和沿海地区一些城市目 前采用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条。

4.3,1乡村防护区人口和耕地面积指标的取值,基本沿用了原标 55

.3.1乡村防护区人口和耕地面积指标的取值,基本沿用了原标

5.0.1在2011年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 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中小企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人、资产总额等指标划分 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其中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 企业标准的下限。考到目前部分行业仍然沿用“特大型企业”的 概念,而微型企业的规模较小,本标准沿用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 四级企业标准。原标准中各防护等级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通 过调查分析并参考相关行业标准和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其规 是基本合理的,可继续沿用。 工矿企业的类型较多,特点各异,对防洪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此对手一些特殊的工矿企业,还应根据行业相关规定,结合自身 点经分析论证确定防洪标准。如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 规范GB50295一2008第3.1.10条中,要求水泥工厂的防洪标 符合国家现行《防洪标准》GB50201的规定,新型干法水泥工厂 压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新型干法水泥工厂防洪标准

.0.2我国滨海地区开发力度大,工矿企业多,稀遇风暴潮造成 的海水没损失大,为保障沿海的中型和中型以上工矿企业的防 非安全,本条规定“当按本标准表5.0.1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 .57

.0.2我国滨海地区开发力度大,工矿企业多,稀遇风暴潮造成 的海水没损失大,为保障沿海的中型和中型以上工矿企业的防 非安全,本条规定“当按本标准表5.0.1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 .57.

设计洪水额率 检算洪水频率 铁路等级 桥 潘洞 特大桥(或大桥)属于技术复杂、修复困难或重要者 I.1 1/100 1/100 1/300 Ⅲ、IV级铁路是为某一地区或企业服务的铁路,其防洪标准主 要参照原标准的规定,根据铁道部防洪办的意见制订。 6.1.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行、著、滞洪区是我国主要江河防洪 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行、蓄、滞洪区内存在碍洪设施,在发生 大洪水或特大洪水需要进行行洪或分洪运用时,这些碍洪设施将 影响行、蓄、滞洪区正常功能的发挥,从而增加干流河道的防洪压 力,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洪水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 失。因此,经过行洪和蓄、滞洪区的铁路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除了 要保护铁路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自身的防洪安全外,还要考虑所在 行、蓄、滞洪区的防洪运用要求和安全。当铁路的防洪标准高于所 在河段、地区的行、蓄、滞洪区的防洪标准时,应按铁路的防洪要求 确定其防洪标准:反之,应按行、蓄、滞洪区的防洪运用要求确定铁 路的防洪标准,以保证行、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6.1.3工矿企业的专用铁路,其运量、线路长度和使用年限的差 别很大,表6.1.1中虽然给出了防护等级和相应的防洪标准,但尚 应结合工矿企业的防洪要求确定。一般情况下,重要的工矿企业, 防洪标准高的,其专用铁路的防洪标准相应高些;反之,则相应 低些。

6.2.1本条中的公路等级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 范》JTGD20一2006中第2.1.1条的规定制订的。现行行业标准 ·60·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中不再区分汽车专用公路和一般 公路,而是统一划分为5个等级,据此对原标准进行了相应调整。 公路路基、桥涵、隧道等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是在原标准的 基础上,分别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D30一 2004第1.0.8条、《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04第 3.1.7条、《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D70一2004第4.2.5条的规 定制订的。 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规定,二级 公路上的特大桥及三、四级公路上的大桥,在水势猛急、河床易于 冲刷的情况下,可提高一级洪水频率验算基础冲刷深度。现行行 业标准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D7O规定,公路隧道设计洪水频 率标准,当观测洪水高于标准值时,应按观测洪水设计当观测洪 水的频率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超过1/300,二级公路超过1/100, 三、四级公路超过1/50时,则应分别采用1/300、1/100和1/50的 没计频率。限于篇幅,本标准未一一列入上述规定,应用时可按照 相关规范执行。 公路桥涵分类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TGD60的规定,见表3。

