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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建设〔2020〕192号国铁集团关于印发《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价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pdf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铁建设【2020】192号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各铁路公司: 现将《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价 承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TB∕T 3481-2017标准下载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价承包管理,科 学有序、安全优质推进铁路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以及《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 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铁集团管理的实行施工单价承包模 式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价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根据审核 后的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按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 照工程量清单及相关图纸进行报价;合同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 承担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清单子目工程数量变化风险 施工单位承担工程量清单子目综合单价变化风险的工程承包形 式。
第四条选择采用单价承包模式的,建设单位应确保勘察设 计达到规定深度、建设管理专业人员数量和能力满足单价承包管 理要求。对于新开工项目,建设单位在人员配备、配套制度建设 等方面具备实施单价承包条件,并报经国铁集团批复同意后,可 采用单价承包模式。 第五条施工单价承包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实行量价分离、风险共担。建设单位应准确把握施工单价承包的 特点,结合铁路建设项目工程实际,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质量安 全管理、变更设计、价差调整、验工计价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 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确保实现各项建设目标
第六条国铁集团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 对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价承包工作的指导检查。 国铁集团建设部负责组织制订施工单价承包管理办法及招标 文件补充文本,指导做好招投标工作,协调施工单价承包工作中 遇到的重大问题。 国铁集团发改部负责督促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加强建设项 自前期工作,指导建设单位做好投资控制等工作。 国铁集团鉴定中心负责审查初步设计是否达到规定深度,做 好初步设计批复工作,科学合理确定初步设计概算;及时完成I
类变更设计审批工作。 国铁集团工管中心负责指导建设单位做好施工图审核、施工 组织设计管理、变更设计、验工计价等工作,督促指导建设项目 推进,协调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标准化管理要求,针对施工单价承 包管理需要,细化各项管理职责和分工,加强计财、工程部门和 现场指挥部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组织学习单价承包相关业务知 识,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能力,全面落实单价承包管理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结合项目实际,进一步细化各个阶段的 工作流程,落实管理责任。施工单价承包工作的主要流程是: (一)全面落实前期工作各项要求,确保勘察设计、外部条 件调查等工作深度符合规定; (二)落实招标条件,研究设置工程量清单子目,细化合同 条款,依法组织招标和签订合同; (三)按合同约定验工计价,严格变更设计管理,加强质量 安全管理和投资控制等。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严格执行《铁路建 设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办法》《铁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 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以及国铁集团有关规定,按照批
准的地质勘察大纲要求开展勘察工作,依照验收合格的地勘资料 开展设计工作,环水保工程、绿化建设、河道加固、等级道路及 河渠改移等应进行专项设计,大临工程应按规定深度完成设计并 纳入概算,确保各阶段勘察设计工作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设计 概(预)算合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做好建设项目外部条件调查工作 按规定完成立交桥设置、取弃土(渣)场设置、征地拆迁、改 沟改路改渠、三电和管线迁改,以及地上、地下建(构)筑物 改移等方案论证,签订相关协议并稳定设计方案,详细调查地材 等材料价格,科学规划施工组织、材料供应方案及物资基地设 置,并做好初步设计初审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按初步设计批复意见进 行施工图设计,按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完成后,应组织 做好施工图审核工作,重点审核施工图文件编制内容、深度是否 达到要求,施工图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施工图工程数量和施 工图预算是否合理准确计列,督促设计单位落实施工图审核意 见,做好施工图优化工作。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以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按照 整体最优原则,科学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合理规划全线生 产要素布局,优化施工方案,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均衡利用,注 重设计与施工的结合、站前与站后及专业间的衔接。对长大隧
道、高风险隧道、特殊复杂结构桥梁、特殊地质路基、枢纽、特 大站房等,应制定专项指导性施工方案,为施工单价承包工作顺 利实施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国铁 集团有关规定组织招标,严格落实招标条件,细化编制资格预审 及招标文件,按规定履行招标程序,公平公正组织评标评审,确 保招标工作依法合规。除本办法规定内容外,招标工作应按照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统筹考虑全线特长隧道、特大桥梁 土石方调配、站房、四电工程、材料运输组织,以及大临设施和 过渡工程施工组织,合理划分标段,四电、房建等与站前工程同 步施工的站台(站台面除外)、旅客地道、综合接地、接触网立 柱基础及槽道、电缆槽等,以及涉及既有线站改配套的相关工程 应一并划入站前工程招标;原则上站前、站后、站房工程应一并 招标。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单 价承包范围,在单价承包标段内,对确不具备单价承包条件的工 程内容,可采用以元为单位的总价子目,与单价承包工程内容 并招标。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依据审核后的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 《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规定的子目编码、名称、计量单 位、子目划分特征、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工作)内容,组 织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清单子目设置应科学合理、工程数量准 确。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国铁 集团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特点确定合同价款调整、价格调整和变 更设计估价原则。对纳入承包范围、招标阶段难以准确确定数量 和价格的相关工程或工作,如岩溶处理、惟幕注浆、营业线施工 配合费等,在实施阶段可根据现场实际发生情况,按照变更设计 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国铁 集团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细化专用合同条款,明确双方 责任和违约追究方式,合理分担工程风险。 第十九条施工单价承包招标一般选择综合评估法。建设单 位应合理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总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的,应否决其投标;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对实施过程中可能 变化较大的清单子目,公布重点清单子目基准单价或计算方法, 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不平衡报价扣分标准。同时,建设单位应 综合考虑清单子目变化幅度及对总价的影响,在合同中明确因变 更设计导致合同清单数量超过一定阀值后,重点清单子目应重新
