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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pdf办水总【2016】132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 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武警水电指挥 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要求,为适应建筑业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的需要,我部水利建设经济定额站制订了《水利工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 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区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 况,制订本地区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调整办法。 附件: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1×300MW煤矸石综合利用自备电厂工程循环水泵房施工方案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 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 [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包括工程部分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工程部分作为水 利部水总【2014】429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 定》(工程部分)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水土保持工程部分作 为水利部水总【2003】67号文发布的《水土保持工程工程概(估)算 编制规定》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一、工程部分 (一)费用构成 1.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及税 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增 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计入企业管理 费。 2.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即直接 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利 润、材料补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
税金。 3.水利工程设备费用、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 调整。 (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 1.基础单价编制 (1)人工预算单价 人工预算单价与现行计算标准相同。 (2)材料预算价格 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按不含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采购及保管费,按现行计算标准乘以1.10调整系数。 主要材料基价按表1调整。
(3)施工用电、风、水价格 1)施工用电价格 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 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 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
容和标准不变。 2)施工用水、用风价格 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 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 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4)施工机械使用费 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 础价格计算。 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15调整系数,修理及替 换设备费除以1.11调整系数,安装拆卸费不变。 掘进机及其他由建设单位采购、设备费单独列项的施工机械, 台时费中不计折旧费,设备费除以1.17调整系数。 (5)砂石料单价 自采砂石料单价根据料源情况、开采条件和工艺流程按相应 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进行计算,并计取间接费、 利润及税金。 自采砂石料按不含税金的单价参与工程费用计算。 外购砂石料价格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基价70元/m3不 变。 (6)混凝土材料单价 混凝土材料单价按混凝土配合比中各项材料的数量和不含增 值税进项税额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
商品混凝土单价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基价20 元/m3不变。 (7)未计价材料价格 建筑及安装工程未计价材料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 2.其他直接费 计算标准不变。 3.间接费 按表2标准调整。
4.利润 计算标准不变。 5.税金
(3)购买的砂、石料、土料暂按除以1.02调整系数。 (4)商品混凝土除以1.03调整系数。 2.运杂费 按原金额标准计算的运杂费除以1.03调整系数,按费率计算 运杂费时费率乘以1.10调整系数。 二、水土保持工程部分 (一)调整原则 1.工程单价 (1)升发建设项目 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费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工程 措施和植物措施单价分析程式不变,税前工程单价为人工费、材料 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之和,各 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设备安装费率 暂不做调整。 (2)生态建设工程 工程措施、林草措施费和封育治理措施按“价税分离”的计价 规则计算,工程措施、林草措施和封育治理措施单价分析程式不 变,税前工程单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 费、间接费、利润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 价格计算。设备安装费率暂不做调整。 2.有关费用 水土保持工程设备费,苗木、草、种子费和独立费用计价规则
和费用标准暂不做调整。 (二)费用构成 1.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开发建设项目 和生态建设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费用构成与水总【2003】67号文费 用构成内容一致。 2.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在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费用构成的 原组成内容基础上,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 育附加。 3.工程措施、植物措施费(林草措施)和封育治理措施的税金 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计入其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 1.人工预算单价 人工预算单价按现行标准执行,暂不做调整。 2.材料预算价格 材料预算价格根据其组成内容,按材料原价、包装费、运输保 险费、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和包装品回收等分别以不含相应增值 税的价格计算。 开发建设项目:工程措施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调整为 2.3%,植物措施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调整为 0.55%~1.1%。 生态建设工程:工程措施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调整为1.7% 一2. 3%,林草措施、封育治理措施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费率调整为 1. 1% 。
3.施工用电、水、风价格 (1)施工用电价格 开发建设项目: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为不含增值税价 格;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 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 内容不做调整。 生态建设工程:电价暂不做调整,或按当地不含增值税的实际 价格计算。 (2)施工用水、用风价格 开发建设项目: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时总费用 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的基础价格计 算;其他内容不做调整。 生态建设工程:水价、风价均不做调整,或按当地不含增值税 的实际价格计算。 4.施工机械台时费 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的基础价格计算。 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17调整系数,修理及替 换设备费除以1.11调整系数,安装拆卸费不变。 5.砂石料单价 外购砂、碎石(砾石)、块石、料石等应按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计 算,其最高限价按60元/m3计取。自采砂石料单价应分解为原料 开采、筛洗加工、成品骨料运输等工序,按相应定额和不含增值税
的基础价格进行计算。 6.混凝土单价 混凝土材料单价应按混凝土配合比中各项材料的数量和不含 增值税的价格进行计算。 7.其他直接费 计算标准不变。 8.现场经费 计算标准不变。 9.间接费 开发建设项目、生态建设工程间接费费率按表3标准调敷
10.利润 计算标准不变。
11.税金 税金按增值税税率11%计算。 12. 概算定额 概算定额中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其他材料费(零星材料 费)、其他机械使用费(其他机械费)暂不做调整。飞机播种林草定 额中的飞机费用按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计算。
