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4246-2022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4/T 4246-202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监理导则(附条文说明).pdf1构件深化设计、构件生产、起重吊装设备安拆、防护及 业设施等分包单位合同、安全协议签订情况(工程总承包单 立可将设计或施工其中一项,分包给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实 范,承揽设计、施工、构件供应等业务的分包单位不应将构件深 比设计、构件生产等业务转包或再分包); 2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已提供、核实。对构件运输、存 文、吊装有不利影响的环境条件已消除或整治,影响工程施工 各类障碍物已清除或采取了警戒或保护措施,环境条件符合 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当遇有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邻近工程 行施工作业时,应确定相互间合理的施工顺序和方法,必要 寸应采取措施减少相互影响。 3需由设计复核、审核的构件加工图、起重设施与主体结 的连接、构件存放在已完结构上的验算及加固措施等已获得 文计审查确认。 4专项施工方案中有关动工前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 1)已完工的结构工程质量检测、验收合格; 2)运输路线、构件堆场已验收合格。影响构件运输、存 放、吊装安全的薄弱支承面已进行加固处理,承载能力 符合方案要求; 3)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人员、机具及前期施工材料已 到位,有足够的作业面; 4)施工前,选择有代表性的单元进行预制构件试安装,并 根据试安装结果及时调整、完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 并按调整、完善后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正式吊装前应对处于最不利工况的构件进行试吊,确 定起重设备承重力能够承受构件重量; 5)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按有关规定 进行评审、备案。施工前,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 艺进行评价。 5动工前应完备、达标的临时设施工程及安全文明措施
验收情况: 1)施工影响范围内不应建造生活或者办公临时设施,确 需建造的应采取保护措施并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 格; 2)施工临时道路、临时用电、用水和现场排水、排污等临 时设施满足工程开工要求,工程现场条件满足保证安 全生产的实际需求并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 6施工机械和设施安全许可验收手续办理情况,其中塔 式起重设施除按本导则附录E执行外,附着装置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宜采用与起重设备型号一致的原厂设计加工的标准构件: 2)非标准附看装置应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特点单独设 计,并经设计单位和设备生产单位确认; 3)附看支座预理件宜设置在现浇部位,若设计在预制构 件内,则构件应经设计复核,且应在预制构件生产时预 埋,不应在施工现场加装; 4)在结构形成整体并达到设计承载力之前,不应附着。
1.3.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本导则第8章规定实施专项巡视检 查工作,并符合下列要求: 1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涵盖的塔式起重 机、施工升降机等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拆卸、加节工程。脚手 架工程等应按相应危天工程管理要求展专项巡视; 2对钢筋套简灌浆连接施工过程应按规定进行旁站GB/T 16895.33-2021 低压电气装置 第5-56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安全设施,核 查灌(座)浆料、分仓材料、封堵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以及操作 人员的专业培训记录。现场核查灌浆环境温度及灌浆设备性 能参数,套筒内连接钢筋长度及位置、接缝分仓、灌浆腔连通情 兄、灌浆压力、接缝封堵方式等。见证灌浆料试块制作。督促 施工单位留存影像资料。地方主管部门对其它工艺流程有旁
站监理规定的应遵守执行。
J.3.2专项巡视检查重点内容宜参考表J.3.2。
表J.3.2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专项巡视检查重点内容表
J.4危大工程验收主要内容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本导则第9章要求组织危大工程验收。 2 相关验收要点如表J.4.2。
J.4.2相关验收要点如表 J.4.2
J.4.2相关验收要点如表 J. 4.2
.4.2相关验收要点如表J.4.2
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验
1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24《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 25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 26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6067.1 27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 28 《建筑幕墙用铝塑复合板》GB/I17748 29 《货用施工升降机第1部分:运载装置可进人的升降 机》GB/T10054.1 《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T13752 31 《履带起重机》GB/T14560 32 《起重机供需双方应提供的资料第3部分:塔式起重 机》GB/T 18874.3 33 《高处作业吊篮》GB/T19155 《建筑幕墙》GB/T20186 35 《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GB/T28264 36 《起重机械检查与维护规程第1部分:总则》 GB/T 31052. 1 37 《起重机械检查与维护规程第2部分:流动式起重机》 GB/T 31052.2 38 《起重机械检查与维护规程第3部分:塔式起重机》 GB/T 31052.3 39 《起重机械检查与维护规程第9部分:升降机》 GB/T 31052. 9 40 《塔式起重机安全评估规程》GB/T330800 41 《齿轮齿条式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安装质量检验规 程》GB/T33640 42 《施工升降机安全使用规程》GB/T34023 43 《施工升降机用齿轮渐进式防坠安全器》GB/T34025 44 《起重机用钢丝绳》GB/T34198 45 《起重机和葫芦钢丝绳、卷筒和滑轮的选择》GB/T34529 46 《起重吊具分类》GB/T35975
