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50141-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pdf4.4.4本条的表4.4.4给出开挖深度在5m以内的基坑可不加
4.4.4本条的表4.4.4给出开挖深度在5m以内的基坑可不加 支撑时的坡度控制值,以便施工时参考;有成熟施工经验时,可 不受本表限制。
本条强调开挖基坑的边坡应通过稳定性分析计算来确定, 能仅依据施工经验确定;在软土基坑坡顶不宜设置静载可 戴,需要设置时DB44/T 1028-2012标准下载,应对土的承载力和边坡的稳定性进行验算
4.4.8土质条件或工程环境条件较差设有支撑的基坑。
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和严禁超挖”的施 则。施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基坑边堆置土方不得超过施工方 的设计荷载和堆置高度,以保证支撑结构的安全。
4.4.9本条规定了基坑开挖前的降排水时限和基本要求
4.4.9本条规定了基坑开控
青况下应提前2~3周;对深度较大,或对土体有一定固结要 的基坑,降排水运行的提前时间还应适当增加。
依据基坑深度、土质、侧壁安全等级选用支护结构形式。护 般分为四大类,即水泥土类:粉喷桩、深层搅拌桩;钢筋氵
土类:预制桩、钻孔桩、地下连续墙;钢板桩类:钢组合桩、拉 森式专用钢板桩;木板桩类:木桩、企口板桩。除此之外,目前 已在工程中应用的还有SMW桩等形式
4.4.15鉴于工程实践中支护结构设计有时由施工单位进
4.5.3工程基础桩通常称为“基桩”,本规范指不需与地基共同 承载的桩。
搅拌桩、高压旋喷桩、振冲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砂桩、土和 灰土挤密桩、预制桩及灌注桩,参考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相关内容。
4.6.4回填作业技术参数,如每层填筑厚度及压实遍
据土质情况及所用机具,经过现场试验确定,以保证回填压实满 足要求。
除注明者外,皆以轻型击实试验法求得的最大干密度为100%。 4.6.6钢、木板桩支护的基坑回填时,应按本条规定拆除钢 木板桩,并对拆除后孔洞及拔出板桩后的孔洞应用砂填实。 4.6.9本条强调基坑回填后,必须保持原有的测量控制桩点以 及沉降观测桩点;并应继续进行观测直至确认沉降趋于稳定,四 周建(构)筑物安全无损为止。
4.6.9本条强调基坑回填后,必须保持原有的测量控制桩点以 及沉降观测桩点;并应继续进行观测直至确认沉降趋于稳定,四 周建(构)筑物安全无损为止
4.7.1本条第2款规定围堰必须稳固,但工程实践表明:土体 变位、沉降也会发生,必须加以限定;无开裂、塌方、滑坡现 象,背水面无线漏是堰体安全的基本要求。
变位、沉降也会发生,必须加以限定;无开裂、塌方、滑坡现 象,背水面无线漏是堰体安全的基本要求。 4.7.2本条对基坑开挖和地基处理的质量验收作出具体规定 主控项目的检查方法系指验收时,多数为现场观察或检查施工方 案、施工记录、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等文件资料:检香数量则指 工程项目在隐蔽前的抽查数量。
控项目的检查方法系指验收时,多数为现场观察或检查施工 、施工记录、试验报告或检测报告等文件资料;检查数量贝 二程项目在隐蔽前的抽查数量。
5.1.2取水与排放构筑物中进、出水管渠工程,包括现浇钢筋 混凝土管渠、涵渠和预制管铺设的管渠、涵渠;本规范统称为 管渠
5.1.5本条规定了工程施工前应具备的基木条件,特别是临近 水体作业,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预制件驳运、浮运和
5.1.5本条规定了工程施工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特别是临近
水体作业,施工船舶、设备的停靠、锚泊及预制件驳运、浮运和 施工作业时,应制定水下开挖基坑或沟槽施工方案,必要时可进 行试挖或试爆;设置水下构筑物及管道警示标志、水中及水面构 筑物的防冲撞设施