6.2.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经过行、蓄、滞洪区的公路,其性质与 铁路相同,可参照本标准第6.1.2条的规定处理。

6.3,1河港工程主要港区的陆域,包括码头、仓库、货物堆放场、 办公楼及生活住宅区等,除码头外,本次修订继续沿用原规定。 关于码头的等级和防洪标准,现行行业标准《河港工程总体设 计规范JT1212一2006中第3.4.1条作了规定,可直接参照该规范。 6.3.2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一2004第 3.0.1条和第4.1.1条的规定,内河航道和船闸应按船舶吨级划 分为7级,第6.3.2条和第6.4.2条对通航建筑物的通航水位进 行了规定。因此参照原标准第5.3.3条对船闸的规定和现行国家 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一2004第6.4.2条对枢纽通航建 筑物的规定制订本条。 内河航道上的部分通航建筑物同时具有挡洪功能,对此类通 航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按通航建筑物和挡水建筑物确定的防洪 标准中取高者。 6.3.3海港主要港区的陆域,防护等级划分的依据与本标准第 6.3.1条相同,以其重要性和遭受潮水没后的损失程度划分为 三个防护等级。各防护等级港区陆域的防洪标准主要是参照现有 沿海港口的防潮能力综合分析制订的。 6.3.4沿海多数地区年最高高潮位的变差较小,一般情况下,防 洪标准提高一级增加的防潮费用也较小。本条是根据航运主管部 门的意见,为保障港区的防洪安全而制订的 6.3.5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部分河(海)港陆 域的防洪工程为城镇防洪工程的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城镇的防洪 安全,其防洪标准应与河(海)堤所保护城镇的防洪标准相适应。

6.4.1~6.4.3《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5一2008第 七条和第八条分别对民用机场的飞行区和旅客航站区进行了等级 62

划分·其中飞行区按指标I和指标Ⅱ进行分级。 飞行区指标I按拟使用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 行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根据表4确定 飞行区指标Ⅱ按使用该机场飞行的各类飞机中的最大翼展或 最大起落架外轮外侧边的间距,分为A、B、C、D、E、F六个等级,两 者中取其较高等级,根据表5确定。 根据《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5一2008第九十三 条规定,机场设置截洪沟、防洪堤及其他防洪设施,不应低于所在 减市的防洪标准,并应满足表6中的设计洪水标准

表4民用机场飞行区指标

表4中飞机基准飞行场地长度指在标准条件下,即海拔为零、 国家标准大气压、气温为15℃、无风、跑道坡度为零的情况下,以 该机型规定的最大起飞质量所需的最短飞行场地长度。

表5民用机场飞行区指标Ⅱ

表6民用机场设计洪水标准

表6民用机场设计洪水标准

行区指标 防洪标准[重现期(年)] 3C以下 >20 3C.4C >50 (D,4E,4F >100 表6与原标准相比,各等级的防洪标准基本协调。参考原标 准第5.4.1条的机场重要程度指标,制订本标准第6.4.1条。同 时专虑到飞行区指标不能充分反映民用运输机场的重要程度和对 公其安全的影响,本次修订根据民航部门的意见,在按机场重要程 度租飞行区指标划分防护等级的基础上,按照旅客航站区年旅客 吞吐量指标确定工、Ⅱ防护等级的校核标准,据此制订本标准第 6.4.2条

6.5.1本条根据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表7管道穿越工程等级

表8管道跨越工程等级

石油天然气管道站场工程的防洪标准可根据规模大小参照工 矿企业的防洪标准确定。 输水管道工程按照本标准第11章的相关规定确定防洪标准, 6.5.2对于特别重要的大型管道工程,一且损坏的影响面较广 损失巨大,其防洪标准也可大于100年一遇,如西气东输管道工程 的设计洪水标准为10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300年一遇等。 6.5.3大洪水时,水城往往发生程度不同的冲淤变化,部分河流 湖泊需按规划要求进行疏浚,为了防止洪水将管道冲断或疏浚对 管道造成影响,保证正常供油、供气,本条规定从水域底部穿过的 输油、输气等管道工程,其埋深应同时满足相应防洪标准洪水的冲 刷深度和规划疏深度,并预留安全埋深。根据国家标准《油气输 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一2013第3.3.6条和第 4.1.2条的规定,大、中、小型管道安全理深分别不小于1.2m 1.0m0.8m, 6.5.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经过行、蓄、滞洪区的管道工程,其性 质与铁路、公路相同,可参照本标准第6.1.2条的规定处理。

