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68.河改造西桥桥至王洋桥段防洪堤与拦河坝等工程施工组织设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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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违章指挥视情节给当事人 100 元罚款,造成事故另行处理。

⑴ 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强令员工冒险作业的。

⑵ 在安全隐患未消除前GB/T 30580-2022 电站锅炉主要承压部件寿命评估技术导则.pdf,仍强行安排施工人员在危险环境中作业的。

⑶ 由于生产安排不合理,给施工作业埋下隐患或对后序施工构成威胁的。

(十四) 爆破、探伤必须严格按相关规定作业,且必须执行申报制度,实行 “谁作业、谁负责、谁警戒”,安全办给予监督协调, 有违反规定者,视情况给

予 201~1000 元处罚。

(十五) 各单位必须按小湾施工局有关文件规定按时足额发放劳保用品,凡 职工投诉属实罚款 201~500 元/次。无论任何单位劳保用品使用必须经过安全办

审批,物资设备部方可发放。

(十六) 凡违反小湾施工局民工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者,给予以下处罚。

⑴ 民工的人员及岗位应相对固定,凡不经民工使用单位同意私自撤换人员

给民工队罚款 100 元/人。

⑵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民工的人事档案(含姓名、年龄、籍贯、身份证号、

培训情况),并及时上交安全办备案。否则罚款 201~500 元/民工队。

⑶ 严格实行民工的准入、清退制度,对年龄未满 18 岁或超过 45 岁、身体 不合格者严禁使用, 一经发现, 立即清退, 并罚单位 50 元/人。对存在私招乱雇

情况的单位,一经发现处以 201~1000 元的罚款。

⑷ 要加强对民工队伍的监督管理。在体系制度、培训教育、现场管理方面 切实履行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凡不按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的单位, 一经查出视情

况罚 201~1000 元。

⑸ 严格执行民工作业的职工带班制度(带班人员指职工、技术员),带班人

员佩带袖章,否则罚 201 元/次。

(十七) 所有个人罚款,班组(中队) 不得分摊,否则给予个人加倍处罚,

并取消该班组(中队)当月安全奖。

(十八) 未尽事宜,视现场情况给予 50~1000 元罚款。

㈠ 高危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厂队安全副大队长现场指导班前会召

开或委托安全员指导, 并确认监护人、检验作业程序指导书, 报小湾施工局安全

办,否则不允许作业,擅自施工作业者按重大未遂事故处理。

㈡ 监护人可以是班长、中队长、安全员、有经验职工,监护人将监护现场 安全带、绳的佩戴情况,挂点的牢固、可靠情况和安全绳、带的挂栓牢固情况, 现场防护、照明、施工干扰等情况, 并监护作业程序执行情况, 随时向值班安全

㈢ 厂队安全员对高危作业必须全部检查、监督到位

㈣ 其中高危作业范围包括:

⑴ 大型施工设备安拆。

⑵ 保温被挂拆与消缺处理。

⑷ 模板的安拆(临空面高于 2 米的情况)。

⑹ 其它:凡高于 2 米的临空面作业或较危险的环境作业都属于此范围。

㈤ 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不适合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违

者罚单位 201~1000 元/次。

㈥ 中夜班高危作业厂队安全员须旁站监护, 否则不准施工违者罚款 500 元/

㈦ 在高度 2m 以上 5m 以下高处作业时, 必须系安全带, 违者罚款 50 元/人。

㈧ 在高度 5m 以上高危作业时,必须采用“双保险”,凡不使用“双保险” 罚款 500 元/人,使用不合格安全带(绳) 罚款 300 元/人, 对于“双保险”使用 不规范的情况如: 挂点不牢、低挂高用、多人共用一绳、与物混用等, 视情况罚

款 100~500 元/人·次。

㈨ 高空、高危作业必须派专人进行监护、警戒,凡未派人监护警戒的单位 罚款 500 元, 监护、警戒不力, 不负责任的罚款 201 元。对于不服从监护、警戒 人员劝阻, 强行进入危险区的人员罚 50~100 元。监护、警戒人员必须佩戴明显

㈩ 高空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必须有防坠落措施, 材料应随用随吊,及 时调整, 用后及时清理, 严禁使用抛掷方法传递工具、材料, 小型材料或工具应