47 7《齿轮齿条式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安全评估规程》 GB/T 36152 48 《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及数据传输规范》GB/T3736 49 《施工升降机安全监控系统》GB/T37537 50 《滑动模板工程技术标准》GB/I50113 《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GB/T50214 52 《地下铁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T50299 53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 54 《塔式起重机》GB/T5031 55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2019版)》GB/T50328 56 《建筑地基基础术语标准》GB/T50941 57 《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规范》GB/T51040 58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 59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GB/T5972 60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JB/T11699 61 《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标准》JGJ/T187 62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 63 《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1194 64 《液压爬升模板工程技术标准》JGJ/T195 65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JGJ/T199 66 《组装式桁架模板支撑应用技术规程》JGJ/T389 67 《咬合式排桩技术标准》JGJ/T396 68 《锚杆检测与监测技术规程》JGJ/T401 69 《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GJ/T429 70 《装配式环筋扣合锚接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技术标准》 JGJ/T430 71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标准》JGJ/T74 72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 73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 74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
75 5《建筑与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JGJ111 76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I120 77 《建筑施工T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JGJ/T128 78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 79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 80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 81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JGJ160 82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 83 《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JGJ165 84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 85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 程》JGJ 196 86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 87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I215 88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标准》 JGJ/T 231 89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 90 《建筑施工临时支撑结构技术规范》JGJ300 91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JGJ305 92 《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 93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 94 《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332 95 《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336 96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应用技术规程》JGJ355 97 《组合铝合金模板工程技术规程》JGJ386 98 《整体爬升钢平台模架技术标准》JGJ459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 100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101 《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65 102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
103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 104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82 105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 106 《城市梁桥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CJ248 107 《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 108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 109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 110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 111 《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F60 112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 113 《铁路隧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
为便于有关人员在使用本导则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 现定,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导则的条文说明,对条 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 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导则正文同等的法律效率,仅 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条文规定的参考。
总则 22 2术语 124 K 基本规定 126 危大工程识别管理 128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 130 5.1一般规定 130 5.2审查要求 130 5.3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 132 专项监理实施细则 135 动工条件审查 137 专项巡视检查 138 危大工程验收 140 10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理工作· 142 11 专项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144
