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甘肃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路规定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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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甘肃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路规定实施细则.doc

甘肃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DB34/T 2564-2015 太阳光测定遮阳系数试验方法我省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应安全监督机构负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具体的、明确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提供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相关支付凭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留存施工现场备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组织企业相关部门(质量、安全、技术、机械设备等)技术人员对方案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专项方案的编制依据是否齐全、有效;

(二)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三)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四)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五)应急预案是否可靠。

第十三条  涉及到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内容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送勘察、设计单位复核,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由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汇总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复核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送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加盖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公章。

第四章  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第十五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专家库。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选取,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危大工程,如本地无相关专家,可聘请外埠专家。选取的专家中要有工程技术类和安全管理类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名。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与论证的危大工程无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下列人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书面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八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企业应当于论证会召开3日前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设计、勘察等辅助资料于论证会3日前送达论证专家。专家应在论证会前对方案进行预审,必要时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第十九条  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时,专家根据论证需要,有权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有权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专家应当遵守专家论证的相关管理制度,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论证。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一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报专家组长确认后,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四条程序后,方可组织实施。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五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涉及到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内容的专项施工方案,相应的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上述交底,并提出施工建议。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论证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外部环境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告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专业技术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每月应组织不少于2次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组长或专家组长指定的专家应当自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之日起,每月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指导,并根据检查情况对危大工程的安全状态做出判断,填写检查指导情况留存施工现场备查。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行旁站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XX特大桥施工方案1,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深基坑降水和钢板桩支护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三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必要时,可以邀请参与专项方案论证的专家参加上述验收工作。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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