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组织设计下载简介
内容预览随机截取了部分,仅供参考,下载文档齐全完整
住宅楼满堂脚手架施工方案XX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本工程位于京广路与长江路交叉口,地下一层,地上二十六层,地面以上为住宅,建筑面积58138.5㎡,建筑物总高77.1米,结构形式为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本工程建筑防火分类为一类,建筑耐火等级地上为一级,地下为一级。
1、参照规范、规程为《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防火、防盗门安装施工工艺标准,《建筑施工高空作业技术规范》(JGJ80—9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施工标准》(JGJ59—99)进行编制。
3、施工组织设计及《建筑施工手册》进行编制。
1、脚手架的构架设计应充分考虑工程的使用要求、各种实施条件和因素。
2、满堂脚手架按构架稳定要求设置适量的竖向和水平整体拉结杆件。在脚手架立杆底端之上100~300处一律遍设纵向和横向扫地杆,并与立杆连接牢固。
3、脚手架的杆件连接构造应符合以下规定:
A、多立杆式脚手架左右相邻立杆和上下相邻平杆的接头应相互错开置于不同的构架框格内。
B、搭接杆件接头长度: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0.8米;搭接部分的结扎应不少于2道,且结扎点间距应≯0.6米。
四、脚手架杆配件的一般规定:
1、钢管件采用镀锌焊管,钢管的端部切口应平整。禁止使用有明显变形、裂纹和严重锈蚀的钢管。使用普通焊管时,应内外涂刷防锈层并定期复涂以保持其完好。
2、扣件:使用铸铁扣件时,其性能应符合相应可锻铸铁扣件的规定指标要求。严禁使用加工不合格、锈蚀和有裂纹的扣件。
A、加工应符合产品的设计要求。
B、确保与脚手架主体构架杆件的连接可靠。
五、脚手架的搭设、使用和拆除的一般规定:
1、立于混凝土地面之上的立杆底部应加设宽度≥200、厚度≥50的垫木、垫块或其它刚性垫块,每根立杆的支垫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得小于0.15㎡。
2、在搭设前,必须对进场的脚手架杆配件进行严格的检查,禁止使用规格和质量不合格的杆配件。
3、脚手架的搭设作业,必须在统一指挥下,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程序进行:
、按施工设计放线、铺垫板、设置底座或标定立杆位置。
、周边脚手架应从一个角部开始并向两边延伸交圈搭设。
、应按定位依次竖起立杆,将立杆与纵、横向扫地杆连接固定,然后装设第一步的纵向和横向平杆,随校正立杆垂直之后予以固定,并按此要求继续向上搭设。
1、拆除前,由专职安全员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拆除。
2、拆除时,自上而下先装者后拆,逐步拆除,一步一清,剪力撑应先拆中间扣件,再拆两头。
3、拆除立杆时,要先抱住立杆再拆最后两个扣,拆除大横杆、剪力撑时,应先拆除中间扣件然后托住中间再拆端头扣。
1、作业人员应带工具袋;
2、搭设材料应随搭设进度,随用随上以免防止不当掉落伤人;
3、每次施工前,架上材料应全部用完或剩余的卸下,不得留存于作业面上,已搭好的架子应形成稳定结构,不稳的要临时加固;
4、在搭设过程,地面的配合施工人员应避开可能落物的区域;
5、在搭设脚手架时不使用不合格材料;
6、不得任意拆除脚手架的基本构件及连墙杆,因作业需要必须不得已拆除时必须经得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弥补加固措施;
7、当作业面的高度不够而需要垫高时,应采取可靠的垫高方法,垫高不得超过0.5米。
做到文明施工,且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要求;
脚手架搭设安全必须经负责人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并在使用期间安排专人维护保养;
施工现场实行逐步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班组长每天对工人进行施工搭设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加强工人的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
1、脚手架的搭设,拆除,严格按方案执行。
2、每周进行安全生产,质量保证总结会议。
3、教育职工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强化意识。
4、搭设、拆卸等,施工前有关班组长及工人应熟悉本方案,做好技术交底,并认真检查执行情况。
5、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6、在施工过程中,应坚持边施工,边自检,互检的制度,有问题及时改正,保证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和施工的质量要求。
7、坚持奖罚严明的质量管理制度。对质量好的要进行精神和物质的表彰和奖励,对质量不好的,必须查明原因,订出改进措施并落实,对责任人视情况给予惩罚。
GB/T 38811-2020 金属材料 残余应力 声束控制法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纪律)
1、员工要热爱本职工作,提高业务水平及操作技能,能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搞好安全生产。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4、按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T/CECS747-2020 载客汽车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及条文说明.pdf,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5、在施工现场行走需要注意安全,不准攀登脚手架。
6、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不准随意拆除和挪动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警告,安全标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