1.0.1本条是编制本导则的宗旨和原则。危险性较天的分部 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制订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 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 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建办质【2021】48号)、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天事故隐惠判定标准 (2022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也制订了《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 定实施细则》(建质2018162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安全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试行)》(厅公告第49号) 等文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作了详细规 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贯彻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一切以人民利益为中心发 展理念,适应新时代新要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逐步更新 完善,对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 求,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任的认定、追究体系基本形成,把隐患” 当“事故”处理的法律基础框架已经具备,相应的监理工作责任 风险也比以往更大。 由于危大工程范围很广,各级监理人员知识、经验、综合素 质又参差不齐,一线监理人员在执行有关文件时存在较大的困 难,如何正确履职、解除风险、依法免责是他们的急切祈盼。编 制一本相应的监理工作标准来指导其具体工作具有非常重要 的现实意义。 本导则将立足于规范与指导的原则,针对项目监理机构及
人员的特点,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理工 乍提出具体要求,对指导监理人员正确履职将起到重要的指导 乍用,从而也将对提升建设工程整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发挥重 要作用。
1.0.2本条规定了本导则的适用范围。由于拆除工和
本章给出的12个术语是本导则有关章节中所弓引用从本导 则的角度赋予其含义的。在编写本章术语时,参考了《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 号)、《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 [2006]248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 现范》GB/T50319、《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等中的有关术语和定义
2.0.1本术语来源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现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条;“超危大工程”来 源于《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 则》(建质[L2018|162号)第三条
2.0.2本术语来源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
该标准2.0.2条对“建设工程监理”定义如下:“工程监理单位 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 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 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 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在5.1.5条 对“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称为“安 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 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L2006|248号)中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 理工作”简称为“安全监理”。 多年以来,监理行业对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安全 监理”这一术语一直争论不休,给监理工作造成一定混乱,其实 二者内涵完全一致,故本导则把二者统一起来。
的内容、审核、论证与修改等应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L20183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建办质【202148号)、《安 激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 质【L2018162号)的要求。 2.0.5~2.0.6无论是“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还是危大工程 专项动工条件”均属于“安全生产条件”。本导则根据工程施 工实际开展过程,区分为二种条件,其中“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具有普适性、宏观性,一般适用于整个项目;而“专项动工条件” 则往往是某个危大工程的特殊要求。 2.0.8本术语中“安全技术实施验收”概念来源于《建筑施工 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是指根据关标准对涉及建筑 施工安全技术的实施过程及结果进行确认的活动。 2.0.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对危大工程验收的表述比较原则、笼 统。由于在一个危大工程中可能涉及多个阶段、多种内容的验 收活动,为便于实际操作,本导则弓人“验收节点”的概念并根 据重要程度区分“一般验收节点”、“重要验收节点”,使危天工 程各项验收活动能及时、有序、有效地开展。“一般验收节点” 是指根据有关管理规定或验收规范标准可以由专业监理工程 师签署验收结论的验收节点,而“重要验收节点”则是必须由总 监理工程师签署验收结论的验收节点。 2.0.10“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一个重要概念,自前,各行业、 各部门的各类文件中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惠”的定义不统一,表 述方式五花八门,但又大同小异。为避免产生歧义,本术语直 接借鉴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惠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 立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三条的定义。只是把其中“生产
的内容、审核、论证与修改等应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L20183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建办质【202148号)、《安 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建 质[[20187162 号)的要求。
