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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T 1661-2015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规程.pdf建设项目阻水结构缩小行洪过流面积而引起河道抬高的水面高度称为雍水高度, 大雍水高度。
建设项目阻水结构缩小行洪过流面积而引起河道抬高的水面高度称为雍水高度,其最大值称 墨水高度。
等效替代工程theequivalentsubstitutionengineering 指为减少或消除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对河道造成水域面积或容积严重减少、水域功能严 损害,新建的同等功能效益的工程
4.1为依法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河道和河口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进行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证 已建和拟建项目的安全运用,特制定本标准。 4.2建设项目应满足如下要求: 4.2.1应符合水利行业相关规划,不得影响规划实施。 4.2.2设计防洪(潮)标准应符合《防洪标准》及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4.2.3不得妨碍建设项目近区和周边范围的防汛抢险。 4.2.4对河道行洪纳潮、河势稳定、水质及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及其设施安全的影响在合理范 围内GB/T 30370-2022 火力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试验及性能验收导则.pdf,且通过相应的防治与补救措施可基本消除。 4.2.5不影响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确有影响的,应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并与第三方签订有关 协调意见书。 4.3建设单位应开展防洪评价等相关专题论证。
.1建设项目设计应采用可靠的水文气象、河道地形地质、河道工程状况以及水利规划等基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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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在综合比选的基础上,遵循对河道防洪影响较小的原则,选取最优方案。 5.2.4建设项目需向河道排水的,应满足所在河段水质管理目标的要求,并做好消能防冲措施,不得 影响堤防安全
5.4.1建设项目施工和运行对防洪安全造成影响的,应调整或优化建设项目的总体布置、建设规模、 结构型式与尺寸、施工组织设计等,并采取必要的防治与补救措施,保证防洪安全。 5.4.2建设项目导致水利工程及其设施遭到损坏、正常运行受到影响或需迁移的,须制订恢复原有水 利工程及其设施功能的修复或迁移设计方案。 5.4.3建设项目影响水文监测或引起水文测站需迁移的,应制订恢复原有监测功能的修复或迁移设计 方案。 5.4.4建设项目对堤防、护岸工程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补救措施,并进行堤岸防护专题设计。 具体防护措施和范围应根据防洪评价成果、河道及堤防的重要程度、河道地形地质条件和水流特性等 综合确定。 5.4.5防治与补救措施工程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需兴建等效替代工程 的刚应生王主体工程建成
综合确定。 5.4.5防治与补救措施工程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需兴建等效替代工程 的则应先于主体工程建成。
项目业主应配合水利管理单位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范围内堤防的安全监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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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河建设项目主要为跨河公路桥梁、铁路桥梁,其他跨河建设项目,如输水、输油、输气等管 曹及输电铁塔等可参照执行。