估价的条款,具体阀值及重新估价原则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具体 情况确定,有效预防不平衡报价。 第二十条甲供物资设备不纳入承包范围。甲供物资设备范 围执行国铁集团物资管理有关文件规定。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激励约束考 核费比例,要求投标人纳入投标报价。应制定对施工单位质量 安全、工期、投资完成、文明施工等方面进行激励约束考核的实 施细则。在建设项目激励约束考核费用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全线 统筹使用激励约束考核费。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可结合项目和标段具体情况,合理设 置暂列金额,用于支付在签订合同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 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建设单位应在招 标文件中载明暂列金额的具体数额,一般不超过标段招标预算的 3%。投标人按公布的金额报价,不得调整。暂列金额从基本预 备费列支。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施工单价承包合同约定和现场 管理要求,全面加强质量安全、合同管理、验工计价、变更设 计、价差调整等工作,实现依法建设目标。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铁路工程管理平台建设,建立
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等信息化管理体系, 依托信息化手段做好施工单价承包管理,实现管控精准化、过程 可追溯,全面提升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铁集团施工图审核、施工现 场勘察设计管理等规定,组织施工图审核单位及设计、施工、监 理等单位,认真开展施工图现场核对和优化工作,未经核对的工 点不得开工。 第二十六条材料价格自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期起,2年之内 不进行调整;超过2年的,主要材料价格可按国家、行业以及国 铁集团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工程量清单子目单价中合同约定调整 范围外的物价波动,以及子目项下包含的工程(工作)内容数 量变化等不予调整。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履行变更设计程序,组织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详细分析变更设计原因,合理确定变 更设计的主要原因、责任单位、技术方案、具体费用、费用承担 单位及分摊比例。 (一)I类变更设计子目单价按照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原则和 中标综合降造率分析确定。 (二)Ⅱ类变更设计,变更金额在合同约定额度内,且合同 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变更金 额超过合同约定额度,或合同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单价的
由建设单位依据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原则和中标降造率分析确定。 (三)变更设计方案批复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变更设计 费用清单,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因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变更设 计费用增加由施工单位承担;非因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变更设计 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建立优化设计奖励机制,在确保质 量安全的前提下,鼓励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优化设计方 案,节省工程投资。建设单位可按《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 理办法》有关规定,增加优化设计方案单位的相关费用。优化 设计核减的工程投资纳入建设项目基本预备费。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开展项目风险评估,分析是否需要 投保。需要投保的,应合理确定工程保险投保范围,由建设单位 统一投保。工程保险费用在项目基本预备费中列支。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 办法》《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及计划管理办法》等规定,认真做好 资金管理等投资控制工作,将工程投资控制在初步设计批复概算 之内。因国家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价格上涨等原 因,实施过程中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建设单位应提出调整方 案,报原批准初步设计的单位审批。 第三十一条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 认真审核变更设计、合同约定变化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等暂列金
额列支内容,增加的费用按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在暂列金额中 列支;暂列金额不足时,按规定在降造费、基本预备费中列支, 并相应调整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强化监理管理工作,落实监理单位 在质量安全、验工计价等工作中的责任,明确相应的违约处罚措 施。建立以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具体实施的工程计量工作体 系,为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监理人员按规定 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项目峻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价承包 合同的工程量、单价、总价进行全面审核,按规定处置存在的间 题。
第三十四条工程招标阶段,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图 审核等单位QX/T 576-2020 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检测技术规范.pdf,按照《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规定的工程量 计算规则、统一的工程量清单子目设置原则编制工程量清单,可 根据项目的特点按子目划分特征编列或自行补充清单子目。 第三十五条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图现场核 对,建立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核对后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差异台 帐。项目实施中,加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工程量清 单、核对后的施工图工程量清单的差异管理,并督促设计、施
工、监理单位建立相应台帐,认真进行核对,加强动态管理,做 到数据真实统一、口径一致、账目相符。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完成的施工图(含变更 设计图)数量进行验工计价,对工程质量检验合格的工程,按 照规定的计量规则进行现场计量,并依据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 介,按规定程序审核、拨付工程款。对于因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 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子目,按照本办法第 二十七条处理。 除另有规定及说明外,经确认凡是超过施工图(含变更设 计图)所示的长度、面积或体积等工程数量,均不予计量与支 付。属工程量清单数量计算错误的,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按 照变更设计程序进行更正。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 规范》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合规性负责。 项目设计单位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施工图审 核单位应加强现场核对和施工图审核,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负审 核责任。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严格的工程量清单编制、 招标投标、合同变更、验工计价、变更设计、价差调整和索赔事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存在与设计单位串通虚列工程数量、 擅自变更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等行为的,建设单位应责令改 正,纳入质量安全红线管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情节严重的, 向国铁集团提出暂停其投标的建议。 第四十三条监理单位存在未按照施工图及现场实际验工、 虚计工程数量,未按规定旁站监理、导致偷工减料等情形的,建 设单位应责令改正,并按合同约定扣减监理费,同时纳入监理企 业信用评价。情节严重的,向国铁集团提出暂停其投标的建议, 按规定纳入监理“黑名单”管理。
第四十四条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单价承包模式的冻结施工方案设计,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国铁集团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关于 开展建设项目单价承包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12】82号) 同时停止执行。
第四十四条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单价承包模式的,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国铁集团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关于 开展建设项目单价承包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12】82号) 同时停止执行。
抄送:驻国铁集团纪检监察组,中铁工程公司、中铁建筑公司、中 国通号、中交集团、中建集团、中国电建集团,各设计院, 各监理公司,铁道工程协会,集装箱公司、投资公司、铁科 院集团公司、鉴定中心、信息公司、设计集团公司、国际公 同,国铁集团机关各部门、各附属直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