2. 0. 5 ~ 2. 0. 6
无论是“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还是危大工程 属于“安全生产条件”。本导则根据工程施
“专项动工条件”均属于“安全生产条件”。本导则根据工程施 工实际开展过程,区分为二种条件,其中“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具有普适性、宏观性,一般适用于整个项目;而“专项动工条件 则往往是某个危大工程的特殊要求
2.0.8本术语中“安全技术实施验收”概念来源于《建筑施
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对危天工程验收的表述比较原则、笼 统。由于在一个危大工程中可能涉及多个阶段、多种内容的验 收活动,为便于实际操作,本导则弓入“验收节点”的概念并根 据重要程度区分“一般验收节点”、“重要验收节点”,使危大工 程各项验收活动能及时、有序、有效地开展。“一般验收节点” 是指根据有关管理规定或验收规范标准可以由专业监理工程 师签署验收结论的验收节点,而“重要验收节点”则是必须由总 监理工程师签署验收结论的验收节点。
2.0.10“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一个重要概念,目前,各行业、
各部门的各类文件中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定义不统一,表 术方式五花八门,但又大同小异。为避免产生歧义,本术语直 接借鉴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三条的定义。只是把其中“生产 经营单位”改为“施工单位”,把“停业停产”改为“停工”
本章对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及相关监理人员在危天工 程安全监理工作中的职责作出基本规定。监理单位、项目监理 机构及相关监理人员根据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完成了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和本导 则的监理工作内容,即认定其已经履职尽责,在有关责任界定 时应依法免除其监理责任
3.0.1本条旨在从企业级别角度强调说明监理单位在安全监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监理单位虽然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 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监理单位负有监理责 任,所以也应建立相对应的监理工作制度。监理单位企业级别 的安全监理制度是有效开展危大工程安全监理的基本前提与 保障,也是监理单位的义务。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制度一 般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本企业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监理管理职责; 2)建立本企业对包括危天工程在内的安全监理标准化和 信息化相关制度,提出具体工作标准; 3)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建立项目监理机构,保障项目监理机构资源配置,提供 相应技术支持; 5)督促项目监理机构指定安全监理人员、明确各岗位监 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6)组织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工作手段和效果进行 检查、指导。
3.0.2本条是对项目监理机构在危大工程安全监理
任一款均可能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 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的规定而受到处罚,项目监 理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见安徽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违法 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试行)》(厅公告第49号)
3.0.3本条是对监理人员在危大工程安全监理工作中的耳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项目监理机构应在 监理规划中明确各级监理人员的职责。但由于危大工程是随 着工程施工逐步开展的,监理规划对危大工程安全监理的人员 安排与职责确定是相对宏观或笼统的,所以要求项目监理机构 在编制危大工程专项监理实施细则时进一步明确各级监理人 员职责,责任到人。
4.0.1附录A所列危大工程及超危大工程的范围与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 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L2018」31号)相同。根据规 定,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4.0.2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各项目标负有首要责任。本
款内容均为建设单位职责,来自于《危险性较天的分部分项工 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及《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本条内容也是项目监理机构有效开展工 作的前提条件,在工程开工前应把这些条作为开工条件来审 查,如发现不满足相关要求时,应采用工作联系单向建设单位 提出,提醒建设单位完善有关文件,规避不必要的责任风险。 1本条第1款是37号令的第五条内容,是依据《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确定的; 2~3本条第2、3款是37号令的第六条内容,是依据《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确定的; 依据《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 施细则》(建质2018162号)的规定,第3款中对于下列超危大 工程,随同主体结构一并进行设计,并对相应的专项安全施工 方案提出具体的、明确的施工安全要求: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 及支撑体系;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跨度36m及以上的钢 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 程;暗挖工程;水下作业工程;其它需要进行专项设计的工程; 4本条第4款是37号令的第七条内容; 5本条第5款是37号令的第八条内容。作为前期保障的 主要依据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37号令虽
然将其列入前期保障范畴。但实际上在整个施工阶段,项目监 理机构均应对上述这类措施费进行有效管理; 6本条第6款是37号令的第二十条内容; 7本条第7款是37号令的第九条内容。这是依据《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确定的。 4.0.3根据有关规定,监理工作只针对施工阶段,本导则第 4.0.2条内容均为建设单位职责,监理无须为此承担责任。但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机构承担勘察、设计及招投标阶段的相 关服务,在这种情况下,项目监理机构应遵守合同约定及相关 管理规范或标准,协助建设单位开展项目管理或全过程工程咨 询服务工作
然将其列入前期保障范畴。但实际上在整个施工阶段,项目监 理机构均应对上述这类措施费进行有效管理; 6本条第6款是37号令的第二十条内容; 7本条第7款是37号令的第九条内容。这是依据《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确定的