致顺水流方向轴线宜与洪水流向基本一致,两者
6.4跨越方式与梁底高
6.4.1桥梁跨越堤防宜采取立交方式,桥梁跨堤部分梁底与相应规划堤防堤顶间的净空应按所在堤防 的管理办法要求执行,无管理办法的,净空应满足如下要求: a)跨越1、2级堤防的,净空不得小于5.5m;
的管理办法要求执行,无管理办法的,净空应满足如下要求: a)跨越1、2级堤防的,净空不得小于5.5m; b)跨越3、4级堤防的,净空不得小于5m; c)跨越5级堤防的,净空不得小于4.5m。 6.4.2桥梁跨越堤防采取平交方式的,在桥梁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对受影响的堤段按规划标准完成达 标加固建设,并确保平交道路上下游防汛通道的畅通。 6.4.3河道内桥梁最低梁底标高应满足河道行洪纳潮、航运、日常保洁、清淤作业、管理维护等方面 的要求。
6.5.1桥墩应采用流线型设计。 6.5.2桥墩布置应满足堤防稳定要求,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 6.5.3桥梁孔跨布置应根据工程所在河段的河道特性、河势演变规律及防洪要求确定,宜采用大跨度 结构跨越河道主槽。 6.5.4规划河宽小于或等于25m的河道,桥梁应一跨过河。 6.5.5对于桥梁扩建工程,应进行新、旧桥的总体防洪评价。如果原桥设计符合现行相关规定,只是
5.5对于桥梁扩建工程,应进行新、旧桥的总体防洪评价。如果原桥设计符合现行相关规定,! 面宽度不能满足通行要求时,应与旧桥对孔布置进行扩建;若原桥阻水严重,应拆除重建, .6同一桥梁左、右半幅桥墩应对孔布置,同一河道上、下游相邻桥梁桥墩宜对孔布置,
承台顶高程应在河床边滩冲刷线以下。对于重要河段或险工险段,河床冲刷深度宜通过数学模型 计算或物理模型试验确定:其他河段,可采用经验公式法确定(参见附录A)。
6.7.1对于平原河道,新建桥梁与已建桥梁等建筑物沿程叠加的最大缠水高度宜控制在不允许越浪堤 顶安全加高值的5%以内;对于山区河道,宜控制在10%以内。对于重要河段或险工险段,最大雍水高 度应通过数学模型计算或物理模型试验确定;对于资料不全的河段,可采用经验公式法(参见附录B)。 6.7.2在最大垂水高度满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跨越1、2级堤防桥梁的阻水比不宜超过7%;跨越3 级及以下堤防以及无堤防河道的不宜超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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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河建设项目主要为油气管道和公路、铁路隧道,其他穿河建设项目,如输水、输电管道等
7.2.1穿河建设项目轴线布置宜与河道或堤防正交;不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顺河床布设各类管线(管 道)、隧道及其固定附属建筑物。 7.2.2穿河建设项目与上下游相邻的港口、码头、水下建设项目或水工程等之间相互的管理范围不宜 交叉。 7.2.3定向钻入、出土点或隧道、顶管的始发和接收竖井及其检修竖井均不得布置在堤防管理范围以 内。
7.3.1隧道或顶管的竖井顶高程应高于穿越河段的设计洪水位,否则,应制订防洪避险措施。 7.3.2穿河建设项目的埋深应满足河床稳定和防洪要求,应在相应设计洪水的冲刷深度以下,并结合 河床地质条件和穿越施工方式,确保其具有足够的安全埋深。 7.3.3水库泄洪影响范围内的穿河建设项目,穿越管段埋深应考虑泄洪时的局部冲刷及清水冲刷影 响。 7.3.4 沉管隧道的上覆土层和保护层厚度应满足抗浮稳定安全,其顶面不应突出于河床稳定冲刷线之 上。 7.3.5对于重要河段或险工险段,河床冲刷深度宜通过数学模型计算或物理模型试验确定;其他河段 可采用经验公式法确定(参见附录A)。
7.5.1明挖埋管水下施工和运输应减少对河底的扰动,减少水质污染,做好与堤防的连接,不得影响 堤防安全。 7.5.2明挖埋管、隧道开挖等若采用爆破方式,应提出专题施工方案,论证爆破施工对两岸堤防、水 利工程及其他已建工程设施可能产生的影响
穿堤建设项目主要为输油、输水、输电、输气管道、管线和,其他穿堤建设项目,如取水口、 (污)口、交通(涵)闸等可参照执行。
穿堤建设项目应选择在水流流态平顺、岸坡稳定且不影响行洪安全的堤段。