7.2.1~7.2.4核电厂按厂址的位置分为滨海核电厂,河口核电 厂和滨河核电厂。本次修订引用核电厂设计中的设计基准洪水的 66

政防洪标准为30年一遇。 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导线部分的防洪要求可 按相关行业的标准确定。 7.3.2行业标准《220kV~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DL/T 5218一2005第5.0.7条规定:所址设计标高宜高出频率为1%的 高水位之上,否则应有可靠的防洪措施。现行行业标准《变电所总 布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056一2007第6.1.1条规定:220kV 枢纽变电站及220kV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站,站区场地设计标高 应高于频率为1%的洪水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其他电压等 级的变电站站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频率为2%的洪水水位或历 史最高内涝水位。根据以上规定并参照原标准第7.0.5条制订 本条。 7.3.3工矿企业专用高压输变电设施是为该工矿企业服务的 本条规定其“防洪标准,应与该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相适应”。执 行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研究确定。

8.1.2在原标准第4.0.6条的基础上,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尾矿 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2013第3.3节制订本条。 3.1.3本条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 2006一2005第5.4.3条的规定制订。对储存铀矿等有放射性和 有害尾矿的尾矿库,失事后可能对环境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应按 照与核安全有关的规定确定防洪标准,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确 保其安全

8.2.1~8.2.3灶灰场是指燃煤火电厂、冶炼厂等用于储存排出 的粉煤灰和炉渣的场地,我国燃煤火电厂和贮灰场数量众多。为 了贮灰挡水,贮灰场需要修筑围挡堤坝并设置泄洪设施。 这三条主要是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 OL/T5339一2006第17.1.4条和《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规 范》DL/T5045一2006第4.2.3条、第4.2.4条的规定制订的。 8.2.4与燃煤火电厂的灰渣相比,其他类型的灰渣具有不同的特 生,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差异较大,因此制订本条

9.0.1~9.0.3现行行业标准《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 6003一2010第4.0.1条第4款规定:局、站址的防洪标准应符合 防洪标准GB50201一94的要求:特别重要的及重要的电信专用 房屋防洪标准等级为1级,重现期(年)为100年,其余的电信专用 房屋为Ⅱ级,重现期(年)为50年。因此,本次修订基本沿用了原 标准的分类、分等方法和防洪标准。 为了保障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对位于或经过易受洪水冲刷 地区的杆、塔等设施的基础,还应考虑遭遇相应洪水的冲刷深度; 跨越河流、湖泊和经过蓄、滞洪区的架空明线,应高出设计洪水位。 本条对此均术作规定,执行时可参照有关规定确定。 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5003第2章 名词术语,在表9.0.3中增加了光缆中继站,并将表格名称中的 公用无线电通信台站”修改为“公用通信台、站。 9.0.4除公用通信设施外,交通运输、水利水电以及动力等部门 也有一些专用或特殊用途的通信设施,为了保障这些通信设施的 畅通,也需要保证其防洪安全,本条是针对这些通信设施所作的规 定。一般情况下,可采用与其服务对象相应的防洪标准或特殊要 求的防洪标准,也可参照本标准表9.0.1的规定,结合所服务部门 的要求分析确定,在遭遇设计防洪标准的洪水时,通信设施可畅 通,专用部门可正常运行。