5.2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水渗入取水层。如不慎造成取水层污染,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水渗入取水层。如不慎造成取水层污染,应及时采取补救 5.2.2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大口井施工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 按本条规定进行抽水清洗至水中的含砂量小于或等于1/2 (体积比),方可停止抽水清洗。
5.2.4本条第1款管节为工厂预制的成品管节;采用无砂
土现场制作大口并井简或渗渠集水管时,应经试验确定其 径、灰石比和水灰比,并应制定搅拌、浇筑和养护的施工 其渗透系数、阻砂能力和强度应不低于设计要求。
土现场制作大口并井筒或渗渠集水管时,应经试验确定其骨料粒 径、灰石比和水灰比,并应制定搅拌、浇筑和养护的施工措施 其渗透系数、阻砂能力和强度应不低于设计要求。 5.2.6本条第1款施工方法有锤打法、顶管法、机械水平钻进 法、水射法、水射法与锤打法或顶管法的联合以及其他方法;第 4款(2)要求锤打施力中心线或顶进千斤顶的合力作用中心线
法、水射法、水射法与锤打法或顶管法的联合以及其他方法;第 4款(2)要求锤打施力中心线或顶进千斤顶的合力作用中心线 与所施做的辐射管的中心线同轴
5.3地表水固定式取水构筑物
5.3.1本条第3款水下基坑(槽)开挖,可采用挖泥船、空气 吸泥机或爆破法开挖;主体结构施工,可采用围堰法、沉井法等 方法;沉井法施工,可采用筑岛法、浮运法施工;沉井的制作、 下沉及封底应符合本规范第7.3节的要求
5.4.2本条对水下抛石作业作出具体规定。由于地表水活动式 水构筑物所处河段都是冲刷河段,河岸受水流冲击很大,为保 证取水设施的安全,一般都要抛石护岸。护岸区是有一定范围 的,施工中要根据设计要求在岸上设置控制标杆,抛石船对着岸 上的标杆米控制抛石的位置。 5.4.11水压试验应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的相关规定执行。
5.5.3‘本条对翼墙背后填土规定:在混凝土或砌筑砂浆达到设 计抗压强度后方可进行;填土时,墙后不得有积水;墙后反滤层 与填土应同时进行,
计抗压强度后方可进行;填土时,墙后不得有积水;墙后反滤层 与填土应同时进行。 5.5.4本条对岸边排放的出水口护坡、护坦砌筑施工作出规定 石料不得有翘口石、飞口石,翘口石系指顶面不平的砌石,飞口 石系指外棱不齐的砌石。浆砌法一般指铺浆法砌筑,要求灰浆饱 满、嵌缝严密,无掏空、松动现象;于砌即不用砂浆铺砌,大多 采用立砌法,要求砌体缝口紧固,底部应垫稳、填实,严禁 架空。 通缝指砌体中上下皮块材搭接长度小于规定数值的竖向灰 缝;假缝指砌体仅在表面做灰缝处理的灰缝;丢缝指砌体未做灰 缝处理的灰缝。
5.5.4本条对岸边排放的出水口护坡、护坦砌筑施工作
5.5.6本条对砌筑细石混凝土结构的试块留置及验收批
规定:浆砌石采用细石混凝土,每100m²的砌体为一个验收批, 应至少检验一次强度;每次应制作试块一组,每组三块。
5.6.2进、出水管渠铺设可采用开槽法、沉管法或非开槽法施 工。沉管法施工可采用浮拖法、船吊法等进行管道就位;预制管 段的拖运、浮运、吊运及下沉应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 收规范》GB50268的相关规定执行。
5.7.1本规范将钢筋混凝土结构、砖石砌体结构工程的各分项 工程质量验收具体规定列人第6.8.1~6.8.9条;各单体构筑物 工程的质量验收仅列出其专项规定 5.7.3第5款规定混凝土表面不得出现有害裂缝。有害裂缝应 指附录表F.0.1中的严重缺陷的裂缝;本规范中充许偏差按构 筑物尺寸,如长(L)、高(H)、半径(R)等的百分比控制时: 构筑物尺寸与充许偏差计量单位必须相同。 5.7.6本条第4款参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第8.2节规定:一般项自中,外观质量不宜有 般缺陷;已出现的一般缺陷应按技术方案进行处理后重新验 收。一般缺陷见本规范附录表F.0.1规定。 本规范中D。表示管道或圆形构筑物的外径,D:表示内径 预制管铺设的管渠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 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相关规定。 5.7.8本规范参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第8.2节规定:混凝土结构主控项目中,外观质量 无严重缺陷;给排水构筑物混凝土结构应比其他构(建)筑物要