3.1穿堤建设项目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a)采用整体性强、刚度大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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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荷载、结构布置宜对称,基底压力的偏心距应小; c)结构分块、止水等对不均匀沉降的适应性应好; d)减小过流引起的震动; e)进出口引水、消能结构应合理可靠; f)边墙与两侧堤身连接的布置能满足堤身、堤基稳定和防止接触冲刷的要求。 8.3.2穿堤建设项目穿堤段堤防不应低于相应规划标准,并适当留有余地。 8.3.3穿堤建设项目与堤防接合部周围受水流冲刷、淘刷的堤身和堤岸部位,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避免发生脱空现象。 8.3.4穿堤建设项目与土堤接合部应满足渗透稳定和不均匀沉降要求,并根据相关标准采取适当方法 进行穿堤建设项目的渗流安全复核计算和堤防稳定计算。 8.3.5穿堤建设项目周围的回填土干密度不得低于堤防工程设计的要求
3.4.1对于采用破堤施工的,应按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有关要求进行复堤 3.4.2破堤施工宜选择在枯水期进行,且应在围堰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破堤施工。施工期修 筑围堰工程的防洪标准不得低于现有堤防防洪标准。 8.4.3破堤施工时,应预留与上、下游防汛抢险通道衔接的临时防汛抢险通道。 8.4.4施工期间,应进行水利工程安全监测并采取必要的防洪安全防护措施
临河建设项目主要为码头工程,其他临河建设项目,如渡口、临河公路、取(排)水口等可参照 执行。
2.1临河建设项目宜选在地质条件良好、水深适当、河床、岸线及水流流态较为稳定的河段。 2.2交通公路不得沿河布置在防洪堤临水侧。
9.3与堤防交叉连接要求
9.3.1临河建设项目的管线及输送带等设施宜采用跨越堤防的型式与后方陆域相接,栈桥宜采用平交 的形式与后方陆域相接;若经方案比较,确需采用穿堤方式,其结构型式和施工方式应尽量减少对堤 防的扰动,并满足本标准穿堤建设项目的相关要求。 9.3.2临河建设项目不得降低提防的强度、稳定性、抗渗性,不得影响堤防管理运用。 9.3.3临河建筑物主体桩墩不得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内,码头栈桥桩墩确需布置的,不得降低堤防的 强度、稳定性和抗渗性。 9.3.4与堤防平交时,不得阻断防汛抢险通道,相交部分的堤顶高程应与堤防的规划标准一致;建设 项目运行中增加的堤顶荷载不得降低堤防的稳定性;与拟建临河建筑物交叉部分的堤防及上、下游衔 接段应按堤防的规划标准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9.3.5栈桥处的防浪墙缺口应设置临时闸门,满足防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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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池布置应尽量利用天然河势,港池开挖不得影响堤岸稳定。挖入式港池应对工程所在河段水流 泥沙条件及邻近边滩的稳定性进行专项研究
9.4.3.1码头陆域的布置,不得阻断堤后的管理和防汛抢险通道。 9.4.3.2码头陆域的布置应保证原堤岸的稳定,不得占用堤后护堤地作堆场和仓库;确需占用的,应 分析设计堆载对堤防变形和稳定的影响。堤防背水坡脚应保留不小于10m的安全通道空间。 9.4.3.3河道滩地上严禁设置码头永久堆场及仓库。 9.4.3.4码头交通采用穿堤型式时,应设置能满足防洪要求、闸门易于启闭操作的交通闸,闸宽应严 格控制,以满足单车道通行为宜,闸底板高程应尽量抬高。
9.4.4.1码头设计应结合河道地形地质条件、上下游河势、堤岸情况等选择合适的结构,占用河道过 流面积的码头宜采用高桩疏水结构。 9.4.4.2以潮汐作用为主的河口水域,工程建设除应考虑行洪影响外,必要时还应根据工程对纳潮、 潮排和潮灌的影响,合理调整码头结构和尺寸
其他建设项目主要为临河景观与生态工程、航道整治工程、河道清淤及污染治理工程、路堤结合 工程等,可参照本标准相应章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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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1 非粘性±一般冲刷计算
A. 1.1.1河槽部分