10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10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10.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古文化遗址、古墓 葬、古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 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 级文物保护单位,与原标准中对文物古迹的等级划分方法一致,可 继续沿用。 至2010年8月,中国已有40处自然文化遗址和自然景观被 列人《世界遗产名录》,其中文化遗产25项,自然遗产8项,文化和 自然双重遗产4项,文化景观3项。因此,本次修订在I等文物古 迹中增加了“世界级”一项,是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 遗产以及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各防护等级的防洪标准仍沿用原标准的规定。 10.1.2本条根据原标准第9.0.1条的规定制订。考虑许多文物 古迹一且受滤损鳗,往往很难恢复和补救,因此本条规定对于特别 重要的、又不耐滤的文物古迹,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执行时, 可根据文物古迹的具体情况分析研究确定。 10.2旅游设施 10.2.1本条对旅游设施防护等级的划分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和现行行业标准《风景名胜区 分类标准》CJJ/T121的相关规定制订的,防洪标准则沿用了原标 准第9.0.2条的规定。具体使用时,可将依托世界自然文化遗产 和国家级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历史文 化名城(镇)等的景区列人防护等级I级,将依托省级的上述景区 72,

10.2.1本条对旅游设施防护等级的划分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和现行行业标准《风景名胜区 分类标准》CJ/T121的相关规定制订的,防洪标准则沿用了原标 雅第9.0.2条的规定。具体使用时,可将依托世界自然文化遗产 和国家级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历史文 化名城(镇)等的景区列人防护等级I级,将依托省级的上述景区 72

列入防护等级Ⅱ级,其他景区列人防护等级Ⅲ级。 10.2.2许多文物古迹同时也是旅游景点。这类防护对象的防洪 标准,本条规定应根据其防护等级,按两者防洪标准中较高的选 取,其目的在于使该防护对象具有较高的防洪安全度,以保护文物 古迹,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11.1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11.1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洪、治涝等工程按大(1)、大(2)或小(1)、小(2)型分等,因此,本次 修订对防洪、治涝、灌溉、供水、发电、航运等工程不考虑按大(1)、 大(2)或小(1)、小(2)型进行分等。 水利水电工程按建筑物级别确定防洪标准,该标准是为保 障水工建筑物自身防洪和结构安全要求设定的指标,在原标准 中将建筑物的洪水标准称为“防洪标准”,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 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中称为洪水标准”,现行 行业标准《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5180中 称为“洪水设计标准”。本次修订对上述不同的名称进行了研究 讨论,从延续原标准的提法考患,为统一起见,仍采用“防洪标 准”的提法。 11.1.2本条按不同开发任务和服务功能类别,提出对防洪、治涝 工程及供水、灌溉、发电、通航等工程进行分等的指标体系。 防洪、治涝、灌溉分等指标仍采用原标准第6.1.1条的规定, 其中V等工程的分解指标由“≤”改为“<”;此外,防洪分等指标中 反映城市及工矿企业的重要性指标按本标准第4章和第5章的规 定执行,具体可参考表9确定。

表9城市及工矿企业的重要性指标

表9中货币指标为年销售收人和资产总额,两者均必须满足 要求。 供水工程的等别参照原标准第6.1.1条和现行行业标准 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430一2008的第9.2.1条制订,供水工 程中包括本流域和河流、本区域引供水工程及跨流域、跨水系、 ?75·