放入箱通、筒或袋内。违者视情况罚款 100 元/次。

(十一) 交叉作业必须执行生产协调会规定的让面制度, 由调度室负责协调, 安全办监督执行, 凡不按规定执行的单位罚款 201~1000 元;若不服从协调擅自 施工的按重大未遂事故处理, 造成事故的按责任从重处理; 交叉作业时施工队须

派专人进行警戒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违者罚款 500 元/次。

3.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㈠ 发生险情,罚责任单位 201 元,责任人 100 元。

㈡ 发生轻伤事故(含民工),罚主要责任单位 201~500 元,主要责任人 100~

201 元;次要责任单位 201 元,次要责任人 100 元。

㈢ 发生重伤事故(含民工)及重大未遂事故,罚主要责任人 500 元,主要 责任单位扣除当月安全奖的一半;罚次要责任单位 500~2010 元,次要责任人

㈣ 停工整顿的单位不得享受当月安全奖,责任人参照重伤事故进行处理。

㈤ 对发生死亡事故(含民工) 或重大事故单位扣除当月安全奖, 罚款 1~5

万元(分三个月扣除)。

㈥ 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不得参与各类先进的评比,其行政正职和安全副大 队长也不得参与各类个人先进的评比。根据事故调查结论, 对死亡事故单位行政

正职和安全副大队长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㈦ 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上报安全办,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不得隐瞒不报, 一经查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从严处理,分别给予单位罚款 500~1000 元,

给予个人罚款 100~500 元。

18.3.3 个人防护用品规定

加强对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的检查,严格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安 全[2010]189 号),并参照“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完善水电四局小湾施

工局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

㈠ 水电四局小湾施工局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范围

⑴ 根据水电四局小湾施工局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

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⑵ 凡水电四局小湾施工局在册职工(包括聘用劳务),均按规定标准发放劳

动防护用品及防寒用品。

㈡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⑴ 人事部门每月 25 日前向劳动防护用品专管人员提供各单位各工种人数

及增减人员名单,以便劳动防护用品专管人员合理准确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⑵ 劳动防护用品由劳动用品专管人员根据实际领用情况,定期作计划, 经

⑷ 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

⑸ 凡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者, 一律按改变后的工种标准领用劳动防护用品,

不得领用原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

⑹ 凡领用劳动防护用品及防寒用品者必须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卡片, 延长执

⑺ 凡因病假、事假、产假、工伤、脱产学习、进修等休息三个月以上者,

延长其劳动防护用品和防寒用品使用时间。

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再领用原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

⑼ 凡一名工人从事多种工种的,应按照其基本工种工作发放给防护用品。

18.3.4 加强设备安全管理

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是安全管理的一个重点。为此, 水电四局小湾施工局管理 机构在工程施工前以及施工中, 必须加强对设备技术状态的管理、设备安装使用 前的技术交底、设备安全性能的荷载试验及安全验收、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检

查、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学习培训、考核等,防止设备的不安全状态。

在生产和生活区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 保 证完整好用。并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训练, 作到以防万一。在施工过程中, 安排

专人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18.3.6 照明安全

⑴ 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

⑵ 在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地下工程照明用 电应遵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099 第 13.3 节的规

定。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 36 V。

18.3.7 防洪、防雷电

与业主及相关部门加强水文、气象信息的沟通, 根据业主提供的水情和气象 预报, 做好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 全的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预兆时, 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和防灾措施, 以确保工程和 人员、财产的安全。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设置接地或避

雷装置。并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18.3.8 有害气体的控制

在隐蔽工程施工中, 配备对有害气体的监测和报警装置以及工人使用的防护

面具。一旦发现有毒气体, 立即停止施工和疏散人员, 并及时报告监理人。在经

过慎重处理,确认不存在危险,并取得监理人同意后,方可复工。

施工现场设置保健卫生室, 配备保健药箱。配备专职急救人员, 处理伤员和

职工保健。做好对职工卫生防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18.3.10 保卫

18.3.11 加强安全信息沟通

加强与业主、监理、设计及兄弟单位等的安全信息沟通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手册深基坑施工工艺.pptx, 防止自身受到不应

有的伤害,并防止其他人受到不应有的伤害,做到三不伤害。

18.3.12 现场警戒信号、标志

从事危险作业时上海某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现场由安全人员设立专用的警戒信号、标志, 以防止人员

㈠ 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信号装置,包括:

㈡ 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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