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指导意见(鲁水规字[2022]2号 山东省水利厅2022年6月9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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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指导意见(鲁水规字[2022]2号 山东省水利厅2022年6月9日).pdf

鲁水规字[2022]2号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我省水利改革,创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提高水 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自总承包行为,我厅 制定了《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指导意见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

企业信誉良好; (三)单独资质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担工程项目总承包的, 须签订联合体协议,确定率头单位,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责任和 权利;鼓励设计单位作为率头单位; (四)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 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 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 理控制。采用联合体承包方式的,应由率头单位人员担任项目 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勘察设计 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 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自管理知识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同时具有相应设计和施工执业注册 资格的,应按照相应执业注册资格要求分设设计项目负责人、 施工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

司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 施工项目负责人。 八、水利建设项自工程总承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 法律法规,采用公开招标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 资质和能力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水利建设项 自,应当进入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九、工程总承包采用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方式,总承包合 同应根据建设项自的风险情况合理设置激励和风险对等分担条 款,明确项目主要材料价差的风险额度、调整范围及调整方法 工程总承包发包价格应以初步设计批准的概算或批准概算 的单价为控制标准,初步设计概算未明确概算单项总价或概算 单价的,可以按照相应水利定额或合同约定价格确定。临时工 程宜采用总价合同方式。 十、工程项目总承包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招标人应根 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合理设置评分权重和评标办法。当联合体投 标时,以联合体中信誉较低者计分。 十一、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水利建设项自,采用项目法人负 责建设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 等政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方式。 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 告或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范规程要求并达

到相应设计深度,保证地质勘察和设计质量,明确重大技术方 案、建设标准,严格核定工程量和概(估)算。 十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内容 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相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和合同 约定,组织实施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承担合同约定的 相关工作; (二)组建与总承包项自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建立覆盖设 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职 业健康及环境管理体系,保证质量、安全、环境、职业健康所 需资金的投入,落实各项保障措施,规范、有序地开展各项管 理工作,实现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造价、质量、安全等建设 目标; (三)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勘测设计、设备采购、工 程施工、调试、试运行工作,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和 安全负责,并保证试运行期工程安全和档案资料完整: (四)配合做好工程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项自验收按照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自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 程验收规程》执行。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类工程管理技术文件、 报验表格等应作相应调整,在相关表格中增加“工程总承包企 业”栏自,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意见; (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总承包项自保修期内的保修义

务。按照水利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项 自法人归档; (六)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稽察、审计等 工作,及时整改存在问题。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前 期工作、建设管理、财务管理、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其他 职责。 十三、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 用负首要责任,应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严格落实国 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条款,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协助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 步设计报告和设计变更的报批以及资金筹措等前期及工程准备 阶段(工程总承包范围外)的相关工作。 (二)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参与做好征地拆迁、移 民安置以及其他建设条件,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 沟,派驻现场负责人,及时提供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条件、协 调各方关系,保证工程正常实施。 (三)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以及项自划 分报审和项目开工报备等手续,统筹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质量 管理,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四)加强合同管理,督促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合同义务 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过失或者偏差行为,可能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合同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采取有 效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终止合同。 (五)严格执行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保证设计变 更不得低于初步设计批准的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质量 耐久性和安全性。 (六)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 工程进度款项,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和结算。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项自法人的其他职责。 十四、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合 司约定,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设进度、环保、水保、计 量支付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进行监理,对总承包单位编制 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计量支 付、工程变更等进行审核。 十五、总承包工程项目通过完工验收后,合同双方应当及 时进行工程完工结算和支付。实行总价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总 价结算;实行单价合同的,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工程固 定资产的移交,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办理。 十六、总承包项目执行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各级水利工程 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工程建设质 量与安全实施监督。 十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 强对总承包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

意见,并跟踪落实整改。 十八、工程项自总承包遇到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继续执行时 由合同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申请第三方调解仲裁。 十九、本指导意见由山东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二十、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 年 7 月 31 日。

144.ZL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抹灰施工工艺(摘录自山西建筑07年2期169-170页)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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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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