4.0.2条内容均为建设单位职责,监理无须为此承担责任。但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机构承担勘察、设计及招投标阶段的相 关服务,在这种情况下,项目监理机构应遵守合同约定及相关 管理规范或标准,协助建设单位开展项目管理或全过程工程咨 询服务工作
4.0.4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9年 第71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委托监理不 再是获得施工许可的必备条件。但对于委托了监理的项目而 言,监理一般应参与获取施工许可证前的相关管理工作
4.0.4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
4.0.5监理规划是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准备阶段的最重要策
划文件,应当列出危大工程清单并提出初步安全监理措施。但 该阶段对危大工程安全监理的策划是比较原则性的,更详细的 策划工作应在专项监理实施细则中说明
4.0.6风险识别与管控是一个动态过程,项目开工前提
危大工程清单只是一个初步的识别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在对 危大工程动态管理过程中应遵循《安徽省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 全风险管控标准》(建质函L2020|1076号)的要求开展动态管 理工作。该文件对建设项目的风险识别与管控做了全面规定, 其中也对危大工程管理作出了具体要求
的危大工程存在使用维护阶段,如基坑工程、脚手架工程等,这 是容易被忽略的一个高风险阶段,大量工程事故发生在这一阶 段,一定要引起重视
5.1.4第三方监测方案与专项施工方案有很强的关联性,古
5.1.4第三方监测方案与专项施工方案有很强的关联性,故 放在本章叙述。第三方监测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对第三方监 测没有直接责任,也没有审查的义务,但第三方监测是危大工 程安全管理的重要一环,第三方监测方案也是开展监理工作的 重要依据,故宜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工程所在地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监理单位审查第三方监测 方案或参加监测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应执行其规定
5.2.1本条内容列举了危大工程涉及的主要程序性审查
5.2.1本条内容列举了危天工程涉及的主要程序性审查内 容,是不完备的,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实际认真辨识。危 大工程涉及专业多、关联机构多、工程问题复杂,监理工程师切 忌不懂装懂,更不能越矩代厄代人受过,一定要充分发挥程序 的力量,做到不缺位、不越位,既让危大工程得到有效管理,也 能尽量保护自已。要检查所有程序是否得到正确、真实地履 行,对各方责任人的身份、签名、盖章的真实性要格外留意,必 须让各方所有责任人在相应文件上得到真实有效的体现
5.2.2项目监理机构应高度重视对专项施工方案完整性、符
5.2.2项目监理机构应高度重视对专项施工方案完整性、符 合性、针对性的审查。
1)完整性:本条1~8款是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的说明, 来源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 办质201831号)、《危险性较天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 施工方案编制指南》(建办质【2021】48号)。专项施工
方案内容应完整,符合上述文件要求,不应有漏项; 2)符合性:专项施工方案应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 范、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工 程建设标准及施工组织总设计要求,并符合工程现场 及其周边环境实际情况。第8款应急处置措施宜参考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 T29639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进行编制; 3)针对性:主要内容应针对危大工程本身及受其影响的 关联工程,针对本工程特点、施工部位、所处环境、施工 管理模式、现场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1《危险性较天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二十一条对危大工程验收提出了要 求:“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 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学确认后,方可进人下一道工 序。”,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L2018」31 号)中对部令第37号进行了补充,提出了在专项施工方案中要 明确验收要求,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编制指南》(建办质【2021]48号)中又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但 由于危大工程种类多,涉及的所谓“规定”五花八门,施工及监 理人员往往存在模糊认识,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争议。本款就 是要求详细列明这些所谓的“规定”; 2与危天工程关联的验收工作往往是贯穿于工程施工全 过程,涉及的内容也比较多。为更好落实上述住建部几个文件 的要求,本款提出了“验收节点”的概念,这是对《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有关要求的补充与细化:
1)在一些危大工程中往往涉及永久工程及有质量验收标 准的临时工程的质量验收(如基坑工程、模板工程),这 些质量验收合格是确保危大工程安全的重要内容,实 际工作中并非要进行重复验收,只需按《建筑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及有关专业施工质量验 收规范执行即可; 2)危大工程验收的主要内容是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 收,应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及 有关专业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3由于依据的文件、规范众多,施工、监理可能对危大工 验收工作存在不同认识,所以本款给出了协调机制
5.3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书面授权委派 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 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六)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 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 工安全; (四)相关监测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五)施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与会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核查 在实际工作中,最难实施的是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参加会议 因为单位技术负责人是一个单位的核心管理人员,要求每个项 目每个超危大工程都要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参加是不现实 的,单位越大越是不可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 《危险性较天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质2018|31号)中对施工单位参会人员做了替代性规定 项目监理机构核查时要注意以下儿点: (1)有条件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亲自参加为宜; (2)如确需委派其他人参加,则被委派的人员技术水平应 当与技术负责人相近,一般可以是副总工、质量安全技术部门 的负责人或有关领域的专家等; (3)参加会议的被委派人员应当持有由单位技术负责人签 字并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授权书,授权书应存档,使其具有可道 溯性,否则容易搞形式主义,随便派个人参会,起不到作用。 