桥下一般冲刷后的最大水深(m); Qp 频率为P%的设计流量(m/s): Q2 桥下河槽部分通过的设计流量(m3/s),当河槽能扩宽至全桥时取用Qp: Qc 天然状态下河槽部分设计流量(m/s): Qt1 天然状态下桥下河滩部分设计流量(m²/s); B。 河槽宽度(m): Bcg 建桥后桥下断面河槽宽度(m),当河槽能扩宽至全桥时取用桥孔总长度; Bz 造床流量下的河槽宽度(m),对复式河床可取平滩水位时河槽宽度: 设计水位下,在Bcg宽度范围内,桥墩阻水总面积与过水面积比值; 桥墩水流侧向压缩系数,应按表A.1.1确定: hcm 河槽最大水深(m); 4d 单宽流量集中系数,山前变迁、游荡、宽滩河段当4d>1.8时,Ad值可采用 H7 造床流量下的河槽平均水深(m), 滩水位时河槽平均水深
表A.1.1桥墩水流测向压缩系数值"表
数u是指墩台侧面因漩涡形成滞流区而减少过水面积的
的平均值。单孔净跨径大于200m时,取u~1.0
Bci 河槽部分桥孔过水净宽(m),当桥下河槽能扩宽至全桥时,即为全桥桥孔过水净宽; 桥下河槽平均水深(m); d 河槽泥沙平均粒径(mm); 与汛期含沙量有关的系数,可按表A.1.2选用; 其余符号意义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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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hern Ad μBej (heq Ed1/6
注:含沙量β采用历年汛期月最大含沙量平均值。
A. 1.1. 2河滩部分
式中: 桥下河滩部分通过的设计流量(m/s): tm 桥下河滩最大水深(m); tg 桥下河滩平均水深(m); Bj—河滩部分桥孔净长(m): VH1 一河滩水深1m时非粘性土不冲刷流速(m/s),可按表A.1.3选用 其余符号意义同前
表A.1.3水深1m时非粘性士不冲刷流速表
A. 1. 2 粘性士一般冲刷计算
A.1.2.1河槽部分
式中: Ad——单宽流量集中系数,取1.0~1.2; IL——冲刷坑范围内粘性土液性系数,适用范围为0.16~1.19; 其余符号意义同前
A. 1. 2. 2河滩部分
A. 2 局部冲刷计算
A.2.1非粘性土局部冲刷公式
式中: 桥墩局部冲刷深度(m),为冲刷坑的最大深度; Ks 墩形系数,参见《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 Km2 河床颗粒影响系数; Bi 桥墩计算宽度(m); hp 般冲刷后最大水深(m); d 河床泥沙平均粒径(mm): V 般冲刷后墩前行近流速(m/s);V=Ed1/6h2/3 Vo 河床泥沙起动流速(m/s); Vo 墩前泥沙始冲流速(m/s); n2 一指数; 其余符号意义同前。
式中: Km1 河床颗粒影响系数; 11 一指数: 其余符号意义同前
A.2.2粘性土局部冲刷公式
式中: IL——冲刷坑范围内粘性土液性指数,适用范围为0.16~1.48 其余符号意义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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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桥前最大垂水高度(m); K 玺水系数; K, 修正系数,当桥下河床为岩石或有铺砌时,取1.0: 定床垂水系数: VM 冲刷后桥下平均流速(m/s),当桥下河床为岩石或有铺砌时,即为vM; vM 冲刷前桥下平均流速(m/s),为设计流量除以桥下净过水面积; VoM 建桥前桥孔部分的平均流速(m/s); Vc 建桥前河槽平均流速(m/s): ds50 河床质中值粒径,即按质量计50%者
表 B. 1. 1 粘性士换算粒径dsn
DB34/T 1974-2013 在役索道驱动轮轴超声波检测规程注:土的空隙比是指土中空隙的体积与土粒的体积之
式中: 系数,见表B.1.2; VM 冲刷后桥下平均流速(m/s),可按表B.1.3采用: 建桥前桥孔部分的平均流速(m/s); Vou Vc 建桥前河槽平均流速(m/s); Qp 设计流量(m²/s); 冲刷前桥下净过水面积(m²),即去除桥墩等所 面积后的过水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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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 40387-2021 金属材料 多轴疲劳试验设计准则.pdf表 B. 1. 2 n 值表
表B.1.3桥下平均流速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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