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TCC-007-2014 机车前照灯-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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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CC-007-2014 机车前照灯-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

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

2014年12月02日发布

GTCC-100-2018 动车组异步牵引电动机-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2014年12月10日实施

前照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

本细则规定了铁路用卤钨光源、气体放电光源机车前照灯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 称“监督抽查”)检验的全部项目。适用于机车前照灯的监督抽查检验,具体检验项目根据 当年的抽查计划调整确定

采用一次抽样检验,根据当年的铁路产品监督抽查计划检验内容,按照表1所列的抽样 数量及要求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

说明:同时抽取相同数量的样品做好标记后作为备用样品留存检验机构,

可在生产企业或用户抽取。

由国家铁路局委托的检验机构组织人员抽样,具体抽样要求按《铁路产品质量监督 办法》(国铁科法(2014)33号)执行

环境条件按所依据的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

4.2主要计量器具和仪器设备

金验用主要计量器具和仪器设备要求见表2

表2检验用主要计量器具和仪器设备

4.3使用现场的检测仪器仪表及设备

使用现场的检测仪器仪表及设备前,应检查其是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是否具有 /校准证书,满足规定要求方可使用。同时填写现场检测用仪器仪表及设备登记表

验方法、执行标准条款及不合格类别划分

5.1.1检验机构在收到检验样品后,应核查样品的封条、封签完好情况,检查样品,记录样 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对样 品分别登记上册、编号,及时分配检验任务,进行检验测试。样品的封条、封签不完好的, 报检验机构负责人进行处理。 6.1.2检验人员应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产品检验的仪器设备应符合有关 规定要求,并在计量检定/校准周期内正常运行。 6.1.3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 遵守相同的规程。在现场检测的检验样品必须符合有关检验方法的规定。检验过程中应采取 拍照或录像等方式保存证据。 6.1.4检验人员如需要使用企业的计量器具或测量仪器,在使用前应查验其计量检定/校准证 书,满足要求的计量器具或测量仪器方可使用

,(成品灯具1套)低温试验→高温试验→交变湿热试验→反光镜镀层牢固 常温性能→ 度试验(化学稳定性试验) (成品灯具1套)冲击和振动试验→反光镜镀层牢固度试验(耐热试验)。 光源3只:光源寿命试验。 2气体放电光源机车前照灯产品各项目检验按下列顺序进行: 成品灯具2套(含光源): ,(成品灯具1套)低温试验→高温试验→交变湿热试验→反光镜镀层牢固 常温性能→ 度试验(化学稳定性试验) ,(成品灯具1套)电磁兼容性能试验→冲击和振动试验→反光镜镀层牢固 度试验(耐热试验)。 光源3只,电子镇流器4台:光源寿命试验

6.3.1检验工作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的检验人员进行,并至少有2人参加。 6.3.2检验操作严格按本细则所依据的试验方法进行。对试验周期较长的检验项目,须经常 保持对设定值的控制,并注意经常观察试件安装状况,必要时及时调整, 6.3.3检验过程中,发生停电或检验仪器设备故障等情况,导致测试条件不能满足要求的, 待故障排除后,应采用备用样品重新进行检测。 6.3.4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检验仪器设备故障等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应如实记 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6.3.5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如实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 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6.4检验结束后的处理 6.4.1检验结束后应对被检样品状况、仪器设备状态进行认真检查,并作好记录。 6.4.2检验后的样品,应标注样品“已检”状态标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在监督抽 查结果公布后退还生产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在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后3个月后 退还生产企业。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坏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向生产企业说明 情况。生产企业要求样品不退还的,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6.4.3现场检验的样品,经被抽样单位确认后退还生产企业或用户

6.4检验结束后的处理

各项检验记录的读数值与检验结果有效值截取的规定见表3

表3检验记录的读数值与有效值

8检验结果的判定按附表1、附表2中的项目对样本进行检验,以其中的技术指标进行判定。具体判定方案见表4。表4判定方案判定准则类别卤钨光源机车前照灯气体放电光源机车前照灯常温性能、低温试验、高温试验、交变湿热试验、成品灯具[24;0,1][24;0,1]反光镜镀层牢固度试验、样本A类冲击和振动试验单位项点电磁兼容性能试验成品灯具[2;0,1](件)光源寿命试验光源[2;0,1][2;0,1]判定启动性能试验成品灯具[4;0,1]B类常温性能成品灯具[5;1,2][6;2,3]项点常温性能[2;0,1][2;0,1]反光镜镀层牢固耐热试验[1;0,1][1;0,1]度试验化学稳定性试验[1;0,1][1;0,1]低温试验、高温试验、交变湿热试验[1;0,1][1;0,1]综合判定冲击和振动试验[1;0,1][1;0,1]电磁兼容性能试验[1;0,1]光源寿命试验[3;0,1][3;0,1]启动性能试验[1;0,1]1.样本单位(件)判定1)比较检验数据和标准要求,判定样本单位的每一检测项目是否合格。2)受试样本的A类项点全部合格,B类项点合格数满足规定要求,判定该样本单位(件)为合格,否则判定该样本单位(件)为不合格。2.样本综合判定在对样本单位(件)判定的基础上,按照判定方案对检验结果进行综合判定。9异议处理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GB/T50115-2019 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标准及条文说明,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第5页

本细则起草单位:国家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细则主要起草人:王俊飞、王朝霞、李丰田。 本细则由国家铁路局管理

本细则起草单位:国家铁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细则主要起草人:王俊飞、王朝霞、李丰田。 本细则由国家铁路局管理

附表1卤钨光源机车前照灯产品监督抽查检验内容及检验方法

附表1卤钨光源机车前照灯产品监督抽查检验内容及检验方法(续)

GTCC-059-2018 列车运行监控装置-铁路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附表1卤钨光源机车前照灯产品监督抽查检验内容及检验方法(续)

附表1卤钨光源机车前照灯产品监督抽查检验内容及检验方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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