5.3.4专家论证会后的相关处理程序见《安徽省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二条: “第二十一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 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 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确认。 第二十二条专项施工方案论证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 仑证报告修改完善后,报专家组长确认后,重新履行本细则第 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程序后,方可组织实施。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 相关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6.0.1本条强调了专项监理实施细则的“专项”特性,即要结 合专项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进行编写。这是《危险性较的分 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 十八条的规定:“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 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 查。”。由于专项施工方案一般都是单独编制的,所以监理实施 细则也宜单独编制或者分类分别编制,否则无法做到“结合专 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监测方案应作为监理实施细则 的编制依据之一列人,使各方文件有机联系,避免各唱各的调。 所以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宜与专项施工方案审查过程同步,等 专项施工方案通过审查及第三方监测方案(如果有)提交后才 能正式出台并执行。 6.0.2专项监理实施细则是监理机构操作性文件,为有效实 施,实施前宜进行下列工作: 1专项监理实施细则是用来指导监理人员工作的,所以 应向相关监理人员交底。但如果相关监理人员已参与编制过 程,对监理实施细则已经熟悉,也可以省略这个环节; 2将专项监理实施细则给施工单位交底不是项目监理机 构的义务,但为了有效开展监理工作,使施工方与项目监理机 构相互有效配合衔接,建议对施工方进行交底; 3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无须就 监理实施细则向建设单位报备,但当建设单位有此要求时应执 行其要求。鉴于危大工程(特别是超危大工程)的重要性,建议 向建设单位报备。 6.0.3为使专项监理实施细则能有效指导监理工作,本条对 专项监理实施细则的内容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6.0.1本条强调了专项监理实施细则的“专项”特性,即要结 合专项施工方案和监测方案进行编写。这是《危险性较的分 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 十八条的规定:“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 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 查。”。由于专项施工方案一般都是单独编制的,所以监理实施 细则也宜单独编制或者分类分别编制,否则无法做到“结合专 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监测方案应作为监理实施细则 的编制依据之一列人,使各方文件有机联系,避免各唱各的调。 所以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宜与专项施工方案审查过程同步,等 专项施工方案通过审查及第三方监测方案(如果有)提交后才 能正式出台并执行。
6.0.2专项监理实施细则是监理机构操作性文件,为有效实
1专项监理实施细则是用来指导监理人员工作的,所以 应向相关监理人员交底。但如果相关监理人员已参与编制过 程,对监理实施细则已经熟悉,也可以省略这个环节; 2将专项监理实施细则给施工单位交底不是项目监理机 构的义务,但为了有效开展监理工作,使施工方与项目监理机 沟相互有效配合衔接,建议对施工方进行交底; 3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无须就 监理实施细则向建设单位报备,但当建设单位有此要求时应执 行其要求。鉴于危大工程(特别是超危大工程)的重要性,建议 向建设单位报备。 65.0.3为使专项监理实施细则能有效指导监理工作,本条对 专项监珊实施细则的内空做了比粹详细的定
6.0.3为使专项监理实施细则能有效指导监理工作
1危大工程概况:本款内容宜从已通过审查的专项施工 方案中直接摘录,保持与专项施工方案一致;其中风险点宜按 (安徽省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风险管控标准》(建质函|2020 076号)的要求列明。 3危大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概述:本款内容主要 既述该项危大工程专项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前已完成的相关监 理工作,在此列明可充分体现监理工作的前后连贯性,可用台 账形式罗列
8.0.1~8.0.2这二条内容是项目监理机构对专项巡视检查 工作的策划内容。 1)首先,应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监理巡视方案,对巡视 点、责任人、巡视内容、记录格式等予以明确;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明确规定厂监理应对危大工程 进行专项巡查,没有强调所谓安全旁站监理”,在本导 则中,只把旁站作为巡视的特例来描述,只针对那些隐 蔽后无法验证核实的工序,实际工作中切忌盲自扩大 旁站范围。如果危大工程中本身包含旁站内容,如混 凝土浇筑,则应按旁站方案实施旁站; 3)危大工程本身的使用维护阶段是容易被忽略的一个高 风险阶段,如基坑工程、脚手架工程等危大工程均有其 使用维护阶段。使用维护阶段的专项巡视检查是一项 常态化的工作,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8.0.3~8.0.6这四条是项目监理机构对专项巡视检查工作 的实施内容。 1)施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就专项巡视检查要求向相关 监理人员交底,明确巡查重点; 2)专项巡视检查是针对每一个特定的危天工程而组织 的,实际工作中可以对多个危大工程同步组织巡查,但 记录表格宜分别编写;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十七条中规定了施工方的安 全巡视工作,监理方专项巡视检查和施工方的安全巡 视工作的是级的具一致的有关《初内究出具租所
的,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取与施工方联合巡视检 查的方式,这样做能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效率, 但二者不能互相替代; 4)专项巡视检查也可以和建设单位组织的定期、不定期 的质量安全检查活动结合起来,避免项目上多种重复 检查,加大对被检查方的负担,反而对安全管理不利