可靠性,大部分城市都采用多水源供水方式,单个水源工程的供水 规模不一定很大,但如果某个水源出现问题,对城市生产生活的直 接和间接影响范围会较大,为此,城市供水工程的等别要采用多指 标分析确定。农业灌溉受作物生长期需水和自然降雨影响较大, 用水过程不均匀,有时灌溉面积相近的灌区,灌溉流量和水量差异 校大,因此宜按灌溉面积指标来确定工程等别。 11.1.4对于水库、拦河水闸及灌溉与排水工程中的引水枢纽、泵 站等不同类型工程,其等别分别按库容、过闸流量、引水流量、装机 功率等工程规模指标划分确定 水库总库容通常采用校核洪水位以下的静库容,但一些低水 头径流式水库和航运(电)枢纽为减少库区淹没,在洪水期往往采 取散泄运用方式,基本恢复天然行洪状态,使水库洪水位低于枯水 期正常蓄水位,此类水库和航运(电)枢纽的总库容采用正常蓄水 位以下的静库容。 拦河水闸工程的等别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 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第2.1.3条和水闸设计规范》SL 2652001第2.1.1条制订,以过闸流量为分等指标。 灌溉工程的引水枢纽和承担灌、排任务的泵站工程,其等别分 别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 第2.0.2条、第2.0.3条和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 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第2.1.4条制订。 11.1.5水利水电工程按其综合利用任务和功能类别或不同工程 类型确定的等别不相同时,从保证工程安全的角度,其整体工程的 等别应按其中最高等别确定。如低水头径流式电站工程,由于水库 库容较小,按水库规模确定的工程等别较低,而按装机容量规模确 定的等别可能较高,对于此类工程的等别,应按其中高的等别确定。

11.2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级

.2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级别

.1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的级别反映了对建筑物的不同

术要求和安全要求。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指工程运 行期间使用的建筑物。按其在工程中发挥的作用和失事后对整 个工程安全影响程度的不同,分为主要建筑物和次要建筑物。 本条分别参照原标准第6.1.2条和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 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一2000第2.2.1条制订。取消 了原标准中对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级别的规定,临时工程的级别 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确定。 鉴于堤防工程是为了保护防护对象的安全而修建的,其防洪 标准实际上是被保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其级别是由被保护对象的 防洪标准确定的,与其他水利水电工程根据级别确定防洪标准的 方法有所不同。堤防的级别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 规范》GB50286和现行行业标准《海堤工程设计规范》SL435的 有关规定执行。 11.2.2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 标准》SL252一2000第2.2.2条、《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 安全标准》DL5180一2003第5.0.4条制订。从保证下游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安全可靠性考虑,对失事后果影响重大的2 级一5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经过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将建 筑物级别提高一级,设计洪水标准也相应提高。1级~4级主要永 久性水工建筑物,如果失事后果影响不大,经专门论证并报主管部 门批准,可降低一级。 11.2.3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 标准》SL252—2000第2.2.3条和水电枢组工程等级划分及设 计安全标准》DL5180一2003第5.0.5条综合制订。水库大坝的 高度与风险成正比,因此对于2、3级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如坝高超 过规定指标,其级别可提高一级。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 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和《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 全标准》DL5180两规范中对大坝提高级别的坝高指标规定有所 ·78.

不同(见表10),设计中可根据具体情况论证确定。由于项高指标

不同(见表10),设计中可根据具体情况论证确定。由于项高指标 主要影响工程的结构安全,提高一级只涉及调整结构设计的安全 参数,不改变调整设计洪水标准。

0水库大坝坝高提高级别指标比车

表10水库大坝坝高提高级别指标比胶

11.2.4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 标准》SL252一2000第2.2.4条和《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 计安全标准》DL5180一2003第5.0.6条综合制订。 11.2.5平原区的拦河水闸多为独立水闸或闸坝式枢纽,可按水 单工程自身规模相应的等级确定级别:山丘区的水闸大多为水库、 水电站纽中的水工建筑物,在按水库、水电站板纽确定工程等别 后,可根据水闸在该板组工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确定水闸建筑物 的级别。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水闸设计规范》SL265一2001 第2.1.5条制订。 11.2.6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430 2008第9.2.5条制订。供水(调水)工程有时利用天然河道输水, 可道的堤防要满是供水工程辆水和行洪排游的要求。河道堤防的 级别要根据河道具有的防供任务和原河道提防级别、供水工程的 等别、输水位抬高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

11.3.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沿用了原标准第6.2.1条的内容。 水库工程为了满足防洪、发电、供水等的需要,塞高了坝址以上水 : 79:

亿,开栏蕾了大量来水,水库工程一且渍决失事,将形成溃坝洪水, 破坏力很大,对工程自身和下游的防护对象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应确保水库工程达到规定的防洪标准。 根据本标准规定,山区、丘陵区土石坝水库的1级建筑物校核 洪水标准采用可能最大洪水(PMF)或10000年一遇~5000年一 巡,有专家研究提出,我国目前采用的频率分析法计算设计洪水 基本沿用前苏联的经验,但前苏联的洪水是以融雪洪水为主,其洪 水变差系数C较小(约90%的河流C.在0.60以下),而我国洪 水以暴雨洪水为主,洪水变差系数C,较大,采用频率分析法计算 得出的设计洪水可能偏大,尤其对山区、丘陵区1级建筑物校核洪 水标准影响较大,建议当采用频率分析法计算设计洪水时,如洪水 变差系数C.≥0.6,土石坝1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可取规范 现定的下限值,即取5000年一遇。 也有专家建议将表11.3.1中山丘区土石坝5级建筑物的校 核洪水标准由300年一遇~200年一遇调整为300年一遇~100 年一遇,即降低标准的下限。主要理由是: (1)从我国水库跨坝情况来看,在1954一2006年的52年间, 因各种原因掉的小(2)型水库2692座,其中真正因超标准洪水 蔓坝面挎塌的水库仅263座,占小(2)型水库总数(约7万座)的 ,38%。我国现行的按频率分析法计算的设计洪水成果偏大,设 十偏于安全。 (2)我国现有小型水库实际防洪标准达标率较低,达标建设投 签较大。 本次修编,根据多数专家意见并经编制组讨论,从安全的角 ,对山丘区土石坝1级和5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仍维持原 乐准的规定。对于山丘区土石坝1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计算方 法,因可能最大洪水(PMF)与频率分析法在计算理论和方法上都 相同,在选择采用频率法的重现期10000年一遇洪水还是采用 MF时,应根据计算成果的合理性来确定:当用水文气象法求得 80

11.4.1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 标准》SL252—2000第3.2.1条和第3.3.1条的规定以及《水电 .82.

11.4.本茶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 标准》SL252一2000第3.2.1条和第3.3.1条的规定以及《水电 ·82.

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5180一2003第6.0.4条 和第6.0.10条的规定制订。 11.4.2为了使水电站厂房与水库工程的设计洪水标准相协 调,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 准》SL252—2000第3.2.5条的规定和《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 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5180—2003第6.0.9条的规定,对原标 准中水电站厂房的设计洪水标准进行了调整·表11.4.2中水电 站厂房3级5级的设计洪水标准增加了下限。原标准、现行行 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和水电枢 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DL5180对水电站厂房标准 的规定详见表11。

表11各标准对水电站厂房防洪标准的规定

11.5.1拦河水闸具有调节水位、控制流量和宣泄洪水等功能DB2306T 084-2019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pdf,水 闸工程可分为平原区拦河水闸枢纽工程、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枢 纽中的水闸、灌排渠系上的水闸、位于防洪(挡潮)堤上的水闸和位 于潮汐河口上的挡潮闸等五种类型。本章拦河水闸工程主要指平 原区拦河水闸和潮汐河口挡潮闸。 平原区拦河水闸的防洪标准是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 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一2000第3.3.1条制订的。

11.6灌溉与排水工程

11.6.1本条采用了现行国家标准《灌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50288—99第3.3.1条的规定。 11.6.2本条采用了现行国家标准《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50288一99第3.3.2条关于引水、提水枢纽工程建筑物防洪标 准的规定。与原标准相比,设计洪水标准是一致的,增加了校核洪 水标准。 11.6.3灌溉与排水工程除蓄水、引水、提水等主要建筑物外,灌 区内还需布置大量的灌溉渠道、排水(洪)沟渠及水闸、波槽、倒虹 吸、涵洞、隧洞、渠道泵站、跌水与陡坡等灌排建筑物·这些建筑物 的重要性一般低于蓄水和渠首引水、提水枢纽等主要工程,限于篇 幅,本标准对此未作具体规定,实际应用中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灌 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的有关规定执行。

