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641-2014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SL 641-2014 水利水电工程照明系统设计规范.pdf水利水电工程照明系统设计规范
Design code for lighting system of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power project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公务员住宅小区A组1#住宅楼水电暖施工组织设计关于批准发布水利行业标准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水利水电工程照明系统设计 》(SL641一2014)为水利行业标准,现予以公布
水利部 2014年3月20日
根据水利部水利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按照《水利技术标准 局规定》(SL1一2002)的要求,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共8章,主要技术内容有: 一总则; 一术语; 照明方式和种类; 一照明光源、照明灯具的选择及布置; 照明标准; 照明配电及控制; 照度计算; 照明节能。 本标准为全文推荐。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主编单位: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国强郭志夏富军 王庆明 宋华东邬向红李亚 王小斌 胡会永史红丽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季学勤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曹阳
总则 术语 照明方式和种类 3.1 照明方式 3.2 照明种类 5 照明光源、照明灯具的选择及布置 5 4. 1 照明光源 4. 2 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4.3 室内照明灯具布置 4.4 室外照明灯具布置 照明标准 9 5.1 照明质量 9 5.2 照明标准值··· 11 照明配电及控制 17 6. 1 照明网络电压·. 17 照明网络供电·· 17 6. 2 照明供电线路 18 6. 3 19 6. 4 照明负荷计算及照明变压器的选择 导线及截面积选择 21 6. 5 6.6 照明供电线路敷设及控制 23 6. 7 照明配电箱、照明开关和插座的选择与布置 23 照明网络的接地 24 6.8 7 照度计算 25 8 照明节能 准用词说明
1.0.1为在水利水电工程照明系统设计中,做到技术先进、经 济合理、使用安全、维护方便,实施绿色照明,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照明系统设计。 1.0.3水利水电工程照明系统设计应积极慎重地采用新产品和 新技术。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GB 383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水利水电工程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SL311) 《水利水电工程接地设计规范》(SL587)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 《水力发电广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技术导则》(DL/T 5090) 《公路隧道通风照明设计规范》(JTJ026.1)
1.0.5水利水电工程照明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类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绿色照明是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益于提高人们生产、工 作、学习效率和生活质量,保护身心健康的照明
LED即发光二极管,是一种半导体固体发光器件。它是利 用固体半导体芯片作为发光材料,在半导体中通过载流子发生复 合放出过剩的能量而引起光子发射,直接发出红、黄、蓝、绿、 青、橙、紫、白色的光。LED灯即为利用LED作为光源制造出 来的照明灯。
单位容量法是计算每单位被照面积所需的灯具安装功率: P/S,其中P为全部灯具安装功率,W;S为被照面积,m²
.1.1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 昆合照明。
1工作场所宜采用一般照明。 2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照度要求不同时,应采用分区一 般照明。 3有特定视觉要求或需提高某个局部照度时,应采用局部 照明。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 4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仅采用一般照明不满足 要求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3.2.1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 照明。应急照明可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 3.2.2照明种类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3.2.1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警卫照明利
1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工作场所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 应急照明: 1)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 照明。 2)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 安全照明。 3)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出人口和通道,应设置
3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和要求设置警卫 照明。 4有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管理 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4.1.1照明光源宜采用光效高、显色性好、寿命长的三基色荧 光灯、紧凑型荧光灯、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和LED灯等光 源。不应采用白炽灯、高压汞灯。
4.2.2应按室形指数选用配光合理的灯具,灯具配光的选择应 符合表 4. 2. 2 的规定。
表4.2.2灯具配光的选择
4.2.3应根据照明场所的环境条件,分别选用下列灯具:
1在潮湿的场所,应采用相应防护等级的灯具或带防水灯 头的开式灯具。 2在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的场所,宜采用防腐蚀密闭式 灯具。 3 在高温场所,应采用散热性能好、耐高温的灯具。 4 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相应防护等级选择适宜的 灯具。 5在振动、摆动较大场所,应使用有防振和防脱落措施的 灯具。 6在易受机械损伤、光源及其他部件自行脱落可能造成人 员伤害或财物损失的场所,应使用有防护措施的灯具。 7在有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符合GB3836相关要求的 灯具。 8在有洁净要求的场所,应采用不易积尘、易于擦拭的洁 净灯具。 9 人经常能触摸模到的灯具应选
4.2.4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应采用标有F标 的灯具。
4.2.5应按下列原则选择镇流器