9.0.1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大工程验收由施工单位与项目 监理机构共同组织。考虑到各方对验收工作可能存在不同认 识,本条强调了应按批准的验收方案组织验收工作。验收方案 的编制与审查要求见本导则第5.2.3条规定。 报验申请表宜采用监理规范中的通用报验表。报验时应 约定组织验收的具体时间,同时提交该项危天工程验收节点应 提交的相关资料。涉及质量验收的尚应提交工程量清单、有关 工程质量保证资料、质量检查表及质量抽检报告等验收资料
9.0.2本条是对重要节点验收人员、验收程序的规定。
1一般情况下,验收小组组长宜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或其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担 王,总监理工程师宜任验收小组副组长,必要时也可以由总监 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任组长,会议由组长主持;验收小组 成员宜划分为资料审查组、现场检查组,分别对提请验收的危 大工程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质量或实施情况检查; 本条第1款中第1)、2)、3)项是所有按规定需验收的危大 工程均须参加的人员,第4)项是指需要勘察、设计复核或验证 的危大工程或需要委托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第5)项一般是 比较复杂的超危大工程才需要; 对于同一危大工程同一验收节点,当采取分阶段验收时, 在第一次验收及最后一次验收时,上述人员应全部参加,在其 它阶段可按一般验收节点对待,最后一次验收时应对前面各次 验收成果汇总确认; 如果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不能亲自参加验 收,而是授权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则应提交授权书,授权书
应由技术负责人签名并盖公司印章CB 20238-2016 核潜艇辐射监测系统陆上联调试验规程,授权书应与验收资料一起 归档。
应由技术负责人签名开盖公司印章,授权书应与验收资料一起 归档。 9.0.3本条强调了危大工程验收应有明确的验收结论并形成 验收记录。“监理工程师”既可指总监理工程师,也可指专业监 理工程师。一般验收节点可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重要 验收节点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项目监理机构可参考 下列格式签署验收意见: 1)验收合格的宜签署:该项危大工程施工符合专项施工 方案、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同意使 用、或覆盖隐蔽、或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2)验收不合格的宜签署:该项危大工程施工不具备验收 条件,请整改或返工后重新按规定组织验收。同时提 出应整改、或返工的项目内容等。 9.0.4根据《危险性较天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二十一条,危天工程验收合格 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 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但由于本导则对验收节点作了分类,其 重要程度是不同的,所以作了区别对待,强调重要验收节点应 设置验收合格标识牌,对于一般验收节点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宜设验收合格标识牌
出应整改、或返工的项目内容等。 9.0.4根据《危险性较天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二十一条,危大工程验收合格 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 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但由于本导则对验收节点作了分类,其 重要程度是不同的,所以作了区别对待,强调重要验收节点应 设置验收合格标识牌,对于一般验收节点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宜设验收合格标识牌
10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理工作
本章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LY/T 3217-2020 建筑用木基面材结构保温复合板,对 危大工程事故隐惠排查治理的监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工程监 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惠的,应当要 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 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 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根据这一条 规定,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并采取相应监理措施是监理单位的法 定职责,是安全监理的核心工作,当然也是危大工程安全监理 的核心工作。 事故隐惠排查治理的监理工作贯穿于监理工作各入阶段 特别是在动工条件审查、专项巡视检查、危大工程验收及事故 隐惠专项排查工作中。 10.0.1安全生产法修正案(2021年9月1日实施)提出了“构 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惠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这 提法使不少同志产生了困惑,在具体工作中把风险分级管控 与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二项相互独立的工作来抓,容易给人造成 重复工作的误解。本导则的实质性工作就是指导监理人员对 危大工程涉及的风险与隐患进行设别、管控与处置,所以有必 要对此作一些分析和说明,以利于项自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提 高认识。其实,对项目监理机构来说,风险分级管控与事故隐 患排查的监理工作是互相关联的,不能割裂开来。所谓“事故 隐患”往往就是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风险点”。故应把二者结 合起来,而不是割裂甚至对立,形成二张皮,反而对整体安全管 理不利。事实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今第37号)本身就是建设工程领域风险分
11专项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11.0.1~11.0.4危天工程专项监理文件资料是项目监理机构 整体监理文件资料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收集、整理、归档应符 台《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一2013)、《建设工程文件 日档规范》(GB/T50328一2014(2019版))及《危险性较天的分 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建质[20181162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试行)》(厅公告第49号)等相关规定 单纯的安全技术文件本质上属于临时文件,工程结束且相关监 理责任确认解除后就无再保留的必要。 11.0.5关于监理用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做了 基本统一要求,但各地、各单位甚至各项目也可能在规范基础 上有各自规定。本导则附录B针对危天工程安全监理要求,补 充了一些监理用表,包括危大工程清单报审表、危大工程动工 条件报审表、危大工程专项巡视检查记录表、常用危大工程管 理台账表等,项目监理机构可参考采用。