指附录表F.0.1中的严重缺陷的裂缝;本规范中充许偏 筑物尺寸,如长(L)、高(H)、半径(R)等的百分比搭 构筑物尺寸与充许偏差计量单位必须相同
5.7.6本条第4款参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50204-2002第8.2节规定:混凝土结构主控项目中,外观质量 无严重缺陷;给排水构筑物混凝土结构应比其他构(建)筑物要 求严格。
6.1.1水处理包括给水处理和污水处理,由于工艺要求,每个 单体构筑物都有其相应的、专一的功能要求,并在土建工程结构 结束后安装相应处理装置和设备。本章依照分项工程(工序)施 工顺序对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及验收作出详细的规定。 6.1.3本条规定了水处理构筑物的满水试验前应具备的基本要 求,并规定了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 等水处理构筑物满水试验、池壁外和池顶的回填土方等施工顺 序;如需倒序施工,必须征得设计等方面同意方可进行。 6.1.4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水处理构筑物施工完毕必须进 行满水试验,消化池满水试验合格后,还应按本规范第9.3节的 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
6.1.7石 砂浆的流动性也称为稠度,现场测试采用10s的沉人 深度。 6.1.8本条规定了位于构筑物基坑影响范围内的管道施工应符 合的具体要求,强调应在回填前进行隐蔽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回填施工;为保证管道地基承载能力,必要时经过设计的同意,
6.1.7砂浆的流动性也称为稠度,现场测试采用10s的沉人 深度。
6.1.7砂浆的流动性也称为稠度,现场测试采用10s
6.1.8本条规定了位于构筑物基坑影响范围内的管道施工应符 合的具体要求,强调应在回填前进行隐蔽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回填施工;为保证管道地基承载能力,必要时经过设计的同意, 可进行地基加固处理或提高管道结构的强度。 6.1.9管道穿墙部位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 求时应按本条规定处理。
可进行地基加固处理或提高管道结构的强度。 6.1.9管道穿墙部位的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 求时应按本条规定处理
6.2现浇钢筋混凝士结构
2.2本条规定了水处理构筑物的混凝土模板安装不同于其 业的具体要求。第6款强调了池体混凝土模板对拉螺栓设置 求。
6.2.7本条规定了混凝土配合比及拌制要求,参考了
6.2.8本规范结合行业特点:在总结工程实践经验
考了北京、上海等地方标准给出了混凝士试块的留置、混凝 块的验收批和混凝士试块的抗压强度、抗渗性能、抗冻性能 定应遵循的具体规定;其中试块留置和验收批的规定视不同 或不同构筑物有所变化;但是试块的抗压强度、抗渗性能、 性能的评定验收应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
6.2.19水工构筑物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按施工方
有效的养护措施。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时,不得浇水;通常采 用塑料布或土工布覆盖洒水养护的方法;混凝土表面不便浇水或 使用塑料布时,宜涂刷养护剂;对大体积混凝土的养护,应根据 气候条件按施工技术方案采用控温措施;冬期施工环境最低温度 不低于一15℃时,可采取蓄热法养护或带模养护等措施
6.3.7有裂缝的构件应进行技术鉴定,判定其是否属于严重质
6.3.7有裂缝的构件应进行技术鉴定,判定其是否属于严重质 量缺陷,经过有关处理后能否使用。施工单位提出的技术处理方 案,需有关方面进行确认