1自镇流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 2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3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宜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 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 电子镇流器。
4.3.1室内照明灯具可采用均匀布置和选择性布置等形式,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使房间整个或部分区域内照度均匀。 2光线的照射方向,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光线不应被设 备遮挡。 应采取限制眩光措施。 4 布置应与建筑物相协调。 5J 应考虑维护、检修工作的安全与方便。 4.3.2 照明灯具均匀布置时,其间距L与计算高度H的比值应 符合表4.2.2的规定。
4.3.3不对称工作面的房间和场所,照明灯具可采用选
表4.3.4隧洞过渡段长度推荐值
4.4室外照明灯具布置
相结合的布置方式,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布置时,宜采用双面或多面照射,灯具宜装设在独 立的杆(塔)上,也可利用水工建筑物、构筑物装设照明灯具, 但应满足DL/T5090的要求。 2分散布置时,宜选用灯柱安装方式,也可利用配电装置 架构装设照明灯具。 3安装于高处的照明灯具,宜根据土建结构设置固定爬梯
4.4.2照明灯具与带电导体的安全距离,应符合SL3 规定。
的要求统一布置。升船机照明灯具宜装设在升船机梁架上;船闸 照明灯具宜装设在上 下闸首的建筑物上,船闸室照明灯具布置 应与建筑物形式相协调。
下设施上方,与消防栓距离应大于2m,灯杆与路边的距离宜为 0.5~1.0m。
4.4.6障碍照明灯具的布置应符合航空航运等管理部门的
.1.1室内常用房间或工作场所的不舒适光应采用统一眩 直(UGR)评价,UGR计算方法按GB50034执行,其最大 千值宜符合5.2节的规定
5.1.2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5.1.2的规定。
表5.1.7光源色表分组
5.1.8常用房间或场所的显色指数最小允许值应符合5.2节中的 规定。 5.1.9室内作业房间和作业区域内的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宜小于
5.1.8常用房间或场所的显色指数最小允许值应符合5.2
行中的 规定。 5.1.9室内作业房间和作业区域内的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宜小于 0.7,且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均匀度不宜小于0.5。 5.1.10房间或场所内的通道和其他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 值不宜低于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5.1.11长时间工作的房间或场所表面反射比宜按表5.1.11确定,
1. 11 长时间作业的房间或场所表市
5.1.12在气体放电灯的频闪效应对视觉作业有影响的场所,应 采用下列措施之一: 1采用高频电子镇流器。 2相邻灯具分接在不同相上。
5.2.1水利水电工程照度标准值应按0.51x、11x、31x、51x、 10lx、151x、20lx、30lx、501x、75lx、1001x、1501x、200lx、 3001x、5001x分级。
5.2.2各类房间或室内、外场所的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5
5.2.3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可低于作业面照度,但不宜低 表5.2.3的数值。
表5.2.3作业面邻近周围照度
5.2.4进地下厂房隧道照明标准值可按JTJ026.1的相关规定
5.2.4进地下厂房隧道照明标准值可按JTJ026.1的相关规定 执行。室外道路照明标准值可按CJJ45的相关规定执行。 5.2.5应急照明的度标准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执行。室外道路照明标准值可按CJJ45的相关规定执行。
照明照度值的10%。控制室的备用照明照度值,按正常照明照 度值的30%选取。 2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 3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0.51x。
6.1.1正常照明网络电压宜采用交流380V/220V;应急交流照 明网络电压宜采用380V/220V;应急直流照明网络电压宜采用 220V,也可采用110V。 6.1.2 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应采用Ⅲ类灯具和安全特低电压供 电,其电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4V用于 般场所的安全照明 2 12V用于特别潮湿的场所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灯和手提灯。 3 6V用于水下照明。 6.1.3 照明灯具的端电压不宜高于其额定电压的105%,也不 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下列数值: 1中央控制室、调度室、监控室、通信室、继电保护室、 计算机室、发电机层,大型泵站的主机室等视觉要求较高的生产 场所的照明为97.50 2一般工作场所为95%。 3应急照明、警卫照明和道路、廊道照明及采用安全特低 电压供电的照明为90%。 4对远离供电电源的一般场所照明为额定电压的90%,重 要场所照明为额定电压的95%。 5气体放电灯的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95%。
6.2.1正常照明网络宜采用下列方式供电:
2当正常照明网络电压波动范围不满足要求时,宜采用有 载调压变压器、自动稳压装置或照明专用变压器。 6.2.2当采用1台照明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全厂(站)公用电 可作为备用电源
6.2.3当动力与照明共网时CJ/T 376-2011标准下载,重要场所的正常照明线路应
明专用柜(箱)供电,其他场所照明电源可由就近的动力柜 供电。
供电。 6.2.4 远离照明主网络的场所,其正常照明网络宜按下列方式 供电: 1警卫照明、道路和廊道照明由就近动力柜(箱)供电。 2坝顶公路、航运过坝装置照明由坝顶和通航设施专用动力 柜(箱)供电,并宜在坝顶警卫值班室和通航操作室内设置控制点。 3远离照明主网络的开关站、变电所,由站、所内动力柜 (箱)供电。 6.2.5应急照明网络的备用电源,应根据应急照明类别、场所 使用要求和电源条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1蓄电池组。 2应急发电机组。 3以上两种方式的组合。 6.2.6设置在发电机层、泵站主机室、中央控制室等重要场所 的应急照明,正常时由正常照明网络供电,事故时应能自动切换 到应急照明网络上。 6.2.7应急照明网络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30min;若采用应急灯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 少于60min。 6.2.8远离照明主网络的工作场所,当无应急照明供电网络时,
6.2.4远离照明主网络的场所,其正常照明网络宜按下列方式
1警卫照明、道路和廊道照明由就近动力柜(箱)供电。 2项项公路、航运过项装置照明由项和通航设施专用动力 柜(箱)供电,并宜在坝顶警卫值班室和通航操作室内设置控制点。 3远离照明主网络的开关站、变电所,由站、所内动力柜 箱)供电。
6.2.5应急照明网络的备用电 源,应根据应急照明类别、场所 使用要求和电源条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 1蓄电池组。 2应急发电机组。 3 以上两种方式的组合。 6.2.6设置在发电机层、泵站主机室、中央控制室等重要场所 的应急照明平湖市某道路施工组织设计.doc,正常时由正常照明网络供电,事故时应能自动切换 到应急照明网络上。 6.2.7应急照明网络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30min;若采用应急灯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
2.6设置在发电机层、泵站主机室、中央控制室等重要场月 应急照明,正常时由正常照明网络供电,事故时应能自动切 应急照明网络上。
可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