11.7.1我国水资源的分布极不均匀,很多地区存在缺水问题,需 要修建大量的城乡供水工程。跨流域调水工程作为重要的区域水 资源配置基础设施,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建设水平的提 .84

11.7.1我国水资源的分布极不均勾,很多地区存在缺水问题,需

高,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如已建的江苏江水北调工程、天津引梁人 津工程和山东引黄济青工程等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和环境效益,目前正在实施南水北调东线和中线工程。供水工程 包括本流域、本区域供水工程和跨流域调水工程,本节对原标准和 现行行业标准《调水工程设计导则》SL430的有关规定进行了 综合。 供水工程的主要永久性水工建筑物包括引水工程、调著工程 (包括水源水库和沿线调蓄水库)、输水工程(架道、隧润、管道、理 涵等)、提水工程(泵站)等,有些工程还包括净水厂和配水工程。 其中调蓄水库可按“11.3水库工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11.7.2本条以原标准第6.3.1条和现行行业标准《调水工程设 计导则》SL430一2008第9.2.8条的规定为基础,提出了供水工 程除调蓄水库以外的其他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根 据供水工程等别和建筑物级别,增加了5级建筑物的防洪标准。 11.7.3供水工程经常利用现有河道输水,如果现有河道承担行 洪排涝功能,利用河段的防洪标准可采用根据流域或区域规划确 定的河流防洪标准,通过对河道防洪水位、流量和供水的水位、流 量进行综合分析与协调,以此确定防洪标准。新开挖的输水渠一 般可作为被防护对象,根据供水工程的重要性和规模并结合周边 防护区的整体防洪要求,经综合分析后予以确定。 11.7.4输水渠道跨越天然河道或天然河道穿越输水渠道的渡 槽、倒虹吸、涵洞、箱涵等建筑物,统称为河渠交叉建筑物。河渠交 艾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输水染设计流量规模、穿趣河道的水 文特性、交叉建筑物的重要性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对特别重要的 交叉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进行专门论证并可适当提高。如南水北 调中线:总干渠工程从湖北丹江口水库引水,引水设计流量为 350m/s,加大流量为420m/s。该工程为I等工程,总干架渠道及各 类交叉建筑物和控制工程等主要建筑物按1级建筑物设计,在确定 各渠段设计洪水标准时,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将总干架穿黄河工程 85

的防洪标准确定为300年一遇洪水设计DB11/T 1627-2019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1000年一遇洪水校核;穿 越其他较大河流(控制面积>20km)的交叉建筑物按100年一遇洪 水设计,300年一遇洪水校核较小河流(控制面积<20km)的交叉 建筑物按50年一遇洪水设计,200年一遇洪水校核。 11.8堤防工程 11.8.1堤防工程是为了保护防护对象的安全而修建的,其自身 并无特殊的防洪要求。在我国的现有防洪体系中,同一个保护对 象往往采用堤库结合等多种措施来防护,堤防工程的实际挡洪标 准与流域规划的防洪工程体系有关,故本条规定根据保护对象或 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以及流域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 本条中的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流域防洪规划和流域 器、滞洪区专项规划。 11.8.2本条引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2013第3.1.1条的规定。 11.8.3在原标准第6.4.2条的基础上,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堤防 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现行行业标准《海堤工程设计规范》SL 435的有关规定制订。我国堤防工程大部分是土堤或土石混合 堤,加高、加固相对比较容易,而水闸、涵洞、泵站等建筑物及其他 构筑物一般为钢筋混凝土、混凝土或浆砌石结构,加高、改建比较 困难,堤防工程自身的防洪安全直接关系到防护区人民生命财产 和生态环境的安全,其与建筑物的接合部在洪水通过时易出现险 情,引起溃决。因此本条对这些建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提出了较 高的要求,并列为强制性条文。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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