6.4预应力混凝士结构
6.4.2预应筋、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进场检验应按《混凝 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6.1节和第 6.2节规定和设计要求执行;预应力筋端部锚具的制作还应执行 其第 6. 3. 5 条的规定。
6.4.9预应力钢丝接头应采用18~20号绑丝绑扎牢固。 6.4.12本条第5款对喷射水泥砂浆试块留置、验收批作出了具 体规定;其质量验收评定应按本规范第6.5.2条和第6.5.3条的 规定执行。喷射水泥砂浆试块应采用边长为70.7mm的立方体, 每组六块。第1款水泥砂浆用砂的含水率宜为1.5%~5.0%, 最优含水率应经试验确定。含泥量小于3%。
6.4.13本条第3款张拉程序的规定参考了《公路桥温
应标准养护28d;试块抗压强度的采用值(代表值)应为一组试 块的平均值;当一组试块中的最大值或最小值与平均值相差大于 20%时,应取中间4个试块强度的平均值
6.5.1第6款规定砂浆应在初凝前使用,已凝结的砂浆不得使 用,且不得掺入新拌制砂浆使用。 6.5.2本条参考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 2002第4.0.12条,规定了砌体水处理构筑物砂浆试块强度的验 收批和试块留置数量的规定:同类型、同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 每砌筑100m的砌体作为一个验收批,不足100m3也应作为一 个验收批;每验收批应留置试块一组,每组六块。当砂浆组成材 料有变化时,应增试块留置数量。 6.5.3本条参考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 2002第4.0.12条,规定了砌筑砂浆试块验收其强度合格的标准 规定:统一一验收批各组试块抗压强度的平均值不得低于设计强度 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各组试块中任意一组的强度平均 值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75%。本
6.5.3本条参考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02第4.0.12条,规定了砌筑砂浆试块验收其强度合格的标 定:统一验收批各组试块抗压强度的平均值不得低于设计强 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各组试块中任意一组的强度平 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75%。
6.6.1塘体构筑物因其施工简便、造价低,近些年来在工程实 践中应用较多,如BIOLAKE工艺中的氧化塘;本规范在总结工 程实践的基础上作出了规定。基槽施工是塘体构筑物施工关键的 分项工程,必须按照本规范第4章的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做好基 础处理和边坡修整。本条第2款对此进行了规定,边坡应为符合 设计要求的原状土,不得人工贴补。
6.7.1本规范的附属构筑物涵盖了主体构筑物以外的所有细部 结构、各类工艺井、工艺辅助构筑物工程,以及莲接管道、管渠 工程等。
本条对细部结构、工艺辅助构筑物工程施工作出具体规
6.7.3本条对细部结构、工艺辅助构筑物工程施工作出
定,特别是对薄壁混凝土结构或外形复杂的构筑物,必须采取相 应的施工技术措施,确保二次浇筑混凝土的模板及支架稳固、拼 接严密,防止钢筋、模板发生变形、走动,避免混凝土出现质量 缺陷。第5款规定拟浇筑的细部结构,工艺辅助构筑物混凝土和 已浇筑的混凝土主体结构衔接按施工缝处理。 6.7.4细部结构、工艺辅助构筑物混凝土一次连续浇筑量相对 于水处理构筑物要少得多,本节在总结工程实践的基础上对试块 的留置及其验收批进行了规定。 6.7.5参考了相关规范,本节对细部结构、工艺辅助构筑物砌 筑砂浆试块留置及其验收批进行了规定。 6.7.6本条第7款水泥砂浆抹面宜分为两道,是指设计无具体 要求,抹面厚度为20mm时,第一道宜厚12~13mm,第二道宜 厚7~8mm,两道抹面间隔时间应不小于48h。 6.7.7本条第1款中规定当使用木模板时,应在适当位置,如 拱中心设八字缝板,以消除模板和混凝土的应力。