2016年7月6日印发
宁水办发【2017]32号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水利工程营业税
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各水利咨询、设计单位: 为切实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我区水利工程造价计价工 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 利部相关文件,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研究制定了《宁夏 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现予以印发, 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 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 标【2016]4号)以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办水总【2016】132号)相关 要求,结合宁夏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作为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发布<宁夏水利工程设计概(估 算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水计发【2016】10号)等现行计价依据的衣 充规定。水土保持工程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 依据调整办法》(办水总【2016】132号)执行, 一、费用构成 (一)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材料补差及 税金组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金指增值税销项税额。间接费增 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计入企业管理费 (二)按“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建筑及安装工程费,即直 接费(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间接费 利润、材料补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增值税 税金。 (三)水利工程设备费用、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调整
二、编制方法与计算标准
(一)基础单价编制 1.人工预算单价 人工预算单价与现行计算标准相同。 2.料预算价格 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按不含增 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采购及保管费,按现行计算标准乘以1.1 调整系数
介格中包括的进项税额按下表规定
3.施工用电、凤、水价格 (1)施工用电价格 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 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 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 为容和标准不变。 (2)施工用水、用风价格 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时总费用应按调整后 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 其他内容和标准不变。 4.施工机械使用费 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 基础价格计算。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的折旧费除以1.15调整系 数,修理及替换设备费除以1.11调整系数,安装拆卸费不变。 癌进机及其他由建设单位采购、设备费单独列项的施工机械,台 时费中不计折旧费,设备费除以1.17调整系数。 5.砂石料单价 自采砂石料单价根据料源情况、开采条件和工艺流程按相应 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进行计算,并计取间接 费、利润及税金。 自采砂石料按不含税金的单价参与工程费用计算。 外购砂石料价格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基价70元/m不变
6.混凝土材料单价 混凝土材料单价按混凝土配合比中各项材料的数量和不含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 商品混凝土单价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基价200 元/m不变。 7.未计价材料价格 建筑及安装工程未计价材料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 格。 (二)其他直接费 计算标准不变。 (三)间接费 间接费费率按下表调整
间接费费率按下表调整
注:中型工程取高中值,小型工程取中小值
(四)利润 计算标准不变。 (五)税金 税金指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税率 为11%。 自采砂石料税率为3%。 (六)其他 水工建筑工程细部结构指标暂不做调整。 建筑工程定额、安装工程定额中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其 也材料费、其他机械费费率不做调整。以费率形式(%)表示的 安装工程定额,其人工费费率不变,材料费费率除以1.03调整系 数,机械使用费费率除以1.10调整系数,装置性材料费费率除以 .17调整系数。计算基数不变,仍为含增值税的设备费。 三、其他说明 (一)本计价依据调整办法适用于我区一般计税方法的水利 建设工程。对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项自,可按原合 司约定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 定。 (二)前期工作阶段编制概估算文件时,材料价格应采用发 布的不含税信息价格或市场调研的不含税价格
(三)建设工程招投标实施阶段,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概算 批复与招标实施阶段营改增税收计价办法差异,合理划分标段 控制大宗材料、设备费计税办法对总投资水平的影响 (四)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批准的投资估算、概算等造价文 件不作调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17年4月18日印发
宁水建发【2018】18号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利工程计价依据
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各水利咨询、设计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7]」3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 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政策要求,经研究预应力桥梁施工方案, 快定对《宁夏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与 水办发【2017】32号)中的有关税率及计价系数作相应调整 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一、调整内容 1.税金: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税 率由11%调整为10%。 2.材料预算价格:调整部分材料预算价格增值税适用税率或 正收率:原木、苗木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由13%调整为 0%,钢筋、钢材等有色金属和其他材料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 反率由17%调整为16%。 3.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台时费中修理及替换设备费调 整系数由1.11调整为1.10;掘进机及其他由建设单位采购、设 备费单独列项的施工机械,设备费调整系数由1.17调整为1.16。 4.其他: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安装工程定额,装置性材料费调 整系数由1.17调整为1.16 二、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在2018年5月1日之前 已批复的投资估算、概算等造价文件不作调整
2018年5月21日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利工程计价
各市、县(区)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各水利咨询、设计单位: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 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要求,现将《宁夏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 (宁水办发[2017】32号)、《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调整我区水 利工程计价依据有关税率及计价系数的通知》(宁水建发【2018, 18号)中的有关税率及计价系数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一、调整内容 1.税金: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税 率由 10%调整为 9%。 2.材料预算价格:调整部分材料预算价格增值税适用税率 或征收率:水泥、钢筋、钢材等有色金属和其他材料的增值税适 用税率或征收率由16%调整为13%。 3.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台时费中修理及替换设备费调 整系数由1.10调整为1.09:掘进机及其他由建设单位采购、设 备费单独列项的施工机械,设备费调整系数由1.16调整为1.13。 4.其他: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安装工程定额,装置性材料费调 整系数由 1.16 调整为 1.13.
YD∕T 5241-2018标准下载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