定,特别是对薄壁混凝土结构或外形复杂的构筑物,必须采取相 应的施工技术措施,确保二次浇筑混凝土的模板及支架稳固、拼 接严密,防止钢筋、模板发生变形、走动,避免混凝土出现质量 缺陷。第5款规定拟浇筑的细部结构、工艺辅助构筑物混凝土和 已浇筑的混凝土主体结构衔接按施工缝处理
6.8.1本条所列模板支架质量验收主控项目第2项“各部位的 模板安装位置正确、拼缝紧密不漏浆;对拉螺栓、垫块等安装稳 固;模板上的预埋件、预留孔洞不得遗漏,且安装牢固;”参考 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 4.2.6条的规定,在过程控制时,可参照该条规定的检查数量。
6.8.2进场钢筋的质量检验、钢筋加工应参照《混凝王结构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5.2节和5.3节的相 关规定执行;在过程控制时,可参照该节规定的检查数量。
头加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参照《混凝士 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6.3节规定 执行。
6.8.6本条第2款规定预应力钢绞线下料加工必须
求,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参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50204-2002第6.3节规定执行。 6.8.7本条第4款规定构筑物外壁不得渗水,术语渗水的描述 见附录G。
7.2.4本条第4款规定混凝土应分层顺序进行,浇筑时入模混
捣棒的振动长距离驱使混凝王流向低处。 7.2.8本条第6款规定地脚螺栓预埋采用植筋时,应通过试验 确定其技术参数
7.2.8本条第6款规定地脚螺栓预理埋采用植筋时,应通过试验
7.3.1近些年来,采用沉并法施工泵房等给排水地下构筑物较 多,本规范在总结上海等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泵房沉井法施 工作出较详细的技术规定。
7.3.12本文第4款为强制条文,是基于近年工程实践经
3.12本文第4款为强制条文,是基于近年工程实践经验而 的规定。
7.3.13本条第3款规定水中开挖、出土方式应根据开内水深、 周围环境控制要求等因素选择。用抓斗水中挖士时,坑底应保持 中心深、四周浅”,并应符合“锅底”状的要求;采用水力机械 挖土时,水力吸泥装置应抽取汇流至集泥坑中的泥浆,防止直接 抽取土层或局部吸泥过深;当井内水深超过10m、周围环境控制 要求较高时,可采用空气吸泥法或水力钻吸法出士。 7.3.14本条第2款规定应按施工方案规定的顺序和方式开挖 基本要求如下: 1下沉阶段,应“先中后边”,形成“锅底”状,并控制 “锅底”深度; 2终沉阶段,应“先边后中”,形成“反锅底”状,并随 “反锅底”的平缓开挖使沉井缓慢到位。
7.3.15沉并施工当下沉量及速率(系数)偏小时,应按本条规 定的辅助方法助沉。 7.3.18水下封底浇筑混凝土导管应采用直径为200~300mm 的钢管制作,并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导管内壁应光滑:管段 的接头应密封良好并便于拆装。 导管的数量应由计算确定;导管的有效作用半径可取3~ 4m,其布置应使各导管的浇筑面积互相覆盖,对边沿或拐角处, 可加设导管。: 导管设置的位置应准确;每根导管上端应装有数节1.0m长 的短管;导管中应设球塞或隔板等隔水装置;导管底端部应尽量 靠近坑底,但应保证球塞顺利地放出或隔板完全打开
7.4.5沉并四角高度差指顶面测得的高差,中心位移
4.5沉并四角高度差指顶面测得的高差,中心位移指轴心
8.1.1本规范将水塔、水柜和调蓄池(清水池、调节水池、调
蓄水池厂等给排水构巩物归类为调备构筑物 近年来我国大城市供水系统中采用水塔和钢水柜较少,普遍 采用变频高压供水系统。但鉴于各地的发展不均衡,一一些地区仍 在采用水塔和钢水柜供水系统,本章保留了原规范第九章水塔部 分内容。
8.1.6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调蓄构筑物施工完成后必须按
8.2.1内倒锥外正锥组合壳俗称“M”形壳,“M”形和球形等 组合壳体基础施工首先控制好土模成型,其次是控制好壳体混凝 土厚度;特制的靠尺是指事先放样制成的板靠尺,用来检查控制 混凝土厚度。
8.3.1水柜在地面进行满水试验时,水柜尚无底板,故需对地 下室底板及内墙采取防渗漏措施。竣工后可不必再进行满水 试验。
8.3.3水柜吊装应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方案,以保
8.3.5本条第3款筋网绑扎可采用22号钢丝或退火钢丝绑扎。
8.3.5本条第3款筋网绑扎可采用22号钢丝或退火钢丝绑扎
9.2.1本条第5款规定满水试验时,如对池体有沉降观测要求 时应设置观测点。
两次以上,以验证准确性;观测的渗水量超过充许标准要求时, 应继续观测;如其后的渗水量逐渐减少,应继续延长观测时间至 渗水量符合标准时止。
9.2.4蒸发量的检测县体要求:①现场测
采用直径为500mm,高300mm的散口钢板水箱,并设有测定水 立的测针。水箱应经检验,不得渗漏;②水箱应固定在水池中, 水箱中充水深度可在200mm左右;③测定水池中水位的同时, 测定水箱中的水位;④现场测定蒸发量时,其设备型号、形式、 材质等都将对蒸发量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当采用其他方 法测定蒸发量时,须经严格试验后确定。 9.2.5采用式(9.2.5)计算水池渗水量,连续观测时,前次的 E2.e%即为下次的E及e1;按式(9.2.5)计算的结果,渗水量 如超过本规范第9.2.6条第2款的规定标准,应检查出原因所 在,处理后重新进行测定。雨天时,不应进行满水试验渗水量的 测定。
、e2即为下次的E1及e1;按式(9.2.5)计算的结果,渗水 超过本规范第9.2.6条第2款的规定标准,应检查出原因 ,处理后重新进行测定。雨天时,不应进行满水试验渗水量 定。
9.3.1本条第1款规定试验水池满水试验和气密性订
9.3.1本条第1款规定试验水池满水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的顺序, 污水处理构筑物中消化池应进行满水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污水处理构筑物中消化池应进行满水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附录A给排水构筑物单位工程
给排水构筑物工程检验与验收项目应依照工程合同划分为工 程项目、单位工程、单体工程;单位工程可划分为:验收批、分 预工程、分部工程。且应按不同单体构筑物分别设置分项工程 单体构筑物分项工程视需要可设验收批;其他分项工程可按变形 缝位置、施工作业面、标高等分为若十个验收部位。 本表供工程施工使用,具体验收批、子分部、子单位工程设 置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由施工单位会同建设、设计和监理等 单位商定
JTT870-2013标准下载B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收批、子分部工程、子单位工程可分别使用分项工程、分 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表。
附录 B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
录B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验收批、子分部工程、子单位工程可分别使用分项工 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表。
录F钢筋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评定方法
附录 G混凝土构筑物渗漏水程度
附录G混凝土构筑物渗漏水程度 评定方法
本附录根据工程实践,并参考了相关规范对给排水构筑物渗 漏水程度评定的术语和定义进行了规定碧海红树园三、四号塔楼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剪力墙结构)(216页).doc,以供使用时参考。
统一书号:15112·16700 定价: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